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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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二年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二一、单选题(共 11 题)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旨在通过推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数字化标准,构建以企业基础信息采集、分类分级为基础,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指引导则为支撑,以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为核心。2、生产经营单位 1 个月不登入信息系统上报的,给予红色灯显示,直接列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3、生产经营单位连续 3 个月不登入信息系统上报的,将直接列为隐患排查治理“黑名单” ,实行重点跟踪督促管理,责令限期 1 个月内改正。4、各级各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查实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抽查的重点,检查记录要实时录入信息系

2、统,形成闭环管理。5、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的,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6、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二十六条,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7、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3、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9、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各县(市、区)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培植 3-5 家典型示范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组织学习交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10、各县(市、区)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列入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指标,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年底进行一次总考评。11、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考评不合格的,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单位,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

4、、多选题(共 1 题)1、企业要建立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制度、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等各项规章制度,真正促使“行业有标准、企业有清单、车间有表册、岗位有卡片”落地生根,达到有效预防事故的目的。三、判断题(共 28 题)1、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的,免于处罚。2、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整改但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上报的,从轻处罚。3、根据泉

5、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但监管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从重处罚。4、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车间隐患自查表册要张贴在相应的车间公示栏上, 岗位隐患自查卡片要张贴在相应的岗位上。5、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实时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隐患具体情况,选择性上报至监

6、管部门,每月至少要上报 1 次当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6、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实时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隐患具体情况,选择性上报至监管部门,零隐患也要上报。7、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时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 1 个月不登入信息系统上报的,给予红色灯显示,直接列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8、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

7、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时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连续3 个月不登入信息系统上报的,将直接列为隐患排查治理“黑名单” ,实行重点跟踪督促管理,责令限期 1 个月内改正。9、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但监管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从重处罚。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的,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10、根据泉州市人民政

8、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但监管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从重处罚。11、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的,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12、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逾期未

9、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3、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二十六条,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4、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5、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

10、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6、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各县(市、区)每季度至少要上报 1 起隐患排查治理执法典型案例。17、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考评不合格

11、的,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单位,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18、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各县(市、区)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列入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指标,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年底进行一次总考评。19、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泉安委20165 号)规定,各级各部门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体系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研究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落

12、实经费保障,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20、要探索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执法、应急救援、行政审批等工作相结合,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内容列为安全生产标准建设重要考评指标,对企业实行精准化执法和差异化监管,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21、积极推动“行业有标准、企业有清单、车间有表册、岗位有卡片”的排查模式落地生根,督促企业真正依照排查标准清单开展隐患排查。22、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部门经理(车间主任) 、班组长及每个岗位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23、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24、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25、企业要根据泉州市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企业端所需采集的基础信息内容,立足实际,逐条逐项进行如实填报,并根据基础信息的变化,不断进行完善、更新,确保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26、企业要认真剖析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未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协调解决。27、要充分利用企业标准化建设成果,对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进行初次评定,严把初次分级关,提高初次分级的准确率。28、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主体在企业,落实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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