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其火工品工厂设计项目安全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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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 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 性建(构)筑物的设计。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2、治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 年 3 月 26 日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 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 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 50k

3、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 TNT 当 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 100kg。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 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 危险品的最大药量。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 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用于设计抗爆间室、抗爆屏院、抑爆间室和防护墙(板)。 3.8 危险等级依据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

4、放的危险品,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和危 害程度,将建筑划分成不同的危险等级。 3.9 危险区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与存放危险品的区域。-_3.10 内部距离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内危险性建筑之间、危险性建筑与非危险建筑之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3.11 外部距离危险性建筑外墙与市区、城镇、企业、事业、街道、村庄和道路等被保护目标边缘之间允许的最小距 离。 3.12 防护屏障在 Ax、Bx级危险性建筑外设置的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墙等设施。用以减小空气冲击波和飞散物 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3.13 抗爆间室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

5、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4 抗爆屏院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了控制经泄压面飞出的飞散物和减小空气冲击波对邻近建筑物的破 坏作用而设置的、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屏院结构。 3.15 抑爆间室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冲击波可通过能控制激波泄出强度的 墙体泄出间室之外,且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6 安全出口当危险性建筑物内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时,可以从该危险性建筑物内直通室外地面的用于人员疏散的 出口。 3.17 安全窗除窗的作用外,还可供安全疏散用的出口。 3.18 抗爆门具有承受危险品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整体作用和碎片侵彻局部作用的装甲门。

6、3.19 防护墙(板) 当墙(板)的一面发生爆炸事故时,为了减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和碎片对墙(板)另一面人员或物品 的损伤或破坏,而设置的钢筋混凝土墙或钢板墙。 3.20 爆炸试验塔用于炸药的爆炸试验、火工品和引信的起爆试验或弹丸杀伤破片收集试验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或钢结 构试验装置。简称试验塔。 3.21 火工品销毁塔用于对报废的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和炸药进行炸毁或烧毁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或钢结构装置。简称销毁 塔。 3.22 弹药爆炸威力试验井用于弹丸或战斗部的爆炸威力试验并进行杀伤破片收集的地下构筑物。简称试验井。 3.23 火工品销毁井用于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和炸药的废品进行炸毁的地下构筑物。简

7、称销毁井。 3.24 碎片在爆炸时,飞出的爆炸制品、设备、工具、包装物及建(构)筑物的碎块。 3.25 危险碎片系指冲击能量大于 79J 的飞散碎片。 3.26 危险碎片密度危险碎片不小于 1 块55m2时的密度称为危险碎片密度。4 一般要求4.1 危险性建筑危险等级 4.1.1 危险性建筑危险等级划分危险性建筑的危险等级划分为 Ax、Bx、Cx、Dx级四级。-_Ax级一建(构)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具有整体爆炸的危险性。Bx级一建(构)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及其制品,具有局部爆炸和抛射 的危险性。Cx级一建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

8、毁、存放的发射药、固体推进剂、液体火药及其制品, 具有剧烈燃烧呈燃烧转爆炸的危险性。Dx级一建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具有局部燃烧或爆炸 的可能,但药量很小,没有整体爆炸的危险性。 4.1.2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的作业 4.1.2.1 在 Ax级建(构)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a.奥克托今、黑索今、特屈儿、太安、梯恩梯、黑火药、烟火药和破坏能力相当于或大于这类炸药的 其他单质炸药,以及含有这类炸药的混合炸药的研制、加工、试验和拆分;b.硝化甘油及含有硝化甘油的双基火药、双基推进剂、三基火药组成物的配制;c.在存放间(库)内,贮存上述炸药或其药柱、药块;d.

9、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单质起爆药或混合起爆药;e.在存放间(库)内,贮存装填上述炸药的大中口径炮弹、火箭弹、地雷、航空炸弹、战术导弹和制导 炮弹;f.在存放间(库)内,贮存火帽、枪弹底火、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品;g.在存放间(库)内,贮存黑火药、烟火药及其制品。 4.1.2.2 在 Bx 级建(构)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 a.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的研制、加工、试验、拆分和销毁过程中,对炸药、起爆药不进行直接加工的 作业; b.对不含硝化甘油推进剂组成物的配制、三基药的捏合、复合推进剂的装配包装作业; c.对炸药、起爆药进行直接加工的作业;d.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品均设在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装置内的作

10、业;e.在工房内,对起爆药进行溶剂、水中作业或湿态作业,而使其危险程度有明显降低的作业;f.枪弹振动试验、火工品起爆试验、导爆索爆炸试验的作业;g.在建筑物的暂存间内,起爆药在溶剂或水中贮存或湿态贮存;h.在工房或存放间(库)内进行较钝感的炸药(如地恩梯)的研制作业或贮存;i.在存放间(库)内,贮存特种手榴弹、炮弹、制导炮弹、火箭弹及航空炸弹等产品;j.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口径 37mm 及小于 37mm 的炮弹、手榴弹、枪榴弹、信号弹和特种枪弹等;k.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底火、传火具、曳光管等火工品及发火件和引信等。 4.1.2.3 在 Cx级建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a.发射药、底喷药、

11、液体火药、可燃药筒、半可燃药筒及火箭、火箭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的固体 推进剂的研制、加工,其过程中具有燃烧或燃烧转爆炸危险性的作业;b.在危险品存放间(库)内,贮存发射药、底喷药、液体火药、可燃药筒、半可燃药筒、固体推进剂、 装填发射药的药管、药包和药筒及装填固体推进剂的火箭发动机等。 4.1.2.4 在 Dx级建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a.在建筑物内,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弹药、火工品、引信加工过程中危险性较低或药量很 小的作业;b.在工房和存放间(库)内,对导火索进行研制、加工和贮存;c.在研制实验室、工厂理化性能试验室内,进行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及其制品等的研制和试 验;d.

12、在实验室内进行药量不大于 20g 的枪弹振动试验、火工品性能试验和导爆索的性能试验;e.在研制实验室和存放间(库)内,对火药、炸药和起爆药使用的氧化剂进行研制和贮存。 4.1.3 危险性工序等级划分危险品研制工房和生产工房的危险等级可按其内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和销毁工序的危险等-_级确定,见附录 A(补充件)。当危险品研制实验室或工房内有几种不同危险等级的研制、加工、拆分和试验工序时,应按附录 A(补 充件)危险等级划分的次序,取其最前者为危险品研制工房或加工工房的危险等级。 4.1.4 危险品存放间(库)的危险等级划分危险品存放间(库)的危险等级可按所贮存的危险品确定,并应符合附录

13、B(补充件)和附录 C(补充件) 的要求。当单间(库)存放的品种较多时,应按存放危险品的最高危险等级确定。 4.2 药量的控制要求和计算原则 4.2.1 药量的控制要求 4.2.1.1 火药、炸药、起爆药、烟火药、推进剂及其制品的性能测定、分析实验室和院校的配方、合成 实验室,各测试间使用的药量不应大于 20g,实验室的总药量宜小于 400g,实验室内的暂存间的药量应小 于 300g,并应存放在抗爆容器之内。此类分析实验室可按有关的国家标准中甲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进行设 计。 4.2.1.2 火药、炸药、起爆药、烟火药、推进剂的配方、合成及应用研究实验室,其试验间使用的药量 宜小于 200g,实

14、验室的总药量应小于 3kg。单间药量大于 20g 的试验间应设有防护设施。实验室的暂存间 的药量应小于 600g,并应存放在抗爆容器之内。 4.2.1.3 炸药、起爆药、烟火药、火药、推进剂研制及应用研究的工房和生产工房,其炸药、起爆药和 烟火药操作单间使用的药量宜为 3kg 以下,存放间宜为 10kg 以下,火药、推进剂单间使用的药量宜为 10kg 以下,工房的总药量应小于 50kg。各间应依据工序要求设计为抗爆间室或抑爆间室。 4.2.1.4 炸药的注装、塑装、螺装、压装、压药、切割、钻孔、机械清理和拆分等操作的研制工房,各 工序不论药量多少,均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进行上述操作的单间药量,

15、对院校不宜大于 1kg,对研究所 宜小于 10kg,对生产工房应小于 50kg。上述研制工房的总药量对院校和研究所应分别不大于 5kg 和 50kg。 4.2.1.5 弹药准备(发射药装药和全弹装配)间或工房的总药量,对院校和研究所宜分别小于 5kg 和 50kg。 4.2.1.6 在院校和研究所内进行危险品的起爆性能试验、威力试验和安全性检验等爆炸试验,凡药量大 于 20kg 的爆炸试验,均宜在抗爆结构或专用抗爆装置内进行,对院校和研究所其一次最大试验量应分别 小于 1kg 和 3kg,对弹药研究所的试验药量应小于 10kg,对院校、研究所和工厂危险品的销毁,其一次最 大销毁的药量宜小于 1

16、kg,产品本身装药量大于 1kg 的除外。 4.2.1.7 研究所、院校和工厂的危险品存放间(库),单间药量不宜超过 50kg。 4.2.1.8 研制实验室或 Ax、Bx、Cx级工房没有单独设危险区,而与教学区或科研区建筑物混合布置时,爆 炸危险品的运输应在非教学或非科研时间进行,否则应放在抗爆容器内运输。 4.2.1.9 Dx级建筑物内炸药总药量应小于 3kg,火药总药量宜小于 10kg。 4.2.2 药量计算原则 4.2.2.1 Ax、Bx、Cx级工房的计算药量应将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的药量,工房内周转的药量, 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中的药量均计算在内。当采取隔爆、抑爆等有效的隔离

17、措施,使部分工作间或暂存间的危险品不会同时爆炸或燃烧时,则可 按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最大药量计算。 4.2.2.2 在 Ax、Bx、Cx级工房内同时或部分有炸药(起爆药、黑火药、烟火药)、发射药及其制品时,应分 别计算炸药和火药药量之和。 4.2.2.3 当存放间(库)存放的品种较多时,应分别计算炸药(起爆药、黑火药、烟火药)和火药药量之和。5 详细要求5.1 工艺布置 5.1.1 危险品加工、试验、拆分工序应按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研制工房和改建工房除 外。-_5.1.2 危险性实验室、工房内应控制存药量,控制操作人员的数量。最大允许存药量和人员限额应醒目 地标在建(构)筑物的入

18、口处。 5.1.3 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的比较安全的作业场所不宜与易发生事故的作业场所组合在一个工房内。 5.1.4 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拆分工房的建筑平面宜为矩形。Ax、Bx、Cx 级工房均应为单层建筑,当工艺 有特殊要求,并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可以除外,但不允许设有地下室。 5.1.5 危险品研制、加工、拆分作业线与非危险品加工线应分别设置工房。危险品研制、加工、拆分作 业线的各工序宜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或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研制、加工、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 应根据危险品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情况,分别布置在单独的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内或采用装甲防护板、透 明防护板、抗爆、抑爆结构等防护

19、措施。 5.1.6 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拆分工房内的设备、管道和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 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5.1.7 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折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和生活间,如通风间、配电室、空调 机室、控制室、水泵房、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应与研制、加工工作间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出入口。5.1.8 在试验间较多而且试验间内存药量又较小的情况下,允许实验室周转的药暂存在抗爆容器内,其 药量不宜超过试验间的使用药量。 5.1.9 弹体装药研制和加工过程中,炸药的准备、加工、压制、熔化、注装、压装、螺装、挖药解剖拆 卸和倒药等工序均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5.1

20、.10 危险品研制和加工中的抗爆间室、抑爆间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允许地沟穿过间室的墙与间室相通;也不允许间室之间有地沟相通; b.不允许有爆炸危险品的管道通过间室或在没有隔爆、隔火措施的情况下进入间室; c.工艺设备如为隔墙传动时,通过墙上的部位应采取密封措施,一般性管道如水管、蒸汽管、压空管、 穿电线的钢管等必须进入间室时,应在通过墙上的部位采取密封措施; d.间室朝向操作人员的一面抗爆墙(板),在间室内药量较多的情况下,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的结构,药 量较少时才允许采用钢板结构; e.抗爆墙(板)上允许开设操作品、传送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操 作口、传送口、

21、传递窗等处应与间室内有关设备设有联锁装置; f.抗爆间和抑爆间室的门应与间室内的电动设备进行联锁,当抗爆装甲门关闭时,设备才能运转。 5.1.11 炮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研制装配工房,在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允许设置暂存间。 5.1.12 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剂生产工房宜布置成单面工作间和单面走廊形式,并设有疏散门和安全窗。 5.1.13 实验室的危险品暂存间应布置在楼房的底层。 5.1.14 在存放间(库)内,可将集中存放的危险品总量划分为若干小单位药量存放,此时须建有适当的隔 墙或提供足够的间隔,以确保不致于造成殉爆。 5.1.15 危险品应按附录 C(补充件)分组存放。 5.1.16

22、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出静电荷措施。 5.2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外部距离 5.2.1 总平面布置 5.2.1.1 进行总平面布置时,应贯彻危险性建筑与非危险性建筑分开布置的原则,危险性建筑宜相对集 中,并布置在有利于安全的地带。 5.2.1.2 当危险性建筑具有抗爆间室时,其泄压面不宜面向主要干道和主要建筑物。 5.2.1.3 道路系统布局,除应满足生产运输和消防通道要求外,非危险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 品研制、加工和贮存区。 5.2.1.4 在总平面和道路系统布置中,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5.2.1.5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应进行绿

23、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 Ax、Bx、Cx 级建筑周围 15m 范围内, 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5.2.1.6 相对集中布置的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根据具体情况宜单独设置围墙,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的-_距离不宜小于 15m,当围墙为界墙时,应密砌。 5.2.2 内部距离 5.2.2.1 危险性建筑距其它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根据其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及本标准各有关条款 确定。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自危险建(构)筑物外墙算起。当改、扩建遇有困难时,亦可自危险性建(构)筑 物的能发生爆炸或燃烧的房间算起,内起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5.2.2.2 Ax级建筑距其

24、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 5.2.2.3 B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建筑内贮存和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 5.2.2.2 条确定;b. 当建筑内贮存和使用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 5.2.2.4 条确定; c.当建筑内同时贮存和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及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分别根据其计算药量 按第 5.2.2.2 条和第 5.2.2.4 条确定并取其大值。表 1 Ax 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 m计算药量(Q)kg内部距离Q0.3120.3Q0.6130.6Q1141Q5175Q101910Q

25、202220Q302530Q402740Q5029注:表中计算药量栏所示之药量(Q),系指炸药梯恩梯当量系数为 1.0 时的数值,如遇有其它炸药时,应乘以当量系数值,见附录 D(补充件)。表中所列药量范围内的 Ax 级建筑与其周围建筑物,无论设防护屏障与否均采用表中所列距离。如为阻止低角度高速碎片,对有可能飞出碎片的一侧,可增设防护屏障,但表中所列之距离不得减少。当采用特殊抗爆措施(如抑爆结构)时,其内部距离根据计算确定。院校、研究所进行改扩建时,当现有 Ax 级建筑内的计算药量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数量,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之间距离,应按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危险品生产

26、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计算方法计算,但其 RA值,应符合附录 E(补充件)的规定。工厂生产线改扩建时,当 Ax 级建筑内的计算药量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数量时,应仍执行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各项规定。-_5.2.2.4 C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2 的规定。 表 2 Cx级建筑距其它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m内 部 距 离 计算药量(Q)kg互以有泄压面的墙面相对主燃有泄压面墙面对被燃无泄压面墙面主燃无泄压面墙面对被燃有泄压面墙面互以无泄压面的墙面相对Q1121212101Q5121212105Q101212121010Q20141

27、2121020Q301512121030Q401713121040Q501814131150Q601915141260Q702016151370Q802117161480Q902218171590Q10023191816注:有泄压面的墙面指开有门和窗的墙面。5.2.2.5 D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 15m。 5.2.2.6 Ax、Bx、Cx、Dx级建筑物距公共建筑物、动力建(构)筑物、辅助生产建筑物、服务性建筑物的内 部距离,在符合第 5.2.2.2 条、第 5.2.2.3 条和第 5.2.2.4 条的计算药量范围内,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Ax、Bx、Cx、Dx级建筑距公

28、共、动力、辅助生产及服务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m项 目AX 级BX 级CX 级DX 级锅炉房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按第 5.2.2.2 条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 50按第 5.2.2.3 条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钢砼水塔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办公楼按第 5.2.2.2 条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 50按第 5.2.2.3 条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35500 座位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不宜小

29、于 50不宜小于 35-_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地点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35车间办公室、无明火车间食堂不宜小于 35不宜小于 35不宜小于 35不宜小于 25单建变电所不宜小于 30不宜小于 30不宜小于 30不宜小于 255.2.3 外部距离 5.2.3.1 各危险等级危险性建筑的外部距离,根据其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应分别符合本标准各有关条 款的规定。外部距离自危险性建筑外墙算起。 5.2.3.2 A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 的规定。表 4 Ax 级建筑的外部距离 m计 算 药 量 Qkg序号项 目Q11Q55Q1010Q2020Q3030Q501学校、

30、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加油站、煤气站、区域变电站、热电站、体育场馆、宾馆、市区公园入口处60951201501752002市街区居住房屋、工厂企业围墙、220KV 架空输电线路、城市主干道路506075901051253国家铁路线、市区公园边缘、城市郊区零散住户边缘、110KV 架空输电线路5055607080954城市次干道路、35KV 架空输电线路253545556575注:当研制、加工不小于 37mm 杀伤爆破弹的 Ax级建筑时,其外部距离应按本表数据增加 50%;抑爆结构的建筑,其外部距离由计算确定。5.2.3.3 B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建筑内贮存或使用炸药(含黑

31、火药、烟火药)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 5.2.3.2 条确定;b.当建筑内贮存或使用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 5.2.3.4 条确定;c.当建筑内同时贮存或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和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分别根据其计算药量, 按第 5.2.3.2 条的第 5.2.3.4 条确定并取其大值。 5.2.3.4 C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5 的规定。 表 5 C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 m计 算 药 量 Qkg序号项 目Q55Q1010Q3030Q5050Q7070Q100-_1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加油站、煤气站、区域变电站、热电站、体育场馆、宾馆、市区公园入口

32、处6070801001101202市街区居民住房屋、工厂企业围墙、220KV 架空输电线路、城市主干道路50607085951053国家铁路线、市区公园边缘、城市郊区零散住户边缘、110KV 架空输电线路5055607080904城市次干道路、35KV 架空输电线路3035506070805.2.3.5 D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应依据建(构)筑物内存药量的大小,分别按表 5 中的计算药量 Q1 或 1Q5 栏确定;或按表 6 中计算药量 Q5 或 5Q10 栏确定。当产品进行性能试验过程中还产生噪声 时,还应视其所在的环境分别符合 GBJ87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城市区域环境 噪

33、声标准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 5.3 建筑与结构 5.3.1 建筑设计 5.3.1.1 各级危险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轻质易碎 屋盖的易碎部分,可采用非燃烧体。 5.3.1.2 Ax、Cx级工房内,不应设置办公用室、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室和卫生医疗机构。胶质炸药研制中的胶棉干燥、胶化、捏和、压伸等工序和硝化甘油、黑火药研制中的 Ax级工房内,不 应设置厕所,其它 Ax、Cx级工房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式厕所。 5.3.1.3 Bx级工房内不宜设置办公用室、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用室或卫生医疗机构,当必须 设置上述用室时应符合下列要

34、求:a.布置在工房的较安全的一端;b.用厚度不小于 37mm 的防火墙(砖墙)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c.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且不应布置在危险性工作间或危险品贮存间的楼上或楼下;d.其门窗不宜面向邻近的危险工作间的泄压面。 5.3.1.4 各实验室、工房的卫生特征分级可参照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附录三中相关的生产分类确定,其卫生设施按现行的国家卫和标准相应的级别设置。 5.3.1.5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a.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 1.0m,窗扇高度不应小于 1.5m,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 0.5m;b.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应设置中挺;c.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35、 5.3.1.6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a.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b.工作间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c.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 5.3.1.7 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经常冲洗和设有消防雨淋设施的工作间、项棚及内墙面应刷油漆,油漆颜色与危险品颜色有所区别。 5.3.2 结构型式 5.3.2.1 各级危险性实验室与工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_5.3.2.2 各级危险性

36、实验室与工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a.危险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或抑爆间室内,且抗爆、抑爆间室外不存放危险品者;b.承重横隔墙较密、存药较分散者;c.室内无人员操作者。 5.3.2.3 下列 Ax级工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a.双基火药研制中含有硝化甘油的组成物配制工房;b.黑火药研制的工房;c.烟火药预烘干燥工房。 5.3.2.4 下列工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a.除 5.3.3.3 条所列之外的研制炸药的 Ax 级工房;b.Bx、Cx级建筑。 5.3.2.5 各级危险性建筑宜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各构件之间的联结与锚固及结构的整体性(特殊结构除 外)。 5.3.2.6 具有易燃、

37、易爆粉尘的工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5.3.3 安全疏散出口(门) 5.3.3.1 各级危险性建筑,每层或每个危险研制、加工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 研制、加工间的面积小于 65m2,且同一时间的加工、试验人数不超过 3 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3.3.2 从一个危险研制、加工间穿过另一危险研制、加工间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算作安全出口。 5.3.3.3 Ax、Bx、Cx级建筑底层危险性研制、加工间内的到达疏散用门较困难的操作岗位附近,应设置安 全窗。 5.3.3.4 从危险性实验室、工房的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a.Ax、

38、Bx、Cx级建筑不应超过 15m;b.Dx级建筑不应超过 20m。中间有走廊,两边为工作间或内部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 Bx、Cx级工房,由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楼梯 或出口的距离可为 20m。 5.3.3.5 疏散用门应向外开启。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它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亦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和疏散用门一致。危险性建筑物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作成坡道。 5.3.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5.3.4.1 抗爆间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体。 5.3.4.2 抗爆间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对毗邻的工作间不致造成破坏时,也可采用轻质易碎屋

39、盖。 5.3.4.3 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的墙和非轻质易碎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b.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间室结构要按弹塑性理论设计,并根据可能 发生爆炸事故的多少,分别采用不同的控制延性比。 5.3.4.4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的结构以及观察孔上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碎片作用下,不应产生穿透;b.在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c.抗爆门应为单扇,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门应转向关闭状态;d.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e.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结

40、构不应产生残余变形。 5.3.4.5 抗爆间室泄压面上的窗、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 0.4m。 5.3.4.6 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要求:a.为减少爆炸事故对主体建筑的影响,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一般应设置抗震缝,缝宽应不少于-_5cm;b.当抗爆间室为钢筋混凝土屋盖,且设计药量小于 5kg 时,或抗爆间室为轻质易碎屋盖,且设计药量 小于 3kg 时,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可不设抗震缝;c.当抗爆间室为钢筋混凝土屋盖,且设计药量不大于 20kg 时,或抗爆间室为轻质易碎屋盖,且设计 药量不大于 5kg 时,主体建筑的层盖构件可采用可动联结的方式支承于抗爆间室的墙上;d.抗爆

41、间室的屋盖为轻质易碎屋盖时,间室墙的顶部应高出间室屋面不少于 50cm;e.抗爆间室的屋盖为轻质易碎层盖时,主体建筑的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的屋盖,否则间室应采用钢 筋混凝土屋盖。 5.3.4.7 抗爆间室泄压面的外面,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 5.3.4.8 抗爆屏院的平面布置,应能防止空气冲击波经过院墙的开口处传至邻室而引起破坏或爆炸,其 最小进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计药量3kg 时,其最小进深为 3m;b.设计药量 320kg 时,其最小进深为 45m;c.设计药量 2150(含 50kg)时,其最小进深为 56m。 5.3.4.9 抗爆屏院院墙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檐口处高度,当屏

42、院进深超过 4m 时,其面对爆心的中墙 高度按进深增加量的二分之一增高,边墙由抗爆间室檐口处高度逐渐增至屏院中墙处高度。 5.3.5 抑爆间室 5.3.5.1 抑爆间室的非泄压墙体与屋盖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钢结构。 5.3.5.2 抑爆间室的泄压墙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采用钢结构。泄压墙体应保证其与非泄压墙 体有可靠联结,在一旦发生爆炸时,两者不致脱开,更不允许泄压墙体飞出。 5.3.5.3 抑爆间室的非泄压墙体与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b.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可按弹塑性理论设计,并根据发

43、生爆炸事故的可 能性大小,采用不同的控制延性比。 5.3.5.4 抑爆间室的泄压墙体应能承受空气冲击波的作用,并应采用适当的泄压比以保证:a.抑爆间室内部的爆炸压力迅速泄出;b.从泄压墙体泄出的冲击波压力能满足周围环境的要求。 5.3.5.5 抑爆间室可以根据工艺与总图布置的需要,设计成独立建筑物,亦可与非抑爆结构建在一起。 此时,抑爆间室与毗邻的非抑爆主体建筑之间的关系符合 5.3.4.6 条的要求。 5.3.6 危险品仓库 5.3.6.1 危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5.3.6.2 危险品仓库的屋盖应为钢筋混凝土屋盖。 5.3.6.3 危险品仓库当采用履土式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建筑物

44、三面墙的外侧和屋盖应覆土,墙的顶部外侧和屋盖的覆土厚度不小于 0.5m; b.覆土的墙与屋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3.6.4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开,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弹簧门。不应设置门槛。 5.3.6.5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按 5.3.1.6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并不在库内开 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5.3.6.6 当危险品仓库采用抑爆结构时,尚应符合 5.3.5 条的有关规定。 5.3.6.7 当危险品仓库采用其它特殊结构型式时,如覆土拱形库、钢板夹砂库等,尚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与要求。 5.4 危险场所的电气 5.4.1 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电气危险场所以研

45、制间或工作间为单位,划分为两大类六个区,危险场所的电气类别和防雷类别举例 见附录 E(补充件)。 5.4.1.1 爆炸性气体类(Q 类)-_5.4.1.1.1 Q 类指有爆炸性气体产生的作业场所,如炸药的精制、硝化、热解、胶化、凉药、预烘、干燥、 弹体涂漆,以及可燃液体溶剂的敞开操作等。 5.4.1.1.2 Q 类分为以下三个区:Q0 区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产生或长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Q1 区在正常操作时间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Q2 区在正常操作时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产生也仅是短时的或在试制、生产中火炸药 处在水中或酸中作业的场所。 5.4.1.2 火炸药及其粉

46、尘类(F 类) 5.4.1.2.1 F 类指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或操作中可能产生火炸药粉尘的场所,如炸药的粉碎、造粒、切割、 筛选、倒药、干混、压药、钻孔、螺装、机械清理等; 5.4.1.2.2 F 类分以下三个区:FO 区连续或长时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的场所;F1 区有时可能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的场所;F2 区存在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场所。 5.4.1.2.3 凡使用火炸药量为不大于 20g 的研制间或工作间,均视为有关的国家标准中甲类火灾危险场 所。 5.4.1.3 与危险场所用非燃烧性实体墙隔开但有门相通的场所,如果所设的门,除在有人进出时打开外, 其余时间均

47、处于关闭状态(比如自动开闭门),则该场所的级别可按表 6 确定。表 6 与危险场所相毗连的场所级别危险场所用一道有门的实体墙隔开的场所用两道有门的实体墙隔开的场所F0F1Q1、F1Q2、F2Q2、F2无危险无危险注:实体墙为非燃烧体,墙上除门外无其它洞孔。5.4.2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性粉尘的分级、分组 5.4.2.1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为三级,如表 7 所示。表 7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 级 别MESGmmMICRA0.90.8B0.5MESG0.90.45MICR0.8C0.50.4

48、5注:MICR 为最小点燃电流比,即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点燃电流之比。5.4.2.2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如表 8 所示。表 8 气体引燃温度分组 组 别引 燃 温 度 (t)T1t450T2300t450T3200t300-_T4135t200T5100t135T685t1005.4.2.3 爆炸性粉尘应按引燃温度分为三组如表 9 所示。表 9 粉尘引燃温度分组 组 别引 燃 温 度(t) T11t270T12200t270T13150t200注:确定粉尘引燃温度时,应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和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二者中的较小值;部分火炸药粉尘引燃温度分组见附录 G(补充件)。5.4.3 供电电源、应急照明、通讯和控制装置 5.4.3.1 供电电源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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