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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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源地爱护已成为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国目前的饮用水水源爱护管理体制中,环境爱护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等部门在水环境管理中都存在相应的职责。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爱护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爱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爱护,保障饮水平安,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爱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

2、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第四条饮用水水源爱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爱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加、确保平安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须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将饮用水水源爱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爱护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爱护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所在地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爱护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3、的饮用水水源爱护负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爱护部门的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将饮用水水源爱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爱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划定和环境爱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功能区划定,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爱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

4、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爱护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爱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爱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扬教化,落实爱护措施。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爱护和节约用水的宣扬教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扬教化活动,增加公众参加饮用水水源爱护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爱护法律法规和爱护学问的公益宣扬,对饮用水水源爱护法律法规实施状况进行舆论监督。激励、支持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爱护学问的宣扬。第九条各级人民政

5、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爱护公众参加的平台,激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饮用水水源爱护活动,激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生态和循环经济,参加饮用水水源的爱护和建设。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其次章爱护区划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普查和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水量足够、水质优良、风险可控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现用、备用和规划用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平安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或

6、者与相邻饮用水水源地共享资源。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爱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在普查基础上对城镇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科学论证,提出看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看法,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爱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看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看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

7、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看法,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经批精确定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是指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予以特别爱护的肯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根据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和地

8、下水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将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划分为一级爱护区和二级爱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外围划定肯定的区域作为准爱护区。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爱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处理好通航、防洪等问题的前提下,在一级爱护区外围设立防护设施。二级爱护区以及准爱护区的管理方式,由划定爱护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十七条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范围应当依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污染状况等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平安的实际须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以

9、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协议,实行有效措施保障居民的应急供水。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一设区的市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10、。跨设区的市的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由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划定方案时,应当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村民、居民的看法。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以及供水改变等详细状况,确需对饮用水水源爱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爱护区划定的程序进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次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的饮

11、用水水源爱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扬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地理界标、宣扬牌、警示标记、防护设施。其次十一条农村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爱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记;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看法后确定爱护范围,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爱护纳入村规民约,设立警示标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组织村民爱护水源。第三章爱护措施其次十二条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12、准类标准;二级爱护区、准爱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类标准。其次十三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爱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对水体污染严峻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养殖场等的排污口;(二)新建、扩建立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峻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五)运用含

13、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六)严峻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山采石、采矿、选冶和非疏浚性采砂;(七)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物;(八)严峻影响水质的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九)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十)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其次十四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除其次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三)堆放、倾倒或

14、者填埋化工原料、危急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四)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五)运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运用的农药;(六)从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倾倒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七)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次十五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除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

15、,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爱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二)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三)运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四)停岸油船和危急化学品船舶;(五)养殖畜禽、旅游、游泳、垂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爱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其次十六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爱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物;(二)利用无防渗

16、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农药等;(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急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五)可能严峻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等活动。其次十七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除其次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三)修建墓地、丢弃以及掩埋动物尸体等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其次十八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

17、源一级爱护区内,除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从事农牧业活动。其次十九条在农村饮用水水源爱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二)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三)运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五)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积累场;(六)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七)修建墓地;(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18、十)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第三十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监测资料的精确性进行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有异样状况的,应当刚好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爱护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实行防

19、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下水资源爱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难的发生。除发生特殊严峻干旱或者供水平安事故须要应急用水外,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位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者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的单位,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爱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动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以及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0、农业、林业、渔业和环境爱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农业、林业和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递减化肥和农药用量,运用符合国家农田浇灌标准的水质进行农田浇灌,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品种和密度等,爱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以及周边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生态修复、水质净化等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爱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促进

21、水体生态健康,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的营造和管护,维持稳定水体的自净功能;在湖库型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应当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削减面源污染、水土流失,实行生物净化、除藻曝气等措施净化水质;在地下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应当加强面源治理和补给区水质净化。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蓄径流和安排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水量安排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安排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下一级人民政府

22、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须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统筹支配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平安保障建设,建立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平安保障体系。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确保备用饮用水水源平安,并实现应急供水。第

23、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爱护区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详细方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爱护、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区域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爱护生态补偿协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环境爱护、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备案。激励饮用水水源爱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爱护地区。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24、安机关划定、调整危急化学品陆路运输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无法避开的,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路段加强道路平安防护设施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爱护区域前的路段设置预警标识、限速标记和实时监控系统。危急品运输工具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依据运输物品的危急性实行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第四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输水管网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建立供水设备维护责任制,实行防渗透、防腐蚀等措施,防止在饮用水传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或者多次污染。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爱护目标完成状况作为环境爱护目标完成状况的重要内容,纳

25、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爱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爱护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爱护工作。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爱护,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牵头,流域、区域人民政府参与,建立饮用水水源爱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监(检)测实力建设,合理布局监测网点,建立监(检)测档案,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检)测;对重点饮用水水源,应当加强监测监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

26、报系统和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并实现各相关部门、公共供水企业的信息数据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水量等信息。供水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爱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建立爱护协作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跨界断面水质的管理,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标准。跨界饮用水水源断面水质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上

27、游人民政府刚好调查处理。上游人民政府应当上报处理结果,同时通报下游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平安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爱护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爱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饮用水水源爱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整改落实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爱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爱护巡

28、查工作。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爱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爱护状况和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应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刚好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平安隐患排查,对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爱护区风险源名录,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县

29、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平安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并依据实际状况定期修改完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饮用水水源周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应对饮用水平安突发事务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饮用水水源周边风险区域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马上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实行应急措施,并马上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

30、后,应当马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发生突发事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实行限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打算。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刚好将有关状况通报下游人民政府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激励、引导饮用水水源周边企业,以及运输危急品的车辆、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地理界标、宣扬牌

31、、警示标记或者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以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下列规定罚款:(一)在准爱护区运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2、,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二级爱护区运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运用的农药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在一级爱护区运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在农村饮用水水源爱护范围运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根据下列规定罚款:(一)在二级爱护区或者一级爱护区修建墓

33、地的,处每个墓穴三千元罚款;(二)在二级爱护区或者一级爱护区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爱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爱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实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根据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爱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爱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

3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停岸油船和危急化学品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并赐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岸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未履行饮用水水源爱护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饮用水水源爱护联防联控机制的;(二)饮用水水源水质未根据管理规定达标又未实行整治措施的;

35、(三)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爱护区而未划定或者未根据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惩罚或者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五)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以及综合评估的;(六)未根据规定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平安隐患排查和对突发环境事务应急处置的;(七)发觉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已经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爱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

36、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供应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水源污染的类型 国家对某些特殊重要的水体加以特别爱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爱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别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对水源爱护区要实行特殊的管理措施,以使爱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 水质标准。水对于人类来说是重要的,所以,爱护水源,人人有责!死亡有机污染它来源于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

37、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须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实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损害人畜。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污染这些化学药品来源于化工厂、药厂、造纸厂、印染厂和制革厂的废水,以及建筑装修、干洗行业、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引起生态破坏。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人类的饮水平安和健康受到威逼。磷污染含磷洗衣粉、磷氮化肥的大量运用简单造

38、成磷污染。磷能够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全部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它还会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 磷也是鱼类甚至湖泊的杀手。大量增殖得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使依靠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磷还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述状况相像的水体富养分化的威逼。石油化工洗涤剂污染大多数家庭和餐馆大量运用的各种洗涤用品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难以降解,排入江河中不仅会严峻污染水体,而且会积累在水产物中,大量进入人体后会出现中毒现象。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汞、铅、镉、镍、硒、砷、铬、铋、钒、金、铂、银等)污染 它们主要来源于采矿和冶炼过程、工业废弃物、制革废水、纺织厂废水、生活垃圾(如电池、化妆品)。这些重金属对人、畜有干脆的生理毒性。酸类(硫酸等)污染酸类主要来源于煤矿、金属(铜、铅、锌等)矿山废弃物以及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厂。 酸类可毒害水中植物,引起鱼类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严峻破坏溪流、池塘和湖泊的生态系统。 1悬浮物污染土壤流失、向河流倾倒垃圾都会造成大量悬浮物。这些悬浮物大大降低了水质,增加了净化水的难度和成本。油类物质污染从水上机动交通运输工具中以及由于油船泄漏进入水中的油类物质能破坏水生生物的生态环境,使渔业减产,还会污染水产食品,危及人类健康。海洋上油船的泄漏会造成大批海洋动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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