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1973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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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补救制度。该项制度对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全面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论。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本文从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出发,指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一、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及其意义概述民事再再审程序序是我国国民事诉诉讼中的的一项重重要制度度,它是是指人民民法院对对已经发发生法律律效力的的裁判和和调解,因因本院院院长或上上级法院院

2、发现确确有错误误依法定定程序决决定再审审、提审审或指令令再审;因当事事人或其其它有权权提出申申请再审审的人的的申请符符合法定定再审情情形,或或者因人人民检察察院发现现生效裁裁判符合合法定情情形提出出抗诉,而而进行再再审所必必须遵循循的步骤骤和方式式。该程程序强调调无论在在事实认认定或法法律适用用上,只只要确有有错误即即应通过过再审制制度加以以纠正,贯贯彻了我我们国家家实事求求是、有有错必纠纠的司法法理念。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十十六章确确立的审审判监督督程序,规规定了人人民法院院依职权权可以提提起再审审,当事事人依法法享有申申请再审审,人民民检察院院依法可可以抗诉诉,从而而启动审审判监督督程序审

3、审理裁判判不当的的案件,也也就是说说,法律律在二审审终审的的基础上上又设立立了一个个纠错的的再审机机制,用用以纠正正那些因因一时的的证据、时时限不足足及当事事人、审审判人员员的不当当行为所所导致的的错误裁裁判,以以维护司司法的公公正。现现代法治治理论认认为,当当事人有有权获得得法院公公正的裁裁判,这这既包括括实体上上,又包包括程序序上的,所所获得的的裁判没没有体现现实体上上和程序序上的公公正时,该该裁判就就没有正正当性,应应当予以以否定。1人民法法院审结结的民事事案件,在在认定事事实、适适用法律律方面,审审判人员员在审判判作风方方面绝大大多数是是正确的的和比较较好的。但但是,也也有少数数案件,

4、由由于社会会生活和和案情极极为复杂杂,办案案人员的的政治业业务素质质不高,对对政策、法法律的理理解不同同,思想想方法不不正确,工工作作风风不过硬硬,因而而造成了了处理上上的错误误。对已已经发生生法律效效力的裁裁判,如如果事实实不清、证证据不足足、适用用法律错错误、审审判程序序违法或或者审判判人员在在审判案案件过程程中有贪贪污受贿贿、徇私私舞弊、枉枉法裁判判的行为为,就可可以通过过再审程程序加以以纠正,这这样才能能保证裁裁判的合合法性、正正确性、权权威性。由由此可见见,如果果没有再再审程序序加以纠纠正,就就会破坏坏社会主主义法律律的统一一,损害害人民法法院审判判工作的的权威,损损害当事事人的合合

5、法权益益。这就就充分说说明,再再审程序序作为一一项重要要的诉讼讼制度,有有利于确确保司法法权的良良性运作作,维护护社会主主义法制制的统一一实施,有有利于保保护当事事人的合合法权益益,促进进社会的的安定团团结,稳稳定社会会秩序,有有利于上上级法院院的督促促指导,提提高下级级法院审审判人员员的业务务素质。该项制制度对于于保障司司法公正正,树立立司法权权威起到到了重要要作用。但但随着我我国司法法改革的的深入发发展,该该项制度度本身存存有的一一些问题题也日渐渐显露。二、我我国现行行民事再再审制度度之弊端端(一)民事再再审程序序提起主主体方面面所存在在的问题题1、人人民法院院提起再再审程序序存在的的问题

6、(1)人民法法院提起起再审程程序违背背了民事事诉讼中中意思自自治原则则,即当当事人处处分原则则。民事事诉讼属属于私法法范畴,再再审程序序作为民民事诉讼讼的特殊殊程序,亦亦是处理理平等主主体之间间的双方方权利义义务关系系。法律律应当充充分尊重重当事人人的意思思自治,充充分保障障当事人人的处分分权。在在当事人人未要求求再审的的情况下下,法院院主动发发动再审审,这相相当于法法院代替替当事人人处分自自己的民民事诉讼讼权利。法法院这种种主动提提起再审审的行为为,实际际上是自自诉自审审,与“不不告不理理”、“诉诉审分离离”的诉诉讼原则则相悖。(2)法院主主动提起起再审程程序违背背司法公公正。法法院启动动再

7、审程程序是基基于法院院发现已已生效的的裁判确确有错误误之原因因,则法法院是以以先入为为主的观观念进入入再审程程序,这这对当事事人来说说是不平平等的。另另外,对对于法院院来说,它它在再审审程序中中,既是是再审程程序的提提起者,又又是案件件的裁判判者,不不可能保保持中立立裁判的的地位,违违背司法法公正原原则,并并且法院院依职权权提起再再审程序序,随意意性较大大,容易易滋生司司法腐败败。在现实实生活中中,当事事人为了了生活的的稳定和和安定,减减少同对对方当事事人的磨磨擦,其其既使认认为裁判判确有错错误,可可能由于于没有时时间或者者没有精精力,或或者不愿愿再涉及及此纠纷纷,也就就承认了了该裁判判的效力

8、力。而法法院又重重新主动动提起诉诉讼,把把当事人人又卷入入到案件件纠纷之之中,这这明显有有违当事事人意愿愿。2、检检察院提提起再审审程序存存在的问问题大部分分的大陆陆法系国国家还是是英美法法系国家家的检察察机关,他他们均可可在涉及及国家利利益和社社会公共共利益的的民事诉诉讼中作作为公益益代表参参与诉讼讼过程,而而我国立立法与国国外部分分国家立立法的不不同之处处在于我我国检察察机关是是国家监监督机关关,依法法享有对对审判权权的监督督权,检检察机关关在民事事诉讼中中的身份份主要是是监督者者。22因此此,结合合我国的的立法情情况,借借鉴国外外的立法法经验,在在一定的的条件下下公益遭遭受侵害害时,规规

9、定检察察机关在在民事诉诉讼再审审中参与与人身份份是必要要的。然然而,我我国民诉诉法的现现行规定定并没有有对检察察机关在在审判活活动中的的特殊参参与人身身份予以以确认。另外,民民事诉讼讼法规定定检察院院作为启启动再审审程序的的主体,严严重破坏坏了法院院独立行行使审判判权,破破坏裁判判的终局局性、稳稳定性、权权威性。首首先,检检察机关关的抗诉诉监督是是对私权权的不当当干预,侵侵害民事事诉讼当当事人的的处分权权,有悖悖于处分分原则。其其次,检检察机关关抗诉监监督是站站在一方方当事人人的立场场上反对对另一方方当事人人,以国国家公权权对抗民民事私权权,打破破了双方方当事人人平等的的格局。第第三,检检察机

10、关关对同一一案件的的抗诉没没有期限限和次数数规定,损损害了法法院的终终审权,增增加了诉诉讼成本本,降低低了诉讼讼效率。3、当当事人提提起再审审程序存存在的问问题(1)当事人人对民事事审判的的监督实实际上不不是独立立存在的的。民事事诉讼法法规定当当事人的的监督是是一种事事后监督督。在司司法实践践中,当当事人申申请再审审与申诉诉并无大大的区别别,也就就是说并并没有将将当事人人申请再再审作为为一种发发动再审审的程序序,其仍仍是法院院发现裁裁判可能能存在错错误的一一条途径径。33因此此,可以以说当事事人申请请法院再再审,实实际上只只是一种种普通的的申诉的的权利,而而不是一一种监督督权,它它不能直直接引

11、起起再审,必必需通过过法院或或检察院院的监督督才能引引起再审审。(2)当事人人可以申申请再审审,却又又难以引引起再审审。我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等等1799条对再再审的条条件作了了规定:“当事事人的申申请符合合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人人民法院院应当再再审:有有新的证证据,足足以推翻翻原裁判判的;原原裁判认认定事实实的主要要证据不不足的;原裁判判适用法法律却有有错误的的;人民民法院违违反法定定程序,可可能影响响案件正正确裁判判的;审审判人员员在审理理案件过过程中有有贪污受受贿、徇徇私舞弊弊、枉法法裁判行行为的。人人民法院院对不符符合前款款规定的的,予以以驳回。”但但该法对对人民法法院如何何受理,审审查当

12、事事人的再再审请求求以及审审查后如如何将审审查的结结果告知知当事人人等未作作具体规规定。实践中中,当事事人向原原审法院院申请再再审,一一些原审审法院要要么长时时间不作作答复,要么简简单通知知驳回,很少能能得到再再审;向向上级法法院申请请再审,上级法法院往往往将案件件批转到到原审法法院,转转到原审审法院后后,便石石沉大海海。因此此,当事事人进入入该程序序以后,得得不到确确切的法法律保障障。当事事人的再再审申请请变得与与申诉一一样,没没有程序序上的切切实保障障,仅成成了为法法院发现现错案提提供线索索,而并并非发动动再审程程序的方方式。所所以,在在司法实实践中,申请再再审很少少能直接接引起再再审程序

13、序。大多多数再审审案件均均是因为为法院内内部监督督和检察察院抗诉诉而引起起的,而而且这两两条途径径,仅凭凭当事人人申诉也也难以走走得通,而是人人大、政政协等在在其中起起了很大大的作用用。在我国国,由于于当事人人向法院院提起的的只是“申申请”而而不是“诉诉”,不不能像“诉诉”那样样适用类类似于起起诉与受受理的程程序。因因此,当当事人申申请再审审的权利利就不能能像起诉诉权那样样受到充充分的保保障,从从而导致致可以申申请再审审却又难难以启动动再审。但但也有学学者认为为是基于于当事人人的诉权权而提起起再审。4诉诉权就是是当事人人向法院院请求解解决民事事纠纷的的一种权权利,而而当事人人申请再再审却得得不

14、到法法律的确确切保护护,法律律规定的的只是申申请而已已,因此此也就无无所谓权权利。(二)民事再再审程序序的非法法定化1、启启动再审审程序具具有盲目目性在启动动再审程程序中,法法院、检检察院享享有充分分发动再再审的权权力,且且无时间间限制。而而当事人人申请再再审,必必须经过过法院认认定和确确认再审审事由的的程序,而而恰恰在在这一关关键性的的环节下下,法律律缺乏明明确的规规定,从从而使当当事人在在申请再再审时,尤尤如进入入了一个个没有法法定程序序的“雾雾区”,完完全感觉觉不到自自己权利利的存在在。55现行民民事诉讼讼法中规规定当事事人可以以向原审审法院或或上级人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再审。但但由于在在启

15、动再再审程序序时,法法律没有有明确规规定申请请再审的的立案、受受理、审审查送达达等诉讼讼程序,当当事人申申请再审审处处碰碰壁。向向原审人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再审,原原审法院院要么简简单地驳驳回,要要么长时时间不给给答复。向向上级法法院申请请再审,上上级法院院可将其其转交给给原审法法院。无无奈之下下,不少少当事人人就采取取不正当当的手段段,如找找关系、行行贿送礼礼等,目目的就是是要发动动再审。结结果不仅仅劳神伤伤财,而而且滋生生助长了了司法腐腐败。2、再再审事由由审查程程序非法法定化从民事事诉讼法法规定来来看,法法律虽然然规定了了启动再再审的主主体、事事由、范范围等内内容,但但没有规规定审查查事由的

16、的程序。首首先,法法院和检检察院对对再审事事由的审审查不公公开违背背了程序序公开的的一般原原则。由由于审查查的不公公开,导导致了审审查程序序的神秘秘和灰色色,容易易滋生司司法腐败败。在司司法实践践中,通通过暗箱箱操作或或采取其其它不正正当手段段而启动动再审程程序的事事情时有有发生。其其次,由由于程序序的非法法定化,使使审查程程序不能能统一和和规范,给给当事人人申诉造造成困难难,使真真正错误误的裁判判不能得得到有效效的纠正正,另一一方面也也使再审审程序的的审查过过程增加加随意性性。(三)再审提提起的时时效期限限规定不不合理民事诉诉讼法规规定,当当事人申申请再审审,应当当在判决决、裁定定发生法法律

17、效力力后2年年内提出出。相对对于德国国、日本本、法国国诉讼法法规定当当事人申申请再审审期限较较短,即即为一个个月或两两个月。6 因此,此此再审期期限过长长。我国国诉讼法法规定法法人申请请强制执执行生效效裁判的的期间为为半年,个个人申请请强制执执行的期期间为一一年。生生效裁判判确定后后,当事事人的权权利义务务基本上上处于确确定状态态,当一一方不履履行义务务时,按按照法律律规定,因因一方申申请即进进入强制制执行阶阶段。执执行程序序完结,当当事人的的权利义义务已经经稳定,人人们便可可按照目目前的状状态从事事生产和和日常生生活。然然而,法法律规定定,只要要在2年年期限内内,均可可申请再再审,一一旦进入

18、入再审,势势必打破破已经稳稳定的生生产、生生活状态态,又引引发已经经平息了了的纠纷纷,故二二年的期期限过长长。而法律律对人民民法院、人人民检察察院提起起再审程程序并无无期限限限制,其其危害更更大。这这种无期期限限制制再审程程序,尤尤其因其其不是基基于当事事人的意意愿而是是由法定定机关提提起再审审程序,导导致引起起再审程程序的随随意。严严重扰乱乱人们的的日常生生活,使使得案件件当事人人违背自自己的意意愿而不不得不再再次被卷卷入诉讼讼中。再再审期限限无限制制,违反反程序效效率原则则,人为为地提高高诉讼经经济成本本,对裁裁判的确确定力是是一种严严重的破破坏。一一宗案件件,如果果为公正正的原因因,在数

19、数十载后后再次启启动再审审程序,其其付出的的代价是是昂贵的的,这本本身有违违效率优优先兼顾顾公平的的理念。(四)再审次次数无限限制,造造成再审审程序混混乱、无无序诉讼法法规定当当事人可可以申请请再审,人人民法院院、 人人民检察察院亦可可以启动动再审程程序,但但没有规规定可以以再审几几次,导导致再审审无终审审。法律律这样规规定的目目的,旨旨在增设设再审的的审级和和次数,认认为案件件审理次次数越多多,就越越能体现现公正。殊殊不知这这是一种种误区,再再审无次次数限制制,只会会增加腐腐败的渠渠道和严严重破坏坏当事人人现有安安定。根根据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司法法解释,人人民检察察院提出出抗诉,法法院再审审维

20、持原原判的,原原提出抗抗诉的检检察院的的上级检检察院再再次抗诉诉的,法法院应当当受理。由由于法律律没有限限制再审审次数,再再审没有有终审,当当事人可可以无限限期无次次数限制制地再审审下去,再再审程序序处于无无序状态态。再审审程序无无序状态态,使再再审主体体滥用再再审权利利,随意意破坏司司法权威威,蔑视视法院的的审判权权,使得得我国二二审终审审制度形形同虚设设,有些些当事人人以此为为合法手手段逃避避经法院院确认的的其应该该承担的的义务。这这种情况况极容易易干扰法法律的正正常秩序序,在一一定程度度上造成成执行难难等问题题。因此,一一个生效效的案件件多次被被重复提提起再审审不仅成成为可能能,而且且在

21、审判判实践中中大量出出现,许许多当事事人往往往在一个个判决生生效两年年后,通通过各种种关系与与途径找找到各级级人民法法院院长长和上级级人民法法院要求求再审,或或者向人人民检察察院提出出申诉要要求检察察机关行行使抗诉诉权。这这种现象象的多次次出现,既既浪费了了各级法法院的人人力、物物力、和和财力等等司法资资源,又又有损于于国家法法律的统统一性和和严肃性性。三、完完善我国国民事再再审制度度的法律律思考(一)重新构构建我国国民事再再审制度度的指导导思想,确确立符合合当事人人目的和和利益的的价值取取向我国民民事再审审程序的的立法指指导思想想是“实实事求是是、有错错必纠”。这这一指导导思想充充分体现现了

22、重视视保护当当事人的的实体权权利,旨旨在使每每个案件件都得到到正确的的处理,使使每个错错误都能能得到彻彻底的纠纠正,使使得参加加诉讼的的当事人人双方都都能获得得公平、公公正的司司法救济济,从而而最终合合理分配配当事人人之间的的权利义义务。这这无疑具具有积极极的意义义和存在在的价值值。然而而,在实实践审判判活动中中,由于于片面地地追求“有有错必纠纠”,过过于偏重重纠正错错案而过过多地牺牺牲裁判判的稳定定性,给给司法权权威带来来了相当当大的危危害。长期以以来,我我国在司司法实践践中强调调以事实实为根据据,苛求求法官所所办案件件达到客客观真实实,这完完全是一一种理念念上的误误导。现现代司法法裁判都都

23、重证据据,人民民法院对对案件事事实的查查明,要要依托于于证据,建建立在对对证据客客观性、关关联性、合合法性的的基础上上,而这这和当事事人搜集集证据,举举证期限限、社会会环境、案案件复杂杂程度等等有很大大的关系系,而且且在实践践中确实实存在大大量事实实无法查查清的案案件。但但既使这这样,法法院仍须须作出判判决,因因为法院院判决的的意义不不仅在于于公正,还还在于稳稳定和调调整紊乱乱了的社社会关系系。77因此此,法官官只能依依据当事事人在诉诉讼阶段段规定的的举证时时限内所所提供的的证据来来进行裁裁判,而而不可能能还原到到案件纠纠纷的每每一个细细节。根根据已有有证据,法法院能够够做到的的也只有有在保障

24、障程序公公正的基基础上做做到相对对的实体体公正,而而不可能能也没有有这个资资本做到到客观真真实。再审程程序的指指导思想想除了“实实事求是是”之外外,还要要求“有有错必纠纠”。如如前所述述,法官官在审理理案件过过程中,是是不可能能完整地地、准确确地弄清清客观事事实的。因因此,并并非所有有错误的的裁判都都值得以以牺牲司司法权威威为代价价去纠正正。我认认为只有有那些涉涉及面积积比较广广,影响响比较大大或不纠纠正将会会造成严严重损失失的案件件,才可可以启动动再审,从从而有限限制地纠纠正生效效裁判的的错误。综上所所述,“实实事求是是、有错错必纠”的的司法理理念具体体存在以以下危害害,首先先,有错错必纠原

25、原则导致致既判力力的弱化化,严重重损害了了裁判的的权威性性和社会会的稳定定性。其其次,“实实事求是是,有错错必纠”是是难以实实现的,有有错必纠纠原则建建立在追追求客观观真实的的基础上上,完全全追求所所谓的客客观真实实,在诉诉讼中很很难做到到,因为为过去的的案件事事实在查查处时总总要受到到时间和和空间的的限制和和制约。因因此这一一原则在在重视保保护当事事人的实实体权利利的同时时,即过过分强调调了个案案的实体体公正,而而忽略了了程序公公正,在在追求绝绝对公正正的同时时即忽略略了诉讼讼成本和和诉讼效效率,严严重破坏坏了司法法的权威威性和稳稳定性,这这明显是是“重实实体、轻轻程序”的的传统观观念的体体

26、现。1、从从“有错错必纠”到到“有错错可纠”理理念的更更新民事再再审程序序的指导导思想是是要求在在实事求求是的基基础上做做到有错错必纠,“有有错必纠纠”是以以“实事事求是”为为前提条条件的,如如果审判判不是实实事求是是,那么么有错就就必须纠纠正。前前面已经经论述过过,法官官审理的的案件,不不可能每每一个案案件都可可以在实实事求是是的基础础上做到到客观真真实。因因此,应应给一贯贯坚持的的“有错错必究”再再审指导导思想重重新定位位,并非非所有错错误的裁裁判都值值得以牺牺牲司法法权威和和效率去去纠正。然然而,实实行“有有错可纠纠”可以以有效地地解决此此问题。确立“有有错可纠纠”的司司法理念念,意味味

27、着只有有当生效效裁判存存在有依依据法律律规定应应当且必必须纠正正错误时时,才可可以启动动再审。对对于哪些些案件可可以启动动再审,哪哪些案件件不可以以启动再再审或者者通过其其它方法法来解决决,法律律应有一一个明确确的规定定,如对对于那些些影响比比较大,涉涉案范围围比较广广,社会会危害性性比较大大或者不不纠正该该错误将将会受到到难以弥弥补的损损失等案案件,法法院可以以进行纠纠正。在在此理念念下,生生效的裁裁判的既既判力得得到最大大程度的的维护,当当事人的的合法权权益也依依法得到到保护。2、从从实事求求是所追追求的“客客观真实实”到“相相对真实实”的理理念更新新在民事事诉讼活活动中,要要查清的的事实

28、都都是过去去发生的的情况,无无论法官官还是律律师都没没有亲身身经历过过,因此此需要依依靠一系系列的取取证、质质证和认认证的诉诉讼活动动来确定定它。审审判案件件在很大大程度上上就是让让与事件件无关的的人通过过调查取取证来查查证案件件真实情情况的过过程。然然而,在在这个调调查的过过程中,由由于案件件中各种种证据的的情况错错综复杂杂,人民民对证据据的收集集会受到到时间、空空间等客客观环境境的制约约和影响响。从而而,就决决定了对对案件事事实的追追求只能能是接近近于事实实真相,无无法达到到再现事事实真相相的程度度。因此此,法院院在审理理案件时时所做出出的裁判判只要是是在程序序公正和和运用现现有证据据的基

29、础础上,做做到案件件的相对对真实也也就足够够了。(二)再审程程序发动动主体方方面的改改革与完完善1、法法院不能能提起再再审程序序法院作作为再审审程序的的启动主主体是十十分不合合理的,首首先法院院主动提提起再审审有损生生效判决决的既判判力。对对于法院院来说,民民事判决决一经发发生效力力,便不不得任意意变更或或者撤销销。88民诉诉法规定定,上级级人民法法院对下下级人民民法院的的已经发发生法律律效力的的裁判,认认为事实实不清,认认定案件件事实主主要证据据不足,确确有错误误的案件件,可以以提审或或者指令令下级人人民法院院再审。另另外,原原审人民民法院院院长发现现已生效效的裁判判确有错错误,可可以提交交

30、审判委委员会讨讨论决定定再审。从从这可以以看出,法法院对法法院裁判判既判力力的破坏坏性。其其实,虽虽然再审审程序的的审判对对象是由由法院做做出的裁裁判,但但并不表表明法院院就有启启动再审审的责任任,此规规定之初初衷可能能是勇于于自我纠纠正,但但其实纯纯属多余余。因为为一个错错误生效效裁判的的最直接接受害者者并非法法院,而而是一方方当事人人,因而而,该当当事人是是最有可可能发现现错判而而提起再再审,如如果其不不提起再再审,那那也是对对自己权权利的处处分。另另外,实实践表明明,由法法院提起起再审的的案件大大多来源源于当事事人的申申诉,很很大程度度上是基基于一方方当事人人对利益益分配的的不认可可,很

31、少少由法院院自身发发现而提提起,因因此取消消法院的的主动权权自然也也不会对对再审程程序造成成什么损损害。2、弱弱化检察察院抗诉诉权法律规规定检察察院对于于确有错错误的生生效裁判判,可以以以抗诉诉的方式式依职权权发动再再审。但但对抗诉诉的范围围规定过过于宽泛泛。民事事诉讼是是平等主主体之间间因财产产关系和和人身关关系所提提起的诉诉讼,若若检察院院对于当当事人之之间的私私权关系系的裁判判也进行行抗诉,无无疑是在在支持一一方当事事人,为为一方当当事人服服务,运运用国家家权力与与另一方方当事人人打官司司,必然然造成当当事人诉诉讼权利利和地位位不平等等。同时时也是对对一方当当事人权权利的干干预,当当事人

32、为为了息事事宁人,在在某些方方面做出出相关的的让步,检检察院的的强制性性介入有有违当事事意愿。因此,只只能适当当赋予检检察院再再审启动动权。一一般来说说,对于于那些原原裁判结结果涉及及到国家家和集体体利益或或有关社社会公共共利益的的民事案案件才可可提起抗抗诉。市市场经济济承认不不同社会会团体、单单位和个个人存在在各自的的利益。如如果民事事诉讼中中平等主主体间的的民事纠纠纷涉及及到国家家利益、公公共利益益,如涉涉及国有有资产处处置、与与环境污污染有关关的公害害问题、假假借维护护私权之之名肆意意侵吞国国家利益益或公共共利益的的纠纷,就需要要国家权权力的干干预。9因因此,在在这些情情况下特特别需要要

33、检察机机关的强强制性介介入。3、强强化当事事人直接接提起再再审的权权利再审程程序的启启动直接接影响当当事人的的实体权权利和程程序权利利,因当当事人对对生效裁裁判不服服,享有有申诉的的权利。但但长期以以来,当当事人的的申诉一一直得不不到应有有的对待待,甚至至受到漠漠视。为为此,应应借鉴国国外立法法,将当当事人申申请再审审的权利利,按照照诉权的的模式重重新定位位,确立立以当事事人权利利为主导导的理念念,将当当事人申申请再审审的行为为上升为为一种实实体诉权权。110诉讼活活动的主主体是当当事人,在在程序的的设置上上,就应应充分体体现当事事人的主主体地位位,积极极发挥当当事人在在程序运运动中的的主导作

34、作用,这这不仅反反映在第第一审和和第二审审程序中中,再审审程序亦亦应如此此。况且且再审程程序的启启动直接接关系到到当事人人之间既既定权利利义务的的变更,自自然当事事人是最最有资格格提起再再审程序序的主体体。为此此,许多多学者主主张在我我国建立立“再审审之诉”。再审之之诉就是是主张再再审程序序的提起起主要由由当事人人进行,当当事人的的诉讼权权利是提提起再审审程序的的基础和和前提,法法院的审审判权力力是为当当事人行行使诉讼讼权力的的需要而而设定的的一种诉诉讼程序序。111它它与起诉诉、上诉诉一样,是是当事人人申请再再审诉权权的具体体体现。诉是当当事人因因民事权权益发生生争议而而向法院院提出司司法保

35、护护的一种种意思表表示。一一般认为为,诉的的要素包包括当事事人、诉诉讼标的的及诉讼讼理由。严严格来说说,我国国的再审审制度并并不具备备诉的构构成要件件。然而而随着我我国司法法制度的的改革与与发展,在在我国建建立再审审之诉的的必要性性主要表表现在:其一,符符合审判判公开的的原则。对对再审之之诉除特特殊原因因外,应应开庭公公开审理理。审判判公开是是审判结结果公正正的重要要保障。再再审之诉诉均按照照立案、受受理、审审判、送送达等诉诉讼程序序来进行行,按照照有关法法律的规规定,公公开而透透明,透透明度比比较高,有有效避免免暗箱操操作。其二,可可以防止止法院职职权的滥滥用。将将申请再再审上升升为再审审之

36、诉,使使其纳入入诉的范范围,由由于法律律赋予当当事人提提起再审审之诉的的权利,它它可以直直接引起起审判活活动,法法院必须须对再审审之诉作作出受理理或不予予受理的的裁定,扭扭转了当当事人申申请再审审要取决决于法院院是否立立案的被被动局面面。法院院经审查查,只要要当事人人的再审审之诉符符合法定定条件,法法院就必必须予以以立案进进行审查查,有效效地解决决了法院院司法腐腐败、诉诉审分离离和先定定后审的的难题。其三,与与其它国国家保持持一致。综综观大陆陆法系国国家,德德国、法法国、日日本的民民事诉讼讼法均适适用了再再审之诉诉的概念念,并且且设置了了完整的的程序。12(三)对民事事再审程程序应做做出明确确

37、的规定定首先,应应明确规规定审查查的主体体,由合合议庭决决定是否否立案。我我国现行行民事诉诉讼法对对再审申申请的审审查程序序未作明明确的规规定。司司法实践践是对当当事人的的申请,由由立案庭庭的人员员,进行行审查后后提出是是否立案案意见报报庭长审审核,再再由院长长审批。13其实,此此种方法法欠妥,因因为再审审所针对对的对象象是生效效的裁判判,应慎慎重立案案,以合合议庭审审查为宜宜。其次次,应规规定审查查的方式式。对于于检察院院发动再再审,程程序不变变。对于于当事人人申请再再审,应应规定必必须以书书面诉状状形式。对对于不符符合法定定条件的的,应用用通知书书驳回申申请,并并说明理理由。对对于受理理申

38、请的的,还应应通知被被申请人人。另外外,明确确再审审审判方式式应以开开庭审理理为主。开开庭审理理体现着着公开、公公平、公公正的原原则,能能在一定定程度上上有效避避免法官官搞“暗暗箱操作作”。并并且往往往再审案案件比较较复杂,当当事人之之间矛盾盾较深,当当事人也也比较更更加关注注,因此此为确保保案件质质量应以以开庭审审理为主主。(四)严格限限定再审审次数和和诉讼时时效1、再再审案件件应以一一次终审审为原则则再审程程序是一一种救济济程序,以以追求司司法公正正为目的的,但不不宜多次次,重复复使用,应应起到及及时解决决纠纷的的作用。就就诉讼过过程而言言,再审审程序不不是一种种普通和和必经程程序,而而是

39、一种种特殊程程序,它它是对错错误裁判判的一种种补救,这这种补救救应当是是有条件件、有限限制的,不不应当是是无止境境的,否否则不利利于民事事权利义义务关系系的稳定定。一个个案件经经过一审审、二审审、再审审,甚至至次数更更多,翻翻来倒去去,这表表面上看看来似乎乎是有错错必纠,实实际上是是十分有有害的。法法院在审审理案件件过程中中极为慎慎重,审审理要经经过复查查阶段,应应当说,经经过再审审已经足足以保证证案件能能够得到到正确处处理。同同时,实实行一审审终审,有有利于在在实现公公正的前前提下提提高诉讼讼效率。2、提提起再审审程序的的诉讼时时效问题题我国民民诉法规规定,当当事人申申请再审审,应当当在判决决裁定发发生法律律效力后后两年内内提出。但但是在司司法实践践中却常常常出现现当事人人明知裁裁判公正正、合法法,却不不断申请请再审,甚甚至利用用再审故故意拖延延时间,延延缓执行行等问题题。给法法院的再再审立案案工作造造成了很很大的压压力,同同时也造造成了诉诉讼资源源的极大大浪费。因因此,应应该缩短短当事人人申请再再审的期期限。可可借鉴日日本、法法国,当当事人提提起再审审的时限限为一至至三个月月。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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