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教育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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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教育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做好XX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 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工作细那么。第二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为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开展与改革对 高素质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需求而设置的,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 专业性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XX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 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由21至25 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 院局部教授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

2、0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位委员会按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分 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兼职秘书1人。 主席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委员由学院的相关负责人、局部 教授担任。学位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研究 生处设立学位办,负责处理硕士学位日常事务。第四条学校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法等文件;(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的决定;(六)研究

3、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七)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第五条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申请所在学院相关学科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做出 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二)审查所在学院学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三)审批所在学院学生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五)研究和处理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第六条学位委员会及学位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到达到会全体委员 半数以上方为有效。第三章申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 考核成绩合格;实

4、习实践活动,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 辩论、辩论资格审查、双盲评审、正式辩论、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均 到达规定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一)拥护,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二)具有良好的学识修养和扎实的专业基础,了解学科前沿和 开展趋势;(三)具有较强的教育实践能力,能胜任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在 现代教育理论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熟练使用现代教育技术, 解决现代教学中的实际问题;能理论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开展 创造性的教育教学工作;(四)熟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掌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新理念、 新内容和新方法;(五

5、)能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一)未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课程学分者;(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三)学位论文在学术不端检测中文字复制比超过20%者,或有 其他严重学术不端问题者;(四)学位论文未经导师评阅并推荐辩论者;(五)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或辩论未通过者;(六)其它方面不符合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条件者。第四章学习与学分要求第九条全日制教育硕士生的修业年限为2年。课程设置以全国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参考性培养方案为基本依 据,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局部。理论教学课程由学位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

6、修课组成,其中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为学位 课程,专业选修课为非学位课程。申请学位者所修总学分不得少于36 学分(含实践教学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学分必须到达22学分,且 学位课程的成绩(按100分制计算)不得低于75分,非学位课程所 修学分不得少于6学分。第十条实践教学时间原那么上不少于1年。实践教学包括微格教 学(不少于1学分)、课例分析(不少于1学分)、教育见习(不少于1学分)、教育调 研(不少于1学分)、教育实习(不少于4学分)。(一)申请学位者在中小学校或相关实习实践岗位开展实践教 学时间共计不得少于半年,并且分阶段提交完整的XX师范学院教育 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见习手册、教育调研手册

7、、校内听课试讲记录本、 影子培养手册和顶岗实习手册;(二)申请学位者在顶岗实习结束回校后,须完成一次“汇报 课”。要求每位学位申请者在微格教室完成1学时的现场授课,由各 学院组织3-5名教师参加(成员由校内导师以及讲授教学法的老师组 成)并对学位申请者的授课表现作出总体评价。第五章学位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学位论文应在校内外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学位 申请者独立完成。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必须到达以下要求:(一)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 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 础教育改革与教育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 或方

8、法;(二)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关于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 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 可以是案例分析、校本课程开发、教材分析和教学案例设计等。(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 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题目的研究成果。参考文献 一般不少于25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5篇;(四)学位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研究方法科学、合理,观 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新性。论文格式应符合文体 要求。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L5万字;(五)学位论文必须通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辩论、辩论 资格审查、双盲评审、正式辩论、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

9、。第六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学位论文辩论第十三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 辩由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共同组织进行。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院学位 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书及学位论文、实习实践手册等相关资料。学 位分委员会根据培养方案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实践教学、 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学位 论文等材料送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复审。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十五条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实行“双盲评审”制度(即隐 去导师、学生的姓名,委托第三方评阅)。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送

10、往 校外有关单位,由其指定3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评审,论文评审专家应 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理论研究工作者或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管 理的“实践型”专家学者。指导教师不能担任自己指导的硕士学位论 文的评阅人。每位专家的评审意见以A(同意参加辩论)、B(修改后参加辩论)、 C (修改后重新送审)、D (重新撰写、不能辩论)四个等级形式给出, 研究生处将综合三位评审专家的意见形成最终盲审结果,具体情况如 下:(1)通过盲审。评审意见为AAA,申请人可直接参加辩论。(2)基本通过盲审。评审意见为AAB、ABB、BBB,申请人先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 修改,然后经指导教师和领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参加辩论。(

11、3)未通过盲审。评审意见只要有1份为C,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老师和领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新聘1位校外专家复评,假设 复评意见为A,可直接参加辩论;假设复评意见为B的,申请人应对论 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和领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参加辩论; 假设复评意见为C或D那么视为不合格,申请人将至少推迟6个月辩论, 辩论前仍需参加双盲评审。评审意见只要有1份为D,那么直接视为不合格,申请人将至少推 迟6个月辩论,辩论前仍需参加双盲评审。第十六条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评审 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学位申请,并组织学位论文辩论。第十七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辩论应组成辩

12、论委员会。辩论 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其中至少有1位是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一线的“实践型” 专家。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委员中的校外教授或相当 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应列席辩论会,但不担任辩论委员会委员。 辩论委员会可聘请1名秘书,负责对辩论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 者的回答以及辩论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辩论委员会名单由各专业领域教育硕士导师组提出,学院学位 分委员会审批,辩论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及辩论安排应于辩论前1周报 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辩论程序:(一)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名单

13、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辩论委员会主席主持辩论会;(二)主席宣布辩论会开始,并介绍辩论程序和要求;(三)辩论人向论文辩论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学位 论文的主要内容;(四)辩论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辩论人回答以下问题;(五)辩论委员会成员对辩论人的学位论文和辩论表现打分并 不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辩论人硕士学位;(六)辩论会休会;(七)复会并宣布辩论委员会决议意见。第十九条论文辩论不合格者,经辩论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1 年内修改论文再申请辩论1次。重新辩论仍未通过者,取消硕士学位 授予资格。第七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审定与授予第二十条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辩论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 人课程学习成

14、绩、实习实践、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建议授予硕 士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 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送学位办。第二十一条学位办汇总并复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送学校学 位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已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 违反条例的行为,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第二十三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即可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学 位决定的日期。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如果需要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 明。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结束后,学位申请者的所有 辩论材料由研究生处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第二十五条硕士学位证书按学位委员会统一格式制作,由学位 委员会主席颁发。第二十六条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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