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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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制度工程质量检验与验证,包括施工过程中操作者参与的“自检”、 专职质量员组织的“专检”、上下工序之间的“交接检”,即新“三 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隐检;施工期间阶段性的分部验评 与功能测试;施工后的竣工验收。其中在施工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是 “三检”与隐检,通过“三检”与隐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采取 相应措施预防再发生,实现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要求。(一)认真落实三检制度1、“三检”制度、自检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质量检验评定表 进行自检,经自检到达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设计目标要求,并经班长 验收后,方准继续进行施工。班组长对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必须按相应

2、的质量验评表中的 检查内容,在施工过程检查班组每个成员的操作质量。在分项工程完 成后会同组内的兼职质量员进行自检,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经自检 达标后方可提请工长组织质量验收。 工长除监督班组认真自检、填写自检记录,并要为班组创造 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还要对班级进 行中间抽查,经检查达标后的分项工程,方可提请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进行专检。 未经自核分项工程,或虽经自核却未到达要求的分项工程, 不得安排下道工序的施工,否那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罚款。(2)、专检 专检由工程质量员、公司质量处代表或工程经理指定人员负 责实施。专检人员在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之前先查阅班

3、组自检记录第1页共5页 是否符合要求,无自检记录或自检记录不符合要求,不予进行专核, 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工程专检人员会同有关工长,班组长共同进行。专检人员在核验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时,必须按质量标准、 质量控制设计目标中的要求,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并要注意抓好薄 弱环节、重点部位,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的施工质量。专检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3)、交接检工序间的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插人前,工程质检员必须组织交接双方 工长、班组长进行交接检查,由交方工长填写“工序交接检查表”, 经双方认真检查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交接检或虽

4、经交接检但未到达要求的分项工程,接方可拒绝插入施工。否那么一切 后果由接方承当。通过交接检实现“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 服务下道工序”。成品保护交接检内粉刷、楼地面、门窗、电气器具等在施工自检合格并采取相 应成品保护措施后,均应与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交接检。前一道工 序的施工单位必须对已完成的成品进行保护,如前一道工序的施工单 位未对已完成的成品进保护或未办理交接手续而发生成品损坏、污染、 丧失的问题,由做前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承当后果。对已办好手续的 工程,如发生问题那么由接方承当责任。2、有关“三检”的管理制度(1)、凡无自检记录、专检记录、或经检未到达质量目标的分项 工程,工程经理将

5、拒绝签发相应分项的工资单。(2)、需交接检的工程,而未办理的造成后果由后序施工方承当第2页共5页责任。(3)、以上检查验收记录,必须真实可靠,现场检查,现场记录, 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追究责任直至罚款。(二)做好隐蔽验收工作1、隐蔽验收程序对于需隐蔽验收的分项,施工单位施工完毕,经班组自检,项 目部专检符合要求后,填报隐蔽验收申请表,报请监理、业主、质检 部门合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2、隐蔽验收要求(2)、隐蔽验收记录由有关人员签证后列入工程档案(3)、隐蔽验收汇总如发现的问题,工程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及时 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施工下道工序。(三)做好使用功能测试工程工程竣工交

6、验之前,必须对建筑物进行整体使用功能测试, 对给排水、电器、避雷、防水等进行使用功能测试,到达设计要求方 可报竣工交验1、工程使用功能测试程序首先由企业技术、质量部门,工程技术员、专职质检员、施工 班组参加进行内部测试,内部测试符合要求后报请业主、监理、有关 检测单位进行复检。2、测试要求(1)、根据工程工程复杂程度,制定使用功能测试计划和程序, 并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2)、分项测试过程中,要做好测试记录,并作为质量保证资料 予以保存,确认到达符合质量标准,方可进行工程交验。(3)、编写工程建筑功能使用维修与保养说明,竣工效验时,移第3页共5页 交给建设单位。(4)、在回访与保修工作中,

7、注意建筑使用功能质量信息的收集、 汇总、分析与反应,以不断提高建筑使用功能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四)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施工中工程经理局部析和评价工程管理现状,识别质量持续改进区域,确定改进目标,实施选定的解决方法。质量持续改进应按 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1、工程经理部对不合格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按企业的不合格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工程施 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置而转人下道工序。(2)、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 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3)、应进行不合格评审。(4)、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 接收、降级使用、拒

8、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 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5)、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 并应保存记录。(6)、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工程经理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 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 协议和接受标准。(7)、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平安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 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8)、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第4页共5页2、纠正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发包人或检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 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

9、正措施。(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3)、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 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4)、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5)、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 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报企 业管理层。(6)、工程经理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3、预防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程经理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 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2)、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 施。(3)、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4)、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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