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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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工程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一、跨境信贷业务1(一)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2(二)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还本付息备案5(三)事项名称: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9(四)事项名称: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13(五)事项名称: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15(六)事项名称: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核准17(七)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13(八)事项名称: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22(九)事项名称: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及变更24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28(一)事项名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28(二)事项名

2、称: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32(三)事项名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登记35(四)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37(五)事项名称: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39(六)事项名称: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41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2(一)事项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42(二)事项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除外)外汇业务备案管理46(三)事项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除外)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49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51(一)事项名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

3、注销登记51(二)事项名称: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54(三)事项名称: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57(四)事项名称:对外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59五、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资本工程管理科六、办公地点: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2号人民银行11楼1104室七、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八、咨询 :0851-85650757九、咨询邮箱:2537655676qq. com十、监督 :0851-85650900. 85650749业务流程: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 办理内保

4、外贷签约登记手续。需提交申请资料:一、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银行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每日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 工程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二)非银行机构1 .书面申请。2 .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3 .开展改革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工程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 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4 .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供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二、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一)银行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每日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 工程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

5、关数据。(二)非银行机构1 .书面申请,并附原内保外贷登记表。2 .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考前须知:1 .境内非银行机构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外汇局在办理 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简明记录其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外 汇局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记录的担保物权具体事项,不成为设定相关抵押、质 押等权利的依据,也不构成相关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2 .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 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 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3 .境内机构提供或

6、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担保管 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 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无需向资本 工程信息系统报送数据。4 .汇发(2017) 3号文件发布实施(2017年1月26日)前已经办理内保外贷 登记的,如需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应由境内机构先到所在地外汇 局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再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或外商直接投资登记。外汇局 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变更登记时,应在系统中勾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是否调回 境内使用以及资金具体用途。5 .内保外贷业务发生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

7、或反担保人应当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担保人为银行的,汇发(2017) 3号文实 施(2017年1月26日)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 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本钱外 币资金不匹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1)书面申请。(2)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6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 承当的债务之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担保 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7 .境内债务人(担保人)等对外支付(收取)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

8、易外汇 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担保费通知书等真实 性证明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 29 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局部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 的通知(汇发(201515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 知(汇发(2017) 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开展的通知(汇发 (2020) 8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四)事

9、项名称: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业务流程图:业务流程: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 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其中,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 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需提交申请资料:1 .书面申请,包括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办理情况、担保履约的原因、履约资金 来源、境外债务人还款计划及未来还款资金来源等。2 .担保履约证明材料。考前须知:1 .对于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外的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担保履约后构 成对外债权的,应当办理对外债权登记。2 .对外债权登记后,由外汇局直接办理对外债权变动反应(放款一现汇),无 需收取其他材料

10、;债权人收到被担保人还款资金后,收款银行应催促企业办理国 际收支申报,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备案编号中准确填写对外债权登记业务编号。 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 29 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 3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五)事项名称: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业务流程图: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要求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要求依法应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审核业务流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

11、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 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需提交申请资料:1 .书面申请。2 .担保履约证明文件。3 .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外 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考前须知: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 保人的债务之前,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 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

12、布外债登记管理方法的通知(汇发(2013) 19 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六)事项名称: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核准 业务流程图:依法予以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并送达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送达业务流程: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 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由其分行或总行/总部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 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需提交申请资料:书面申请,包括债务人相关外债登记办理情况、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

13、等。 考前须知:1 .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2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工程 管理部门受理。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 29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七)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依法予以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并送达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送达一、跨境信贷业务(一)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

14、要求Y依法应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审核业务流程:境外放款登记、变更登记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需提交申请材料:一、登记1 .书面申请(包括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等),并附境 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2 .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3 .境外放款协议。4 .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二、变更登记1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2 .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3 .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三、注销登记1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2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 转让等交易

15、)的证明材料。考前须知:1 .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 外企业放款。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 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2 .放款人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境外 放款额度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 更登记。3 .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 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4 .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的, 放款人可直接在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除此

16、之外,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9) 24 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工程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4) 2 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 通知(银发(2016) 306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表格下载: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A)事项名称: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业务流程图:业务流程:融资租赁类公司

17、或其工程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 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需提交申请资料:1 .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工程的基本情况。2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3 .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考前须知:1 .融资租赁类公司在完成对外债权登记后,可持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开 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存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并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 结汇业务。2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资本工程信息系统“对外债权登记”模块中,登记融资 租赁对外债权签约信息,并通过“对外债权变动反应(放款-实物

18、)”登记债权信 息。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工程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 2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九)事项名称: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及变更业务流程图: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要求依法应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审核需提交申请资料:一、备案(-)基本材料1 .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 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2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3 .主办企业与

19、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 认书。4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 .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6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二)专项材料L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备案时, 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新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 的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主办 企业公章)。7 .境外放款额度

20、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 度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新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 益状况、拟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资产 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8 .经常工程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工程资金 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与经常工程资金 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加 盖主办企业公章)。二、变更备案(-)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 .书面申

21、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2 .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3 .主办企业与新增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 认书。(二)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 种类变更的,参照备案提交材料。(三)主办企业、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 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三、注销备案跨国公司需要停止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处理完毕相关债 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应通

22、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外汇管理部)备 案,提交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 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考前须知:1 .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余额和境外放款余额不超过 经备案的集中额度。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应严格按规定通过银行对跨境资金收付 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2 .外汇局应催促合作银行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内部 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 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3 .外汇局应提示合作银

23、行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及提交的材料, 应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做好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额度管理。4 .外汇局应提示合作银行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国 际收支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协助做 好非现场监测。5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那么上不得重复申请其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 集中运营备案。6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际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情况, 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对于不符合成员企业资格、 额度等要求的情形,允许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视具体情况, 根据风险可控的原那么,按照规

24、定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办理。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9) 7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表格下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一)事项名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I并提交材料否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要求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要求依法应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审核业务流程:境内公司原那么上应在境外发行活动(含行使超额配售)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境内公司应

25、在发生变更(注销)事项之日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 更(注销)登记。其中,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公司,应在获得证监会批准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需提交申请材料:一、境外上市登记1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2 .证监会同意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许可文件。3 .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上市购付汇的批准文件(如有)。二、变更登记(一)H股“全流通”1 .书面申请(含获准H股“全流通”后,参与“全流通”的境内股东H股持 股信息),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2 .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许可文件。3 .境外上市公司关于开

26、展H股“全流通”业务的公告文件。(二)其他变更登记1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2 .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3 .变更事项相关公告。三、注销登记1 .书面申请。2 .退市公告。3 .主管部门关于注销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考前须知:1.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的,应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回购相关信息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业务流程: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 当在不晚于外债提款前3个工作日,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一、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一)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1 .书面申请

27、,并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2 .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 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3 .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 .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开展改革部门备案文件,如有)。5 .因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境 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二)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1 .书面申请。2 .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 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基 本信息页面。4 .因外债合同主要条款

28、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境 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二、外债注销登记1 .书面申请,并附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2 .银行出具的相关关户证明材料(如有)。考前须知:1 .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含境外发债),原那么上应将所涉资金调回境内。境 内非银行机构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境外使用,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并按照现行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详见本指引 2. 3)o2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外 上市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资本工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102,无 开户银行、账户数量限制)或资本工程-

29、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首发(或增发)、 回购等业务的资金收付和汇兑。3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所募集的 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用账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 境外上市外汇专用账户或资本工程-结汇待支付账户。4 .境内公司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 境外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相关要求。5 .境内公司发生如下情形,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境外上市前境内 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或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 通股份经证监会批

30、准进行H股“全流通”的;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 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境外上市(含存托凭证)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 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回购境外股份;将可转换 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和用途发生变更;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情形。6 .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在资本工程信息系统中办理H股上市公司变更登 记,变更事项是将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添加在“交易所股东信息”中。7 .境内公司(H股上市公司)办理完境外上市(H股“全流通”)变更登记后, 应催促境内股东到所在地外汇局

31、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8 .境内企业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募集资金相关登记事项参照 本项指引办理。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 54 号)。3 .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 号)。4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方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 告(2019)第8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表格下载:境外上市登记表(二)事项名称: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图:业务流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

32、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 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 持股登记。境内公司经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后,其境内股东应及时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需提交申请材料:一、登记1 .境内股东(含参与H股“全流通”企业的境内股东)书面申请(持股基本 情况、变更事项等),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2 .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3 .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 通”业务的批复文件,以及关于境内股东原非境

33、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 关证明材料。二、变更登记1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2 .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考前须知:一、一般情形1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 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账户代码为2403),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2 .境内股东持有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股份发生重大变更(如增持或减持股份数 量、比例等发生变化等)的,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之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二、H股“全流通”1 .参与“全流通”的H股公司境内股东,在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H股之 前,应要求H股上市公司到所在

34、地外汇局补充完整境内股东持股信息,后续方可 持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境内证券公司办理股份增持与减持。2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3 .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跨境收支包括业务编号在内的外汇登记信息报 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开户行,以便中国结 算H股“全流通”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开户行协助中国结算完成跨境资金集中收付、 国际收支还原申报工作。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

35、 54 号)。3 .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 22 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及外汇管理工作 的批复(汇复(2020) 1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表格下载:境外持股登记表(三)事项名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登记业务流程图:依法予以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并送达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送达业务流程:境外发行人和境内企业发行以新增证券(含首发、增发、配股等)为基础的 存托凭证,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应在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

36、境内主承销商(或境内相关代 理机构)办理登记。需提交申请材料:1 .书面申请,并附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2 .证监会核准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许可文件;3 .境外发行人委托境内主承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存托凭证 登记的委托代理协议。考前须知:1 .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在为境外发行人首次办理登记时,应在系 统中查询境外发行人是否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应给予境外发行人特殊 机构赋码并为其录入主体信息。2 .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在办理业务登记后, 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 3400)o

37、3 .境外发行人应在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主承 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将更新后的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4 .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所涉的登记,参照本项指引办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 点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 21号)。3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方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 告(2019 )第8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四)事

38、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要求依法应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审核 业务流程: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含其成员公司)应在取得证监部门、国资委相关证明 性文件或无异议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将额度分配给成 员公司的中央企业应先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被分配额度的成员 公司应在额度分配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需提交申请材料:一、登记1 .书面申请,并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2 .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证明性文 件(或无异议函)或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

39、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证明性文件。3 .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业的额度分配文件。二、变更登记1 .书面申请,并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2 .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或国资委关于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变 更的证明性文件。3 .中央企业对集团内成员公司额度分配变更的相关证明性文件(中央企业集 团内成员公司分配的对外付汇额度发生变更的提供)。三、注销登记书面申请。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方法(证监发2001) 81号印发)。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

40、通知(汇发(2013) 25号)。4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 8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表格下载: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五)事项名称: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业务流程图: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要求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要求依法应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审核2 .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确定“投注差”的,应选择宏观审慎模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3 .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 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

41、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办理交割。签订 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方、办理交 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存入 外债专用账户保存(国际收支申报时,无需填写相应外债业务编号)。(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4 .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等,应按本项指引办理外债签约 登记手续。5 .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 下原那么补办理外债签约登记:(1)非银行债务人补办理外债登记时,已实际形成对

42、外负债的(境内机构境 外发债的除外),除按照本项指引的一般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 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实际承当的债务余额。(2)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 门后再补办外债登记手续。6 .非银行债务人购汇归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那么。7 .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 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 无需按照本项指引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 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支付。8 .对于境内非银行债务人向离岸银行借用的

43、离岸贷款,视同外债管理,占用 境内借款人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9 .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外债,所涉外债登记及数据报送等事项,比照企业办 理。对于数据报送量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可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备 案后,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报送外债数据。业务流程:上市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需提交申请材料:1 .书面申请(说明回购的原因、方案,是否已向国家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报备 等情况)。2 .经公告的有关回购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3 .经公告的回购报告书。4 .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假设有)。考前须知:1 .上市公司凭外汇局购汇核准文件,直接在银行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账 户

44、性质为资本工程-其他资本工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99)用于存放回购 资金并办理后续购付汇手续。该账户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B股的决议之 日起6个月内有效,到期后账户应予关闭。账户关闭时如有资金余额,余额的处 置须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2 .上市公司应在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关闭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 局报备,并在发生资金汇兑和划转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账户资金 收支情况。3 .上市公司应在完成B股回购、注销并减少相应注册资本后,将回购完成情 况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

45、个工作日内(六)事项名称: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业务流程图:依法予以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并送达依法予以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并送达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送达业务流程:银行以资金管理人身份吸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的,应在首次开办业务前15个 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登记。需提交申请材料:1 .书面申请,并附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2 .银保监部门同意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考前须知:1 .仅销售产品但不实际管理资金的银行无需办理登记。2 .银行吸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涉及的资金跨境收付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 报,其结售汇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办理。3 .已办理登记的银行应通过数据接口程序及时向资本工程信息系统报送业务 数据。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一)事项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业务流程图:初审外汇局出具批复文件,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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