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要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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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独立要义司法独立理念(又称审判独立)与启蒙思想家的权力分立理 论和司法职能的中立地位直接相关,与现代民主政治的内涵密 不可分。一、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从司法本身的特点来看,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取决于以下三 点:第一,司法职能的中立性。要保持司法职能的居中裁判地 位,就要保证其不受干扰。第二,政治权力的对抗性。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从世界范 围考察,政治权力的运转总是充满争端、冲突、变革,甚至革 命。在和平时期,不同政治利益集团之间也存在公开或不公开 的利益分配冲突。尽管这些冲突不可防止,但执政者与非执政 者会寻求各种手段调节冲突、解决矛盾,从而实现政治稳定、 社会开展,也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司法,便是

2、政治家们选定 的泄洪渠道。政治家们在对待司法地位的态度方面发挥了 高度的政治智慧:不管是经济、社会中的矛盾,还是具有一定 法律性质的政治冲突,与其由自己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自行处置, 倒不如交给一个与各派互不相干的、中立的、不受干扰的独立 的机构裁决。这是因为,自己在位、自己裁决、自己得益,但 别人执政时会反其道而行之。这样的结果非但无法得益,反而 加剧政治纷争,不利于政治利益的实现。第三,司法职能的专业性。司法机构虽然是一个政治机构, 但其职能是适用法律、裁决纠纷。换句话说,纠纷是司法权力 启动的原因,而法律是司法权力运行的轨道。法律是人民意志 通过立法机关成为的强制性规范,人人必须遵守。由此可

3、见, 法律本来是十分群众化的一项事物。但是在近几百年的法 律开展过程中,各国逐渐培养了一个专司法律制定、适用、研 究的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一样,法律职业同样具有四个特点, 即长期专门培训、排他性专门评价、诚信职业活动和自律性管 理。也就是说,司法职能的履行除了符合政治权力规律外,还 必须符合法律的专业性。理解了司法独立的必要性,所有享受独立地位的法官会有 这样的认识,即司法独立并不是法官的特权,而是政治民主、 社会开展、权利保障、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只不过法官有幸 成为这一要求的载体而已。因此,对于法官来说,必须培 养与独立地位相适应的素质;对于政府来说,必须为法官享受 独立地位提供充分的保障

4、;对于社会来说,独立是权利与秩序 的重要保障,应当自觉维护司法独立。二、司法独立的内容根据一些研究成果,司法独立理念的内容或基本要求主要 包括以下三项:第一,外部独立。外部独立指司法系统相对于司法系统之 外的权力、影响的独立,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职能 的独立。司法职能属于居中裁判、适用法律的职能,而非制定 规那么、管理职能。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开展已经将几种国家 职能完全分开,而且各国的实践基本上都到达这点。二是司法 机构的独立。这一点与司法职能的独立相辅相成。我国从古代 司法行政合一的模式开展为人民法院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存在, 法官作为独立的一支职业化队伍,说明我国已完成了这一开展 过

5、程。第二,内部独立。进入21世纪以来,内部独立逐渐引起普 遍关注。它是指司法系统内部作出裁判的法官、法官合议体之 间以及它们所属机构之间的相互独立。日本的平贺书简事件 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判决书送阅风波都是促动司法内部独立 运动的重要事件。内部独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其一是不同法院之间 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 内的相互独立。其二是法官合议体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 判委员会之间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一些带有咨询 性质的组织如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等不属于法官合议体, 也不得干预法官的独立裁判。其三是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 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这

6、种情况既包括同一合议体 之内的法官之间,也包括担任司法行政职务与不担任司法行政 职务的法官之间、资深法官与非资深法官之间。当然,承当不 同职责的法官之间可能会存在行政关系、指导关系,但这些关 系最终不应当影响法官的独立决策。第三,精神独立。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 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当责任的 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这一要求不容易衡量或 量化,但这是法官个人魅力的核心,自然也应当成为司法独立 理念的一个重要局部。三、对司法的约束监督、约束、负责等作为一般规律适用于一切权力行为, 但对于不同性质的权力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是不同的。上级行政 长官对下属可

7、以指责、申斥并可以以自己的决定代替下属的决 定,公众对于行政首脑的关注使之成为鱼缸里的金鱼,而 对司法的约束有其不同的要求和表现形式。概言之,约束司法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忠实适用宪法和法律。这是约束法官的第一 教条, 也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基础。我国的法官不能造法,但在适 用、解释法律过程中不仅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且可以开展法律 体系、法律科学。因此,是否忠实地适用宪法和法律成为衡量 法官能否任命、是否称职的基本标准。第二,司法职业道德自律约束。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个 人良知和职业良知的集中表达,是约束法官的另一主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 那么,具体

8、规定了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我国现行的法官纪律 责任追究制度对确保职业道德的约束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职业 道德实施机制目前也正在研究制定中。第三,法律性质的监督机制。这包括弹劾(免职)机制、国 家赔偿责任(追偿)制度、刑事责任制度等。当具备法定事由时, 法官的任命机构可依照法定程序免除法官职务;当法官在履行 司法职责时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范围和条件承当一定责任(通常以追偿责任的形式实现,这也 是法官民事责任豁免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官有渎职行为构成 犯罪的,应依法承当刑事责任。第四,法院内部的约束。内部约束具体表现为审级监督、 行政指导等。审级监督是通过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

9、裁判进行 审查以改正其中的错误;行政指导主要是上级法院、兼任司法 行政职务的法官、资深法官等对下级法院、普通法官行使行政 上的催促、指导、协调职能,有时可以改变一些行政管理性质 的决定,但不能改变下级法院、普通法官对案件的裁判。第五,公众监督(包括舆论监督)。我国的法官与公众之间并 没有建立直接的约束和被约束的关系,因此公众、舆论对司法 的约束是一种政治性的监督,而非法律性质的监督。我们虽然 不能过分强调公众约束司法的作用,但事实说明,法官在很多 情况下必须考虑公众的反映,而且当前起主导作用的法哲学要 求审判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结合上面的论述,你如何认识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那么呢?你认为司法独立与我国的独立审判原那么有何区别?你认为我 国为什么不采纳西方式的司法独立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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