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HSE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1)ihs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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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国家法律部部分序号名称实施日期应遵守的条款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9年3月15日修正)1999-3-15第5条、第5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第133条至第140条、第146条、第244条、第245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全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第1条、第2条、第4条、第5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全文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4-1全文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年修正)1996-5-15全文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全文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全文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4-1全文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全文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全文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全文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全文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全文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1-1全文1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7-1全文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

3、990-4-1全文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全文2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全文2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98年修正)1998-7-1全文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全文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全文2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98年修正)1999-1-1全文2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2001-10-27全文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全文2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1-1全文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全文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9-1全文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4、全生产法2002-11-1全文3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全文3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全文3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1-5-1全文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1-1全文3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7-1全文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9年修正)第14条、第15条3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93版本)全文3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4-1全文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153条至第158条、第269条至287条、第383条、第384条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六条、第122条至第126条4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3-1全文国家法律部部分一、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宪法(摘摘录)第五条国家维护护社会主义义法制的统统一和尊严严。一切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和地地方性法规规都不得同同宪法相抵抵触。一切切国家机关关和武装力力量、各政政党和各社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事业组织都都必须遵守守。宪法和和法律。一一切违反宪宪法和法律律的行为,必必须予以追追究。任何组织或或者个人都都不得有超超越宪法和和法律的特特权。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实行依依法治国,建建设社会主主义法治国国家。第五十三条条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公民必须须遵守宪法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6、二、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刑法(摘摘录)第一百三十十三条违反交通通运输管理理法规,因因而发生重重大事故,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者使公私财财产遭受重重大损失的的,处三年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或者者拘役;交交通运输肇肇事后逃逸逸或者有其其他特别恶恶劣情节的的,处三年年以上七年年以下有期期徒刑;因因逃逸致人人死亡的,处处七年以上上有期徒刑刑。第一百三十十四条工厂、矿矿山、林场场、建筑企企业或者其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位的职工,由由于不服管管理、违反反规章制度度,或者强强令工人违违章冒险作作业,因而而发生重大大伤亡事故故或者造成成其他严重重后果的,处处三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或者拘役役;情节特特别恶劣的的,处三年年以上七

7、年年以下有期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十五条工厂、矿矿山、林场场、建筑企企业或者其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位的劳动安安全设施不不符合国家家规定,经经有关部门门或者单位位职工提出出后,对事事故隐患仍仍不采取措措施,因而而发生重大大伤亡事故故或者造成成其他严重重后果的,对对直接责任任人员,处处三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或者拘役役;情节特特别恶劣的的,处三年年以上七年年以下有期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十六条违反爆炸炸性、易燃燃性、放射射性、毒害害性、腐蚀蚀性物品的的管理规定定,在生产产、储存、运输、使使用中发生生重大事故故,造成严严重后果的的,处三年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后后果特别严严重的,处处三年以上上七年以下下有期

8、徒刑刑。第一百三十十七条建设单位位、设计单单位、施工工单位、工工程监理单单位违反国国家规定,降降低工程质质量标准,造造成重大安安全事故的的,对直接接责任人员员,处五年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并处罚金;后果特别别严重的,处处五年以上上十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并处罚罚金。第一百三十十八条明知校舍舍或者教育育教学设施施有危险,而而不采取措措施或者不不及时报告告,致使发发生重大伤伤亡事故的的,对直接接责任人员员,处三年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后后果特别严严重的,处处三年以上上七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第一百三十十九条违反消防防管理法规规,经消防防监督机构构通知采取取改正措施施而拒绝执执行,造成成严

9、重后果果的,对直直接责任人人员,处三三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或或者拘役;后果特别别严重的,处处三年以上上七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第一百四十十条生产者者、销售者者在产品中中掺杂、掺掺假,以假假充真,以以次充好或或者以不合合格产品冒冒充合格产产品,销售售金额五万万元以上不不满二十万万元的,处处二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或者拘役役,并处或或者单处销销售金额百百分之五十十以上二倍倍以下罚金金;销售金金额二十万万元以上不不满五十万万元的,处处二年以上上七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并处销销售金额百百分之五十十以上二倍倍以下罚金金;销售金金额五十万万元以上不不满二百万万元的,处处七年以上上有期徒刑刑,并处销销售金额百百分之五十

10、十以上二倍倍以下罚金金;销售金金额二百万万元以上的的,处十五五年有期徒徒刑或者无无期徒刑,并并处销售金金额百分之之五十以上上二倍以下下罚金或者者没收财产产。第一百四十十六条生产不符符合保障人人身、财产产安全的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的电器、压力容器器、易燃易易爆产品或或者其他不不符合保障障人身、财财产安全的的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的产品品,或者销销售明知是是以上不符符合保障人人身、财产产安全的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的产品,造造成严重后后果的,处处五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并处销销售金额百百分之五十十以上二倍倍以下罚金金;后果特特别严重的的,处五年年以上有期期徒刑,并并处销售金金额百分之之五十以上上二

11、倍以下下罚金。第二百四十十四条用人单位位违反劳动动管理法规规,以限制制人身自由由方法强迫迫职工劳动动,情节严严重的,对对直接责任任人员,处处三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或者拘役役,并处或或者单处罚罚金。第二百百四十五条条非法搜搜查他人身身体、住宅宅,或者非非法侵入他他人住宅的的,处三年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或者者拘役。三、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刑法修正正案(二)为了惩治毁毁林开垦和和乱占滥用用林地的犯犯罪,切实实保护森林林资源,将将刑法第三三百四十二二条修改为为:“违反土土地管理法法规,非法法占用耕地地、林地等等农用地,改改变被占用用土地用途途,数量较较大,造成成耕地、林林地等农用用地大量毁毁坏的,处处五年以下

12、下有期徒刑刑或者拘役役,并处或或者单处罚罚金。”四、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刑法修正正案(四)(摘摘录)1、在第一一百五十二二条中增加加一款作为为第二款:“逃避海关关监管将境境外固体废废物、液态态废物和气气态废物运运输进境,情情节严重的的,处五年年以下有期期徒刑,并并处或者单单处罚金;情节特别别严重的,处处五年以上上有期徒刑刑,并处罚罚金。”2、将刑法法第一百五五十五条修修改为:“下列行为为,以走私私罪论处,依依照本节的的有关规定定处罚:(一一)直接向向走私人非非法收购国国家禁止进进口物品的的,或者直直接向走私私人非法收收购走私进进口的其他他货物、物物品,数额额较大的;(二)在在内海、领领海、界河河

13、、界湖运运输、收购购、贩卖国国家禁止进进出口物品品的,或者者运输、收收购、贩卖卖国家限制制进出口货货物、物品品,数额较较大,没有有合法证明明的。”4、刑刑法第二百百四十四条条后增加一一条,作为为第二百四四十四条之之一:“违反劳动动管理法规规,雇用未未满十六周周岁的未成成年人从事事超强度体体力劳动的的,或者从从事高空、井下作业业的,或者者在爆炸性性、易燃性性、放射性性、毒害性性等危险环环境下从事事劳动,情情节严重的的,对直接接责任人员员,处三年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别严重的,处处三年以上上七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并处罚罚金。“有前款款行为,造造成事故,又又构成其他他犯罪的

14、,依依照数罪并并罚的规定定处罚。”5、将刑法法第三百三三十九条第第三款修改改为:“以原料利利用为名,进进口不能用用作原料的的固体废物物、液态废废物和气态态废物的,依依照本法第第一百五十十二条第二二款、第三三款的规定定定罪处罚罚。”五、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护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护和改善生生活环境与与生态环境境,防治污污染和其他他公害,保保障人体健健康,促进进社会主义义现代化建建设的发展展,制定本本法。 第第二条本法所称称环境,是是指影响人人类生存和和发展的各各种天然的的和经过人人工改造的的自然因素素的总体,包包括大气、水、海洋洋、土地、矿藏、森森林、草原原、野生生生物、自然然遗迹、人

15、人文遗迹、自然保护护区、风景景名胜区、城市和乡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适用于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领域和和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管管辖的其他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制定的环境境保护规划划必须纳入入国民经济济和社会发发展计划,国国家采取有有利于环境境保护的经经济、技术术政策和措措施,使环环境保护工工作同经济济建设和社社会发展相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鼓励环境保保护科学教教育事业的的发展,加加强环境保保护科学技技术的研究究和开发,提提高环境保保护科学技技术水平,普普及环境保保护的科学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单位和个人人都有保护护环境的义义务,并有有权对污染染和破坏环环境的单位位和个人进进行检举和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

16、院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对全全国环境保保护工作实实施统一监监督管理。 县级级以上地方方人民政府府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对对本辖区的的环境保护护工作实施施统一监督督管理。 国家海海洋行政主主管部门、港务监督督、渔政渔渔港监督、军队环境境保护部门门和各级公公安、交通通、铁道、民航管理理部门,依依照有关法法律的规定定对环境污污染防治实实施监督管管理。 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的土地、矿产、林林业、农业业、水利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依照照有关法律律的规定对对资源的保保护实施监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护和改善环环境有显著著成绩的单单位和个人人,由人民民政府给予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

17、院院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制定定国家环境境质量标准准。 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府对国家环环境质量标标准中未作作规定的项项目,可以以制定地方方环境质量量标准,并并报国务院院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备案案。 第十条国务院院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根据据国家环境境质量标准准和国家经经济、技术术条件,制制定国家污污染物排放放标准。 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对国家家污染物排排放标准中中未作规定定的项目,可可以制定地地方污染物物排放标准准;对国家家污染物排排放标准中中已作规定定的项目,可可以制定严严于国家污污染物排放放标准的地地方污染物物排放标准准。地方污污染物排放放标准须报报国务院环

18、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备案。 凡是是向已有地地方污染物物排放标准准的区域排排放污染物物的,应当当执行地方方污染物排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条国务院院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建立立监测制定定,制定监监测规范,会会同有关部部门组织监监测网络,加加强对环境境监测的管管理。 国务院和和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的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应当定定期发布环环境状况公公报。 第第十二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会同有有关部门对对管辖范围围内的环境境状况进行行调查和评评价,拟订订环境保护护规划,经经计划部门门综合平衡衡后,报同同级人民政政府批准实实施。 第第十三条建设污污染环

19、境的的项目,必必须遵守国国家有关建建设项目环环境保护管管理的规定定。 建建设项目的的环境影响响报告书,必必须对建设设项目产生生的污染和和对环境的的影响作出出评价,规规定防治措措施,经项项目主管部部门预审并并依照规定定的程序报报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批准准。环境影影响报告书书经批准后后,计划部部门方可批批准建设项项目设计任任务书。 第十四条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或或者其他依依照法律规规定行使环环境监督管管理权的部部门,有权权对管辖范范围内的排排污单位进进行现场检检查。被检检查的单位位应当如实实反映情况况,提供必必要的资料料。检查机机关应当为为被检查的的单位保守守技术秘密

20、密和业务秘秘密。第十五条条跨行政政区的环境境污染和环环境破坏的的防治工作作,由有关关地方人民民政府协商商解决,或或者由上级级人民政府府协调解决决,作出决决定。第三章保护和改改善环境第十六六条地方各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对本辖区区的环境质质量负责,采采取措施改改善环境质质量。第十七条条各级人人民政府对对具有代表表性的各种种类型的自自然生态系系统区域,珍珍稀、濒危危的野生动动植物自然然分布区域域,重要的的水源涵养养区域,具具有重大科科学文化价价值的地质质构造、著著名溶洞和和化石分布布区、冰川川、火山、温泉等自自然遗迹,以以及人文遗遗迹、古树树名木,应应当采取措措施加以保保护,严禁禁破坏。第十八八条

21、在国务务院、国务务院有关主主管部门和和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划定的的风景名胜胜区、自然然保护区和和其他需要要特别保护护的区域内内,不得建建设污染环环境的工业业生产设施施;建设其其他设施,其其污染物排排放不得超超过规定的的排放标准准。已经建建成的设施施,其污染染物排放超超过规定的的排放标准准的,限期期治理。第十九九条开发利利用自然资资源,必须须采取措施施保护生态态环境。第二十十条各级人人民政府应应当加强对对农业环境境的保护,防防治土壤污污染、土地地沙化、盐盐渍化、贫贫瘠化、沼沼泽化、地地面沉降和和防治植被被破坏、水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竭、种源灭灭绝以及其其他生态失失调现象的的发生和发发展

22、,推广广植物病虫虫害的综合合防治,合合理使用化化肥、农药药及植物生生长激素。第二十十一条国务院和和沿海地方方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当当加强对海海洋环境的的保护。向向海洋排放放污染物、倾倒废弃弃物,进行行海岸工程程建设和海海洋石油勘勘探开发,必必须依照法法律的规定定,防止对对海洋环境境的污染损损害。第二十二二条制定城城市规划,应应当确定保保护和改善善环境的目目标和任务务。第二十十三条城乡建设设应当结合合当地自然然环境的特特点,保护护植被、水水域和自然然景观,加加强城市园园林、绿地地和风景名名胜区的建建设。第四章防治环境境污染和其其他公害第二十十四条产生环境境污染和其其他公害的的单位,必必须把环境境保护

23、工作作纳入计划划,建立环环境保护责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效措施,防防治在生产产建设或者者其他活动动中产生的的废气、废废水、废渣渣、粉尘、恶臭气体体、放射性性物质以及及噪声、振振动、电磁磁波辐射等等对环境的的污染和危危害。第二十五五条新建工工业企业和和现有工业业企业的技技术改造,应应当采取资资源利用率率高、污染染物排放量量少的设备备和工艺,采采用经济合合理的废弃弃物综合利利用技术和和污染物处处理技术。第二十十六条建设项目目中防治污污染的设施施,必须与与主体工程程同时设计计、同时施施工、同时时投产使用用。防治污污染的设施施必须经原原审批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的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验收合格格后,该建建

24、设项目方方可投入生生产或者使使用。防治治污染的设设施不得擅擅自拆除或或者闲置,确确有必要拆拆除或者闲闲置的,必必须征得所所在地的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同意。第二十十七条排放污染染物的企业业事业单位位,必须依依照国务院院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的规规定申报登登记。第二十八八条排放污污染物超过过国家或者者地方规定定的污染物物排放标准准的企业事事业单位,依依照国家规规定缴纳超超标准排污污费,并负负责治理。水污染防防治法另有有规定的,依依照水污染染防治法的的规定执行行。征收的的超标准排排污费必须须用于污染染的防治,不不得挪作他他用,具体体使用办法法由国务院院规定。第二十九九条对造成成环境严重重污染

25、的企企业事业单单位,限期期治理。中中央或者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府直接管辖辖的企业事事业单位的的限期治理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决决定。市、县或者市市、县以下下人民政府府管辖的企企业事业单单位限期治治理,由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决定定。被限期期治理的企企业事业单单位必须如如期完成治治理任务。第三十十条禁止引引进不符合合我国环境境保护规定定要求的技技术和设备备。第三十十一条因发生事事故或者其其他突然性性事件,造造成或者可可能造成污污染事故的的单位,必必须立即采采取措施处处理,及时时通报可能能受到污染染危害的单单位和居民民,并向当当地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和和有关部门门报告,接接

26、受调查处处理。可能能发生重大大污染事故故的企业事事业单位,应应当采取措措施,加强强防范。第三十十二条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在环境境受到严重重污染威胁胁居民生命命财产安全全时,必须须立即向当当地人民政政府报告,由由人民政府府采取有效效措施,解解除或者减减轻危害。第三十十三条生产、储储存、运输输、销售、使用有毒毒化学物品品和含有放放射性物质质的物品,必必须遵守国国家有关规规定,防止止污染环境境。第三十十四条任何单位位不得将产产生严重污污染的生产产设备转移移给没有污污染防治能能力的单位位使用。第五章章法律责责任第三十十五条违反本法法规定,有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环环境保护

27、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或者其其他依照法法律规定行行使环境监监督管理权权的部门可可以根据不不同情节,给给予警告或或者处以罚罚款:(一一)拒绝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或者其其他依照法法律规定行行使环境监监督管理权权的部门现现场检查或或者在被检检查时弄虚虚作假的。(二)拒拒绝或者谎谎报国务院院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规定定的有关污污染物排放放申报事项项的。(三三)不按国国家规定缴缴纳超标准准排污费的的。(四)引引进不符合合我国环境境保护规定定要求的技技术和设备备的。(五五)将产生生严重污染染的生产设设备转移给给没有污染染防治能力力的单位使使用的。第三十十六条建设项目目的防治污污染设施没没有建成或或者没有

28、达达到国家规规定的要求求,投入生生产或者使使用的,由由批准该建建设项目的的环境影响响报告书的的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停止生产产或者使用用,可以并并处罚款。第三十十七条未经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同意,擅擅自拆除或或者闲置防防治污染的的设施,污污染物排放放超过规定定的排放标标准的,由由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责令令重新安装装使用,并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

29、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30、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31、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四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

32、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

33、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

34、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

3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第七条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第八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第九条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

36、境质量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第十条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

37、纳倾倒费。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

38、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39、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十八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

40、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1、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42、;(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

43、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

44、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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