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花苑商品房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分发包合同ezsu.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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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目 录1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4一、工程概况4二、工程承包范围4三、合同工期:4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及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目标5五、违约责任5六、合同价款7七、组成合同的文件7八、词语涵义7九、保修承诺7十、工程罚款支付承诺7十一、外来民工综合保险8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8十三、合同生效9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0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0、词语定义10、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2、图纸13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3、工程师13、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4、项目经理15、发包人工作15、承包人工作16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710、进度计划1711、开工及

2、延期开工1712、暂停施工1713、工期延误1814、工程竣工18四、质量与检验1815、工程质量1816、检查和返工19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18、重新检验2019、工程试车20五、安全施工2120、安全施工与检查2121、安全防护2122、事故处理21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23、合同价款及调整2224、工程预付款22、工程量的确认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3七、材料设备供应2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5八、工程变更252、工程设计变更25、其他变更26、确定变更价款26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7、竣工验收27、竣工结算27、质量保修28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8、违

3、约28、索赔29、争议30十一、其他30、工程分包30、不可抗力31、保险321、担保32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24、合同解除335、合同生效与终止336、合同份数347、补充条款3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35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351.词语定义35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5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64、图纸36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75、工程师37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377、项目经理378、发包人工作389.承包人工作38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010.进度计划4011.开工及延期开工4012.暂停施工4113、工期延误4114、工程竣工41四、质量

4、与验收4115、工程质量4116、检查和返工41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118.重新检验4119.工程试车41五、安全施工4120.安全施工与检查4121.安全防护4222.事故处理42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223.合同价款及调整4224.工程预付款4325.工程量的确认43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44七、材料和设备供应4427.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44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4八、工程变更4629.工程设计变更4630、其它变更4631.确定变更价款46九、竣工验收与结算4632.竣工验收4633.竣工结算4634.质量保修47十、违约、索赔和争议4735、违约4736.索赔4837.争

5、议48十一、其他4838.工程分包4839.不可抗力4840.保险4841.担保49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9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944.合同解除4945.合同生效与终止4946.合同份数49合同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卡1合同附件2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3合同附件3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6合同附件4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8合同附件5 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目标及要求11合同附件6 廉 洁 协 议12合同附件7 计划生育协议书1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苏州永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6、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江南花苑商品房住宅工程 工程地点: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区 工程内容: 多层1#、2#、3#、4#、5#房,建筑面积26735.75平方米;小高层(商场)6#、7#、8#、9#房,建筑面积为30801.46平方米; 商场10#,建筑面积1546.60平方米;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2034.90平方米; 合计建筑面积61118.71平方米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太发改投(2005)第189号,太发改投(2006)第14号资金来源:本工程批准的建设

7、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本工程的设计单位: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太仓市兴城监理有限公司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工程承包范围为上述工程内容中建筑物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水电安装包括强电、弱电埋管)(不含绿化工程、户外总体)。本工程中的桩基工程、电梯、消防系统、智能化、电话、电视工程均由发包人指定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承包人配合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承包人负全面管理责任。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06年3月01日,计划竣工日期:2007年2月2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如果3月01日不具备开工条件则按实际开工日即基坑开挖开始之日计算工期,竣工日期也相应向后延伸)

8、 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及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其中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安全目标:1. 负伤事故频率:千分之三以下;2. 杜绝重伤、死亡、火灾、设备、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3. 达到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以上标准;4. 通过安保体系认证;5. 争创达到太仓市文明工地。环境卫生目标:达到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要求合格以上标准。 五、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1. 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经乙方催讨仍不付款的,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承担延期付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 如乙方5% 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仍不予以

9、结清保修金额,甲方接到乙方保修金结算请款报告后应于十五天内结付,否则,从第十六天开始,甲方承担延期付款乙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承诺执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并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第四条标准要求,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对甲方的一切损失,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负责返工到合格,并承担一切返工费用,处以乙方工程合同价款 5%的罚款。2. 乙方负伤事故率大于千分之三的,处以乙方5万元的罚款;3. 乙方发生火灾、设备、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处以乙方2万元的罚款;4. 乙方未能达到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以上标准的,处以乙方2.5万元的罚款;5. 乙方

10、未能达到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要求合格以上标准的,处以乙方2.5万元的罚款;6.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乙方除承担甲方单位开出的罚款外,甲方再对乙方处以延误工期5000元天的罚款,如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必须取得甲方认可的工程延期证明或签证。7. 乙方未能通过安保体系认证的,处以乙方 2万元的罚款;8. 不按甲方的质量计划和有关规定施工的,甲方对乙方处以每发现一次5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9. 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没收保修金。由于使用单位使用不当引起的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10. 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

11、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上的罚金纳入乙方项目成本。11. 由于乙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及其他的经济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人民币)(含开办费,不含指定分包、室外总体) ¥: 暂定5000,0000,00元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的专用条款(4)本合同的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暂定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暂定价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发包人与政府签定的相关

12、合同条款八、词语涵义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九、保修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工程罚款支付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外来民工综合保险1. 乙方在进场后7天内必须按照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的要求,按实提供所有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证件照和身份证复印各一份报乙方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手续。2.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如需增加劳动力,乙方必须按照前款之要求,应在当日及时向

13、甲方申报增加人数。如须减少劳动力,乙方必须提交所减少人员的变更花名册及在本工程作业期间的支付工作结算清单,后由甲方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劳务市场办理施工作业人员的进出变更手续。3. 乙方在获得外来从业人员登记手册后,应及时编制从业人员花名册登记表交甲方,甲方按照规范用工的要求进行审核,经甲方核准后报工程管理部备案。4. 乙方因瞒报、漏报、错报或进出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的,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5. 上述施工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有关条款处罚。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14、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2. 乙方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3. 乙方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乙方内部分配中明确剩余部分另行支付办法,每年年底前必须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4. 乙方在进场施工后及时与每个农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并使用“工资卡”,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5. 乙方应及时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项目、发放时间、姓名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案。6. 如因乙方原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所发放

15、的工资纠纷和上访,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6 年01月 25 日合同订立地点: 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甲方):(公章) 承包人(乙方):(公章) 苏州永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太仓市鹿河区 地 址: 邮政编码: 215428 邮政编码: 电话: 051253824598 电话: 1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

16、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

17、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8、。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

19、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

20、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22、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

23、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

24、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25、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

26、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

27、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

28、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

29、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

30、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

31、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且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

32、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

33、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34、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

35、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

36、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

3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

38、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

39、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

40、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

41、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

42、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

43、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

44、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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