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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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市政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实力和整体素养,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市政市场秩序,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和平安,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 AA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海河坝及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卫工程及新建住宅小

2、区内道路、管线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第四条 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对 AA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公用质监站)详细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信用考核、统计及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特地部门和人

3、员,详细负责对市政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对市政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确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其次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规章等状况。(一)企业管理状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平安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夫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 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

4、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状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 (三)工程质量平安状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状况; 2.质量平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状况;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状况; 4.企业质量平安保证体系建立、运行状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状况。(四)生产经营状况:完成的工程业绩、纳税、获奖等。(五)其他须要考核的内容。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 100 分,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状况进行分数加减。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依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状况即

5、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100 分(不含 100 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A 级,80-100 分(含 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B 级,60-80 分(含 60 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C 级,60 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D 级。第九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惩罚确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托付机构的处理确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第十条属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同步计分。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

6、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40 分,一年内参与投标时每次扣 3分:(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质量、平安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等行为,被认定属实的; (四)中标后无正值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 (五)被认定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七)未取得资质、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八)恶意拖欠农夫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务,

7、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十)因工程质量、施工平安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无正值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三)发生平安生产责任事故每死亡 1 人的; (十四)发生质量、平安事故后,谎报或者瞒报的; (十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组织不力,造成严峻工期延误、重大合同纠纷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六)其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20 分,一年内参与投标时每次扣 1.5分:(一)招用无相应资质、无平安生产许可证及平安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分包企业的; (二

8、)发生质量平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平安的; (三)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扬尘污染严峻; (四)因拖欠农夫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发生上访、投诉等事务未有效解决的; (五)未根据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或未根据要求供应企业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注册并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审核的; (七)企业在进场施工 5 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的; (八)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或者资质动态核查、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时供应虚假资料的;(九)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企业质量平安管理体系管理评估不合格及质量平安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

9、的; (十一)接受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供应相关证据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十二)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办理变更超过 60 天的; (十三)平安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 (十四)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平安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或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五)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峻缺陷的; (十六)对涉及结构平安或重要运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七)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十八)超过肯定规模危急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

10、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十九)发生质量、平安事故后,迟报或者漏报的; (二十)被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指责的; (二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组织不力,未按安排节点工期完成,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十二)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10 分,一年内参与投标时每次扣 0.5分:(一)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二)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 (三)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较重扬尘污染; (四)遇到重大突发事务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

11、、通讯不畅,或未刚好实行有效措施的; (五)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未阅历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六)非涉及结构平安和重要运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七)未根据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存在平安隐患的;(八)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实行有效平安防护的;(九)施工现场发生险情后未实行有效措施限制险情或在险情消退前接着施工的;(十)工程建设标准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状况实行刚好动态管理,运用废止标准的;(十一)以各种理由拒绝签收行政惩罚告知书或惩罚确定书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分包企业进行真实性核查 (十三)检查中

12、发觉运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能供应有力证据的; (十四)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45 天(含)至 60 天未办理变更的; (十五)农夫工工资保证金未按时缴存或限期缴存不齐全的; (十六)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平安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平安管理人员未仔细履行职责,存在较严峻隐患未刚好发觉的;(十七)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平安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的; (十八)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和重要运用功能现场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接着施工的; (十九)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指责的; (二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刚好实行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编制企业级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或预案未到相关部

13、门备案的 (二十二)所承建的项目竣工后确因质量平安等问题出现多起信访、舆情; (二十三)资质核查、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或现场检查时不协作核查人员履行职责,拒不供应企业有关人员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技能证书等相关资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十四)发生突发险情未刚好上报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措施不力、项目工序支配不紧凑,导致工期延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 5 分,一年内参与投标时每次扣 0.3 分:(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

14、织实施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机构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扬尘污染的; (五)未依据施工现场详细状况编制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或未依据预案开展相应演练的; (六)关键节点及工序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的; (七)已签收行政惩罚确定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八)质量、平安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九)未严格实行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十)质量平安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平安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平安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十一)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平安机构、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平安管理人员未仔细

15、履行职责,对各类隐患未刚好发觉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十二)本单位注册建立师在执业时,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十三)每一人次不刚好在 AA 市信用考核系统申报确认本单位注册建立师基本信用信息的;(十四)未按规定刚好办理工程项目业绩库信息录入的;(十五)不协作建设(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的。(十六)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 (十七)未严格根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的; (十八)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即擅自同意安拆单位安装或拆除的;(十九)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即擅自运用或未按规定在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运用

16、登记手续的; (二十)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企业质量平安机构未定期开展质量平安检查的; (二十一)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指责的; (二十二)未依据项目实际状况实行主动有效应对措施消退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 (二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 3 分,一年内参与投标时每次扣 0.2 分:(一)施工质量、平安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整理不刚好、不完善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质量平安自查自纠工作或不到位的; (三)未编制各类平安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四)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平安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17、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运用远程信息采集、视频监控的; (七)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八)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平安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平安管理人未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或存档的; (九)未按要求参与 B、C、D 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较轻质量问题的;(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刚好贯彻执行的; (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六条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扣 2 分,一年内参与投标时每次扣0.1 分:(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平安教化的

18、;(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的; (五)未按时上报市政行业统计报表的; (六)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与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七)已接受行政惩罚并进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刚好供应整改材料的; (八)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或无故不到岗的; (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七条在考核前 2 年内具备以下条件赐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表彰嘉奖,分别加 40 分、15 分、10 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荐,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业行业协会表

19、彰嘉奖,分别加 20 分、10 分、8 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荐,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表彰嘉奖的,分别加 15 分、6 分。(二)获得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加 5 分。(三)在本市施工工程因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 15 分、10 分、6 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相关活动作阅历介绍的,每项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被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 10 分、6 分、4 分。(四)注意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在青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山东省、AA 市认定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8 分

20、;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8 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10 分、8 分、5 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8 分、5 分、3 分;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10 分、9 分、8 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荐,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3 分、1 分;工法与科技进步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经市级建设行

21、政主管部门举荐,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 3 分、2 分、1 分;经 AA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山东省 QC 活动评比中获奖的,分别加 5 分、3 分。(五)本市市政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 10 万元加 0.06 分(不足 10 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 80 分。本市市政施工企业在境外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 10 万元加0.04 分(不足 10 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 60 分。(六)在 AA 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 10 万元加 0.1分(不足 10 万元的不计)。

22、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 150 分。(七)注意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被观摩、推广或作阅历介绍的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确定的分别加 6 分、4 分、2 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荐,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 6 分、5 分、4 分,二等奖分别加 5 分、4 分、3 分,三等奖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优秀奖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八)市政施工企业在 AA 市组织应对 AA 市重大事务、突发事务以及应急事务中表现突

23、出,获得国家、山东省、AA 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 50 分、40 分、30 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获得国家、山东省、AA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 40 分、30 分、25 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 1.5 分,1 分,0.6 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 15 分,一年内招投标加 0.3 分。在应对突发事务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 10 分、6 分;在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应急队伍,市级加 10 分,区级加 6分。(九)重视建设工地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地党支部并能正常开展工作,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表彰或阅历推广的,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 (十)企

24、业在青纳税额本年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含)的加 5 分,100 万元及以上、500 万元以下(含)的加 10 分,500 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含)的加 15 分,1000 万元及以上、2000 万元以下(含)的加 20 分,2000 万元及以上、3000 万元以下(含)的加 25 分,3000 万元以上 30 分。如有财源建设特地文件,以特地文件为准。第四章考核结果的确定与运用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依法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信用评价、优秀评比高度联动。第十九条 考核等级为 A 级并在 110 分基础上,每超出 10 分(不足 10 分不

25、计),在其次年度参与投标时加 0.3 分,并在评比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时优先扶持。其次十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 100 分的,不得参与年度各项先进评比,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考核等级为 B 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考核等级为 C 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属本地企业,年度内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属外地企业,将有关状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半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半年后重新审查信用信息。考核等级为 D 级,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建议招投标主

26、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属本地企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平安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将有关状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于已承接工程,一年后重新审查信用信息。其次十一条 企业拥有其他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与管理考核,其所运用的资质类别承接工程产生的考核结果,仅适应于相对应资质投标加减分。第五章附 则其次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市政施工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 AA 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其次十三条 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 AA 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扣分确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订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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