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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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实施方案XX县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实施方案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为深化实行党中心、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实力,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攻坚成效,守准守好守牢“最终一道防线”,依据省民政厅、省扶贫办XX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和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XX市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2、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仔细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压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攻坚政治责任,优化健全政策制度供应需求,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给、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政策措施,加大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攻坚力度,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应救尽救”。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困难群众的识别认定体系和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连接,健全按户识别与按人保障相结合的实施

3、手段,为精准认定、精准保障奠定基础。 1.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丢失劳动实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作为整户识别对象,符合条件的刚好纳入兜底救助范围。全面排查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监测户、边缘户等对象,建立对象台账,实施销号管理,符合条件的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对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给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农村特别困难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重度残疾人是

4、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医疗费支出过大,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农村人口;困难老人是指其子女赡养实力较弱或无法履行赡养义务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农村人口; 未成年人是指农村低保家庭中,在公办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学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口。 3.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农村特别困难群体,在家庭收入、财产经信息化核查比对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4.对低保常补对象、困难老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症患者等特别困难群体,可以参照XX县人民政

5、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连接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字2016X号),在每年春节前增发一个月低保金,并适当提凹凸保补差水平。 5.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其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特别补对象可赐予半年的渐退期,常补对象可赐予1年的渐退期;对已脱贫建档立卡低保户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对象的,原则上可赐予年以上的渐退期,确保不影响其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渐退期满的可延长6个月。 6.重点关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低保对象、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加强探视

6、巡访并供应必要帮助。对纳入保障仍旧生活困难的,充分利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供应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7.充分发挥主动发觉机制作用,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并扣减其教化、医疗、住房等刚性支出后,符合条件的刚好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供给保障范围,符合整户保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保障。 8.坚持应纳尽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给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对存在义务教化、基本医疗、平安住房“三保障”问题的,应刚好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短暂无法纳入的,要建立家庭档案、落实帮扶措施

7、和帮扶责任人。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实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落实产业扶持、就业促进等措施,促进贫困人口主动就业创业。 9.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存在义务教化、基本医疗、平安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为“漏评”对象。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错评”对象时,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 (二)开展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全面实行XX省民政厅等6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XX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方法的通知和县民政局等6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 XX县支出型贫困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8、的通知精神,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精准认定支出型贫困家庭供应政策支撑。 10.在核算困难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或鳏寡须要的日常护理费用、因患慢性病长期须要的无报销医疗费用、一般残疾人须要的就业成本以及未成年人的必需教化费用,扣减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 11.扣减刚性支出原则上以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参考指标。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根据有关程序纳入低保。 12.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以及未成年人基础教化所

9、产生的额外必需费用等)。 13.扣减就业成本根据稳定就业与敏捷就业区分,已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其就业收入2030扣减就业成本;敏捷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丢失部分劳动实力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30以上就业成本。 14.对有重度残疾人或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的家庭,其主要护理人员可按2030扣减其就业成本,并落实日常监护责任。 (三)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财产认定方法。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以法定义务为基础,财产认定应统筹其运用、继承的法理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其共同生活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履行状况。 15.有法定

10、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日常生活在一起的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救助时应按户识别,不得分开申请农村低保(符合单人保条件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 16.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日常生活、户籍不在一起的,可不列入低保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但必需纳入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并视其个人(家庭) 收入和财产状况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 费。 17.嫁娶人员未刚好迁入或迁出户口,但日常生活又在一起的,且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存在的,应纳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并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18.财产的认定应依据其法定持有人和日常运用人相结合的方法来确认

11、,不动产类财产列入基本生活需求进行计算,消费型产品在统筹其实有价值外,还应综合其日常消费所必需的支出。 (四)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把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与创新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疫情特别时期推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结合起来,规范办理程序,便捷群众申请,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工作氛围。 19.在全县推广应用“XX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上申办、网上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功能,对低保对象进行集中梳理,确保4月1日前完成系统数据清洗,6月1日前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20.对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能够线上核查的信息,除上级机关有特别须要外,不再要求社会救助申请对象供应相关的纸质证明

12、材料。 21.县、乡两级缩减受理审核、审批时间,入户调查和乡镇(管委会)资料审核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完成,县民政局每月至少审批1次,原则上做到当月申请、当月完成审核批复。 (五)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给力度。仔细根据全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三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开展特困人员自理实力评估工作;优先为有集中供给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供应集中供给服务,分散供给特困人员全面签订照护协议,落实照料服务责任人。 22.针对特困供给政策调整,加大对象的识别认定和保障力度。对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对象,确认其事实丢失赡养、抚养、扶养实力的,要依据规定纳入特困供给范围;对子女失踪失联或女儿外嫁省外无法履行法定

13、义务的特别对象,要采纳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其保障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防止漏保。 23.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全失能、半失能特困供给人员的护理人员配备和集中供给、照料工作。 24.激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给服务机构,在满意特困人员集中供给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供应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25.实施好特困人员供给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加快推动县级福利院护理型设施改造,并使之具备适当的隔离条件、人员保障和物资储备。推动农村特困供给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救急作用。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提高临时救

14、助资金运用效益。 26.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资金的统筹和支配力度,将乡镇临时救助审批权限提高至3000元。 27.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返贫人员优先启动临时救助,实施临时救助后生活仍旧困难的,按程序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28.建立健全主动发觉、快速响应机制,对于状况紧急、需马上实行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变更严峻后果的,应予以先行救助,紧急状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9.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刚好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适当扩大对象范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七)加强特别群体关爱帮扶。进

15、一步加强农村留守人员、逆境儿童关爱爱护,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探视巡访,建立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基础数据库,并加强与扶贫、社会事务、救助、残联等信息系统数据互联共享。 30.实行乡镇统筹指导、村居负责实施,组织村组干部和在家农村党员,就近就便、分片包干,对分散供给特困人员、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定期巡访,实行“一人一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1.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别困难群体,特殊是散居和留守群体,其托付照料人员或监护人已接受隔离治疗的,由乡镇开展针对性帮扶,按程序落实防控、探访、照料、护理责任,确保有人照看、平安健康。 32.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爱护和逆境儿童保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16、总体规划,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爱护和逆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书目,落实各项儿童关爱爱护措施。将监护缺失的儿童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刚好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逆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根据散居孤儿生活补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确保生活兜底到位。 33.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确保“城乡统筹、应补尽补、按标施补”。加大“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力度,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更好满意困难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 (八)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结合实际制定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接着巩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 34.将农村低保专

17、项治理拓展为社会救助专项治理,肃穆查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给、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管理不规范、信息数据不精准等问题,严密防范“错保”“漏保”。 35.肃穆查处专项治理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基层经办服务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强信息比对核查与督战力度,持续加大公开通报曝光力度。 36.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完善群众诉求上下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强化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健全线索协查协办、联查联办、直查直办、重点案件转办督办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效。 37.全面开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排查整改。结合排查新冠肺炎疫情风险,以“两不愁”(不愁吃、不愁穿)、“三落实”

18、(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三精准”(识别精准、底数精准、管理精准)为重点,全面开展脱贫攻坚排查整改,形成问题工作台账,限时逐项整改清零、逐户对账销号,推动整改工作彻底、到位。 (九)加大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把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作为创新实践的基础,把便捷、精准作为日常管理的目标,激励对社会救助政策和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规范。 38.接着抓好社会救助经办实力建设。全面落实关于印发主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实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民字20192号)精神,全面推动经费落实、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工作。 39.依据XX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运用

19、工作的通知(XX民办字2019X号),依托“XX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功能,按时完成救助对象的信息采集、补录工作。 40.结合每年民政部社会救助创新实践活动和省民政厅社会救助领域调研论文评比工作,做好我县后脱贫时代兜底保障扶贫的政策探讨。 41.探究推动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改革试点,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和社会救助失信人员数据,支持开展社会救助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42.深化开展“党建+社会救助”关爱手段的探究探讨,破解新形势下社会救助难题堵点,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向多层次梯度化发展。 43.探究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程序、管理城乡统一的救助制度,努力为城乡困难群众供应均等

20、化的社会救助服务。 44.主动激励和动员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志愿者参加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自身特长,依法有序参加各项疫情防控和捐赠工作,并重点帮扶和捐助兜底保障对象。 45.健全完善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气参加等方式,妥当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和特别个案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明确任务(2020年3月20日前)。县民政局、扶贫办制定出台详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 (二)监测摸底、比对排查(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1、)。帮助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和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做好数据监测工作,并将监测发觉的人员信息刚好反馈给乡镇民政、扶贫部门。县民政局、扶贫办会指导乡镇(管委会)、村(居)委会深化核查监测发觉的人员以及当地主动发觉的困难人员,刚好驾驭贫困家庭基本状况和兜底保障需求,建立兜底保障对象台账。 (三)政策落实、应兜尽兜(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结合本县实际,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对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人员,刚好纳入低保、特困救助供给、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和其他民政帮扶范围,发放救助资金或供应帮扶服务;不符合民政救助帮扶条件的人员,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其他扶贫措施,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如期脱贫。 (四)查漏补

22、缺、巩固深化(2020年9月底至12月)。进一步查漏补缺,深化开展提升农村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落实状况“回头看”,刚好解决存在的疑难和个案问题,确保兜底保障“一个不漏”、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日常调度和考核评价体系。主动加强与纪委监委、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协调,努力为基层创建可容错、可纠错的宽松工作环境。 (二)开展全面摸排。结合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对未脱贫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生活困难的特别群体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分类纳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最大限度避开“漏保”

23、“错退”问题,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三)加大落实力度。加大对提高兜底保障水平、推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实力等重点工作的落实力度,定期通报进展状况,刚好总结阅历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推动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刚好启动通报指责、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从其次季度起先,每个季度末月18日前分别向市民政局、市扶贫办报送我县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状况。 (四)加强工作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服务实力,提高基层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将有关信息计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肃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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