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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工作问责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严肃 执法纪律,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行政执法 机关公正形象,防止和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结 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XX市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所属事业单 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制度所称干预执法工作,是指领导干部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以口头、 、书面等方式直接或 间接对职能部门开展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施加影响或压力, 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第二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 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干预城市管理行政审批、行
2、政执法。对执 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应当依 照工作程序了解执法具体情况,催促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为城市管理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恪守法律,秉公 执法。遇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通过各种关系 干扰执法,为违法行为人开脱、减轻责任,或者非法干预、 阻碍执法,或者提出不符合执法规定要求等情况时,应当予 以拒绝。第四条 执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应 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执法人员应当进行 记录和报告:(一)违规指令部门或工作人员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立 案或者不予立案
3、;(二)以各种方式阻碍、阻挠、干扰正常执法;(三)默许或者授意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干扰执法;(四)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方式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行为人 开脱、减轻责任或提出其他不正当处理行为和要求;(五)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六)违反规定泄露执法信息或者为当事人打探违法案 件处理进展情况;(七)阻挠、拖延或者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A)以其他方式违反规定干扰执法行为的情形。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遇到应当报告的情形 时,应向分管纪检领导报告。局党组成员存在干预执法的情 形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执法人员或相关知情人员,可以直接 向派驻纪检组报告。第七条领导干部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由局 纪检干事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报派驻纪检组。问 题核实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作出纪律处分或者 组织处理。第八条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