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工程合同661bnn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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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备 案 编 号 鉴 证 编 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GF-1999-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肉鸭屠宰项目 工程地点: 市 工程内容: 制冷机房、空调机房设备及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工艺管道安装及调试,库区制冷设备及制冷工艺管道安装及调试,制冷系统、

2、冷却水系统、冲霜水系统安装及调试,制冷和空调部分全部的电气系统安装及调试,冻结间及低温冷藏间、脱盘包装间保温等(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 设备及材料报价清单详见附件4(合计价格以合同总价为准)。 资金来源: 自筹 运输方式:承包方代办运输(含发包方公司原有前川8WB设备一套),运费由承包方负责。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范围内的施工 (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06年 2月 10日 竣工日期: 2006年 3月 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0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发包方水禽屠宰加工厂严格按标准设计和施工。五、合同价款承包总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圆

3、整 ¥: 600,000 .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的协议书2、 本合同的专用条款3、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4、 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 图纸(承包方或承包方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为发包方设计的并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及工艺调整设计施工图)6、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和合同补充条款(附件3)7、 2005年12月16日提供的报价表(附件4)和安装及服务承诺书(附件5)8、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

4、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5年12月31日 合同履行地点: 清远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执行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1条内容规定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

5、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决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不采用其它 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内容规定。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与套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资料及施工图纸五套(另提供一份电

6、子版文件),承包人所需施工图纸应经发包人所确认。设计要求采用的工艺及设备选型应先进可靠,系统尽可能实行模块化 (要求采用电脑集中控制、微机测温系统和分库房设置电子温度显示等) ,具有安装简便、结构紧凑、操作方便。同时要确保系统运行效率较高、能耗低、运行成本低、投资省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方便,维修费用低等优点。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及设计资料交给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者。其他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4.2、4.3条及本合同。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

7、证号;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对材料、设备与安装的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监督管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经发包人指令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彭彬 职务: 副总经理 证件号; 职权: 所有工程管理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所有工程管理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

8、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

9、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

10、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证号: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

11、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达到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完成时间为承包人正式进驻现场前(详见补充条款)。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详见补充条款)。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正式进驻现场前10日。 (4)工程地质和底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不采用 (5)由发包人办理的

12、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承包人正式进驻现场前3日内。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不采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不采用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不采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详见补充条款。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详见补充条款。 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月末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实际的工程量,并

13、报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自我保护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不采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当地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只承担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施工垃圾的清理工作,交工前清理承包人施工范围所涉及的场地。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

14、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10日内提供施工组织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资料提供后5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采用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

15、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能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13、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a)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满足开工条件;b)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c)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d)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e)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每次延期必须经发包方工程师签字确认。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

17、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18、,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3 其它要求见补充条款。16、 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发包方工程师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现场验收签字认可,验收不合格不准下道工序施工,否则返工处理。18、 重新检验发包方对已检验认定为合格的隐蔽工程,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积极配合,并在检验后重新复原。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或对未经检验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验收前安装调试由

20、承包方承担。 四、 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的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

21、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 实施防爆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

22、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内约定。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执行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3条内容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补充条款规定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执行补充条款规定 24、工程预付款24.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

23、.9条内容规定 24.2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执行补充条款规定 24.3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底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9条内容规定。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

24、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

25、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不采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采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不采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不采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不采用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不采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及设备的约定: 规格型号、数量、产地以2005.12.16提供的报价单和安装及服务承诺书为准。 八、 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

26、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发包人变更导致工程价款的增减,合同价款应作相应调整,工期也随之增减。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报价表中所标明的设备及材料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等在安装中不得

27、随意变更或减少,如按报价表中标明的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安装后调试达不到设计及本合同的质量和参数要求而必须更改其规格型号和数量时,须经工程师同意,涉及到设备及材料增加费用,全部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不另行给承包方增加任何费用,如涉及到工程费用减少时,将从承包合同总价款中扣减。如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

28、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款,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1.2 不采用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不采用。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 按补充条款执行。 32.2 中间交工

29、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另行商议 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随即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30、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 发包人承包

31、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详见附件2)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违约,发包人应承担的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赔偿因违约导致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导致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

32、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不采用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者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无偿进行维修或返工直至达到本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止,其间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在合同规定工期内未竣工,每延迟一天,发包方从承

33、包方工程总额中扣除违约金伍仟元(人民币)。 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

34、证据;(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仍可按36.2款确定的办法和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或 (二) 种方法解决:(一)提交双方共同确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35、二)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同意工程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不采用 39、不可抗力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的内容规定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 发包人投保内容: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的自有人员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支付保险金。 (2) 承包人投保内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的自有人员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承担相应保险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应对自行提供的所有设备及材料负责妥善保管,并承担因被盗、火灾、损坏等各种原因造成的一切

36、损失。 41、担保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不采用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

37、物及化石或其他与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

38、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

39、6 合同经双方同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保修条款

40、除外)。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保存一份 47、合同备案、鉴证47.1 合同备案、鉴证承办人:(现场签字)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48、补充条款:详见附件3附件1: 各设计点参数表序号名 称尺寸(单位mm)数 量备 注1车间空调详见设计6间穿膛、真空包装、分割加工间812,内脏整理、掏膛间20,摘小毛间252脱盘包装间80003000045001间42速冻库9630463045006间 (45吨/天)-35(其中四间冷风制冷、两间搁架加冷风制冷)3冷藏库236301763066002间-184高低温冷藏库236301163066001间-255螺旋槽冷却水系统1套126制冰机5吨天1台附件2: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包人(全称): 广东天农食品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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