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设计标准规范(GB50160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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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60-2008,自200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6、6.2.8、6.3.2(1、2、4、5)、6.3.6、6.4.1(2、3)、6

2、.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 年版)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目 录第 1 章 总 则.1第 2 章 术语.1第 3

3、 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3第 4 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4.1 区域规划.44.2 工厂总平面布置.64.3 厂内道路.94.4 厂内铁路.10第 5 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105.1 一般规定.105.2 装置内布置.115.3 泵和压缩机.15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16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165.6 钢结构耐火保护.185.7 其他要求.19第 6 章 储运设施.206.1 一般规定.20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20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22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246.5 灌装站.266.6 厂内仓库.26第 7 章 管

4、道布置.277.1 厂内管线综合.27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27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28第 8 章 消防.298.1 一般规定.29#*8.2 消防站.298.3 消防水源及泵房.308.4 消防用水量.30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32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33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348.8 蒸汽灭火系统.348.9 灭火器设置.35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368.11 建筑物内消防.378.12 火灾报警系统.38第 9 章 电气.39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399.2 防雷.409.3 静电接地.40附录 A 防火间距起止点.41本

5、规范用词说明.41#*第1章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章 术语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2.0.2 厂区 plant area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2.0.3 生产区 pro

6、duction area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发

7、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2.0.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

8、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2.0.12 装置 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2.0.13 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

9、)建筑物。2.0.16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2.0.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2.0.18 装置储罐(组) 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2.0.19 液化烃

10、 liquefied hydrocarbo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 、C4及其混合物。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2.0.22 防火堤 dike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

11、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2.0.24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2.0.25 罐区 tank farm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2.0.26 浮顶罐floating roof tank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2.0.27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设计

12、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0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2.0.31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

13、,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3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s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2.0.34 稳高压

14、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B甲A类以外,闪点45至120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

15、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 区域规划区域规划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4.1.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16、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 不宜通过生产区;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

17、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相邻工厂或设施液化烃罐组 (罐外壁)甲、乙类液 体罐组(罐 外壁)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 炬中心)甲乙类工艺 装置或设施 (最外侧设 备外缘或建 筑物的最外 轴线)全厂性或区 域性重要设 施(最外侧 设备外缘或 建筑物的最 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 村庄15010012010025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 界线)120701205070国家铁路线(中 心线)55458035厂外铁路厂外企业铁路线 (中心线)45358030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4580

18、3525高速公路、一级 公路(路边)35308030厂外 公路其他公路(路边)25206020变配电站(围墙)805012040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 塔杆高度1.5倍 塔杆高度801.5倍 塔杆高度、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中心线)50408040通航江、河、海岸边25258020 原油及成品油 (管道中心)3030603030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液化烃(管道中 心)6060806060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 中心)3030603030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70601206060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

19、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

20、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项目液化烃 罐组 (罐外 壁)甲、乙类液 体罐组(罐 外壁)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 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 或设施(最外侧 设备外缘或建筑 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 重要设施(最外 侧设备外缘或建 筑物的最外轴线)液化烃罐组(罐外 壁)6060907090甲、乙类液体罐组 (罐外壁)601.5D(见注 2)905060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火炬 中心)9090(见注4)9090甲乙类工艺装置

21、或 设施(最外侧设备 外缘或建筑物的最 外轴线)7050904040全厂性或区域性重 要设施(最外侧设 备外缘或建筑物的 最外轴线)9060904020明火地点7040604020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

22、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4.2 工厂总平面布置工厂总平面布置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

23、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4.2.10消防站

24、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4. 宜远离噪声场所;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

25、常青的草皮;4.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甲B、乙类固定罐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全压力式储存全冷冻式储存可燃 气体 储罐液化烃及甲B、乙

26、类液体灌装站 工艺装置(单元全厂重 要设施项 目甲乙丙一 类二类明火地 点5000m31000m35000m3500m31000m3500m3或卧式20000m35000m320000m31000m35000m3500m31000m3500m3或卧式沸点低于 45的甲 B类液体 全压力储 存1000m3100m31000m3100m310000m310000m31000m350000m3码头装卸 区汽车 装卸 站铁路装 卸设施、 槽车洗 罐站液化 烃甲B、乙 类液体 及可燃 与助燃 气体甲类物 品库 (棚) 或堆 场罐区甲 乙类泵 (房)、 全冷冻 式液化 烃储存 的压缩 机(包 括添加 剂设

27、施 及其专 用变配 电室、 控制室)污水 处理 场 (隔 油池、 污油 罐)铁路走形 线(中心 线)、原 料及产品 运输道路 (路面边)附注甲30/25乙25/2020/15工艺装置 (单元)丙20/1515/1010注1、2一类403530 全厂重要设 施 二类353035注3明火地点302520注115000m35040356050401000m35000m3403530504035500m31000m3302520453530甲B、 乙类 固定 罐500m3或卧式25201540302520000m34035305040355000m320000m33530254535301000m35

28、000m3302520403025500m31000m3252015352520地 上 可 燃 液 体 储 罐浮顶、 内浮 顶或 丙A类 固定 罐500m3或卧式201510302015见表6.2.8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4035305040354030252035302520151000m3605550807060504035304540353025100m31000m3504540706050453530254035252015全压 力式 储存100m3403530554540403025203530201510见表6.3.310000m37065609080704040404

29、0404040404040404040液 化 烃 储 罐 全冷 冻式 储存10000m360555080706030303030303030303030303030见 表6.3.3注4、2可燃气体储 罐1000m350000m325201540303030252015252015108254030255040见表6.3.3码头装卸区35302550403550403530454035302540554540655525汽车装卸站2520154030252520151025201512102045353055451520液化 烃及 甲 B、 乙类 液体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3025204535

30、3025201510252015121020504035605020251510液化烃30252045353035302520302520171530454035554520302025 灌装 站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 体25201540302530252015252015121025403530504015251520注6、2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302520453530353025203025201510306050407060203525303025注7、2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 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 变配电室、控制室)2015103020152015121020151210820353025453515151012252020注8、2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2520153525252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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