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J市艾滋违法者调查看社会公共安全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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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011 年 1 月第 1 期总第 115 期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Jan ,2011 No 1 Ser No 115【犯罪学研究】从 J 市艾滋违法者调查看社会公共安全对策天津市艾滋违法犯罪调研课题组(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300191)摘要: 近年来, 艾滋违法犯罪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和威 胁 。“艾滋小偷”、 “艾滋卖淫女”、 “艾滋吸毒者”正成为困扰各地公安机关的难题。我们基于 J 市 的实证调查, 提出进一步完善防控“艾滋”违法犯罪的如下社会公共安全对策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

2、 常委会在修订 传染病防治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监狱法 、 劳动教养管理法 、 禁毒法 时能 充分考虑到有利于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开展, 使艾滋病防治工作更好地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各地应加 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强对艾滋违法犯罪人员羁押监管场所的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 努力消除艾滋病 传播的危险因素, 特别要加强公安民警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 关键词: 吸毒; 艾滋违法者; 社会公共安全中图分类号: D91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 1565( 2011) 01 0094 04当前, 伴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HIV + ) 和艾 滋病患者( AID + ) 数量的上升, 艾滋违法犯

3、罪逐渐 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艾滋小偷”、“艾滋卖 淫女”、“艾滋吸毒者”正成为困扰 J 市公安机关的 难题。本课题组对近年来 J 市各级公安机关侦破的 艾滋违法犯罪案件和违法犯罪人进行了较深入的调 研, 在此基础上, 就进一步完善相关社会公共安全对 策提出对策建议。一、J 市“艾滋”违法犯罪现状根据 J 市疾控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 截至 2009 年底 J 市 HIV + 感染者千余例, 经注射吸毒途径传 播者约占 1 /4。虽然多数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 者希望过正常人的生活, 但是也有极个别的艾滋病 感染者和患者有仇视和报复社会的倾向, 他们恶意 传播艾滋病病毒 。“艾滋”违法犯罪

4、行为多涉及毒收稿日期: 2010 10 13作者简介: 课题组由天津市公安局禁毒办与天津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组成。其成员为: 刘晓梅( 天津社会科 学院法学所所长,法学博士,研究员) 、范红炼、王 丹、张智宇、汪冬冬等。执笔人: 刘晓梅、张智宇。 基金项目: 天津市 2010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课题编号: tjfx10 146) 成果。品、 侵财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类型。自 2008 年以 来,J 市刑侦、 禁毒部门相继摧毁由某一人群组成的 吸贩毒、 盗窃团伙 6 个, 破获爬阳台入室盗窃 500 余 起, 在抓获的 127 名犯罪嫌疑人中有 60 名艾滋吸毒 者。从近年来 J 市各级

5、公安机关侦破的“艾滋”违 法犯罪案件来看, 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 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外来人口居多。目前,在 J 市 Q 劳教所接受劳动教养的 26 名男性 HIV+ 感染者中,有 22 人是外来人口。 2 为逃避法律制裁, 违法犯罪者以患有艾滋病 作挡箭牌和护身符。为数不少的小偷在被抓获前 后, 声称自己是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 。“艾滋小偷” 已经给众多群众造成了一定恐慌心理,当地警方对 此都显得非常无奈。在接受我们访谈时, 某公安分 局刑警 A 说: “不管他们有没有艾滋病, 他们在偷窃 被发现后都说自己有艾滋病, 结果吓得许多群众眼 睁睁看着他们跑掉。此前, 我们警察更是因为考

6、虑 到这些人携带传染性病毒, 只能抓了放, 放了抓, 不 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所带来的社会问题。”3 多数被抓获的违法犯罪艾滋病感染者曾实施 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如: 艾滋小偷同时又伴有吸毒、 贩毒、 嫖娼、 敲诈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又如: 已感 染艾滋病病毒的吸毒女性的卖淫行为, 将艾滋病病95课题组: 从 J 市艾滋违法者调查看社会公共安全对策毒从吸毒人群向正常人群扩散。目前,J 市女子劳 教所有 1 名 HIV + 感染者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她 是在与 1 名 30 多岁嫖客进行性交易时,被当地派出 所民警现场抓获的。在随后进行的身体检查( 抽血 化验和尿检) 时,警方发现她是艾滋吸毒者。

7、4 J 市吸毒违法人员中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 占一定比例。根据国内外大量流行病学调查, 吸毒 者在初始吸毒时一般以烫吸方式为主, 但绝大多数 吸毒者或早或迟会发展成为注射方式吸毒。绝大多 数吸毒者有艾滋病感染、 传播的高危行为, 这些高危 行为包括: 注射方式吸毒、 共用注射器、 非婚性行为、 性活动不戴安全套、 性伙伴中多数是艾滋病感染高 危人群等。女性吸毒者在感染、 传播艾滋病中有着 双重危险。2010 年 3 月,J 市某公安分局刑侦支队 破获的吸贩毒团伙入室盗窃系列案件中, 抓获犯罪 嫌疑人 26 名, 其中 20 名吸食海洛因成瘾严重,12 名为 HIV + 感染者。二、 当前 J

8、市公安机关在打击“艾滋” 违法犯罪中面临的主要困境虽然目前 J 市“艾滋”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形还 不算严 重, 但 令 人 担 忧 的 是 出 现 了 种 种 不 良“苗 头”。如 “艾滋小偷”、“艾滋小姐”等违法犯罪分子 以患有艾滋病为幌子, 明目张胆地偷盗、 卖淫, 由地 下变成公开, 甚至出现威胁警察、 要挟公安机关的事 件。当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作为一个个 “不定时炸弹”被掩埋在社会上, 其很有可能造成公 众的恐慌, 对社会 稳定和城市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通过调研, 我们发现, 当前 J 市公安机关在打击“艾 滋”违法犯罪时面临的主要困境有以下几方面:一是 J 市各级公安机关都不

9、具备羁押 HIV + 感 染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专门场所。2008 年以来,J 市 6 个公安分局先后破获的 500 多起吸贩毒团伙系 列入室盗窃案件中, 对抓获的感染 HIV + 的犯罪嫌 疑人不能单独羁押。虽然各看守所没有发生意外事 件, 但是其他犯罪嫌疑人感染艾滋病的风险不容忽 视。根据 J 市艾滋病疫情的现状, 尤其是“艾滋”违 法犯罪有逐年增长的趋势,J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 HIV + 感染者违法犯罪嫌疑人专门羁押场所。二是公安民警在抓捕嫌犯中很有可能发生职业 暴露事件。 公安民警在警务工作中,直接接触艾 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的机会不断增多。一 方面,查处的贩毒、吸毒和卖淫、嫖娼

10、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的人数 增多; 另一方面,一部分盗窃、抢劫等案件是由为筹 集 毒资的吸毒人员实施的,其中不乏艾滋病病毒感 染 者和艾滋病患者。警务人员在执法中,许多时候 是与 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者直接面对面接触,而这些 人是 感染艾滋病毒的高危人群,这就有可能造成警 务人 员的职业暴露,可以说警务人员是除医护人员 外最 易感染的公务人员。因此,公安民警职业性被 动感染 艾滋病的风险很大。艾滋违法犯罪时刻危及 着公安民 警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成为重要的职业 健康危险 源,给民警身心带来一定压力,使公安执法 工作产生 一定的困难和阻力。三是由于相关立法不 完 善,公

11、 安 机 关 在 打 击“艾滋”违法犯罪行为上存在很大困难。依据我国 监狱法 、 看守所条例 、 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 的有关规定, 监狱、 看守所、 拘留所、 强制隔离戒毒所 不能接受“艾滋”违法犯罪者。根据我国 传染病防 治法 的规定, 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在 医院关押。虽然 2006 年 艾滋病防治条例 对被依 法逮捕、 拘留和在监狱中 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 教育、 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 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 艾滋病病人所应当采取的防 治措施做出原则规定, 但是缺乏可操作性。目前 J 市 尚没有出台地方政府 政令和法规规章, 由于 J 市监狱和劳教场所收治“艾 滋”违法 犯罪人员

12、的条件有限( 主要因为收 治“艾 滋”违法犯罪人员的专项经费不 能到位, 无法进一 步改善监区条件, 目前监区已超负荷收押 HIV + 感 染者) , 造成 J 市公安机关对“艾滋” 违法犯罪人员 “抓了放、 放了抓”的尴尬局面。三、 完善防控“艾滋”违法犯罪的相关 社会公共安全对策我国已进人艾滋病的快速流行期, 艾滋病的流 行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由于我国人口 众多, 受经济水平、 教育、 文化程度和社会转型期一 些 消极因素的影响, 一旦流行开来, 将很难控制, 并 对社 会经济、 卫生甚至国家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和威 胁。1因此, 采 取及时、 有效的 预防干预措施, 包 括 公安民

13、警的职业暴露是指公安民警在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执 行 警务的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 液污 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 体液污染 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而具有被艾滋病病毒感染 的可能性的 情况。96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 年第 1 期在社会上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对高危人群的高危 行为进行干预, 用于防治、 教育、 干预的资金投入和 相关的公共政策研究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在深入 调研的基础上, 我们对进一步完善防控“艾滋”违法 犯罪的相关社会公共安全对策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 一)完善防控“艾滋”违法犯罪的相关立法艾滋病等传染病是近年

14、来一个越来越突出的公 共安全问题。有学者提出, 应当结合艾滋病的严峻 形势, 在宪法 第 21 条增加 1 款, 即“国家加强传 染病立法, 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及时修改 刑法的有关条文,尽早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等罪名; 及时修改看守所条例、强制戒毒办法与监狱法 等法律规范。2笔者十分赞同该学者的观 点,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传染病防治法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监 狱 法、劳 动 教 养 管 理 法、禁毒法时能充分考虑到有利于防治艾滋病 工作的开展,使艾滋病防治工作更好地走上法制化 轨道。这既是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的需要,也 是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需要。借鉴四川省预防控

15、制性病、艾滋病条例、浙 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省市的相关立法,建议 J 市 尽快出台艾滋病防控条例。鉴于当前 J 市艾滋病的 预防和控制工作中所存在的各部门协调机制和体制 不健全等问题,建议 J 市在地方立法层面,重点解决 限制艾滋违法犯罪者自由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之间 的矛盾,作出如下规定: 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 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 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 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 对符合收容教育、强 制戒毒、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

16、收容所、 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 测 、预防等工作,并 保障足额拨付监管场所专项经 费。 ( 二) 各地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对艾滋违法犯罪人羁押监管场所的建设针对艾滋违法犯罪人员带来的执法困境和社会 风险,近年来各地 已开始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20 03 年 10 月,武汉市公安局在距离市区 40 公里处 设计建造了一个专门监号及相关配套设施,这是国 内第一个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关押点。2005 年 6 月, 福建省建立了第一个专门收押艾滋病罪犯的监狱。2007 年 11 月,湖南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现场会要 求,有计划地在监管场所设立特殊病室或特殊监区, 解决艾滋病病毒

17、感染者和患者违法犯罪后无羁押场 所的问题。也有的地区在监狱医院或者传染病医院 里专门建立传染病人违法犯罪的治疗关押场所,如 200 3 年 3 月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就设立了专门收 治艾滋病罪犯的病区。2006 年 7 月,天津市青泊洼 劳教所正式成立违法艾滋病感染者专管大队,对 HIV( + ) 劳教人员进行集中管理。2009 年 3 月,天 津市禁毒部门与劳教部门达成艾滋病吸毒人员关押 收戒协议。目前,天津市青泊洼劳教所共收治 26 名 感染艾滋病毒的劳教人员( 其中 19 人为强制隔离 戒毒人员) ,使对艾滋吸毒人员的管控工作得到初 步解决 。在调研中, 我们发现,J 市 HIV + 感染

18、者违法犯 罪的黑数很大, 其潜在社会危害性极大, 应当引起高 度重视。目前,J 市在册的艾滋吸毒者中仅有 10% 左右被收治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为避免 HIV + 犯罪 嫌疑人或罪犯在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期间失控、 失 管而再次犯罪, 对艾滋违法犯罪人员应当实行集中 关押、 监管和治疗。我们建议, 各地应当拨付财政专 项经费( 对艾滋病违法犯罪人每人每年拨付医药 费、 检查费和看护费 510 万元) , 资助公安机关建 立 HIV + 感染者违法犯罪嫌疑人专门羁押场所, 扩 大或改建监狱和劳教所的 HIV + 感染者监区。对于 流动人口中艾滋吸毒者较多的省份, 建议由卫生、 公 安、 劳教等部门共

19、同开展“艾滋吸毒者治疗社区”试 点工作, 以促进我国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四免 一关怀”政策的落实。 ( 三) 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消除艾滋病传播的危 险因素鉴于我国艾滋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 散的发展态势,有关部门不但要继续对高危人群进 行行为干预,更要注重对一般人的保护。首先要加 强对高危人群吸毒、卖淫等恶习的矫治力度,遏制这 些不良行为在我国蔓延的势头; 严惩与艾滋病传播 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非法采血、供血、非法 行医、贩卖毒品、组织卖淫嫖娼和恶意传播艾滋病病 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进一步加强有前科劣迹的流动 人口的管控工作。目前,J 市在册的 200 多名 HIV + 吸毒者中

20、 ,外来流动人口占 77% 。他们聚居在城乡 结合部的出租房中,昼伏夜出,且没有办理暂住证。 建议通过加强流动人口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犯课题组: 从 J 市艾滋违法者调查看社会公共安全对策97罪预警机制,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另外,还要重点解决好与艾滋病感染者密切接 触的医务、公安、司法等行业的职业风险问题。以加 强公安民警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为例,提出以下建 议: l 加强公安队伍的防治艾滋病知识技能的培训 工作, 端 正民警思想认识, 体 现公安机 关“以 人为 本”的管理理念。 2 对民警在抓捕吸毒、 卖淫嫖娼等艾滋病疑犯 的程序和方法作出相关要求。如在抓捕艾滋病疑犯 行动时, 必须两

21、名警察组成一个小组对付一个艾滋 疑犯, 塑胶手套、 警 械等防护性设备都必须配备齐 全, 处理有暴力倾向的艾滋病人还要有加厚防刺手 套等设备。其次,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收缴物品 ( 特 别是锐利器具) 的安全存放管理, 避 免发生意外。 对收缴物品, 要做到消毒、 分类存放、 专人管理, 必要 时要进行医学化验; 对抓捕的属艾滋病高危人群的 违法嫌疑人, 要送疾病控制中心进行 HIV 化验; 对 被确诊为 HIV 感染的违法嫌疑人, 要设立专门羁押 场所, 并进行单独羁押。 3 一旦民警发生职业暴露, 首先要求公安民警 对被污染的身体局部进行应急处置, 及时向上级主 管领导汇报遭遇艾滋病职业暴露

22、的情况, 使上级及 时了解现场事态, 根据现场各种状况, 分析意外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后果,给现场安排救助以必要的支持。 同时,需要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之间建立起联动 机制,请卫生部门派遣当地有关专家及医护人员,对 发生的民警职业暴露级别及暴露源的病毒载量进行 级别评估,给予当事人以补救处置的指导方案。 4 建立相关的专项预防和治疗基金。我国艾 滋病防治条例 第 9 条规定: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 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 以及因此致 病、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补助、 抚恤。”艾滋病的治疗 费用昂贵, 即 使按照 规定给予补助、 抚恤, 也很难一直维持治疗,

23、并且若 到了艾滋病的发病期丧失劳动能力, 会给家庭带来 更大的负担, 因此, 为维护公安民警的生命权, 保障 感染后的治疗, 建议各地建立专项基金, 保证公安民 警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的稳定治疗。参考文献1 关纯兴, 刘明 我国的吸毒者中艾滋病流行现状 与预防措施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2005, ( 4) : 53 54 2 姜爱林 艾滋病、 小偷与立法J 江苏警官学院 学报,2004, ( 6) : 25 33责任编辑董士昙Measures for Social Public Security Based on the Survey of HIV and AIDS Positiv

24、e Law Breakers in J CityResearch Team of Tianjin on HIV and AIDS Positive Law Breakers ( Institute of Law,Tianji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Tianjin,300191,China)Abstract: In recent years,crimes committed by HIV and AIDS positive offenders have aroused more public concern These crimes have posed gre

25、at harm and threats to social public security Thieves,prostitutes and drug users who are HIV and AIDS positive gradually become a problem which troubles public security organs from place to place Based on the research on the real cases in J city,the author makes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to further

26、control crimes committed by HIV and AIDS positive offenders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IDS should be legiti- mated by amending related laws such as Law of the PRC on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Infectious Disease, Law of the PRC on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s,Prison Law of the

27、 PRC,Code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nd Law of the PRC on Narcotics Control Financial supports should be increased for the building of places of custody and detention for HIV and AIDS positive law breakers The protection of police officers exposed to HIV and AIDS positive offenders should be strengthenedKey words: drug abuse; HIV and AIDS positive law breakers; social public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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