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析公司法解释五(附公司法解释一、二、三、四、五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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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逐条解析公司法解释五(附公司法解释一、二、三、四、五全文)逐条解析公司法说明五(附公司法说明一、二、三、四、五全文)2019 年 4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6 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并将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施行。公司法说明(五)条款不多,重点针对公司治理分歧和僵局,从内容来看,公司小股东的权利得到了强化、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也得到了扩大、股东和董事对立时的权力顺位得到了再次确认,对赌条款、赎回权条款等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观点的问题也可能随着这次司法说明而迎来好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2、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 年 4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6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施行)法释20197 号通过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爱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软实力、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爱护投资者权益是我国公司法重要立法目的之一。今年 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表明我国已进入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亟待我们对此进行更快适应。出台规定是深化实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

3、环境 的要求,也是适应新时代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 营造稳定公允透亮、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019 年 3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lt;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gt;的确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说明。 2019 年 4 月 22 日,周强院长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为深化实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要求,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4、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及专家学者看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规定送审稿主要对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与撤销、董事职务的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安排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歧解决机制和原告中小股东调查取证申请书的形式要求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会议经探讨,原则通过该规定。会议确定,依据会议探讨看法进行修改,按程序报批,尽快发布。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爱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一条规定恳求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在损害公司利益诉讼中,假如公司或者股东认为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通常须要先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但是这个

6、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只有 60 天,一旦错过,相关决议会被认为合法有效,从而增加损害公司利益诉讼中关联交易非法性的证明难度。而本条明确指出股东会通过了相关决议不能干脆得出关联交易合法的结论,并且纳入了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强化了表决权占少数、无法组织相关决议通过的小股东的权利。公司法其次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7、可以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恳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恳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状况紧急、不马上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扰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经济发展,法人规模渐渐扩大,

8、内部结构渐渐困难,关联交易逐步增多。公司大股东、实际限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鲜,严峻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其次十一条对于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担当损失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在此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全部营利法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往往会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而进行抗辩。为此,规定为爱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赐予受侵害的公司救济权利,强调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规定明确,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假如结果上存

9、在不公允,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依旧可以主见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行为中,在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而公司不起诉的状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恳求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规范关联交易是规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但实践中发觉,一些公司大股东、实际限制人和管理层,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限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以达到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的目的,严峻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其次十一条明确

10、了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担当损失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全部营利法人。本次司法说明制定中,对于关联交易分两个层次规范:第一个层次是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其次个层次是否认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的效力。 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问题。司法说明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往往会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而进行抗辩,最主要的是经过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批准,且行为人根据规定回避表决等。但是,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允,本条司法说明强调的是尽管

11、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假如违反公允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旧可以主见行为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关联交易情形下,行为人往往限制公司或者对公司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身很难主动主见赔偿责任,故明确股东在相应状况下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给中小股东供应了追究关联人责任,爱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 其次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股东代表诉讼条款,原本针对的是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12、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股东代表诉讼通常须要在公司已经遭遇损失时才能启动,而本条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扩大到了关联交易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也即是说,在损害尚未实际发生时,符合股东代表诉讼条件的股东就可以依法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了。 关于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的问题。在这方面,规定实际扩展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将之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的确认无效和撤销纠纷中。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假如合同存在无效或者显失公允等可撤销情形,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干脆恳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但是关联交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

13、,是关联人通过关联关系促成的交易,而关联人往往限制公司或者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即使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公司本身也很难主动提出恳求。故在关联交易中,有必要给股东相应救济的权利。在公司不撤销该交易的情形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见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缘由、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这

14、条在投资人、创始人两权分立状况下的公司僵局中将起到重要作用,部分创业企业在几轮融资后,创始人在持股比例和表决权上已不占优势,但是其仍旧可能限制着公司的关键信息、技术,甚至新闻中也不乏一些创始人强占公章、账簿的案例。针对这类僵局,本条再次明确了股东会才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公司法规定。规定规范了董事职务无因解除。规定还对公司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进行了规范,廓清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强调董事职务解除的随时性与无因性。规定明确了董事任期未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也可决议解除其职务。同时规范了法院审理董事因职务解除与公司就补偿问题发生的纠纷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多种

15、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指引。须要留意的是,职工董事不由股东决议任免,因此不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规定廓清了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明确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统一相识,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托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托付合同。既然为托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随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

16、可以随时辞职。 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爱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随意解除董事职务。从本质上说,离职补偿是董事与公司的一种自我交易,其有效的核心要件应当是公允,所以本条强调给付的是合理补偿。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托付人因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本条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相应指引。 须要留意的是,我国公司中还存在职工董事。因职工董事不由股东决议任免,因此不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第四条 安排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

17、间内完成利润安排。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安排。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安排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公司法其次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恳求,要求股东供应相应担保。公司依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规定规范了公司安排利润的时限。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干脆融资的主要对象,依法维护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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