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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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体系和运行 机制,加强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建设,根据高 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xxxx学院学术委员 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委 员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学院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 政策制度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对涉及学术道德与 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受理对学 术专委会和二级学术分会结果有争议事项的申诉。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和 目标是:完善学术道德规范

2、,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 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第二章组成规则第四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人选由当然委 员和推选委员组成,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应为单 数。其中,当然委员候选人一般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担任,推选委员候选人从学院学术委员会、二级学 院学术分会中产生,经委会审议,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选举后确定。推选委员会名额分配须和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第五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 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六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 制,每届任期三

3、年。当然委员依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自然变 更;推选委员按照相关程序产生,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 不超过两届。第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学术委员会 核准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调离本校的;(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六)连续二次无故缺席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 会全体会议的;(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或需增补委员,由专 门委员会主任委

4、员提名,经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 过,报学术委员会核准。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 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 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道德 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或直接作出决 定:(一)有关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二)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与学术争议处理规则;(三)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道德 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组织调查、评定,提出处理意见:(一)个人或组织对本院师生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 诉、举报;(二)个人或组织对学术专委会决议结果的申诉

5、和复议 申请;(三)个人或组织对学术分会决议结果的申诉和复议申 请;(四)对本院教师和学生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等的伦理 审查;(五)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道 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出台政策、制度中涉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 与学术仲裁的事项;(二)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咨询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学术道德与学 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学院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学术 仲裁以及学风建设需要,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对学院学 术道德规范与学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学

6、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对上述事项 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应认真研究和采纳吸收,向院长办 公会报告,并向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及时反馈;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院 领导或相关单位应当作出说明、重新研究或暂缓执行。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决议事项 中,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 果须向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及时反馈。第四章运行制度第十五条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 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内容,主 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 关事项。主任委员也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

7、,邀请相关人员列 席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 主持。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 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参会委员(专家)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审议决 定或者评定结果;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和实际需要,由主任 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决定采取实名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 避制度,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 者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的决议,除 涉及机

8、密事项外,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对异议期内 提出的异议,由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可召 开全体会议复议。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主要承担学 院和院内跨单位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相关事项;二级单位 内部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事项,由本单位学术分会进行审 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委 托学术分会或组成特邀专家小组进行初步调查。学术分会或 特邀专家小组接到委托后,一般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 查、审议,并向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委员会提交审议结论和 处理建议。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在调查过 程中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

9、和证人。在作出最终处理决 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涉及人 员不得泄露有关情况。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 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 誉。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 员会授权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每年 度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所形成的 一般性决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公布实施;重大决 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签署, 并以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 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委会核准 后公布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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