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设计标准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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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目 录1 总则 .3 2 术语、符号.5 2.1 术语 .5 2.2 符号 .6 3 厂房和仓库.7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7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14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18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24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29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2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6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3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9 4.1 一般规定.39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0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4

2、.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50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3 5 民用建筑.54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4 5.2 总平面布局.58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60 5.4 平面布置.64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72 6 建筑构造.88 6.1 防火墙 .88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90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94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95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101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103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104 7 灭火救援设施.106 7.1 消防车道.106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109 7.3 消防

3、电梯.110 7.4 直升机停机坪.112 8 消防设施的设置.113 8.1 一般规定.113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115 8.3 自动灭火系统.117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2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123 9 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125 9.1 一般规定.125-_9.2 供暖 .126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127 10 电气 .133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33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37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40 11 木结构建筑.142 12 城市交通隧道.147 12.1 一般规定 .148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4、151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53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55 12.5 供电及其他.155 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156 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157 附录 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57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

5、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 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条文说明】1.0.2 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中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 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 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 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 强、

6、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本规范的规定还不具体, 这些工程设计中的某些防火要求也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在本规范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 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_【条文说明】1.0.3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1.0.4

7、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 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条文说明】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 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 所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 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 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同使用

8、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 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 火灾危险性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对于建 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 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 8.1.1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 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

9、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 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 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条文说明】2.1.1 对于住宅建筑,设计以套和住宅单元为基础,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 有利于处理消防安全和经济的矛盾。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 27m 作为划分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 准。 对于非住宅类

10、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层建筑划分 为高层建筑。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 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2.1.2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条文说明】2.1.2 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的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 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 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

11、虑。2.1.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_【条文说明】2.1.3 一般,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 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 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2.1.4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条文说明】2.1.4 本术语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 后的每个

12、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具有 2 层上、下层商业用房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 “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 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5 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1.6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不大于 1/2 者。2.1.7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2.1.8 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

13、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条文说明】2.1.8 术语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 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2.1.9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2.1.10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 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1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

14、低于 3.00h 的不燃 性墙体。2.1.13 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 口。【条文说明】2.1.14 本术语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 “室外安 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 6.6.4 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能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 在设计中要将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采用避难走道。2.1.15 封闭楼梯间:在楼

15、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 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7 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 通行至室外的走道。-_2.1.18 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 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 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 浓度。2.1.20 沸

16、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条文说明】2.1.20 对于沸溢性油品,不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须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 液面燃烧产生的热量从液面逐渐向液下传递。当液下的温度高于 100时,热量传递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 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见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2.1.21 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2.1.22 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釆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 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

17、局部空间。2.1.23 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 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4 充实水柱: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 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 度。2.2 符号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 V:体积或容积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3 厂房和仓库本规范根据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规定了生产和储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石油化 工、石油天然气、医药等有关行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

18、进一步细化。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 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爾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_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

19、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雾滴丙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条文说明】3.1.1 本条

20、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 表 3.1.1 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 进行加工等。 2 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液体物质的闪点标准,本规范 1987 年版编制组曾对 596 种易燃、可燃液 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 28;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 28-40之间;3)国产 16 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 60-90(其中仅“-35#”柴油为 50) ;4)闪点在 60-120的 73 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火灾危险性不大;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 65

21、-10。 据此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 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 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准确定为小于 28;乙类,为大于等于 28至小于 60;丙类,为大于等于 60。 3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 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 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 炸下限大于等于 10%的气体划为乙类。但任何一种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而且与 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在实际设计时要加注意。 4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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