医疗事故罪与医闹刑法规制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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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罪与医闹刑法规制问题分析摘要: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与医疗体制改革的纵深推动,带给民众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体验,获得更多医疗福利的同时,医疗纠纷案件的与日俱增与医闹事件的频发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切。正确发挥刑法的严峻性在惩治医务人员医疗过失犯罪行为抑或打击医闹违法犯罪的同时,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精确界定罪与非罪,是彰显刑法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应有之义。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与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的必定要求。关键词:医疗事故;医闹;刑法规制;解决机制一、医疗事故罪之刑法规制一犯罪基本态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于医疗过失犯罪行为的规制主要依靠单行法规、部门规

2、章抑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乃至将刑事犯罪民事化处理现象较为普遍,犯罪惩治力度缺乏,治理状况不容乐观。自1997年以来,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将医疗过失行为单列成罪,弥补了以往刑法对于医疗过失犯罪的规制空白。如今,医疗事故罪问世已有20余年,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与惩治效果如何。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2002年至2022年间,我国共发生3704起医疗纠纷案件。2009年至2022年共发生79起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其中自诉案件38件,不予受理14件,驳回再审申诉35件,撤回起诉4件,造成就诊人重伤或死亡23件,被告人自首8件,从轻惩罚23件,判决无罪28件。二犯罪治理逆境探析基于上述统计数据不

3、难看出,随着民众医疗纠纷维权意识的提升,我国医疗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但司法机关主动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追究相关失职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且以刑事自诉案件为主。其次,刑罚畸轻,拘役、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率较高,且无罪免刑占据较大比例。最终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民众诉诸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步维艰,常半路夭折,犯罪治理陷入逆境。究其根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自诉案件中原告举证困难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在诊疗过程中医患关系地位不平等,医学学问信息不对称,加之医务人员相较于患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主导诊疗活动全过程,以致原告难以准时发觉并收集医务人员严重违背诊疗规范行为的有力证据。因此,司

4、法实践中常出现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抑或证据证明力小作出驳回原告知讼请求的不利司法裁判。第二,由于我国医疗资源与医护人员数量的稀缺性、区域配置不平衡性以及医疗事业的神圣性,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定罪量刑较为慎重。同时,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与司法在制度设计上于医疗事故罪的立案、侦查、起诉等诸多环节上缺位,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十分困难,刑事医疗过失几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鉴于医疗事故案情的冗杂性,司法机关对医学专业学问的缺乏,实践中司法机关启动刑事犯罪追诉程序的主动性不高,加之诉讼活动本钱高、周期长、效率低,无形之中增加了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对于本来工作压力已不堪重负的司法工作人

5、员和案件积累如山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第三,公民法治素养有待提高,对医疗过失行为入罪法治观念淡薄,更倾向于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来思索问题。一般而言,在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获得巨额赔偿的意愿远甚于诉诸公立救济,追究相关失职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反之,对于医疗机构而言,也盼望与患者及其家属主动协商并达成赔偿事宜,以达维护医院声誉和医疗信誉、爱护医务人员之目的。正因如此,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治理成效无法实现立法预期目的和起到应有的司法效果。三犯罪治理出路探究1我国的医疗纠纷的刑事政策应当本着正确惩罚医疗事故,以达预防和削减医疗纠纷的目的。从目前我国社会进展的实际状况看,医疗过

6、失行为不宜除罪化。2笔者认为,应加大医疗事故罪惩办力度。依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实害结果大小,提高量刑幅度,增设量刑档次。作为较一般民众具有专业学问性强、较好的诊疗风险预判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的医务人员,理应负有特别的诊疗规范留意义务。如行为人实施医疗活动未能预见医疗领域相同专业医务人员所应当预见的医疗风险,造成就诊人伤残,属于一般过失,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行为人实施诊疗活动未能预见和防范一般人所应当预见的医疗风险违规诊疗,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属于重大过失,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剥夺行为人肯定期限的从业资格,以削减再犯的可能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更好地发挥刑法

7、在惩处犯罪上的功能,实现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有机结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价值。2提高法学界和医学界对医疗过失犯罪现象的重视程度。理想状态的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应坚持医学鉴定结论与法律评价有机统一的定罪标准。由于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医学学问匮乏,医学鉴定人缺乏法律学问,易产生专业认知偏差,不利于精确定罪量刑。因此,探究建立司法人员和医学鉴定人员双向沟通学习互动机制,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举方法学、医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以期实现专业学问优势互补,缩小专业学问跨度之鸿沟。此外,刑事司法实践当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医患双方举证质证、发言辩论、调查讨论在法庭,细化判决说理,应避开出现“以鉴代审现象

8、,发挥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和进行法律评价的主心骨作用,维护司法权威。3加强普法宣扬力度,提高公民法治素养,使医疗过失入刑观念深入人心,自觉摒弃刑事案件民事化处理的违法行为。由于医疗服务具有连续性特征极易引发医疗过失犯罪,其受众面广、社会危害性大、负面影响深远。一味地纵容、妥协抑或以民事赔偿替代刑事惩罚的违法举措不利于依法规制刑事医疗犯罪,甚至助长医务人员玩忽职守、肆意行医、无视生命的不正之风。预防和打击医疗领域刑事犯罪既要依靠刑法的规制机能,又要发挥职业道德的教化作用。医者行医,仁德自重。只有逐步提高医务人员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水平,在医疗实践中真正做到钻研医术、崇尚医德、敬畏生命,我国的医疗事业

9、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高质量进展。二、医闹之刑法规制一医闹基本概况自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以来,我国医闹案件数量有所削减,发案率有所下降,但医闹现象仍较为常见,严重威逼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扰乱诊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虽然医闹行为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但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打击医闹违法犯罪行为,发挥刑法维护社会秩序作用的同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医闹入罪需慎重。二精确把握罪与非罪之界限医闹的概念较为抽象,行为方式多样化。只有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基础上才能定罪惩罚。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10、期徒刑;对其他主动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犯罪主体方面,首要分子是指在实施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犯罪过程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人员。主动参与者是指在首要分子的领导或影响下,自己实施或煽动他人起哄闹事并实施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犯罪分子。如果一人实施该行为则不符合聚众的构成要件,不宜定罪惩罚。本罪的侵害客体既包括公共医疗秩序,又包含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破坏医疗秩序,盼望或共同追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客观表现为纠集多人实施阻碍医院正常开展诊疗活动抑或侵害医务人员人身权利的实行行为。如打骂、持械损害医务人员或恶意毁坏医疗设备,干扰手术正常进行等,造成

11、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三、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医疗纠纷的化解,医闹事件的平息,不仅要靠法律的规范作用,更需要医患双方、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提高医疗信息透亮度、改善医疗服务看法、加强沟通、增进医患信任。利用互联网建立健全院内线上投诉和线下处理一体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将医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国家应加快医疗保障法治建设步伐,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实现医疗纠纷有法可依。加强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被害方刑事追诉权。发挥社会调解机制作用,探究建立一支整合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业内精英等的专业调解队伍,为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与实现健康中国战略奉献集体智慧。参考文献1谈在详我国刑事医疗过失犯罪判决的实证讨论J证据科学,2022,223:346-3592朱军论医疗纠纷的刑事解决机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2:115-122,160 陈铭凯 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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