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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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 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 福感、平安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 织培育开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 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社工站(家

2、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 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 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 保社会工作开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 员。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 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 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 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 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应当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决定,坚决维护党 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工程的购买方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服务承接方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市、区民政局。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制定完善工程评 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 考核各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市、区财政局负责镇(街)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的资金预算制定及拨付。区民政局负

4、责统筹本区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审核镇(街)申报区级财 政预算,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财政预算申报,指导、检查、考核本区社工站(家 综)建设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家综)的规划布局、服务 工程设置及区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经费使用监管、 平安检查和协调镇(街)有关部门与社工站(家综)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社工站(家综)的承接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第二章服务与要求第七条 社工站(家综)应当结合实际提供以下服务:(一)补救性服务。针对陷入严重困境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动 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重点

5、服务对象,以帮助服务对 象改善境况或缓解危机为目标,提供心理辅导、矫治帮教、犯罪预防、就业援助、 社会救助、危机干预、权益维护等补救性服务。(二)支持性服务。针对陷入轻微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以 增强其应对所处困境的能力为目标,提供社会援助、情绪支持、资源链接、认知 拓展、能力提升、压力释放等援助性和支持性服务。(三)预防性服务。针对一般个体、家庭和群体等服务对象,以预防服务对 象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困难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支援、社会参与、社 会融入、兴趣开展、文娱康乐、教育培训、人际拓展等事前预防性服务。(四)开展性服务。针对社区开展中存在的公共服务需求和问题,积极协助 政

6、府部门开展国家法律政策宣传、公益倡导、公民教育等,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 意识、公民意识、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等。倡导社区环境保护等公益服务,培育义 工、慈善、互助等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和骨干,提高社区管理服务参与度,促进社 区公共服务治理;整合社区资源,构建社区支持网络,促进社区和谐健康开展, 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化开展需求。第八条 社工站(家综)应按照113X的模式设置服务工程。即:1个核心 工程一一强化党建引领社会工作服务,个重点工程一一突出辖区居民群众最迫 切、最需要、最直接的社会工作服务,”3个基础工程一一夯实家庭、长者、青 少年社会工作服务,X个特色工程一一探索拓展多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第九条

7、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对全市社工站(家综)整体布局进 行调研论证,优化配置各区服务资源。各区应当根据镇(街)地域面积、人口分布、服务对象、交通便利性等情况, 统筹规划全区社工站(家综)的整体布局、立项论证、工程设点、购买经费预算。 原那么上每个镇(街)应当设立1个社工站(家综)。对于常住人口超过15万人 或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且具备财政、场地、设备等支持的镇(街),可以设 立2个以上社工站(家综)或另设立多个服务站点,解决服务覆盖问题。第十条 社工站(家综)的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新建的社工站(家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整合当地公 建配套设施资源,提供面积不少于10

8、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通过新建、置换、 租赁等方式,提供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二)已建成的社工站(家综)。已建成的社工站(家综)面积应不少于500 平方米。面积少于500平方米的,应当在现有场地基础上整合辖内现有的文化站、 工疗站、党员活动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服务场地资源,通过设立社工 站(家综)分站点、分中心等方式予以支持服务,设立的分站点、分中心的场地 面积和设施均可纳入社工站(家综)的面积和设施计算。(三)社工站(家综)应当尽量选择交通便利、居民使用方便的场地。(四)社工站(家综)应当根据服务工作和居民需求,设置员工办公室、个 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活动室、

9、档案室、储物室等功能室。其中:L员工办公室人均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2 .个案工作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3 .小组工作室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4 .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第十一条 社工站(家综)新设、增设、调整、撤销的立项调研经费,以及 场地购置、建设、装修、租赁、维护及设备投入等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办理。社工站(家综)工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 资助补贴,其用电、用水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鼓励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创投、捐赠、赞助、购买冠名权等方式,资助项 目承接机构充分利用社工站(家综)平台,开展社区公益慈善服务

10、。合作双方应 当签订协议,并予以信息公开。第十二条社工站(家综)原那么上按每12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配备1名工作人 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应当为社会工作者、1/2以上应当为社会工作专业 人员。第十三条 社工站(家综)经费包括工程经费和评估经费:(一)工程经费原那么上按每年240万元/个编制预算,所需资金由市、区按 财政体制分担,用于人员费用、服务质量保障费用、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等。 对于人口少、面积小(3万人以下、面积低于1平方公里)的镇(街),根据实 际情况核定工作服务量和购买服务资金。(二)评估经费按社工站(家综)(含辖区内增设的服务点)工程经费的2% 编制预算,列入各区财政预算,用于

11、评估培训及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社工站(家综)评估、明查暗访、抽查等工作。第十四条 社工站(家综)工程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社工站(家综)人员费用及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应当不低于工程经费总 额的85%,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工程经费总额的15%。(二)社工站(家综)人员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 预算和支出应当不低于工程经费总额的65%,并建立合理的人员薪酬调节机制。(三)社工站(家综)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包括:外聘督导、本机构督导的岗 位补贴、社工交流学习、专业提升等专业支持费用;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交 通、误餐、组织义工等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设备设施

12、及办公耗材、保洁、安保、 水电、交通等日常办公费用。(四)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包括:运营费、开展储藏费、风险费、中标费、 相关税费等。第十五条 社工站(家综)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经购买方同意,并做好入库登 记、保管清查、处置等工作。承接机构退出社工站(家综)工程时,应当将使用工程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 移交购买方,并签订移交协议书,留存下一任承接机构使用。第十六条 社工站(家综)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保管制度,承接机构退 出社工站(家综)工程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方移 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义工建档、 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

13、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 书,由购买方转交下一任机构使用。社工站(家综)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机构长 期保存。评估机构对社工站(家综)工程进行评估,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 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第三章实施流程第十七条社工站(家综)新设、增设、调整、撤销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方法实施之日起,未设立社工站(家综)的镇(街),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新设社工站(家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 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和 工程立项论证,根据镇(街)社区人口、面积和居民需求情况需要明

14、确社工站(家 综)规模大小、工程预算额度、配备的人员数量、服务目标等内容,形成工程计 划书报市民政局核实。(二)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已设立社工站(家综)的镇 (街)需要增设社工站(家综)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 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 研,形成方案报市民政局核实。(三)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社工站(家综)规 模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形成方案报市民政局核实。(四)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

15、需要撤销社工站(家综)的, 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后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社工站(家综)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 理范畴,采购服务周期为5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基本情况、服务对象实际需 求、主要工作目标等拟订招标用户需求书,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并进行审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承接 机构。(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市民政局印发的招标文件指引, 制定社工站(家综)用户需求书和设定工程招标的商务、技术、工时等评分标准, 指导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制

16、作及发布评标文件,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将有关 招标采购资料报区民政局存档。(三)社工站(家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保护好评 标专家资料,防止开标前泄露相关评标人员信息。评标专家应当从广州市政府 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选,现场评标的专家中至少应当有2名是 从事社会工作教育、研究和服务的人员。现场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并邀请监督人(区民政局)、采购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投标机构代 表参加。第十九条 社工站(家综)的工程合同按以下要求办理:(一)社工站(家综)工程合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机构双 方签订。(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

17、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 务指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报区民政局存档。(四)采购服务周期内,社工站(家综)的工程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年度末 期评估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 工程承接机构。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应当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工站(家综)的工程管理、 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一)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那么,每个服务年度应当对社工站 (家综)进行中期、末期两次评估,中期进行专业服务评估,末期进行专业服务 和财务综合评估。(二)区民政局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

18、制定的工程评估规范,认真组织第三 方评估机构、社工站(家综)承接机构进行评估培训,发挥好评估的导向作用, 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三)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三方 共同实施。评估总分为100分,其中,第三方评估机构占比70%、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占比20%、区民政局占比10%。评估结果由三方评估分数的总 和确定。(四)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 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 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五)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出具客观、真实、科学的评估报

19、告。(六)各区民政局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 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估报告的质疑或投诉,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并将处理意见报市民政局。(七)各区民政局应当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社工站(家综)的评估工 作情况汇总报市民政局。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转移支付市级财政资金。区财政 局应当根据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承接机构的申请,及时拨付 工程经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工程经费总额的55%; 年度中期评估为合格以上的,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工程经费总 额的40%;年度末期评估为合格以上的,自申请之日起3

20、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 工程经费总额的5%。评估认为可以整改合格的,承接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评 估结果为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工程经费;评估结果为 不合格的,工程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第二十二条 社工站(家综)应当建立社区(村)社工服务定点联系工作机 制,确保每个社区(村)至少有一名定点联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推动社会工 作专业人员下沉到社区(村),确保其60%以上工作时数在社区(村)提供专 业化社工服务,实现社区(村)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社工站(家综)应当充分整合和链接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利用辖区内现有的 文化站、工疗站、党员活动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

21、服务场地资源开展社 工服务,同时应积极与社区居委会、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等区域内主要公共 服务机构建立双向合作转介服务关系,发挥社区综合性社会服务枢纽作用。超出 服务提供方的专业或能力的,应将其转介到相应服务部门,并开展跟进服务,直 至结案。建立社工站(家综)投诉处理机制。市、区民政局可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 负责受理社工站(家综)投诉意见,对投诉意见应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将矛盾纠 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建立社工、志愿者(义工)联动常态化服务机制。支持市(区)志愿者协会、 义务工作者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妇女志愿者协会等机构与社工站(家综) 进行服务对接和合作,加强志愿者(义工)队伍建设,整合志

22、愿(义工)服务资 源,提升志愿(义工)服务质量。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需利用社工站(家 综)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向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共享理 由、入驻工程、服务需求、经费安排、人员配备(不含社工站家综)现有人员) 等事项,经市、区民政局审核后,与社工站(家综)的承接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购买、谁监管、谁考核的原那么,负责组织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社工站(家综)工程评估结果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后续参与 运营社工站(家综)工程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 内可以继续承接社工站(家综)工程;经评估不合格

23、的,服务周期内可终止社工 站(家综)合同,并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承当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社工站(家综)的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由各区民 政局统筹办理。第二十六条 民政、财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社会工作监督管理中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查处。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分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八条 为统一本市社工站(家综)工程的总体实施进度,本方法实施 后,社工站(家综)需新设、增设或到期重新采购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在实施采购时通过适当延长或缩减第一年度的服务时间,确保下一年度的合同 签订时间统一调整为8月底前。本方法实施后,正在采购服务周期内的,工程经费按照每年200万元/个的 标准执行。评估经费按照本方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有农村的镇(街)社工站(家综)可以按照本方法的规定,采 取岗位购买的方式,聘用专职社工,参与农村民生服务。社工站(家综)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外的方式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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