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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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懊悔权制度探析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即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有学者提出此次修改应建立消费者懊悔权制度。懊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笔者拟对我国懊悔权制度建立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立法和实践,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懊悔权制度的建设提出设想。关键词懊悔权制度;制度建设;设想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布于1994年。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开展的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在此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中,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提出,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

2、护法?中增加一项消费者的权利懊悔权。刘俊海教授认为,懊悔权制度主要适用于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二是上门推销;三是消费者购置房屋、汽车等大额的消费行为。对于懊悔权的设置是否具有必要,其利弊如何,学界有着诸多争议,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讨论。一、懊悔权制度的起源懊悔权制度又称为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主要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

3、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之内通知销售者。懊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是经营者在日趋剧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当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从历史上看,懊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防止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

4、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置,故适用懊悔权。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当任何费用。消费者懊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二、我国懊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懊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懊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

5、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一)我国懊悔权制度建设的内在需求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迅速开展,导致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精细化,产品越来越丰富,制作工艺日趋复杂,消费者获得产品的信息日益减少,其弱势地位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对所购置产品的认知能力明显低于对该产品有专业化、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优缺点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由于学识、技术的欠缺,往往很难得知商品的事实情况。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偏在,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这

6、种信息不对称会不断加剧;另一方面,经营者为了获得利润,往往采取高压销售,即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甚至采取更为隐蔽、巧妙的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经营者的攻势下,消费者往往不能够正确行使选择权,对产品做出良好的判断;对这些手段必须用以制度化打击,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2.经营者自身开展的必然选择在市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一种经济学上的博弈过程。而懊悔权制度实质上是在人们屡次重复博弈中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博弈均衡的结果。但是,懊悔权制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来说同样有利。以美国的冷静期制度为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在1979年正式发布的。早在上世纪60年代,冷静

7、期制度就在各州被提交议案,但当时美国直销协会和一些直销公司强烈反对它。直销公司认为,该法规也鼓励其他消费者随便退货,是歧视直销商业、把直销商业放在商店商业地位之下的制度。不过,随着时间的开展,直销公司转而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冷静期制度,支持各州的冷静期制度。原因在于,该法规有助于把直销行业中的一些不道德的直销商驱除出去,有助于增加直销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消费者也认为,冷静期制度虽然不能完全杜绝不道德的销售行为,但它成功地减少了这种现象,消费者对直销公司的抱怨急剧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博弈,到达了利益的均衡。正如弗劳德所言“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

8、允许的事情。通过建立懊悔权制度必然会加大不良经营者的运营本钱,从而将这些不良经营者驱逐出市场,使具有较好信誉的经营者在市场中进行良性的竞争。3.公平有序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现实需要懊悔权制度首先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但更是为了倡导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因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竞争性的价格信号就不能对资源有效配置。设计该制度,可以产生一种鼓励机制,让拥有信息的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能够主动提供真实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换。这种信息可以防止道德风险,使经营者更加关注商品的质量以提高经营业绩,使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得以提高让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获得更大的利益,

9、最终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二)我国懊悔权制度建设的外在条件1.良好的社会根底黑格尔曾经说过“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开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也蒸蒸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被提上了修改的日程,广阔消费者期待建立懊悔权制度,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2.成熟的立法根底增设懊悔权制度不仅存在严峻的现实原因,也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倾斜保护弱者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利益平衡立法精神要求,需要通过扩充消费者的权利来加强对消费权益的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层面上进行利益平衡,应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理

10、论依据在于消费者弱者地位,其价值目标在于实质正义,其立法政策在于倾斜保护。所以,应该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相互均衡,尽量使他们之间的地位得到实质的平等。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应该对其进行倾斜保护,通过赋予其更多权利去对抗强大的经营者。当然,在倾斜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应该对经营者进行适当的限制,但无需对其进行附加过多的义务,否那么这些附加义务所支付的本钱会通过商品转嫁到广阔消费者身上。因此在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时,公平正义的天平应该向消费者倾斜。3.可借鉴的国外经验除了美国之外,法国、德国、马来西亚、韩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也规定有懊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法定解除权,

11、而这些成功的经验对我国懊悔权制度的建设起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美国、法国、日本的“无理由退货。在这两个国家零售业非常兴旺。不仅购物方便,买了商品如果不满意,退货也不会有什么麻烦。由于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在各类商店不但购物便利,而且购置的正常商品根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当然,特价处理商品也有不能退货的时候,但售货员在收款之前必定会向消费者说明。英国的商家自由退换货策略。英国是商业活动标准比拟早的国家之一。甚至有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 购置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消费者在交易后30天内,如未收到购置的货物或效劳,也享有全额退款的权利。瑞典的“开

12、放购置。瑞典绝大局部商店都有“开放购置一说,它指的是在一定期限内,顾客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退回所购商品。当然必须要有发票,并且商品没有损坏。不同商店“开放购置的期限不一样,从一周到一个月不等。有了“开放购置,消费者就不用发愁买错东西,只要是按规定行事,帮你退货的售货员从来都是笑脸相迎。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瑞典还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懊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款,并且商家退款必须在30天内执行。三、我国懊悔权制度的立法设想通过不同角度的论述,笔者认为懊悔权制度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但是中国的理论研究和应

13、用必须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决不能不考虑前提就照搬已有结论,就将其当作指挥棒。这也就是我国许多学者所提出的法学外乡化问题。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自身的懊悔权制度。(一)懊悔权制度所谓消费者懊悔权,就是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方式,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并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的权利。(二)懊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刘俊海教授提出,消费者的懊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二是上门推销;三是消费者购置房屋、汽车等大额的消费行为应当适用懊悔权制度。由于懊悔权的起源便是对抗直销商的不良销售行为,因此目前对于刘俊海教授提出的前两项商

14、品交易活动,并无太大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大额的消费行为是否应当适用于懊悔权制度。笔者认为,笼统的将房、车等大型商品列入懊悔权制度保护对象并不适宜。实践中说明,在汽车业销售过程中,新车一旦销售即要购置保险,同时新车出门就开始贬值,如果消费者随意行使懊悔权,车辆贬值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分配将成为新的问题。同时,面对顾客恶意的退货,或是将磨损后的车辆修缮后退货,作为经销商是难以承当起全部的检查工作。如果由厂家和经销商一方承当全部风险,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赋予消费者对大额商品行使懊悔权的同时,也应当对懊悔权的行使做出一些合理的条件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的情况。(三)懊悔权行使的期限对于懊悔权行使的期

15、限,各国不尽相同。多数欧洲国家规定为七天,如英国、法国、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瑞士、荷兰、葡萄牙等;个别国家如美国是三天;日本、匈牙利为八天;马来西亚、意大利为十天;德国、瑞典、韩国均为十四天。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刘俊海教授认为,应当严格限定消费者懊悔的时间。考虑到消费者在当前不太标准的市场环境下往往不够理性,企业经营行为也还没有深度自律的情况下,刘俊海教授认为应当给予消费者长一些的时间,如十四天。笔者以为,在懊悔权行使期限上,应制定有适当弹性的规定。例如电视购物,消费者往往面对的是通过邮购方式购置,并没有实际试用的能力。而邮购过程也使得懊悔权行使期限在实践中大大缩短;反而对于车、房等大额商品

16、交易,消费者显得更为慎重,在购置前已尽力去收集多的真实客观的信息,因此做出的购置决定更为理智。所以,对于懊悔权行使期限,笔者认为,以七至十四天较为适宜。(四)懊悔权期间的起算时间马来西亚冷静法规定的起算点是:自签订直销合同第二天开始。马来西亚法还规定,直销商与消费者签合同时,还要附带交给消费者一个退货单,称为“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力通知书。此单专门用于退货。退货单的内容、规格等工程都由国家统一规定。该法还规定,在10日冷静期结束之前,不许直销商供货,消费者也不付款。这样,如果在签合同之后10日内消费者反悔了,就可以把“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力通知书挂号邮寄给直销商,通知单上注明退货二字,表示

17、退货。规定退货通知单自消费者寄出之时起72小时内自然生效,也就是说退货通知自寄出之时72小时之后,被认为已到达直销商手中。通知到达直销商手中后,购货合同随即失效。韩国冷静期的起算点分为两类。一是(单层次)直销退货的起算点:(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自送货日期之日起10天之内。二是多层次传销退货:(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之内;(2)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自送货日期之日起20天之内。懊悔权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予以明确,否那么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诸多纠纷。由于现代销售方式的多元化,往往出现消费者付款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及实际收货日期不一致的情形。借鉴马

18、来西亚和韩国立法实例,笔者认为可以分不同情况分别对起算点做出规定:一般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假设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自送货日期起算。(五)懊悔权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一项制度是否能够为社会带来福利,不仅仅在于这项制度的设置本身是否完善,还要求其能够得到良好的实施,实现最初追求的效果。如何保障懊悔权制度能够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使其不落为“花瓶条文,便成为大家关注的核心。为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构建如下机构和制度来综合保障消费者懊悔权的实施。设立消费者效劳常设机构。懊悔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正确及时地行使懊悔权,十分有必要建立某一常设机构,来指导、纠正、保障消费者的维权

19、活动,防止或减少消费者不当的行使权利。加强企业行会自律。为了能使处于交易中强者地位的经营者加强自律,标准自己的交易行为,需要行业协会的辅助,在行业协会内部立企业诚信监督部门,收集企业不法行为信息,定期公布,根据不同的诚信级别作出相应的处理,严厉打击不法行为。配合消费者懊悔权制度将不注重商品质量及信誉的经营者驱逐出市场,并努力培育注重产品和效劳质量的经营者,最终使经营者及消费者从懊悔权制度中获得相应的利益。设立消费者诉讼制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总会出现一些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消费纠纷,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司法资源也比拟紧张,即使是很少一局部消费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也会给相关部门带来极大压力。消费诉讼

20、不仅标的额小,而且需要迅速解决,否那么极易引起交易主体对诉讼效率的不满。为此,需要在诉讼部门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考虑到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在涉及懊悔权的诉讼中,可以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经营者,以减轻消费者举证困难的现状。四、结语懊悔权的创设目的,首先在于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权利,但同时也是为了倡导和建立一种理性的消费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在这个目的的实现过程中,必然面对着不同利益团体的利益博弈,以及实施过程中诸多困境。因此,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的成熟经验之后,结合我国国情,必然可以创设出一种有利于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的懊悔权制度,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公平、有序的开展。参考文献1沈宗

21、灵.论法的移植和比拟法学J.外国法学译评,1995,(2).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7.3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5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7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王文举.博弈论的应用与我国经济学的开展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9金励.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悔权之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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