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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制度:科研机构考核分配方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有效促进科研机构的开展,建立和完善科研机 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不断提高科研服务水平,根据学校教职工 考核与绩效分配制度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经学校.批准设立并单独 核定人员编制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第三条科研机构考核包括个人考核与单位考核。考核原那么 是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募期考核相结合。第四条 科研机构个人考核分为管理岗人员考核与专技岗人 员考核,管理岗人员考核参照学校行政管近岗人员考核要求执 行;专技岗人员考核参照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职工考核管理 方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学院办(2016)
2、66号)文件中科研为 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的考核标准,其中八级及以下岗位参照 不分类型人员考核标准,具体考核标准详见下表。科研机构专技岗各级泉二作贵考核标准科研机构“双肩挑”人员在完成管理岗位任务的同时,应完 成所聘专技岗位工作量的60%,岗级年度基本数学工作量/ 年度课堂数学工作量年度基本肓 人工作星年度基本科 研工作量聘期考核合格业绩点要求二级6483011点或文110万,理工330万三级6478010点或文100万,理工300万四级647309点或文90万,理工270万五级646308点或文80万,理工240万六级645807点或文70万,理工210万七级645306点或文6()万,理
3、工180万八级644804点或文50万,理工150万力级644203点或文40万,理工120万十级及以 下643602点或文30万,理工90万第五条科研机构的单位考核以该单位实际在聘专技岗人员 核定工作量总和为基本考核标准,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研 机构单位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四个档次:第六条 科研机构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参照二级 学院核算方法核定,并实行托底政策,科研机构专技岗人员人均 奖励性绩效额度低于学校核定人均水平80%的,按80%托底,高于 学校核定人均水平20%的,按1:1向学校缴纳调节金;科研机构管 理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参照学校行政管理岗人员标准核
4、 定。第七条科研机构应根据学校绩效分配有关制度,制定本单 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那么,在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总额度内,根据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实行自主分配:第八条为扶持科研机构的开展,学校在考核工作量方面提 供如下优惠政策:(-)新成立的科研机构第一年可减免40%工作量;(-)因学校需要科研机构承当专项任务,无法计入工作量 的,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核定后,可充抵相应工作量。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考核程序:(-)科研机构提交书面年度总结报告;二)科研管理与地方合作处根据各科研机构书面材料和学 校科研数据库形成考核意见;(三)科研管理与地方合作处组织考核小组到科研机构听取 汇报,并实地检查相关支撑材料;(四)科研管理与地方合作处将考核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 示;(五)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考核等级并公布考核结吴:第十条 科研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 先:第十一条 无单独编制的研究机构考核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人事处、科研管理与地方合作处负责解 释。2019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