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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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惩罚,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本条例

2、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爱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加、依法治理、权责一样、协调创新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刚好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

3、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爱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供水、

4、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供应公共服务,担当设施修理养护责任,协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气和社会资本参加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激励和支持公众参加城市管理,为公众参加城市管理供应物质和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扬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加城市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扬教化,增加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

5、文明素养,营造人人参加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其次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看法。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看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齐;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

6、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记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齐、规范;(二)交通信号、技术监控设备以及护栏、隔离桩等平安设施的设置,符合有关标准和道路交通平安的有关规定;(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第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平安标记和防护设施;(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刚好清理现场或者复原原状。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

7、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平安的应当刚好补缺或者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实行硬化处理措施,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现场实行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三)建筑垃圾实行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实行封闭运输;(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五)工程竣工后,刚好清理和平整场地;(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

8、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擅自由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扬品、广告;(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看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爱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

9、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二)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运用功能和平安。附属设置的亮化设施应当与四周环境相协调,不得阻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平安以及公众工作和生活;(三)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筑物楼体、楼顶不得擅自设置标牌、标识和标记;(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平安坚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其次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齐,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全部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齐的责任人;全部人与运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

10、筑物外立面保持整齐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齐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次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扬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零星粘贴宣扬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扬品;(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其次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爱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意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

11、功能。城市园林绿化推广运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爱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限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激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其次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须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复原原状。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其次十四条 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

12、实施下列行为:(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五)擅自摆摊设点;(六)在停车场或者规定区域以外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车,但施工养护作业车辆及执行公务的公安、城管、消防、救援、抢险等车辆除外;(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其次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二)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齐,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无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摆乱卖、乱涂乱画等行

13、为;(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其次十六条 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齐、设施完好、通道畅通;(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其次十七条 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二)根据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齐完好、摆放有序;(三)根据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

14、水,保持地面清洁;(四)运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其次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签订交通平安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其次十九条 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

15、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中的歌舞、游艺等文化消遣场所,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禁止运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纳其他超出规定标准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扬商品或者进行流淌性商业宣扬;(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运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运用高音广播喇叭;(五)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消遣活动,运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16、六)运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消遣活动时,不得对四周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七)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运用的住宅楼内运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饰作业;(八)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要求或特别须要必需连续作业的除外;(九)高考、中考等特别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用,或者实行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

17、标排放,并防止对旁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供应场地。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实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18、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平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运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惜公厕的设备和设施。第三十四条 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计公交运营线路,便利市民出行。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在高峰时段和人流量大的地段刚好合理调度车辆;(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三)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扬品、翻越道路分隔栏杆、向车外抛撒物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的行为;(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

19、机动车辆。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刚好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运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运用或者改作他用。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激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

20、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行限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第三十八条 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实行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刚好清除。养犬人应当敬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扬教化。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帮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

21、明养犬的宣扬,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供应服务,并协作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详细评定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平安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第四十一条 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祀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第四

22、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学问的宣扬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务、社会平安事务等城市管理突发事务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实行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务。突发事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马上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复原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复原重建安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城市管理执法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惩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已由

23、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惩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觉的须要城市管理部门惩罚的违法行为,刚好通报城市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淌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觉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干脆查处。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担当跨区域和重大困难违法案件的查处。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供应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根据其供应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实行干脆、留置、邮寄、托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刚好发觉、统一调度、快速处理。第四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帮助:(一)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须要相关管理部门供应专业看法或者作出技术鉴定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帮助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看法;案情困难,须要延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5、并明确答复期限;(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行为,许可机关负责对未根据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的行为进行批后监管,作出认定后移送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协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逼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刚好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依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

26、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扬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根据规定着装、佩戴标记,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根据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五十一

2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恳求国家赔偿。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其次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的,应当复原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28、七条第一项、其次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可以赐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9、,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赐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复原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其次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规定补植树木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0、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可以赐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证书:(一)运输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严峻违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的;(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三)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31、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情节严峻的;(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峻的;(五)在运输中不协作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峻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其次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赐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其次项规定的,由公安机

32、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赐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运用的停车场停止运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其次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3、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其次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一)不根据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惩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惩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

34、诉不处理的;(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刚好移送的;(四)应当履行帮助义务而不履行的;(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七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五)要求当事人担当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六)欺瞒、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详细实施方法。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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