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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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详细形式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详细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侵害全部权的侵权行为,一是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一)多重买卖中侵害全部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全部权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多重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以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他方享有合法全部权的买卖标的物,使该项财产全部人的全部权受到侵害的民事违法行为。在多重买卖中侵害全部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是多重买卖关系中的当事人。原委谁为侵权行为人,有以下四种状况:第一,在一般状况下,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人多是第一买受人,因为往往是由于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又卖给其次买受人,其次买受人据此接受了出卖人的

2、交付;而第一买受人由于自己订约在先,认为自己所订的前一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而否认后一买卖关系的效力,因而,敢于公然侵占其次买受人已经取得全部权的买卖标的物,侵害其次买受人的财产全部权。但是,其次买受人也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假如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买受人,其次买受人认为自己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因而侵占该买卖标的物,亦构成侵权。出卖人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一方买受人,而使另一方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债权不能实现,为使自己的买卖合同债权得以实现,所以才去侵占已经接受交付的财产,使自己的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并且具备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行为。其次,假如出卖人部分履行买卖合同,将买卖标的物交

3、付给各个买受人,各个买受人因为没有完全接受清偿,因而侵占其他已经接受部分履行的标的物,这一买受人也构成侵权行为人。第三,在有些状况下,买受人中的任何一方,在出卖人还没有实际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时,急于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权,而侵占全部权还属于出卖人的标的物,侵害了出卖人的财产全部权,构成了侵权行为。第四,最终一种状况,是在买受人已经接受了出卖人的交付后,取得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权,出卖人因为反悔,而将已经交付的标的物予以侵占,就侵害了该买受人的财产全部权,亦构成侵权行为。多重买卖中侵害全部权的侵权行为具备侵害财产全部权的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其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

4、过错这四个要件。这种违法行为的特征,是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因买卖合同关系的重合而发生。买受人的一方或者出卖人因履行一个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另一个买卖合同而发生争议,侵害了一方当事人享有全部权的买卖合同标的物。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就在于非法侵占一方当事人全部的财产。损害事实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全部权的财产遭遇侵害,使其拥有的财产价值削减。这种损害事实的特征是,受到损害的财产只能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是其他财产。在因果关系方面,没有特殊的要求。在主观过错上,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较为困难,在一般状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认为自己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享有全部权,也有的是明知自己没有全部权,但是为了造成既成事实,抢先占

5、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此,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有意构成。(二)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多重买卖关系中,一方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以侵害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有意以订立与该买卖合同关系相重合的另一买卖合同关系,使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致使遭遇财产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有两种状况:第一种是由一方买受人为侵权行为人。他明知另一方买受人已经与出卖人订立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是为了使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落空,实行与出卖人另订买卖合同的方法,使之与前一买卖合同相重合,并且使出卖人先履行后一买卖合同,

6、以此侵害前一方买受人的合法债权。其次种是一方买受人与出卖人串通,以侵害另一方买受人的合法债权为目的,订立与前一买卖合同关系相重合的另一买卖合同关系,并抢先履行后一买卖合同关系,使另一方买受人的合法债权受到侵害。在后一种状况下,一方买受人与出卖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也有在两个买卖合同关系相重合的状况下,前一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自己侵权,或者与出卖人串通共同侵权。在这两种状况下的行为人并没有原则的区分。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一般的侵害债权的构成没有原则区分。第一,被侵害的买受人的债权须是合法债权,即受侵害的买受人买卖合同的债权必需是合法的,有效的,假如一方买受人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7、或者是违法的,那就不存在侵害债权的前提条件。其次,侵害债权的行为人须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之外的人。在一般的侵害债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必需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多重买卖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是另一个相重合的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假如出卖人与侵权的买受人相互串通恶意加害,则为共同加害人。第三,行为须具有违法性,这表现在违反爱护合法合同债权的法律规定,使一方买受人的合法买卖合同的债权受到侵害,不能实现。第四,行为人必需有出于侵害债权的有意,过失不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侵害债权的有意,是指第三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明知,既要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也要明

8、知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有意亦应如此,在要求上不能降低标准。第五,也是最终,行为人的行为须造成一方买受人的损害事实。这种事实,一方面是对债权的侵害,使债权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是因此而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遭遇损失,这种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赔偿规则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详细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进行,并没有特殊的规则。多重买卖中侵害全部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进行。一是,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首先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赔偿,这在多重买卖侵权行为中,是运用较多的赔偿方法;二是,侵占买

9、卖合同标的物并且将其损坏的,应当复原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种赔偿方法,在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赔偿中也是常常运用的;三是,因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损坏买卖合同标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即造成间接损失的,对这种间接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对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债权损害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债权受到损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状况下实现债权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债权而使这种利益丢失。赔偿这种间接损失,应当有充分的依据,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想象,避开造成不合理的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问题。造成财产干脆损失的,也应当对这种干脆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10、。五、点评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多重买卖关系中的一种较为特别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全部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它们的构成,依据侵害全部权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原理来确定;详细的赔偿规则,亦与该种侵权行为的赔偿规则相同。本文所探讨的案例,黑河中大公司将同一笔钢材既出售给宽城外贸公司,又出售给四平物资局,形成了多重买卖关系。在履行合同中,黑河中大公司将工字钢交付给四平物资局,该局又将其交付给黑河坤阳公司,没有交付给宽城外贸公司。在这种状况下,宽城外贸公司认为自己订约在先,理应得到这笔工字钢,故擅自将这笔工字钢提走销售。这种行为侵害了黑河坤阳公司的财产全部权,构成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宽城外贸公司的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侵害全部权,而非侵害债权,详细赔偿,应当根据侵害财产全部权的赔偿规则进行。首先,侵占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并将该物销售给他人,无法返还原物,只能折价赔偿,因此应当赔偿233.26吨工字钢的全部价款;其次,应当赔偿黑河坤阳公司受到的间接损失,即因其享有全部权的工字钢被侵占而丢失的可得利益,可以依据其售给下家合同的可得利益来计算,即差价的1000元减去应当支付的费用,所余即为其所应赔偿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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