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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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精选5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1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设、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别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

2、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接着教化。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比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详细规定?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

3、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齐,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记醒目。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依据须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别管理药品的,应配

4、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整温、湿度的设备。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其次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详细要求?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其次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其次十二九条、三

5、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比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验收时,如发觉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刚好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实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6、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对储存中发觉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刚好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设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设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一) 陈设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二) 陈设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精确,字迹清楚。(三) 对陈设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觉质量问题要刚好处理。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详细规定?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

7、: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三) 处方药不应采纳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运用进行指导。(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纳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精确。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

8、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根据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扬,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看法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仔细对待,具体记录,刚好处理。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详

9、细含义是什么?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二) 药品零售企业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2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细则其次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

10、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答:细则其次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齐,墙壁、顶棚无脱落物。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答:细则其次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绽开的配货场所。问

11、: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答:细则其次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根据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牢靠性。(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答:细则其次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12、(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供应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答:细则其次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

13、,但不得少于3年。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别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别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实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详细规定?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

14、货总批次数的1%。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精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运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答:细则其次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

15、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留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三) 特别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

16、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记。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3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动广阔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养,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

17、民群众用药平安、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下是有关人士对细则主要内容的解答。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详细职能是如何规定的?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详细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探讨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

18、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帮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化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

19、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推翻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化、培训及考核的规定。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

20、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干脆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

21、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

22、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学(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接着教化;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接着教化。以上人员的接着教化应建立档案。细则第十六条规

23、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干脆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依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

24、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特地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平安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细则其次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

25、外荧光灯和显微镜。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育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育箱。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4 问: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作出了哪些详细规定?答: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记。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堆垛应留有肯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储

26、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阅历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记。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库存药品应依据流转状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

27、查中,对由于异样缘由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觉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第四十四条规定:库存养护中如发觉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记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刚好实行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问: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详细规定?答: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觉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一) 药品包装内有异样响动和液体

28、参漏;(二)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峻损坏等现象;(三)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四)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输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实行相应

29、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输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实行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销售记录应如何进行管理?答: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于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状况,应做哪些工作?答: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留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状况。发觉不良反应状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问:细则对药品零

30、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须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售假如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答: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

31、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中学(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验。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gsp

32、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5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动广阔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养,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平安、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下是有关人士对细则主要内容的解答。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详细职能是如何规定的?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详细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探讨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33、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帮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化或培训;10.其

34、他相关工作。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推翻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化、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35、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干脆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

36、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37、,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学(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

38、管理部门组织的接着教化;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接着教化。以上人员的接着教化应建立档案。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干脆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依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

39、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特地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平安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细则其次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育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育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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