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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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方法及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方法。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经房屋质监部门鉴定用于大修、 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暂行方法所称住宅共用

2、部位,是指根据法律、 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 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 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 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暂行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 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 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负责管理公有住房的单位按程序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平安等紧急情况时,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直接申请,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3、第六项、第七项、 第八项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向交存人出具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 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交存、 使用、结算等手续。专户管理银行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 立账户,并以幢、单元、房屋所有权人设分类明细账。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

4、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市维修资金 管理中心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第二十九条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每月一次与专户管理 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依申请向业主、公有住房 售房单位公布以下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 总额;(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 求复核。第三十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一次向市维修资金管 理中心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5、。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 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 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第三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以及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执行财政 部门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 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第三十本方法自

6、公布之日起实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 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 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那么。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 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各自职责依法行使本市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的监督权。第二章资金交存第六条 住宅、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 住宅结构相连非住宅的业主

7、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市 住建局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 在每年2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 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商 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市住建局公布的上一年 度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 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

8、维修资金的数额为 售房款的2%o(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 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 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商品住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限:(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之日起30日内,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住建局 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逾期60日内未交存的,按专户管理银 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加计利息,并分摊计入房屋业主分户 账。(二)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最迟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 手续前,按本方

9、法第七条的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 存至市住建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第十一条公有住房售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限:(一)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 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住建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逾期60日内未交存的,按专户管理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加计利息。(二)购房人最迟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住建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第十二条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 付购买人。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三条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 低于首

10、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成立业主大会的,专项维修资 金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房屋业主应当及时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确保分户账户余额不低 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o专户管理银行应对分户账户余额 低于30%的业主发送催交信。户账的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假设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 维修资金或者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缺乏首次专项维修 资金的30%时,由转让当事人依照本方法第七条之规定足额交 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十五条 房屋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灭失的, 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产权注销证明,报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 准后,房屋业主可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

11、销手续,并退还维修资 金账户的余额:(一)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 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款专用,应当遵循方便快 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那么。第十七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当的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使用专项维 修资金。(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 得使用

12、专项维修资金。(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的,由责任 人承当所需的修复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从物业服务费中的日常维修费中列支,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第十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 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 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 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当的,再 由相关业

13、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 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 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比例分摊。,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 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 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 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二十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足额交存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的相关产权人应及时补交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第二十

14、一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符合 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具备资质 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核定:(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万元;(二)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5万元;(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工程核价的工程。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的,须经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费 用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 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 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含工程预算书、工程进度计划、修缮 涉及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及拟分摊情况说明

15、;(二)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三)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 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讨论通过使用方案后,形成书面决议;(四)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提供以下材料到市维修资 金管理中心 1、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 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3、工程预算书;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及分摊情况说明。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 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6、部门申请列支;(五)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材料审核并现场查勘核实后 作出核准决定。(六)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根据审核意见,按工程项 目实际情况,完善基本建设程序。(七)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维修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 方式核批80%的工程进度款。(八)维修工程经业主代表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 业和相关业主应将工程验收及维修前后相关照片等资料、决算 书(须审计的应审计)及业主分摊维修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争议后,提供以下材料报市维修 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1、工程决算书;2、竣工验收及维修前后相关照片等资料;3、经相关业主签字认可的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4、

17、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维修前后的图片资料证明。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负责管理公有住房的 单位按程序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 方案应当包含工程预算书、工程进度计划、修缮涉及范围内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及拟分摊情况说明;(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 会讨论,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 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18、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 过使用方案后,形成书面决议;(四)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以下材料到市维修 资金管理中心 1、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2、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 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 意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3、工程预算书;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及分摊情况说明。(五)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材料审核并现场查勘核实后 作出核准决定。(六)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审核意见,按工 程工程实际情况,完善基本建设程序。(七)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维修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 方式核批80%的工程进度款。(八)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 务企业将工程验收及维修前后相关照片等资料、决算书(须审 计的应审计)及业主分摊维修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7天,公示期满无争议后,提供以下材料报市维修资金管理 中心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1、工程决算书;2、竣工验收及维修前后相关照片等资料;3、经相关业主签字认可的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4、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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