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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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限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81号),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

2、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四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干脆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环境爱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动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第五条 环境爱护部依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

3、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详细要求。第六条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全部,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全部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第七条 环境爱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

4、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第八条 环境爱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环境爱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明行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持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

5、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其次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第十条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核发机关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限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

6、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实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第十一条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限制等环境爱护措施要求。(二)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7、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排污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运用和交易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各地可依据管理需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其他信息。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爱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

8、域详细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运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十五条 环境爱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

9、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

10、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限制污染物排放;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刚好公开相关信息等。(三)排污单位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状况说明。(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供应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第十八条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

11、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本规定不须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须要办理。(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确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须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须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12、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确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依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意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呈现场核查。(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实力。(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

13、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假如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状况。(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核发机关依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确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须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

14、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确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得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确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确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确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其次十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改变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

15、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六)须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一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三)与变更排污许

16、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其次十二条 核发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样。发生其次十条第一项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确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确定。其次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须要接着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持续申请。其次十四条 申请持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7、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三)与持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其次十五条 核发机关应当对持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持续的,应当自受理持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持续许可确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其次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确定并刚好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三)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

18、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排污单位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确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刚好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持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其次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19、, 并刚好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其次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持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条 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便利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第三十一条 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不得收取费用。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躲避监管。

20、(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遵守法律律规定的最新环境爱护要求等。(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运用状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刚好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按证排放状况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的

21、落实状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状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峻违法违规记录等状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诚信度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可削减检查频次。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状况,对检查中发觉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托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看法,作为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上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实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

22、的下级环境爱护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上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撤销许可,并责令改正;对于下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情节特殊严峻的,由上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撤销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并责令整改,对干脆负责核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激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刚好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

23、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隐私之外,排污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刚好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公布排污许可的管理服务指南和相关配套文件。管理服务指南应当列明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所需的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要求等内容。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旧有效。原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得排污许可证编码。对于其他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限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81号)和本规定,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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