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费改税”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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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费改税”问题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阅历,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探讨,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阅历,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全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别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非常之一的赋

2、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夫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全部权与经营权分别基础上,农夫的土地运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别,农夫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运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运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运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运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别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肯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

3、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肯定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肯定地租,就是土地全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事实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全部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缘由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缘由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级差地租又有两种

4、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其次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其次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绵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肯定的改变,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肯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运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

5、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变更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运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运用者则情愿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

6、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分,也有必定联系。本质区分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定联系应当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事实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须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

7、村土地集体经营,应当大胆地借鉴历史阅历,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运用权与经营权相分别的方式,利用肯定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非常有限的农村土地。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纳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运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依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允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运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当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

8、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原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担当,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事实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

9、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依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担当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激励土地运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假如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主动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情愿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主动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运用就属

10、于这种状况,农夫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主动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缘由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冲突。因为,“费改税”干脆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原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峻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实力和热忱。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全

11、部,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行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全部。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当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1、农村土地国家全部,集体经营,家庭运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需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全部与集体全部。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需明确国家全部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全部权,集体全部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

12、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全部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全部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全部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全部权是不行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全部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全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全部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须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全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担当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根据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事实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状况下制定的,15

13、%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很多。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根据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运用权分别的状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依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运用的税费政策。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其次轮的延包工作

14、,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其次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运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夫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许久的土地运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运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须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许久土地运用权。农夫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肯定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运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运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

15、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4、土地运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运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运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运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安排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须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运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运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运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运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运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

16、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运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土地运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运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运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依据自己的实际状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土地运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运用权必需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假如土地运用权只有三年或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运用权的继承,也不行能有土地运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运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运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假如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运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运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运用权人所担当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运用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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