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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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441.20kW(600马力)及以下柴油机产品和22.10kW(30马力)及以下汽油机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441.20kW(600马力)及以下柴油机产品和22.10kW(30马力)及以下汽油机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上述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内燃机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

3、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话传真:01068594987 68594988 联 系 人:李建林 李燕霞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内燃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检验单位的能力及限制范围见附件2):国家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上海市军工路2500号 邮政编码:200438电 话:02165741418 联 系 人:陆卫国机械工业内

4、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内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邮政编码:300072 电 话:022-27407550 联 系 人:葛维晶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 邮政编码:471039 电 话:03794968646联 系 人:李京忠机械工业油泵油嘴及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15号 邮政编码:214063电 话:0510-5511245联 系 人:王 东机械工业拖拉机与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2号邮政编码:130025 电 话:0431-5705438联

5、系 人:鲁和安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检验中心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204号邮政编码:130062电 话:0431-7974472联 系 人:李 立山东省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燕子山西路40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 话:05312967032 联 系 人:尹则璞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67503554联 系 人:雷世平国家场上作业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兴华南小区81号信箱 邮政编码:030027电 话:0351-6261353联 系 人:高太宁

6、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江西省南昌新溪桥邮政编码:330024电 话:0790-8448694联 系 人:张陆传广西汽车拖拉机研究所地 址: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8号邮政编码:545007电 话:0772-3718111联 系 人:覃日才江苏质量技术监督汽车及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站地 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路301号江苏大学内邮政编码:212013电 话:0511-8780212 8780220联 系 人:陆 勇 刘胜吉湖南省内燃机质量检验站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青园路163号邮政编码:410004电 话:0731-5016021联 系 人:刘谦刚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陕西省宝鸡市5

7、1号信箱摩检中心邮政编码: 721300电 话: 0917-6296241联 系 人:段保民企业应将所抽封样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和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任意一检验单位。3 企业取得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 申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根据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9日发布的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凡属于1999年9月1日后“新建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的一律不受理申请。 3.2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企业申请的申证产品。3.3 企业生产的申证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国家

8、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照申证单元中的型号规格提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定型试验合格报告。 3.4 企业应具有申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含外购、外协件)、产品图样等技术文件(产品标准见附件3)。3.5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量设备(见附件4)。3.6 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7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4 申请和受理程序4.1 凡符合内燃机产品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4.2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9、4.2.1企业必须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及其补充表格(见附件8)。申请书“申报产品情况”一栏中,“产品名称”栏内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 栏内填写所属申证单元的产品型号、规格(功率、转速)、用途(符合产品铭牌明示用途)。每一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2.3按产品标准要求的全部申证产品的定型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4.2.4换证企业须附原许可证书复印件。4.3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4.3.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4.3.2本次换(发)证企业应在2002

10、年5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3.3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3.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注册营业执照的企业,都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3.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

11、,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分公司(生产厂、点)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极其补充表格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3.6 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加生产限定规格以下的新的产品规格,可由企业自行按照“细则”要求做定型试验,不再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加生产限定规格以上新的产品规格,由企业向省(区、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有效期18个月内的免于企业生产条件

12、审查,但应按“细则”要求做产品抽样试验和提交定型试验报告,达到合格要求后,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7)。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经培训合格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并请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员担任;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审查组应依据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13、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9)编制现场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2.2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23天;5.2.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范围,按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对于已获得ISO 9000认证的企业,在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时可适当简化,重点审核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中2.1,2.2,2.3,3.1,3.2,3.3,4.3,4.4,6.2,6.3条款, 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4审查组应对全部的申证产品的定型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并在企业生产

14、条件审查报告中给出结论。5.2.5审查组现场审查结束时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合格企业所存在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20天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在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整改后,向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审查部组织复审。 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 审查组应根据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须知(见附件6)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样品由企业按要求寄送检验单位。审查者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内燃机产品生产

15、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规定,并在收到样品1个月内完成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审查部二份、企业一份、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6.3 如果产品检验不合格,企业自接到产品不合格通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向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审查部重新抽样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对于特殊类型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的,应经审查部书面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7 审定与发证7.1 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

16、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3 内燃机产品按申证单元及其限定原则签发证书,其内容包括: 申证单元的产品名称、规格、用途。证书限定原则是根据企业提供受检样品并经检验合格后,按同一申证单元产品内抽样检验报告覆盖的原则划分的, 其覆盖原则为:功率大的覆盖功率小的;单缸柴油机移动用途可覆盖固定用途,多缸柴油机汽车用可覆盖农用车用、非汽车用,反之,不能覆盖,未标明用途的按移动式进行检验。 7.4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换发证和公告。7.5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更名后三个月内将更名申

17、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经审查部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6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场地、迁址等),应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由审查部组织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7.7 内燃机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换发证:771 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772 换发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半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773 原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国家行业或省(区

18、、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774 原获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8.2 获得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铭牌、包装和说明上标明本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XK06-205 其中,“XK”表示许可证标记,“06”表示机械行业编号,“205”表示内燃机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 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

19、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8.3.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2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3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予其他企业使用者;8.3.4在国家行业或省(区、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限期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5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8.3.6获证后投产同一单元中任何一个无有效定型试验报告的新规格者。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7)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

20、要按规定严肃处理。9 申诉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10.3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

21、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10.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付,收费标准(见附件1)。10.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附件1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和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柴油机序号申证单元收费标准(元)1功率13.24kW单缸柴油机76382功率13.24kW单缸柴油机76383功率58.82kW多缸柴油机10425,汽车用:155664功率58.82132.60kW多缸柴油机15965,汽车用:24236,5功率132.60441.20kW多缸柴油机31930,汽车用:48472,现场检测:3850通用型、摩托车(含助力车)用汽油机序号申证单元收费标准(元)1功率9.0kW汽油机68902功率9.022.10kW汽油机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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