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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 运行管理机制,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全国 财政“六五”普法统一读本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 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管理机制。第三条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需要和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体系,主动 履行监管职责
2、,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全县脱贫攻坚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县级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组织资金使用情 况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加强项目资金的 日常监管,项目库建设、资金安排分配、项目计划落实、项 目实施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完善 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配合财政、 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 安排的支持修文县开展精准扶贫、精
3、准脱贫的资金。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 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A)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编制年初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 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并将地方财 力、脱贫攻坚任务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作为分配 资金的重要因素。第八条县财政局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的扶贫资金 全部纳入预算管
4、理。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和 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 到具体执行部门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 执行性。第九条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 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 脱贫攻坚规划安排使用资金。第十条 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完工结余资金需及时向县扶贫开 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收回申请,并履行相关报备签字手续报 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回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筹下 用于实施其他脱贫攻坚项目。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各级财政安排的
5、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 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提供经县扶贫开发 领导小组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及时会签县财政局。第五章资金拨付第十三条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纳入国库单 一账户体系,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第十四条扶贫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第十五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各 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将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 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 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 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
6、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第六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扶贫部门要结 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 库前,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要会同行业部门对申报项 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 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 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 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 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第十七条 扶贫领域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 标投标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
7、制、 招投标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 准和定额。第二十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向项 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出具验收结论;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要提出整改要 求和时限,待整改完成后再重新验收。涉及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的项目竣工后先进行项目 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报账支付。第二十一条 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 门工作开展需要。项目管理费的
8、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相关规定 执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报告,说明项目调整变更原因,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 同意后按程序予以调整。第七章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一)发生以下事项的,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为 责任主体1.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2,未准确提供贫困人口、贫困村信息。(二)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局为责任主体1 .县财政局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的。2 .县财政局未按规定足额将年度本级扶贫资金编入预 算的。(三)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1 ,
9、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 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2 .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未按照招标 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3 .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完善、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 资金支付的。4 .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 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5 .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6 .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 浪费的。7 .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 计划的。(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1 .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2 .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和招投标的。3 .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 费的。4 .挪用扶贫资金的。5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6 .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 及时提供项目验收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 资金滞留延压的。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问责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 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