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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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供热价格暂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 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 维护供热市场的和谐稳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节约能源法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方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 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区域锅炉、热电 联产、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介质通过供 热设施将热量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供热 单位是指直接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热生产企业和供热企业; 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

2、为其生产、工作或者生 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 安排、环保节能的原那么,充分利用各类热力资源,实施和推 广城市集中供热。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六)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拆改、移动供热设施的;(七)在供热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 广告牌匾的;(A)供热设施存在平安隐患经供热单位告知仍不进行 检修、改变的;(九)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1.5米以内,为 供热设施管理范围。需要在管理范围内施工,应先征得

3、供热 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有以下行为 之一,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平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进 行理赔。(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挖坑、取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种植树木、 埋设电杆等;(六)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平安的行为。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第六章附那么第四H 一条本方法有效期5年,自2022年5月1日 起施行

4、。11 - 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 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生物质等清洁能源供热。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 可控、可调、可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供热单位与热用 户按照产权各自承当维修责任。无明确产权界定的,产权划 分点为,一级供热管道以进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 门为界,二级管道以单位或住宅小区的供热控制阀门至供热 管道进入热用户外墙为界。供热单位承当一级供热管道的维 修、养护责任和费用,并承当二级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 任,二级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热用户承当。热用户承 担室内供热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第

5、八条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 那么,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第九条新建建筑的采暖系统必须实施供热计量,应设 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既有建筑的采暖系统应按分 户热计量的要求进行改变。第十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 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 资产。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按照 规定的程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开展供热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资质标准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及管理,按照国 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26 号令)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第十二条供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名

6、称和法定代表 人变更或者供热单位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经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及时到本辖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必须实行热量分户计 量。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热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 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本钱。第十四条 供热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行业相关规 定参与新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经供热公司对供热设施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供用热管理第十五条供热期限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 Ho 天气异常年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气情况报经县政 府同意后,通知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推迟供热。供热单位不 得擅自推迟供热或

7、提前停止供热。第十六条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 面积等发生变化时,应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须与供热单位签订入网合同。第十八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定统一的供用热合 同。供用热合同应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限、供热标准、供 热价格、热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 容。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确保 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热参数到达国家标准。实行按供热面积收费的居民热用户,供热单位应当保证 在供热期内,卧室、客厅内温度昼夜保持在182O非 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因 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

8、不达标的,14C到162之 间的,供热单位应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50%的热费,14。 以下的,供热单位应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90%的热费; 因热用户原因造成其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任由热用户承 担。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热用户 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供 热单位不能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的,应依据供用热合同 的约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热费。第二十条在供热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热用户用热情况的定期回访和不定期检测制度,以其检测 结果作为衡量供热质量的依据。回访记录和检测应有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热用户三方签字。发现问题应查明 原因

9、并及时解决。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设备突发 性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 抢修并通知热用户。预计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 通知热用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供热单位 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 按日向热用户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第二十二条热用户应按设计系统用热,需要改变供热 系统的,应当在非供热期内向供热单位申报,经同意后进行 改变,改变完成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在建筑物内装 修、改变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影响采暖效果或给其他热用 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当。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当

10、根据产权归属对所 管辖的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在采暖期前检修完毕。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 障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供热设备完好率。供热单位应当向社 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投诉 ,及时处理热用户反 映的问题。第二十五条热用户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供热;(二)对供热单位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三)要求由于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的退费、补偿或理 赔。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放弃供 热的,其供热设施由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具备条件 的供热单位托管,签订托管合同并确定托管期限。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平安稳定供热,严重影 响公共利益的,由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催促限期整改, 限期内仍不能到达整改要求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设施 实施应急接管。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 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热用户提供平安稳定的 供热服务,对接管工程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 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 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归还。 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县 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四章收缴费管理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热价的

12、制定和调 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本钱、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 原那么。热价的制定和调整、执行与监督应严格按照城市供热 价格管理暂行方法(执行。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 热费标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向社会 公告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热价格收取采暖费,热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热费,不得 无故拖欠、拒缴。第三十二条热费缴纳坚持“谁使用,谁缴纳”的原那么, 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供热单位与小区 物业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采暖费收缴、结算由小区物业 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小区二级管网的更新和分户计量改变 完成

13、的,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应直接 服务到热用户并实行终端收费。第三十三条 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缴纳 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 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 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付清。第三十四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 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自缴费最后日期次日起每日向违约热 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应书面通 知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的,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或依法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的, 应在当年4月1

14、日至10月1日期间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 续。在采暖期间原那么上不办理用热、停止用热手续。特殊原 因需办理的,经供热单位同意,热用户应承当相应的材料、 人工等费用。第三十六条 按建筑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因闲置等原因 不需采暖的热用户,应当于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公司提出 锁闭用热设施的书面申请,供热公司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 不影响其他热用户(单位)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在10 日内锁闭其用热设施,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热用户 承当;对无法锁闭或严重影响其他热用户利益的,供热公司 在10日内书面告知理由。用热设施锁闭的热用户在供暖期 内,应当按总采暖费的10%向供热企业缴纳户间传热费。用 热设施

15、锁闭的热用户申请用热时,应当与供热企业重新办理 供、用热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热用户承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供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 的;(二)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供热资质,但 无能力供热的;(三)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四)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五)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六)不按供热规划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入网供、用 热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热用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 热;由此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由热用户自 行承当;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理赔。(一)擅自将供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变及遮挡室内供热设施 的;(三)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过水热及热水循环 装置的;(四)擅自增加用热面积的;(五)擅自调节进户阀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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