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118-202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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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DB22/T 5118-2022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2年 05月 19 日 2022 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 告 第 598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标准等 5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标准住宅工

2、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薄灰缝墙体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1152022、DB22/T 51162022、DB22/T 51172022、DB22/T 51182022、DB22/T 51192022,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DB22/T 1382015、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规程 DB22/JT 143201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JT 1272017 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 5

3、 月 19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21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函2021171 号)要求,由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JT 127-2017 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管理职责、工程资料管理、基本建设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附录。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按照国家标准将原附录 A 监理资料用表改为基本建设文件、原附录 B 改为监理资料用表、原附录 C 改为施工资料用表,调整了附录 H 的资料归档范围。2、增设

4、章节“管理职责”及“基本建设文件”。3、施工技术资料中增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施工进度资料中增加了工程停工报审表,施工管理及监理管理资料中增加了人员变更表格等。4、施工过程记录资料中增设钢结构焊接、变形检查表等。5、质量验收资料增设样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验收程序及验收人员。6、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电子化的通知(吉建办202124 号),对原标准中关于工程档案电子化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

5、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寄送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19 号,邮编 13004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吉林双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郭 剑 武 术 程怀军 孙书河 李俊阳 张海萍 由 焱 池晓萍 刘建华

6、 高亚军 李永红 浦建华 胡文武 王德策 郑延舒 丁宝杰 姚 彬 许 峰 许庆刚 刘淑芬 荣冠华 娄 群 江 鹏 黄 晴 张 利 齐大伟 娄 宇 温立军 冯 键 陈东辉 李子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李登宇 孙彦波 张 淼 闫 宇 黄艳丽 王文良 目目 次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4 4 管理职责.6 4.1 建设单位.6 4.2 勘察、设计单位.6 4.3 监理单位.7 4.4 施工单位.7 4.5 检测单位.7 4.6 其他单位.8 5 工程资料管理.9 5.1 工程资料分类.9 5.2 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9 5.3 工程资料编号.10 5.4

7、工程资料组卷、装订.11 5.5 工程资料归档、验收与移交.12 6 基本建设文件.14 7 监理资料.18 7.1 监理管理资料.18 7.2 进度控制资料.19 7.3 质量控制资料.19 7.4 造价控制资料.20 7.5 合同管理资料.20 7.6 监理竣工验收资料.21 8 施工资料.22 8.1 施工管理资料.22 8.2 施工技术资料.23 8.3 施工进度和造价及合同资料.24 8.4 施工物资质量证明资料.24 8.5 施工记录资料.25 8.6 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资料.28 8.7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33 8.8 施工验收资料.33 9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35 9.1 竣工

8、验收文件.35 9.2 竣工结算文件.35 9.3 工程声像资料.35 10 竣工图.37 附录 A 基本建设文件.39 附录 B 监理资料用表.41 附录 C 施工资料用表.77 附录 D 竣工图.252 附录 E 工程竣工文件用表.256 附录 F 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索引.264 附录 G 室外工程的划分.277 附录 H 建筑工程资料归档范围.278 本标准用词说明.299 引用标准名录.300 附:条文说明.301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资料的编制质量及水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1.0.3

9、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资料 engineering document 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简称工程资料。2.0.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建筑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engineering preparatory stage document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

10、包括立项、审批、用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文件。2.0.4 监理资料 supervision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2.0.5 施工资料 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2.0.6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s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2.0.7 竣工验收文件 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2.0.8 工程档案 engineering files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11、、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2.0.9 组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2.0.10 归档 archiving 3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2.0.11 工程电子文件 engineering electronic records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字代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记录和反映项目建设及管理各项活动的文件。2.0.12 建筑工程声像资料 engineering audio-visual

12、 records 在建筑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用照片、光盘、硬盘等记载的声音、图片和影像等历史记录。2.0.13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urban-rural development archives organization 管理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以及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2.0.14 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acceptance certificate of project archives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到建设单位所移交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档案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的档案交接文据。4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各参建

13、单位应健全工程资料管理体系,工程资料应由相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编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3.0.2 工程各参建单位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立卷,并按规定及时移交;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齐全、有效。3.0.3 对于全过程咨询及工程总承包项目参照本标准相应条款执行,本标准没有涉及的内容参照相关标准执行。3.0.4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资料用表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2 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3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

14、图表整洁、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字盖章手续完备。3.0.5 提供的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认,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0.6 工程资料用表印章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表格中有公章字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2 表格中有盖章字样的,可加盖项目机构章;3 图纸会审记录、洽商记录、地基验槽记录、试成桩试验报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相关负责人签认后可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统一加盖公章;4 电子文件中涉及到项目机构章的,可用单位公章代替。3.0.7 电子文件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子文件的形成应同步收集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的原生电子 5 文件,纸

15、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归档内容应相符,所载内容应真实可靠。通过相关系统直接形成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原生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化竣工图纸),且应当备份,备份文件由建设单位提供,电子文件内容应与纸质文件一致;2 数字化电子文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纸质城建档案数字化标准DB22/T 5033的相关规定;3 电子文件其他要求尚应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的有关标准。3.0.8 联合验收应按照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进行办理。3.0.9 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工程档

16、案。6 4 管理职责 4.1 建设单位 4.1.1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收集和整理基本建设文件,汇总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进行组卷归档,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4.1.2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和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内容。如果对工程资料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规定。4.1.3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4.1.4 建设单位应向各参建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

17、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有效。4.1.5 建设单位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将建筑信息竣工模型做为电子档案的一部分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4.2 勘察、设计单位 4.2.1 对需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和签认的工程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4.2.2 设计单位应在开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答疑。4.2.3 设计单位应完善重大设计变更程序及交底工作。7 4.2.4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4.3 监理单位 4.3.1 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

18、319及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工程资料进行管理。4.3.2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相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资料审查,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预验收。4.3.3 监理单位应整理、分类汇总、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资料。4.4 施工单位 4.4.1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提交工程竣工报告。4.4.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并向建设单位移交。4.4.3 分包单位应将形成的施工资料整理、组卷后移交

19、施工总承包单位。4.4.4 施工单位应整理、分类汇总、按规定组卷、形成施工资料。4.5 检测单位 4.5.1 检测单位应出具真实、完整的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建立检(试)验报告存档记录,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4.5.2 检测单位应配合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将所形成的相关资料归入工程档案。8 4.6 其他单位 4.6.1 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使用方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提供开盘鉴定记录。4.6.2 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应向使用方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4.6.3 钢结构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时,生产单位应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9 5 工程资

20、料管理 5.1 工程资料分类 5.1.1 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五大类。5.1.2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拆迁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基本信息七类。5.1.3 监理资料可分为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和监理竣工验收资料六类。5.1.4 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和造价及合同资料、施工物资质量证明资料、施工记录资料、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资料、施工质量资料、施工验收资料八类。5.1.5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文件

21、、竣工结算文件、工程声像资料、其他工程文件四类。5.1.6 竣工图包括建筑、结构、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等专业图纸。5.2 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 5.2.1 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应满足工程实际情况的深度及广度要求,资料用表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5.2.2 工程资料在完成编制单位内部审核及审批流程后,报相关参建方验收,签字后留存。10 5.3 工程资料编号 5.3.1 基本建设文件宜按文件类别和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建设单位进行编号,编号宜由表号和顺序号两组代号组成,表号为 A,如 A.0.1。5.3.2 监理资料编号宜符合下列规定:1 编号宜由表号和顺序号两组代号组成,表号与顺序

22、号之间应用横线隔开;2 表号是附录 B中监理资料用表的表号;3 顺序号:按形成时间的顺序编号,如图 5.3.2。旁站记录 编 号 B.3.1 1 图 5.3.2 监理资料编号示意图 5.3.3 施工资料编号宜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资料编号由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表号、顺序号 4组代号组成,组与组之间应用横线隔开;2 表号是附录 C施工资料用表的表号;3 顺序号:按形成时间的顺序编号,如图 5.3.3;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02 01-C.7.1-1 图 5.3.3 施工资料编号示意图 1.表号 2.顺序号 1.分部工程代号 2.子分部工程代号 3.资料类别及表号 4.顺序

23、号 11 4 属于单位工程整体管理内容的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用“00”代替;5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施工物资用在两个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填写。5.3.4 施工资料表格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应按附录 F填写。5.4 工程资料组卷、装订 5.4.1 工程资料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内在联系;2 工程资料组卷应按照单位工程单独组卷,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可按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组卷;4 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5

24、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6 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5.4.2 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当采用装订形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2 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3 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卷厚度不宜超过 20mm,图纸卷厚度不宜超过 50mm;4 资料组卷装订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相关规定。12 5.5 工程资料归档、验收与移交 5.5.1 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资料归档范围应符合本标准 5.1节的规定;2 归档资料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符合本标准 5.4 节的规定。5.5.2 电子文件归档应满足建设工程文

25、件归档与移交有关标准的要求。5.5.3 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或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后进行;2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5.5.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收集齐全工程资料并整理组卷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资料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5.5.5 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四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由当地运营单位保管(由建设单位提供),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套由各参建单位按照附录

26、 H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自行保存。5.5.6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各单位并应按附录 H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的要求,将相应资料整理组卷后,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保存。5.5.7 工程资料验收与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未列入联合验收审批平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资料;列入联合验收审批平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联合验收承诺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 13 收审查合格后,双

27、方签字、盖章,办理移交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2 停建、缓建工程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档案,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筑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14 6 基本建设文件 6.0.1 基本建设文件应包括立项决策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其他文件等。6.0.2 基本建设文件可按图 6.0.2的流程形成。6.0.3 立项决策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关于立项的会议纪要、相关批示,专家对项目的有关建议文件,项目评估研究资料,绿色建筑审查文件等。6.0.4 建设用

28、地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件等。6.0.5 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验线合格文件,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图及说明,设计计算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回复意见,竣工图设计单位审查意见等。6.0.6 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应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等。6.0.7 开工文件应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施工安全报监手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

29、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承诺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信息表等。6.0.8 商务文件应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文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等。6.0.9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 15 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室内(外)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规划、住建

30、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等。6.0.10 其他文件应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原貌、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竣工的声像文件,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建筑工程概况等。16 6.0.2 基本建设文件形成流程图 勘察招标 形成 勘察招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组织现场勘察 形成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设计招标 形成 设计招标文件 设计合同 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设计计算书 组织施工图编制 形成 施工图及设计说明 建设规划及 相关部门申报 形成 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建议书与批复项目核准 (备案)通知书及核准登记表 可行性研究

31、立项 形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件 立项申请 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批复 办理用地手续 形成 形成 17 6.0.2 基本建设文件形成流程图(续)建设单位采购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规划测量成果及红线验收等 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及使用说明书 规划核实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程竣工申请 形成 竣工预验收 形成 工程竣工联合 验收 形成 工程竣工档案 接收/移交 形成 施

32、工招投标文件 施工合同 办理施工许可 形成 施工招投标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方责任主体 法人代表书面授权书 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施工 形成 形成 18 7 监理资料 7.1 监理管理资料 7.1.1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按表B.1.1 的要求填写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报建设单位。7.1.2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表 B.1.2 的要求填写项目监理机构组成表报建设单位。7.1.3 需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时,监理单位应按表 B.1.3 的要求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报建设单位。7.1.4 监理项目部需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

33、表B.1.4 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变更通知书报建设单位。7.1.5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按表 B.1.5 的要求填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报建设单位。7.1.6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建设单位。监理规划报审表应按表 B.1.6的要求填写。7.1.7 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细则报审表应按表 B.1.7 填写。7.1.8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旁站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应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7.1.9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月报,并经总监理工程

34、师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理月报应按表B.1.8 要求进行编写。7.1.10 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按表 B.1.9要求会签。7.1.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亦可根据工程需要 19 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并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按表 B.1.9 要求会签。7.1.12 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逐日记录形成以单位工程记录的监理日志,内容保持连续性和完整性,由项目监理机构统一保管,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按表 B.1.10要求填写。7.1.13 由项目监理机构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并由巡视人员按表 B.

35、1.11 要求填写监理巡视记录表。7.1.14 监理工作总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表 B.1.12 的要求进行编写,签字后报送监理单位。7.1.15 当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现行标准、设计文件及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通知单应按表 B.1.13的要求填写。7.1.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程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工作联系单应按表 B.1.14 的要求填写。其他单位需要工作联系的,可参照表 B.1.14的要求填写,具体内

36、容可做调整。7.2 进度控制资料 7.2.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表 B.2.1 的要求填写,签发工程开工令。7.3 质量控制资料 7.3.1 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对施工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应留存影像资料,并应在旁站监理结束后及时按表 B.3.1的要求填写旁站记录。20 7.3.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工程平行检验,平行检验应按本标准表 B.3.2 的要求填写工程平行检验记录。7.3.3 工程见证人员和试验检测单位确定后,建设

37、单位应按表 B.3.3的要求填写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备案表,如发生见证人员或试验检测单位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7.3.4 见证人员应按表 B.3.4 和 B.3.5要求及时填写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7.3.5 见证试验检测汇总表用于汇总见证试验检测项目,监理单位按 B.3.6要求写。7.3.6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7.4 造价控制资料 7

38、.4.1 工程款支付证书是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费用、结算款的支付用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按表 B.4.1 的要求填写。7.5 合同管理资料 7.5.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相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5.2 工程暂停令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应按表 B.5.1 填写。21 7.5.3 工程复工令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应按表 B.5.2 的要求填写。7.6 监理竣工验收资料 7.6.1 总监理工

39、程师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按表 B.6.1 的要求填写竣工预验收报告。7.6.2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表 B.6.2 的要求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后报建设单位。7.6.3 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档案,按表 B.6.3的要求填写监理资料移交书。7.6.4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表 B.6.4 的要求填写竣工移交证书。22 8 施工资料 8.1 施工管理资料 8.1.1 工程概况表应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按表 C.1.1要求填写。8.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符

40、合下列要求:1 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开工前,应按表 C.1.2 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检查;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及时填写“检查结论”,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8.1.3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按表 C.1.3的要求填写。8.1.4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申请表,按表 C.1.4 的要求填写。项目一般管理人员变更申请可参照表 C.1.4 的要求填写,可对表格标题及内容做相应修改。8.1.5 单位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相关规定编制工程材料、构配件、试件、试块

41、检测方案。8.1.6 监理通知回复单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单位按照监理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按本标准表 C.1.5 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查;2 监理工程师按复查结果签署意见。8.1.7 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由施工单位按表 C.1.6 的要求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检查,需要见证取样送检的,应将复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查。8.1.8 施工单位完成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等,自检合格后按表 C.1.7 的要求填写报验表,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23 8.1.9 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并自检合格后,应按本标准表

42、C.1.8 的要求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表。8.2 施工技术资料 8.2.1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按本标准表 C.2.1 的要求填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审批表宜按C.2.2 的要求填写。8.2.2 技术交底记录应按层级,根据实际情况按表 C.2.3 的要求填写,交底人、审核人、接受交底人应履行交底签字手续,并留存影像资料。8.2.3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

43、关人员应按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意图、采用的标准、关键部位的设计要求以及施工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进行设计交底。设计单位应对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中各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3 设计单位应负责将设计交底的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设计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应负责将图纸会审的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交底记录应按表 C.2.4 的要求填写,图纸会审记录应按表 C.2.5 的要求填写,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及时签字确认。8.2.4 工程洽商记录应按表 C.2.6 要求填写,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24 8.3 施工进度和造价及合同资料 8.3.1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由

44、施工单位按表 C.3.1 的要求填写,附相关证明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工程开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5 其他证明文件。8.3.2 工程停工、复工报审表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C.3.2、C.3.3 的要求填写,附相关证明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8.3.3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C.3.4 的要求填写,项目经理签字,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8.3.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应

45、由施工单位按表 C.3.5 的要求填写,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8.3.5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C.3.6 的要求填写,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8.3.6 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C.3.7 的要求填写,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此表报建设单位批准。8.3.7 费用索赔报审表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C.3.8 的要求填写,附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8.4 施工物资质量证明资料 8.4.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自检合格后,施工单

46、位会同监 25 理单位共同按清单对其数量、型号和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按表 C.4.1 的要求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报项目监理机构核验。8.4.2 工程所用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及设备供货单位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施工单位按表 C.4.2 的要求填写设备开箱清单,参加检验单位应分别签字。8.4.3 进场验收(或复验)没有达到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退场时,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退场处理,施工单位按表 C.4.3 的要求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退场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8.4.4 施工单位应按表 C.4.4 的要求填写计量仪器台帐。8.5 施工记

47、录资料 8.5.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隐蔽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质量员等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应留存隐蔽工程验收影像资料;除钢筋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按表 C.5.5 的要求填写外,其他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应按表 C.5.1 的要求填写。8.5.2 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凡需进行施工过程检查的重要工序,且无专用记录表格的,均应按表 C.5.2 的要求填写施工检查记录。8.5.3 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C.5.3 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质量员、施工员共同签认。8.5.4 交接检查记录应由移交单位按表 C.5.4 的要求填写。8.5.5 建筑工程由规划部门

48、现场定位,施工单位应比对总平面图和建筑红线,校核后保存定位坐标控制点和规划部门给定高程控制点,并按表 C.5.6的要求填写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8.5.6 基础测量放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单位应依据规划部门给定定位坐标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及基础平面图,进行测量放线工作;26 2 测量放线工作完成后,应按表 C.5.7 的要求填写基础测量放线检查记录。8.5.7 桩位测量放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础测量放线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应进行桩位测量放线工作;2 桩位测量放线后应按表 C.5.8 的要求填写桩位测量放线检查记录。8.5.8 基槽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应按表 C.5.9 的要求填写基槽验线记

49、录。8.5.9 施工单位应按表 C.5.10的要求填写楼层测量放线检查记录。8.5.10 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施工完成阶段和工程竣工时分别对建筑物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应按表 C.5.11 的要求填写建筑物垂直度、标高观测记录。8.5.11 下列建筑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沉降观测,并应按表 C.5.12 的要求填写工程沉降观测记录: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 复核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 加层、扩建建筑;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8.5.12 基坑工程支护水平位移观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变形监测,并形成报告

50、,应采用精密仪器进行,每次监测后都要对数据进行整理,按表 C.5.13 的要求填写基坑支护水平位移监测记录;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8.5.13 依据设计文件,基槽挖到设计深度后,施工单位应按表C.5.14的要求填写地基验槽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章。8.5.14 勘察设计要求对基槽浅层土质的均匀性和承载力进行钎探的,钎探前应绘制钎探点平面布置图,按照钎探图及有关规定进行钎探,27 并按表 C.5.15的要求填写地基钎探记录。8.5.15 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给定桩位进行试成桩,由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试成桩情况,确定有关技术参数和桩的控制标准,试成桩试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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