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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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细那么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以 下简称矿业权评估),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方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方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 方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 例及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方法(试行)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细那么。一、一般规定(一)矿业权出让与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应当进行矿 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权限内矿 种上述第一项规定范围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与矿业权评估 报告的公示公开

2、及自然资源部委托开展的矿业权评估相关 工作,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委托,具体承当矿业权评估委托等相关工作。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矿种 上述第一项规定范围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与矿业权评估报 告公示公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自然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 估行业监督管理。(三)矿业权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 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当,矿业权评估师、 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评估费用由各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予以保障。(四)矿业权评估机构采取公开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 方式确定。(五)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与委托评估的矿业权有利害 关系的

3、应予回避。(六)保有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矿业权评 估按单个工程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矿业权评估工程 捆绑“打包”原那么上不应超过两个工程。(七)开展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以下简 称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八)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 属证明、评估所需要的地质资料以及其它资料、文件,并 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配合评估机 构开展必要工作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不得授意评估结 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九)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 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

4、程规范,执行矿业权评估准那么,遵 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的原那么。(十)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编制并提交评 估报告(包括申请评估报告公示的函、评估报告、评估报 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电子和纸质材料),矿业权评估 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评估师应在承诺书上盖章、签字,对 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二、矿业权评估委托与评估结果公示公开(十一)委托人应在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以下简称本级门户网站)发布矿业权评估公开摇号报名 公告,内容包括评估工程的基本信息、评估费、报名要 求、联系方式。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 公告要求报名。第一次参加当地矿业权评

5、估报名活动,以 及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评估机构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矿业权评估资质等相关材料。报名材料在报名公告 截止日前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十二)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完成评估 机构资格审查,在本级门户网站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 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 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委托人应 核实解决。(十三)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委托人按公告的时 间和地点以公开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评估机 构,并于当日在本级门户网站公告确定结果。(十四)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 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甲乙双方的基本信

6、息、 约定事项、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期 限、评估费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 决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确定的评估机构假设放弃承当 评估工程,应在公告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人,被 放弃的评估工程按新工程重新公开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十五)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 完成矿业权评估的,应于合同约定到期之日前10个工作日 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 评估报告提交时间等相关事宜。(十六)确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组织评 估,按合同要求提交评估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 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 表和

7、承诺书等在本级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 议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评估报告公示有异议的, 委托人应当及时将意见反应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规定 时间内对意见逐条研究并做出说明或修改;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以及说明或修改情况 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 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予以公开。评估 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十七)矿业权评估工作已完成的,应按要求及时将 矿业权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三、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十八)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一年 内不接受其参与当地矿业权评估公开摇号的报名。(十九)矿

8、业权评估需要开展现场调查的,每次不得 少于2人,且必须有一名本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师随 同,开展现场调查应当持有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函。未按上 述规定进行现场调查的,一年内不接受其参与当地矿业权 评估公开摇号的报名。(二十)评估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一 年内不接受其参与当地矿业权评估公开摇号的报名。(二十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报送材料 不真实的,取消本次摇号评估资格和结果,或终止已委托 的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机构有关情况报送省矿 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在10个工 作日内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本省 区域内矿业权评估公开摇号的报名。(二十二)评估机构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 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机构有关情 况报送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 心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并函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 会。自通报之日起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本省区域内矿业权 评估公开摇号的报名。(二十三)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或从业人 员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十四)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人员在 矿业权评估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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