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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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辅修专业建设与管理,鼓励学生积极拓宽知识 结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能够 适应社会开展需要的复合型本科专业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制定本方法。第一章学院申报开设辅修专业须具备的条件第一条必须进行广泛调研和论证,征求全体教师意见,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筹备和申报。第二条有实施辅修专业教学所必需的专职教师及教学 辅助人员队伍。第三条有实施辅修专业教学所必需的基本教学条件。第四条有齐备的辅修专业的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 教学大纲等教学管理文件。第二章学院申报开设辅修专业的审批程序第五条每年10月,学

2、院向教务处提交正式申请和可行 性报告。第六条每年11月,教务处初审汇总申请材料并提交学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第七条学校审核批准后,教务处将申请材料报宁夏回 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第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财务处到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和物价局办理学费审批等相关手续。第九条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后,辅修学院具有辅修专业 招生和收费资格,可开始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并开展辅修教 学。第三章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程序第十条学生根据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在一年级第二学 期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出修读辅修专业的书面申请,并填 写XXXX大学辅修专业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辅修专业 所在学院审核。辅修专业开设学

3、院完成资格审核,并将辅修 学生报名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一条辅修专业的注册、收赛由各辅修专业开设学 院负责。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注册时,须依据 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应学期的教学培养费。教学培养 费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复文件执行。第十二条学生办理完辅修注册、缴费等相关手续后, 按照教学计划和辅修开课学院安排参加辅修课程学习。第四章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第十三条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须纳入学院 本科教学工作范围之内。院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分别是辅修 专业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教务处、教学质 量监控与评价处、学院督导负责教学过程的检查与监控。如 辅修专业教学

4、质量不符要求且整改不利的,教务处有权取消 其招生资格。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籍管理、日常教学、考试组织、 阅卷、成绩登录报送等各教学环节的日常教务管理工作均由 各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完成。第十五条各辅修专业课程教学时间原那么上从第2周开 始,至第14周结束,教学时间须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进行。第十六条辅修学院须严格做好考勤工作,要求学生不 得无故旷课。学生辅修专业各门课程旷课累计10学时以上, 或因事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学时数三分之一 以上,或因病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学时数二分 之一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须申请交费重修。第十七条当所修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教学时间发生冲 突时

5、,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可在该辅修课 程下次开设时重新报名修读。第十八条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组织补考,在 下一年级开设该门辅修课程时重新报名修读。一学期最多只 能修读四门辅修课程。第十九条各辅修专业设置学院须严格组织辅修课程的 考试工作,考试违纪、违规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辅修专业学习资 格:1 .无故中断辅修学习、无故逾期不交费注册的。2 .辅修学习期间出现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凡被终止辅修专业学习资格者,均不退还辅修学费。第五章证书授予第二十一条凡主修专业取得毕业和学士学位资格,且 修完规定辅修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到达规定学分

6、 要求的学生,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批准,可授予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第二十二条 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证书同时发放,正常 毕业年限内(4年)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和学士学位资格者, 不能领取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未完成辅修专 业学习的,不再延长辅修专业的学习时间。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三条凡报名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须在报名 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交纳学费并注册。不按期交费 注册的,视为主动放弃辅修资格。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开课后的两周内为试读期,假设学 习确有困难,学生本人可申请停止辅修,经学院研究后,停 止辅修,退还学费。假设超过两周其所缴纳学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任课教师由开课学院确定。为确 保教学质量,应聘请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及讲师以上的 教师担任授课任务。任课教师的讲课酬金由学院负责核发。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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