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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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看法(国办发2023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看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2312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连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23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2348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23160号)

2、等系列文件精神,税务总局组织编写了税务系统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重点问题及留意事项,请各地税务机关参考执行。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内容(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202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接着运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3、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从2023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运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三)三证合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运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其次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名适用标准一照一码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名由以下几个类型构成:1.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4、其纳税人识别名采纳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执行。2.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名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依次码组成。3.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名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4.对于已设立的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名的编码规则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名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2341号

5、)规定执行。2023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接着运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名。强调事项:三证合一并非取消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旧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流程的处理(一)设立登记及税源管理流程1.流程第一步: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审核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其次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新设登记后,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即时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暂

6、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第三步: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得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居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按户安排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安排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安排。省税务机关无法干脆安排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安排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安排。对于二次安排,可实行人工干预的方式。第四步: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将该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在流转过程中,要留意两点:一是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7、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二是税务机关要主动推动跨部门协作,推动登记及相关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共享。要根据文件要求,主动协调登记机关确定时限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告社会,避开企业多次跑、多头跑。2.涉税信息的补充采集一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刚好采集,接连补齐。二是尽量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签字确认的方式,补充采集国标行业、登记注册类型等税务机关所需的数据,以核定应纳税种及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逐步

8、实现对涉税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3.税源管理的纳入自2023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23419号)文件的规定全国适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时,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的规定。(二)变更登记的流程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1)变更基础登记信息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改变的,由企业向主

9、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刚好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登记信息。对于企业居处或者经营范围变更须要办理清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通知企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企业拒不办理的,可实行业务限制等方式督促企业。(2)变更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减轻企业申报负担为原则,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主管税务机

10、关填写、企业签字确认的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刚好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1)变更登记2023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三)注销登记的流程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第一步: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其次步: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清税申报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两种状况:一是对于可以即

11、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应尽量做到实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看法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二是对于存在疑点不能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也应将该状况实时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第三步: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根据原规定办理。3.办理时限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及存量企业的注销申请,扩大即时办结范围。但也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对于依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

12、分析并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二是对于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觉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须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管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要做好对新办纳税人的后续监管。第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措施一是刚好组织征管力气进行巡查。关注纳税人经营动态,驾驭经营状况,细致甄别纳税人身份,确认纳税义务,核实、补充登记信息。对异样企业,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走逃。二是做好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对走逃户刚好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加强对同一法人其他企业的后续跟踪和管理;对空壳公司、开票公司等企业的不法行为赐予严厉打击。三是强化

13、社会治理措施。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逐步实现市场监管异样登记名录与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名册的信息共享并在三证合一后续事项办理时,对其进行肯定程度的限制。四是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税收管理全过程。逐步完善税收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针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开展信息分析比对、风险排序、风险应对,特殊要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防范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风险。其次步:建立发票风险防范的有效制度一是加强对初次申领发票的管理。初次申领一般发票数量应限制在一个月用量或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初次领用数量范围内。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最

14、高领用数量,省税务机关未确定最高领用数量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运用量。二是仔细做好新开业纳税人申领发票增量的管理。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别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供应相关证明材料。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并主动探究发票申领环节对经办人的拍照存档制度。三是强化新纳税人发票监管措施。对新增纳税人已领用发票却未刚好申报等状况,实行停止供应发票、实地核查等应对措施。对列入企业异样名录的纳税人实行停供发票措施。四、

15、金税三期系统的连接(一)金税三期操作改变状况1.登记信息核实和补充采集税务部门获得外部交换平台中的企业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并进行其他税务登记信息补充采集。补充采集完成后,保存税务登记日志信息,并将税务登记日志信息同步至外部交换平台。2.变更登记税务部门获得外部交换平台中的企业信息,并将变更内容自动带出,交由前台确认后进行后续业务的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需将变更信息同步至外部交换平台。3.清税申报接受企业清税申报申请,向纳税人出具注销清税证明,并将清税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换平台。4.供应相关定制查询主要用于对已在工商部门登记胜利的企业在税务部门的涉税信息

16、补充采集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控。(二)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改变状况1.登记信息核实和补充采集实行一照一码后,国税、地税联合办证模式不发生改变。工商登记信息可以分别同步到国税外部交换平台和地税外部交换平台,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登记信息补充采集,也可以在国税从工商获得信息后,同步分发给地税。在国税、地税网络互通的状况下,假如纳税人在一方机关已完成补充采集,在另一方机关进行补充采集时,系统自动调取对方机关已采集信息。国税、地税机关登记信息补采胜利后,分别将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反馈同步至外部交换平台,供工商部门运用。2.纳税人清税申报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请。一方机关

17、受理后,系统自动发起纳税人清算待办任务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同时办理清税,双方主管机关完成清税后,由受理机关同时获得纳税人在国税、地税的清税审核结果信息,向纳税人出具注销清税证明,并将清税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换平台。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系统处理方式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涉税业务时运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换原来的纳税人识别码,系统间的接口保持不变。对于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存量企业,过渡期间金税三期系统保留纳税人识别名字段,企业运用纳税人识别名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可以办理涉税业务。过渡期结束后,可以统一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替代纳税人识别名。(三)金税三期外挂系统的连接调整各地要做好金税三期外挂系统的连接工作,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刚好调整有关外挂系统,主要包括:各省自行开发的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端申报软件、与外部门进行数据交换的信息系统、税源管理等各类软件。对于调整中的问题、难题,刚好向金税三期团队反映,切实做好系统的调整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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