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修**** 文档编号:63211504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51 大小:76.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四年一月目 录1 总则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申请和受理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7 审定与发证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 收费办法 10 附则 附件1 眼镜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 附件2 眼镜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附件3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5 眼镜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计划确认表附件6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7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附件8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 附件 9 眼镜产品检验收费标

2、准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眼镜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眼镜产品为: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老视镜、太

3、阳镜、护目眼镜、验配眼镜及其他眼镜产品。申证单元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职能为:负责起草眼镜

4、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010-83559070,83559071,835

5、59072 传 真:010-83559075 联 系 人:戴维平、刘华春、葛宗瀛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213信箱(材料大楼四楼)邮政编码:200051电 话:02162379548、62378598、62379399传 真:02162378203联

6、系 人:孙环宝、张尼尼、张仁康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政编码:100029电 话:01084654179传 真:01084654179联 系 人:毕永金黑龙江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邮政编码:150036电 话:045182303193传 真:045182304368联 系 人:韩 威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邮政编码:150036电 话:045182318953传 真:045182314447联 系 人:陈丽霞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号邮政编码:13

7、0022电 话:04315374704传 真:04315374707联 系 人:孙 平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1电 话:02425898768传 真:02425898718联 系 人:苏锡辉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邮政编码:116021电 话:04114643675传 真:04114603289联 系 人:王春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编码:050051电 话:03113034190,3034900传 真:03113010654联 系 人:高增明河北省计

8、量科学院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邮政编码:050051电 话:03113050364,3019289传 真:03113059680联 系 人:张瑞林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1号邮政编码:300192电 话:02223005919传 真:02223005915联 系 人:贾庆红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2号 邮政编码:030012电 话:03517243604传 真:03517243704联 系 人:王五一陕西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邮政编码:710048电 话:02922145

9、59传 真:0292214585联 系 人:秦 宇甘肃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北城壕4号邮政编码:730030电 话:09318465959传 真:09318427550联 系 人:杨晓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邮政编码:83002电 话:09912817436传 真:09912817437联 系 人:李 明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邮政编码:450004电 话:03716370826传 真:03716325987联 系 人:杨长军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邮政编

10、码:250014电 话:05312966533传 真:05312964412联 系 人:葛茂才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邮政编码:250100电 话:05318118755传 真:05318118790联 系 人:李子安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 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邮政编码:246001电 话:05565365043传 真:05565366988联 系 人:胡忠新湖北省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胡路3号邮政编码:430071电 话:02787813411传 真:02787813411联 系 人:王大充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11、所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70号邮政编码:430015电 话:02785795691传 真:02785795691联 系 人:余永良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电 话:07315535680,5535641传 真:07315557071联 系 人:成益民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5号邮政编码:410004电 话:07315581751传 真:07315581751联 系 人:晏政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邮政编码:210029电 话:0256611130传 真:

12、0256614785联 系 人:汪东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德胜路98号邮政编码:310013电 话:057185026180传 真:057185121983联 系 人:邢泽亮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邮政编码:610031电 话:02886264749传 真:02886261631联 系 人:文永勤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电 话:02367503554,67512891传 真:02367516636联 系 人:倪 平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

13、号邮政编码:650223电 话:08715113192传 真:08715113192联 系 人:曾光琪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 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邮政编码:530022电 话:07715869795传 真:07715841875联 系 人:孙剑峰广东省技术监督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广仁路11号 邮政编码:510030电 话:02083362159传 真:02083332502联 系 人:周伦彬福建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47号 邮政编码:350003电 话:05917842840传 真:05917818204联 系 人:王藴可江西省产品质量

14、监督检验所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邮政编码:330029电 话:07918310907,8331780传 真:07918331595联 系 人:张在田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至上述批准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检验机构。3 企业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企业生产的眼镜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15、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证范围,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16、。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对申证单元中包含3、4、5、6、7、8、9、10、12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4.2.5 对只申请1、2、11申证单元的眼镜

17、生产企业和验配眼镜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经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2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也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

18、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3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也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子公司或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4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5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生产

19、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表1经济联合体(见附件4)。4.5 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5.1连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申请方式参照4.4.1。申请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表2验配眼镜连锁企业(见附件4),在表2中必须注明全部所属的连锁店,并在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连锁企业方可取证。4.5.2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连锁店,申请方式也可参照4.4.2。4.5.3 对于跨省、地区的连锁店,申请方式可参照4.4.14.4.3。当参照4.4.1或4.4.3方式申请时,申请地域为连锁企业(总部)的所在地;当参照4.4.2方式申请时,申请地域为连锁店(分部)

20、的所在地。4.5.4由连锁企业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了连锁店,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连锁店,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按8.7要求标注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连锁企业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4.6增项和变更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变更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审查组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6)的要求,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

21、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对于申证单元中包含第3、4、5、6、7、8、9、10和12单元的生产企业5.2.1.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1.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2.2 对只申请1、2、11

22、申证单元的企业5.2.2.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于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列入眼镜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计划确认表(见附件5),在准备实施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的15天前,将该计划确认表提交审查部,在获得统一的“企业申请编号”并确认审查计划后,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5.2.2.3 对验配眼镜的连锁企业,凡在本店加工制作的连锁店,全部实行现场审查;对由总部统一加工制作的连锁店,连锁店总数为5家及以下的,全部进行现场审查,高于5家的,应抽取不低于30%比例(不低于5家)的连锁店进行

23、现场审查;对于没有进行现场审查的连锁店,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化资料以证实其满足要求。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按不合格处理。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省级质

24、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验配眼镜(第11申证单元)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可采用现场验配的方法并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抽样,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见附件8),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其它眼镜产品(第110及12申证单元)生产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

25、时,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抽样,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3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4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5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按不合格处理。6.6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

26、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缴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的形式与表达7.1.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眼镜(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申证范围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附件。属“其它申证单

27、元”的,应标注申证的具体类别名称;属申证范围中的“其它”,应标注具体的产品名称或品种。7.1.2 验配眼镜的连锁企业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证书附件应填写全部连锁店的名称、地址及加工制作情况说明(是本店还是总部统一加工制作)。对包含在获证连锁企业中没有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只颁发生产许可证附件。7.2 对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报审查部;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

28、对上述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3 对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上述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29、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

30、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31、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8.7获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的包装、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 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8.7.1 获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验配眼镜企业,应在能追溯该产品的凭证(如加工定制单、发票、带有验配眼镜参数的电脑销货单等)上标注生产许可证信息,标注的方式为:a.验配眼镜企

32、业和有单独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企业的实际地址;b.在本店加工制作,但没有单独许可证的连锁店除标注连锁企业(总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对应的地址(总部)外,还应标注连锁店的实际地址。c.由总部统一加工制作的连锁店,应标注连锁企业(总部)的生产许可证号及对应的总部地址、连锁店的实际地址,同时还应注明加工地址。8.7.2获得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应在店堂的显著位置放置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标识。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8.9委托加工的产品8.9.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加工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

33、,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a)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b)产品或其包装上只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8.9.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加工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8.9.3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委托方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8.9.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及审查部,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8

34、.10 有证验配企业加盟有证连锁企业应参照8.9.3到所在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8.11 销售眼镜产品(不包括进口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8.12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9 收费办法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

35、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3.1 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2200元,每增加一个连锁店加收审查费440元。9.3.2 单独申请许可证的连锁店,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2200元。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或每个连锁店)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

36、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附件9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01号文批准正式实施。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1附件1 眼镜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序号申证单元申证范围备注1光学眼镜片毛坯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1.6、1.7、1.8、1.9)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其他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

37、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高折射玻璃眼镜片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其他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亚克力眼镜片PC眼镜片其他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CR-39眼镜片其它(按不同折射率确定品种)5眼镜镜片(车房片)玻璃眼镜片树脂眼镜片6眼镜架(金属类)铜镍合金纯钛及钛合金其它(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7眼镜架(塑料类)注塑架板材架其它(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等)8太阳镜玻璃片太阳镜树脂片太阳镜偏振片太阳镜其他9老视镜(批量生产)玻璃片老视镜树脂片老视镜片架一体镜10护目镜运动眼镜驾驶镜其他11验配眼镜完整验光、配镜总店统一加工制作只适用于连锁企业12其它眼镜产品无法归入上述11个

38、申证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入本单元,并注明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备注】验配眼镜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镜片,磨边装配,检验及校配的整个过程。附件2眼镜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备注1GB 10810-1996眼镜镜片2GB/T 14214-2003眼镜架3GB 13511-1999配装眼镜4GB/T 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5GB 9105-1988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6QB 24571999太阳镜7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8国家职业标准眼镜验光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9国家职业标准眼镜定配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附件3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

39、备和检测设备申证单元必备的设备名称检测设备1玻璃眼镜片毛坯配料系统1. 分析天平;2. 水浴锅;3. 分光光度计;4. 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玻璃熔窑成型设备退火炉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复曲面刨模机1. 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 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 测厚装置。复曲面铣模机复曲面精磨机复曲面抛光机球面铣磨机球面精磨机球面抛光机工装模具(不同小类的工装要求不同)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注塑机1. 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 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 测厚装置;4. 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强化机超声波自动洗净装置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

40、单体配置系列设备浇注固化系列设备镜片清洗设备模具清洗设备5眼镜镜片(车房片)复曲面刨模机1. 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 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 测厚装置。复曲面铣模机复曲面精磨机复曲面抛光机球面铣磨机球面精磨机球面抛光机工装模具(不同小类的工装要求不同)6眼镜架(金属类)截丝机1. 游标卡尺;2. 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绕圈机(卷型机)压弯机铣鼻中机切合口机弯椿头机焊接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刻印机弯脚机旋螺丝机7眼镜架(塑料类)注塑架注塑机1. 游标卡尺;2. 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镜腿注塑机(塑料件中加金属丝)铰链机带有防污装置的喷漆机移印或绢印

41、机板材架内成型机外成型机射心机弯框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铰链机移印或绢印机8太阳镜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1. 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 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 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片太阳镜)。镜片烘弯机镜片倒边机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太阳镜)9老视镜(批量生产)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1. 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 测厚装置;3. 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镜片倒边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定中心仪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老视镜)注塑机(适用片架一体镜)10护目镜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1. 焦度计(分度值不低

42、于0.02D);2. 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 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片太阳镜);4. 镜片冲击试验机。镜片烘弯机镜片倒边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11验配眼镜检影镜1. 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 测厚装置。验光镜片箱视力表瞳距尺或瞳距仪定中心仪或自动磨边机模板机半自动磨边机镜片倒边机钻孔机开槽机烘热器附件4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表1 经济联合体申证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生产厂、点名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申证单元产 品 名 称规 格 型 号生产厂、点名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申证单元产 品 名 称规 格 型 号生产厂、点名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申证单元产 品 名 称规 格 型 号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表2 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申证单元:11产品名称:验配眼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企业管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