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条例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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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施行条例 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制定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下文是WTT搜集的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

2、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视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消费、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平安条件,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法制教

3、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承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装备依法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消费、经营、使用国家制止消费、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施行平安监视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一)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

4、同)的建立工程进展平安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答应证、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答应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答应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平安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置答应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三)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消费企业的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施行监视,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施行检验。(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视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施行重点环

5、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答应以及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平安施行监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

6、、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答应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展监视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施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顿使用;(四)经本

7、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消费、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消费、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消费、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平安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展监视检查,监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展的监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回绝、阻碍。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催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

8、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亲密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监视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的企业采用有利于进步平安保障程度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二章消费、储存平安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

9、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平安的原那么,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以下简称建立工程),应当由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进展平安条件审查。建立单位应当对建立工程进展平安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立工程进展平安评价,并将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立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立单位。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

10、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立工程,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展平安条件审查。第十三条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展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平安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展管道平安保护指导。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进展消费前,应当按照平安消费答应证条例的规定,获得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答应证。消费列入国家实行消费答应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

11、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答应证、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答应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应当提供与其消费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平安标签。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发现其消费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

12、签。第十六条消费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 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处相适应。第十八条消费列入国家实行消费答应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其消费的危险化学品包

13、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标准进展消费,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展检查;发现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消费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以下场所、设施、区域的间隔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

14、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水厂以及水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答应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道路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根本农田保护区、根本草原、畜禽遗传资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消费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消费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视其所

15、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展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施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是指消费、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二十条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消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平

16、安设施、设备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平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二十二条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平安消费条件每3年进展一次平安评价,提出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平安消费条件存在的问题进展整改的方案。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

17、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消费、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消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丧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丧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消费、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装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

18、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

19、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平安设施、设备定期进展检测、检验。第二十七条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消费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三章使用平安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20、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平安使用。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并且使用量到达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答应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答应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平安管理机构和专职

21、平安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展了平安评价。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答应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展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答应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答应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消费施行

22、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的企业。第四章经营平安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答应制度。未经答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消费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获得港口经营答应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

23、仓储经营,不需要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答应。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平安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

24、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展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展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答应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答应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答应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5、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答应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答应证件。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答应从事危险化学品消费、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平安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八条依法获得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答应证、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答应证、危险化学品经营答应证的企业,凭相应的答应证件购置剧毒化学品、易

26、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购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获得剧毒化学品购置答应证;购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处说明。个人不得购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九条申请获得剧毒化学品购置答应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置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置剧毒化学品用处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

27、,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置答应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置答应证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答应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答应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置答应证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答应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制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

28、实记录购置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处。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答应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置单位应当在销售、购置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答应证件或者证明

29、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五章运输平安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按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答应、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答应,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装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从业资格。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平安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

30、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展。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展,并符合积载、隔离的标准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并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可以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理解所运输的危

31、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获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答应的企业承运。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平安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展平安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装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

32、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道路的说明;(三)承运人获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答应、运输车辆获得

33、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获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置剧毒化学品的相关答应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丧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平安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平安消费监

34、视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平安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平安运输条件。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平安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展评估,明确相关平安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第五十四条制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制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制止运输国家规定制止通过

35、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制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标准和平安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视施行。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获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答应的

36、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获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答应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获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装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获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

37、输危险化学品包装标准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标准,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间隔 。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装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

38、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在内河港口内进展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早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承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载运危险化学品

39、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开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

40、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按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

41、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处;(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平安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消费、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展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消费、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制定。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视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

42、料。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视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备案。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

43、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平安消费监视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行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别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

44、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展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消费、经营、使用国家制止消费、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停顿消费、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还应当

45、责令其对所消费、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展无害化处理。违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未经平安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的,由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停顿建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平安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立工程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第七十七条未依法获得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答应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消费,或者未依法获得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消费的,分别按照平安消

46、费答应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分。违背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获得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答应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的,由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背本条例规定,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答应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停顿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47、产停业整顿:(一)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展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平安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展管道平安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平安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与其消费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平安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

48、,或者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平安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发现其消费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处不相适应的;(八)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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