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差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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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差异在康雍乾山东农夫与德国巴伐里亚农夫之间刘新利(山东高校 犹太教与跨宗教讨论中心 哲学与社会进展学院,济南250100)摘要:康雍乾时期,“耕者有其田”是山东农夫一如既往的愿望,但却是巴伐里亚农夫的划时代要求。在18世 纪世界经济转型以前,在整体上,“耕者有其权”是巴伐里亚农夫的生存依据,但却是山东农夫患病压迫和剥削的缘 由。本文以康雍乾时期为历史中折点,说明:拥有土地的占有权,迫使山东农夫必需承负我国的、官府的和家庭的责 任。比较之下,土地占有权向着土地耕种权的变化到达极限,使巴伐里亚的农夫借助于新型社会的到来转变成为拥有 土地占有权的我国公民。关键词;土地权利;巴

2、伐里亚农夫;山东农夫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康雍乾时期,即18世纪,是德国巴伐里亚社会经济转型的前期。此时,传统的农业社会经济进入 最终阶段,新的工业社会具备了产生和进展的基础;同时,丧失土地占有权的农夫达96%以上,他们 握有的耕地权也渐渐进展成为前行的重辗。与巴伐里亚相比照,同时期的山东处在所谓“康乾盛世。 传统农业社会的各种打算性因素都呈现出典型状态;近60%的农夫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他们的耕地权 与占地权合而为一。然而,在比较的前提下,山东农夫缺乏实际意义上的耕地权,他们的土地占有权 那么是难以承负的重粗。一,农夫的耕地权农夫耕地权的态式,以18世纪德国巴伐里亚为例。在巴伐里亚

3、,耕地权是农夫的身份标志。农夫是否有权耕种土地,直到19世纪中叶以前都需要法 律文书的证明;无论拥有哪一种耕地权,无论该种权式是好是坏,农夫之所以是农夫,只是由于他握 有耕地权的一种。概括说,巴伐里亚农夫的耕地权主要有四种,(P439-515)继承权、采邑权、依附权 和恩地权:继承权自中世纪早期起就是农夫继承耕种领主土地的权利。通过遗产继承,农夫得到这项权力及 相应的土地。在继承权之下,一农夫继承了其先人耕种的土地,担当其先人担当的保证该土地领主生 活需要的责任;同时,该土地领主继承了最初确定下来的保证农夫耕种土地的责任。在农夫和领主双 方,继承权都可以遗传继承。采邑权原属于骑士,以服骑兵兵役

4、为条件获得土地。15世纪以后,农夫 以担当租赋和劳役为条件从土地领主手中获得采邑权,并以此为凭据耕种该领主的一块土地。在采邑 权的限定下,领主有责任保证农夫的耕地权;农夫有责任通过耕种土地保证领主的生活需要。个别状 况下农夫还有责任为领主当兵打仗。(P495.526)在领主和农夫双方,采邑权都是终身而止。依附权原 属于依附农夫(农奴,或份地农夫)。大约自14世纪中叶以后,依附农夫渐渐在巴伐里亚消逝;在原 来由依附农夫耕种的土地上,领主将一种被称为依附权的土地耕种权授予农夫。双方的责任与在采邑 权、继承权之下所确定的一样。恩地权,顾名思义,来自于土地领主的所谓“恩惠”。假如说在上述3 种权利下,

5、领主与农夫的关系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中世纪盛期及以前主从关系的剩余,那么在恩地权之 下领主与农夫的关系就是明确的中世纪晚期的土地关系。在14世纪以后巴伐里亚的史籍中,常常消失 农夫为延长土地耕种期限而斗争的记载。那时,耕地期限一般在1年之内,较长的是3年。3 (P326-330) 15世纪以后,恩地权又分成两种:估定恩地权和纯恩地权。前者的耕用期较长,到18世纪时基本与 收稿日期:2005-01-08 作者简介:刘新利( 1956-),女,山东文登人,山东高校哲学与社会进展学院教授;讨论方向:德国历史与基督教历史。和习俗面前完全自由。明显,在巴伐里亚被当作农夫权利的东西,在山东是农夫生活窘困的表现

6、;在巴伐里亚用来法律 规范农夫社会的土地秩序,在山东是强迫农夫接受剥削的土地关系。土地占有权,在巴伐里亚是农夫没有授受压力地、随便耕种自己土地的权利。12世纪末巴伐里亚 封建制度确立的时候,绝大多数农夫握有土地的占有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夫渐渐地失去了 这项权利。15世纪末,拥有“自己地产”的农夫数量从50%以上直线下降到25%左右;16世纪末下 降到15%。18世纪末自由农夫的数量低达农夫总数的4%,有的地区甚至缺乏2%。拥有土地占有权的 农夫成了农夫人口中确实定少数。从12世纪末封建土地制度确立到18世纪末解体,600年间,巴伐 里亚农夫的土地占有权演化成为土地耕种权,或租佃权;其间

7、没有消失过一次以获得土地,或夺回土 地占有权为目标的农夫起义和农夫战斗。在康雍乾时期的山东,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农夫基本占农夫总数的一半以上,是凭借土地占有权耕 种土地的自耕农。租佃农夫的数量大致在15%以下。本文回避自耕农的定义与实际生活的限定等详细 问题的研讨。迄康雍乾时期,山东自耕农的数量基本处在循环波动之中。一旦自耕农的数量削减到半 数以下,中心政府就会实行措施,或者抑制“赁地出租”、“招佃耕作”,或者蠲免赋税,尽量减缓农夫 的压力。假如政府措施无力,农夫自身就会以激烈的方式进行调整。明显,巴伐里亚农夫放弃的东西,山东农夫势在必得。土地耕种权与土地占有权,是土地责任的表达。土地的责任一方面

8、是供应产品,通过人的耕作予 以实现,这是社会生存的需要;另一方面供应耕地权,通过人的治理予以实现,这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在巴伐里亚,土地责任表现为双重性,一方面土地占有者有责任供应耕种权,另一方面土地耕种者有 责任供应产品。18世纪末,除极少数的、在农夫中仅占2-4%的自由农夫以外,没有其他人同时拥有土 地的两种权力。土地强迫两种人-全部者和耕种者-共同发挥作用。在山东,土地责任表现为单一 性,土地的占有者同时保证土地可以耕种和供应产品。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土地的占有权直接来 源于脱离土地经营的中心王朝,中心王朝以不依靠于土地的、政治的、甚至军事的力气赐予农夫以土 地,所以,农夫既没有力量保

9、证土地的占有权,也没有责任通过土地的占有权确定土地的耕种权。还 有一方面,不涉及各类地主,仅就农夫而言,伴随着土地占有权而来的责任是担当我国赋役,而不是 管理甚至统治所占有的土地。应当成认,土地责任的单方面实现,会使一局部人脱离土地、置身于农 业社会经济体系之外,社会秩序会消失不断引发基础失衡的黑洞。上述山东农夫与巴伐里亚农夫之间的权利差异因之于耕者有其田和耕者有其权的差异。18世纪,巴伐里亚的绝大多数耕者拥有耕地权。17世纪中叶的“30年宗教战斗”以后,巴伐里 亚的农夫通过购买、继承或婚姻等等途径重新获得土地的耕种权。为了获得耕地权,他们必需按传统 方式,支付“土地耕种权交接费”,即“劳得民

10、” (Laudemien),同时还要向主持交割手续的办事员 支付手续费,即“施庖特勒”(Sporteln)。这类费用是18世纪巴伐里亚农夫最沉重的负担。当时打算 “劳得民”额度的因素主要有四种:1)与地产值的比例,有时高达37%。2)更换土地权的次数,每 更换一次就重新交纳一次。3)地产价值的估算,往往过份高估。4)计算方法。当时“施庖特勒”的 内容包括事成费、酒水钱、纸墨钱、盖章费、帮腔钱等等,五花八门,其额度直线提升。在17-18两 个世纪间,有的地区农夫支出的劳得民和施庖特勒增加了约477%。巴伐里亚农夫土地耕种权所要求的地租和劳役,平均来说,其额度在总收入的13% - 24%。18世

11、纪也消失租役加重的现象,有的地区在半个世纪间上涨了 181. 12%o总之,耕地权给巴伐里亚的农夫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然而,不能否认,土地耕种权同时限制了土 地占有权。如前述,拥有土地占有权的领主有责任保证其土地具备耕种权。这项责任详细包括抵挡自 然灾难、政府摊派以及战斗抢劫等等。17世纪以来有史记载的两次农夫起义都是要求领主履行其权利 要求的责任。同样不能否认,土地耕种权也限制土地耕种者本身。如在无力连续耕种的状况下,农夫 必需放弃或转让耕地权;在一块土地重新招农时,应招者必需有力量出示或购买土地的耕种权文本。在比较的前提下,康雍乾时期山东的大多数耕者拥有土地。17世纪中叶明末清初战乱之后,通

12、过 中心王朝政府多方面的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获得土地占有权的农夫占绝大多数。土地占有权的责任 要求是担当我国赋役。中国的赋役制度,就其严格程度、细密程度、我国倾注力气的程度以及制约农 夫生存的程度等等方面来说,大约是世界上任何我国和地区不能与之比较的。山东各地清朝县志都载 有土地的分等登记,如某一等土地有多少顷、亩、分、厘、丝、忽、微、织,并载有赋税额度的规定, 如某一等土地每亩征银多少分、厘、毫、丝、忽、微、织、沙、尘、渺、漠,及每亩征米多少勺、沙、 撮、粟、颗、粒,等等。一亩土地约等于60平方丈,一分银大致相当于五克,一勺米大约是001升, 无论是否以十进位统计计算,在一亩土地、一分银、一

13、勺米的计量之下再划分出几个等级,其最小的 一级“织”、“漠”、“粒”是多少? 一丝土地上的一颗作物有一粒粮食的赋税义务,这里所显示的是中 心朝廷对地方土地的掌握程度,其意义完全在土地经济的范畴以外。山东有民谣:“孝顺父母不怯天,交上皇粮不怯官”。皇粮是农夫占有土地的根本性理由;官吏是 皇粮得以实现的关键性人物。王朝各级官吏通过征收赋税构成一个浩大的、同时作用于政治和经济两 大领域的利益集团。通过征收赋税,他们维持着中心王朝的地籍、户籍基层统治制度,充分发挥其行 政职权的作用;同样通过征收赋税,他们支撑着从中心朝廷直到州县乡镇各级政府的行政开支,充分 发挥其经济职能。在各级官吏的主持下,农夫的赋

14、税额度远远超过中心政府规定的数量。农夫的赋税 支出往往在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有的地方有的时期内竞消失占三分之二的高度。然而,除此之外,山东农夫还有来自于家庭内部的负担。在大多数状况下,父母俱亡,或主要一 方去世后,兄弟几个会协商平均分家。由此,每一个农夫家庭,不管是否支付得起,从第一天开头就 自觉地为另一个、另几个新的家庭蓄备支出。应当成认,与赋役构成的外部负担相比,农户内部的培 育新农户的负担,在某个角度上,是在短时间内压垮一个不是特别殷实的农户的更直接的缘由。从一 开头,农户中的儿子们就不是作为母庄户的继承人,而是作为她的掘墓者被培育出来。总之,康雍乾山东的农夫有三种负担:1)至细至密的朝廷

15、赋役;2)王朝官吏的额外榨取;3) 农户本身的再生产需求。三种负担的根源归结为一,即土地的占有权。由于借助于王朝政权而有权占 有土地,农夫必需支撑这个政权;王朝与农夫之间互为依傍,一方衰弱另一方就会起而扶持。但王朝 政府将土地占有权应当负担的责任却赐予各级官府,致使拥有占地权的农夫必需保证土地得以耕种, 而没有占地权的官吏那么必需保证土地供应产品。权利与责任的扭曲,使农夫和官吏双方都身负重担。 还有,由于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农夫必需自然地或不自觉地在家庭内部进行土地权的再安排;原本由 中心政府所掌握的土地安排权在农业生产与消费的最底层-农户中-自然地或不自觉地失控。18世纪结束以后,耕者有其田与

16、耕者有其权的历史差异打算了山东农夫与巴伐里亚农夫的完全不 同的命运。19世纪中叶,由于社会历史的本质性变化(通过1848年欧洲革命和1840年中国鸦片战斗), 在整体上,双方农夫处在相同的历史起点上:都在转离旧的、传统的农业经济轨道。双方都选择了 “耕 者有其田”。在巴伐里亚,通过改革与立法,到19世纪末,农夫的土地占有权普遍地取代了土地耕种 权。占地权与耕地权合而为一。有田的耕者成为我国公民;“农夫”成为一种职业,一种与公务员、工 人、老师等等一样的负有公民义务、享受公民福利的社会职业。比照之下,在山东,通过战斗和革命, 到20世纪初,大多数农夫再次获得土地的占有权。占地权与耕地权再次合而为

17、一。此后,有田的耕者 再次与土地一起承负起满意我国、官府和家庭需求的责任,承负起呈现社会“盛世”的责任。历史再 一次借助于土地全部权将社会的重钝套在农夫的脖子上。本文刊于文史哲2005年第五期采邑权、继承权或依附权全都;后者仍保存恩地权的特征,并只有少数农夫通过这种权利耕种土地。上述可见,所谓农夫的耕地权在巴伐里亚就是农夫使用领主土地的权利。借用当时人的表述,这 种权利就是“某人在某块土地上所拥有的,有力量行使的,并不需要考虑是否对土地本身有完全或不 完全占有权的权利。” 4 (P94)当地人还将这种耕地权分成好权和坏权;继承权、采邑权、依附权和恩 地权依序较坏。最好的是继承权;拥有这种权利的

18、农夫可以世代相袭地耕种某领主的一块土地。采邑 权也比较好,由于只要领主有生活需要,农夫就可以耕种他的土地;而不再有生活需要的领主,都必 需事先考虑到原有的权利状态将土地和农夫遗留给继承人。依附权相对来说也属于好权,由于拥有这 种权利的农夫往往保持着“人身依附”的特征,领主不会轻意地更换“自己的”农夫。恩地权是坏权, 由于领主的“恩惠”有太大的主观能动性,农夫可能随时由于任何一种缘由失去领主的恩宠。必需时 常地向土地领主“请恩邀宠”对农夫是个不小的压力。18世纪时,96%以上的巴伐里亚农夫拥有耕地 权的一种。5 (P374)其中,拥有继承权的农夫占农夫总数的18-20%,拥有采邑权的占4-6%,

19、 8-10%的 有依附权,余下的60-66%的农夫通过分化了的恩地权耕种土地。3 (P326)农夫使用领主土地的权利,即“在下全部权”。与之相对应的是领主的土地占有权,即“在上全 部权”。一块土地被赐予两种权利,尽管在康雍乾时期的山东较为罕见,但在中国不是生疏的现象。明 清时期江南很多地区流行的“田面权”和“田骨权”与此极为相像。(P61-67)由于农夫仅仅拥有土 地的“在下全部权”,并以此为依据耕种土地,所以他必需向拥有土地“在上全部权”的土地领主交付 地租和劳役。有关其租役的形式、数量、交付的时间、内容等等,都包括在耕地权的文本之中。如此 说来,巴伐里亚农夫的耕地权,或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

20、土地的租佃权。也就是说,18世纪96%以上 的巴伐里亚农夫是握有某种租地权的租佃农夫。那么,康雍乾山东的农夫缺乏租地权吗?答案明确否认。但是,与巴伐里亚农夫的耕地权相比, 山东农夫租佃土地的权利明显不属于社会法权;假如必需用“权利”来衡量农夫租佃土地的行为,那 么只能限定在自然法权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山东农夫租佃土地的行为只是一种自然的生存状态,谈 不上行使什么社会的或经济的权利。在山东,只要有人情愿并且能够租佃某块土地,只要该地主同意 出租,只要双方达成合同,相互接受对方的条件,租佃关系便成立。在租约确定之前,农夫是否租佃 土地不仅没有法权的限制和保障,也没有传统习惯的约束和保证;农夫租佃土

21、地就像借用高利贷,在 法律和习俗面前完全自由。无地或少地,是山东土地租佃关系消失的主要缘由和依据。在巴伐里亚被 当作农夫权利的东西,在山东是农夫生活窘困的表现;在巴伐里亚用来法律规范农夫社会的土地租佃 秩序,在山东是强迫农夫接受剥削的土地压迫关系。不仅在农夫方面,租佃土地被排斥在最大可能的最低限度之内,能不租就不租,而且在王朝政府 方面,土地租佃现象也是被尽可能地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历史一再证明,租佃农夫数量的增长是山 东社会动乱的先兆;大凡“平年盛世。租佃农夫都在农夫总数的一半以下。租佃农夫的数量越少,社 会越安静;一旦租佃农夫的数量超过农夫总数的一半以上,以得到土地为目的的农夫起义甚至农夫

22、战 斗就势在难免。在本文所论及的清代康雍乾时期,山东的租佃农夫大致在15%以下,7 (P160T76、160-161) 这应当就是所谓“康乾盛世”在山东的主要表现。与此同时,康雍乾特别关注租佃农夫数量的增加, 认为这是严峻的社会问题。如康熙43年(1704),皇帝在巡察中看到“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 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网大约在雍正6年( 1728)前后,一位河东总督也说山东 “有田自耕之民,十止二三,其余皆绅衿人等招佃耕作工9 (P10)清朝前期山东各地普遍消失“编户 之民,类皆佃田自给”的现象。“赁地出租”、“招佃耕作”及“佃田自给”等等,这些在巴伐里亚 构成社会经济

23、秩序的因素在山东是社会动乱的前因、象征。什么缘由造成了租地权在山东与在巴伐里亚具有如此巨大的差异?为什么租佃土地在山东是农 夫贫困的表现,以致社会动乱的缘由,而在巴伐里亚却是象征农夫地位的、优待的权利?在分析这个 问题之前,先看一下绝大多数山东农夫耕种土地的依据:农夫的土地占有权。二,农夫的土地占有权农夫土地占有权的态式,仍旧以18世纪的巴伐里亚为例。1756年马克西米连巴伐里亚公国法赐予自由农夫以法律定位:拥有自己地产(Allodium)的 农夫是自由农夫;自己的地产是不行分割的私有财产。自由农夫拥有自己的地产,”既不受某人的制 约,又不必对某人特殊地表示忠诚,也不必为此支付劳役和交接费;不

24、仅如此,还可以依据自己的意 愿使用这块土地。1(P284)明显,农夫的土地占有权就是农夫自由的、独立的、没有授受压力的、随 便耕种自己土地的权利。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农夫既不受土地的约束,也不受某人的限制。在12世纪巴伐里亚公国封建土地制度确立之初,通过各种途径,如开荒、获赠,绝大多数农夫握 有土地的占有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夫渐渐地失去了这项权利。中世纪盛期,巴伐里亚拥有土 地占有权的农夫占农夫总数的一半以上。之后,伴随着14世纪中叶的黑死疫及接踵而至的持续多年的 干旱冰冻水灾和植物病害,伴随17世纪中叶的30年宗教战斗及后来的几乎没有停止过的王朝继承战, 普法尔茨、西班牙、波兰、奥地利以至

25、巴伐里亚爵位继承战斗等等,15世纪末在巴伐里亚拥有“自己 地产”的农夫数量从50%以上直线下降到25%左右;16世纪末下降到15%。18世纪末自由农夫的数量 低达农夫总数的4%,有的地区甚至缺乏2%。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农夫成了农夫人口中确实定少数。山 (P67、74)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农夫,如前述,18世纪末占96%以上的农夫是某领主的租佃农夫。明显, 从整体上说,这是一个农夫土地权利转换的过程。从12世纪末封建土地制度确立到18世纪末解体, 600年间,巴伐里亚农夫的土地占有权演化成为土地耕种权,或租佃权。6个世纪当中,在巴伐里亚的 历史上没有消失过一次以获得土地,或夺回土地占有权为号召的农夫

26、起义和农夫战斗。与巴伐里亚相比照,山东的自耕农夫相当于拥有土地占有权的自由农夫。康雍乾时期山东的自耕 农夫占农夫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绝大多数来源于清朝初期的王朝政策。例如自清朝初年起就开头 实行的鼓舞垦荒政策。这项政策不仅规定新垦土地延缓赋税,3年、6年以致10年免征减赋,而且还 宣布赐予开荒的“逃亡民人”以“印信执照”,使之获得所垦土地的占有权,“永准为业”。口引与此同 时,康雍乾政府连续推行的其他施政方案或改革措施,如抑制土地兼并、蠲免轻缓赋税、改革税务以 及打击贪官污吏等等,在本文的议题内,其结果都是促使并保证绝大多数农夫拥有土地的占有权。表达至此,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一,为什么山

27、东农夫能够凭据土地的占有权耕种土地, 而巴伐里亚的农夫不能?二,山东农夫是否能够担当起由土地占有权带来的社会性责任?对于第一个问题,避开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及历史传统等等因素,仅从土地权方面考虑,我们的 答案是:由于山东的土地责任具有明确的单一性,土地强迫单一的王朝政权支撑单一地作用于土地之 上的农夫;土地的占有权与土地的耕种权在农夫身上合二为一。所以,山东农夫能够凭据王朝政府赐 予的土地占有权耕种土地。由于巴伐里亚的土地责任具有明确的双重性,土地强迫两种人-全部者和 耕种者-共同发挥作用,农夫在稳固其土地耕种权的过程中,必定丧失土地的占有权;土地的占有权 和土地的耕种权分担土地的责任。所以,巴

28、伐里亚的农夫不能凭据土地占有权耕种土地。土地的责任是将人们联合成为一个社会整体。责任通过权利表现。如前述,巴伐里亚的土地有两 种权利:在上全部权和在下全部权。在18世纪末,除了极少数的、在农夫中只占2-4%的自由农夫以 外,没有其他人同时拥有土地的两种权力。农夫,身为农夫,只拥有土地的在下全部权;依凭这种权 利,土地实现了供应产品的责任。同时,占人口缺乏10%的土地领主拥有土地的在上全部权;依凭这 种权利,土地实现了供应耕种权的责任。如此一来,土地的全部责任得到实现:土地全部者与土地劳 动者联合成为一个有机的农业经济社会。假如土地的责任单方面实现,就会有一局部人脱离土地、被由于我们没有对当时状

29、况的统计资料,所以依据以下因素进行推想得出获得土地的农夫占农夫总数的一半以上:1) 经过明末清初的战乱,在山东平均一半以上的土地消失荒芜,有的地区,如荷泽(97.47%)、峰县(97%)、东平(84.72%) 等等,几乎失去了农耕。2)亲躬垦荒者绝大多数是失去土地的原藉别藉逃亡民人。3)王朝政府持续执行鼓舞开荒的 政策,大致从顺治经过康熙直到雍正统治时期。又据罗仑、景苏:清代山东经营地主讨论第160-176页计算,自耕 农占59.4%;并据160-161页,说明这个统计数字为什么也基本适用于康雍乾时期。抛离在农业社会经济体系之外,社会秩序就会消失不断引发基础失衡的黑洞。详细分析,土地的占有权,

30、在18世纪的巴伐里亚,除少数自由农夫以外,归4类领主全部:邦 国领主、教会领主、乡政领主及其他自由贵族和外国侨民。他们分别占有全部农夫的13. 7%、55.8%、 23.8%和2.8%O 13 (P30)这些人构成了邦国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统治阶层。在 此强调,这个阶层不是由于统治力气而拥有土地的占有权,而是恰恰相反。一方面,通过土地的占有 权,领主成为土地领主(Grundherr),依当地的习俗与传统为自己的土地确定下某种耕种权,如前述, 或继承权,或恩地权等等,这是实现土地责任的一个必要步骤。借助于土地的耕种权,土地领主为自 己的土地固定下农夫,并通过农夫实现土地的另一责

31、任:供应产品。另一方面,通过土地的占有权, 领主还成为法政领主(Gerichtsherr),即拥有审判权;这是领主对于土地和农夫进行管理,或说统治 的权力。大多数领主,如占有55. 8%农夫的教会领主和占有23.8%农夫的乡政领主,拥有初级审判权。 少数领主,主要是占有农夫13.7%的邦国领主,拥有高级审判权。11 (P9-10)审判权的初级和高级之 分不是级别的划分,而是权限的区分;初级权限主要在民事纠纷的范围之内,高级权能主要在于处理 刑事犯罪及处理不动产纠纷和破产程序等等。当然,邦国领主同时拥有初级和高级审判权。只占有2. 8% 农夫的自由贵族及外国侨民除极特殊的状况以外,一般没有审判权

32、。与自由农夫一样,这批土地领主 也是同类中的极少数。在此提一句,恰恰与自由贵族类似的、没有审判权的地主在山东是地主中的多 数,正如类似于在巴伐里亚是极少数的自由农夫的自耕农在山东是农夫中的多数一样。以土地占有权 为基础的审判权,无论属于初级还是高级,在本文的议题内,其作用都是保证土地尽可能地、不间断 地实现其供应耕种权的责任;都是维持土地经济制约下的社会秩序。对于其次个问题,我们的答案是:由于山东农夫所得到的土地占有权实际上吞噬了土地耕种权, 又由于这项权利直接来源于脱离土地经营的中心王朝,中心王朝以不依靠于土地的、政治的甚至军事 的力气来保证农夫的土地权利,所以,农夫既没有力量保证土地的占有

33、权,也没有责任通过土地的占 有权确定土地的耕种权。因此,山东农夫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维持社会秩序,尽管这种社会秩序处在 土地经济的制约之下。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如在18世纪的巴伐里亚,与土地的占有权直接相关。在山东,不涉及各类 地主,仅就农夫而言,伴随着土地占有权而来的责任是担当我国赋役,而不是管理甚至统治所占有的 土地。不仅如此,由于土地占有权与社会责任脱节,至少在康雍乾时期,农夫的土地占有权还是社会 秩序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历史一再证明,农夫土地占有权的得而复失、失而复得是引发农夫暴动的主 要导火线。尽管中心朝廷一再实行措施,减缓农夫由自然灾难带来的压力,例如频繁地蠲免赋税。在 康雍乾时期,全

34、省有4年田赋统免(1704、1705、1779和1790年),有3年在全省范围内免除局部赋 税(1706、1780和1790年)。自清朝建立之初到乾隆末年的151年间,在山东有70年正常征收田赋, 占46.36%,缺乏一半。14 (P199-233)但是,农夫的土地占有权仍旧得不到保证。乾隆以后,土地兼并 浪潮再次消失,曾经获得土地的、在农夫中占大多数的自耕农夫再次陷入逆境。什么缘由造成了土地占有权在山东与在巴伐里亚具有如此巨大的差异?为什么土地的占有权对于 山东农夫誓在必得,而对于巴伐里亚农夫宁可没有?结合本文第一局部的问题,我们的结论是:“耕者 有其权”与“耕者有其田”之间的差异打算了农夫

35、问题在山东和巴伐里亚之间的全部差异。三,“耕者有其权”与“耕者有其田”的差异18世纪,巴伐里亚的绝大多数耕者拥有耕地权。17世纪中叶的“30年宗教战斗”使巴伐里亚的农业生产秩序遭到很大的破坏,人口削减50%, 土 地荒芜达三分之一以上。(P776)因此,17世纪后期消失了一股农夫通过购买、继承或婚姻等途径 获得土地耕种权的浪潮。然而,无论通过什么途径,巴伐里亚农夫在交接耕地权的时候都要支付一种 “土地耕种权交接费”,即“劳得民”(Laudemien)。同时还要向主持交割手续的办事员支付手续费, 即施庖特勒(Sporteln)。可以确定地说,这类费用是18世纪巴伐里亚农夫最沉重的负担。18世纪时

36、打算“劳得民”额度的因素主要有4种:1)与地产值的比例。1616年公国法中 曾有规定,劳得民的数额应是所交易地产总值的5%左右,(P66)但各地并不完全遵守。有的地方有 的时候只有2.5%,有的地方有的时候高达37%,但大局部状况是在10%左右。5(P380)2)更换土地权 的次数,包括土地“在上全部权”和“在下全部权”。更换土地权的理由包括领主或农夫去世或换人、 领主或农夫的妻子去世或换人、领主或农夫的继承人确立或换人、得到或放弃原权,以及由一种耕地 权换成另一种等等。11 (P147T49) 3)地产价值的估算。1721年“税务大审查”时,巴伐里亚政府以 土地质量为基准将全邦国的农田、草地

37、和森林分为三等,(P414)同时也将全部土地权分成三等。 (P413) 土地质量的等级与土地权的差异打算地产的价值。4)计算劳得民的方法。主要指将什么包括进 地产值。例如,有的地方将地产所在的位置、存栏牲畜、四周环境等等算进土地底值之内,据此抬高 或者降低劳得民的数额。总的来说,打算劳得民额度4种因素的主动权都把握在土地领主手中。至于“施庖特勒”,其内容包括事成费、酒水钱、纸墨钱、盖章费、帮腔钱等等,五花八门,11 (P149)其额度在很多地区直线上涨。以15991802年的阿默朗乡(Amerang)为例:1599年耕地权移 交时只收取劳得民,全乡共104佛罗琳,没有其他手续费;1650年上涨

38、到302佛;1714年劳得民下降 为262佛、增收施庖特勒174佛,共437佛;1802年劳得民238佛,施庖特勒258佛,共496佛。 (P306) 200年间农夫支出的劳得民和施庖特勒增加了约477%o如此不断加重的负担只因诸获得和维持土地的耕种权。当然,权利还要求责任。农夫土地耕种权 的责任是向土地领主交纳地租和服劳役。18世纪时农夫的租役额度在不同的地区有很大的不同,平均 来说,大致是总收入的13% - 24%。5 (P383-385)在此应当说明,自15世纪中叶起,巴伐里亚各地农 夫依据庄户度量法(Iloffuss),向领主支付地租和劳役。依据庄户度量法,拥有耕地权利的农夫按倍 数递

39、增的方法分成全农、二一农(半农)、四一农(采邑农)、八一农(索尔得),以至六四分一农等等。 全农,即需要缴纳全额租役的农夫,半农的租役额约为全农的二分之一,四一农约为四分之一,依此 类推。这种固定的租役制度将农夫分成假设干等级。(P285-303)每一等级都有不同于其他等级的土地 面积和租役额度。以慕尼黑四周的兰茨贝格县为例。这里的全农平均有耕地约740踏块(Tagwerk), 半农约有405、四一农约有186、八一农约有78踏块土地。他们的耕地权交接费分别是37. 1、26.1、 20. 3和5佛罗琳。所担当的地租额分别每年:41.5、19.7、10.4和2.2佛罗琳;分别占每年总收入的 2

40、4%、20%, 21%和17%。当然,他们的租役负担也在不断增加。仅以粮租为例:1671年各级农夫平均交 纳 44. 27 佛罗琳,1721 年提升到 80. 11,半个世纪间上涨了 181. 12%。5 (P375、380、379、383、389)总之,耕地权给巴伐里亚的农夫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但是,不能否认,土地耕种权同时也限制了 土地占有权。如前述,拥有土地占有权的领主有责任保证其土地具备耕种权。这项责任详细包括抵挡 自然灾难、政府摊派以及战斗抢劫等等。17世纪以来有史记载的两次农夫起义都是要求领主实现其权 利要求的责任。16337634年农夫起义的口号直接就是要求领主保护小农,保护小农的

41、正常耕作。 “34-95)17057706年农夫起义抗议领主在抵挡外侵时失败和退却,将大片耕地让于入侵军队冬季礼营。 19 (P331-361 )两次起义的农夫都表示,假如领主不履行其责任,农夫将不再向他们支付地租和劳役。 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除了支付租役以外,土地耕种权也限制土地耕种者本身。尽管我们没有看到 农夫因荒废土地而被剥夺耕地权的史例,但这样的记载在巴伐里亚历史上比比皆是:一对夫妇因年龄 大了而放弃耕地权、一位鳏夫因没有再娶而必需转让土地权、因各种缘由荒芜的土地重新招农时,应 招者应有力量出示或购买土地的耕种权文本,等等。20 (P145-173)在比较的前提下,康雍乾时期,山东的

42、大多数耕者拥有土地。17世纪中叶明末清初战乱之后,通过中心王朝政府多方面的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如前述,获得 土地占有权的农夫占绝大多数。之所以说他们获得了土地占有权,理由是王朝法律保护他们的土地权。 如大清律例规定:“凡盗他人田宅卖,将已不堪田宅换易,及冒认他人田宅作自己者,假设虚写价钱 实立文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又:“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 不告田主。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21 (P927、928)土地占有权的获得前提和责任要求是担当我国赋役。赋役,“赋,取于田产;役,取于人丁”。(P922)近代及以前中国的赋役制度,就其严格程度、细

43、密程度、我国倾注力气的程度以及制约农夫生 存的程度等等方面来说,大约是世界上任何我国和地区不能与之比较的。仅以康熙十一年(1672)益 都县为例。土地从第一等原额四等大粮地14898顷43亩9分6厘4丝1忽8微2织,到第十等寄主地 129顷27亩5分,经过了致密的划分和统计。在这个基础上,赋税额度也有致细的规定,如规定第一、 四、五等土地每亩征银5分7厘6毫6丝9忽9微2织6沙8尘6渺8漠,并每亩征米4勺2沙4撮 4粟3颗2粒。等等。22 1亩土地约等于60平方丈。无论是否以十进位进行统计计算,在1亩土地的 面积之下再将土地划分出几个等级,其最小一级“织”唯恐已经失去了土地计量本身的意义。同样

44、,1 分银大致相当于5克,1分银以下又有10个等级,最低一级“漠”是多少?还有,1勺米大约是0.01 升,那么1 粒”米是多少升?如此精密的统计和划分,其作用明显不在实物价值或计量单位本身。1 丝土地上的1颗作物有1粒粮食的赋税义务,这里所显示的是中心朝廷对地方土地的掌握程度,其意 义完全在土地经济的范畴以外。山东有民谣:“孝顺父母不怯天,交上皇粮不怯官”。皇粮是农夫占有土地的根本性理由;官吏是 皇粮得以实现的关键性人物。王朝各级官吏通过征收赋税构成一个浩大的、同时作用于政治和经济两 大领域的利益集团。通过征收赋税,他们维持着中心王朝的地籍、户籍基层统治制度,充分发挥其行 政职权的作用;同样通

45、过征收赋税,他们支撑着从中心朝廷直到州县乡镇各级政府的行政开支,充分 发挥其经济职能。在各级官吏的主持下,农夫的赋税额度远远超过中心政府规定的数量。据当时人记 载,“山东火耗,每两(已)力口(至)八钱,民不聊生。” 23 (P112)在缴纳了一系列诸如“折耗”、“轻 赍银”、“赠贴银”、“水脚费”等等额外征收的钱粮之后,农夫的赋税支出往往在总收入的一半以上, 有的地方有的时期内竟消失占有三分之二的高度。24 (P65)为了摆脱赋税的压力,山东农夫不断地进 行起义,并将起义的矛头直接指向官府;将生活中的种种灾难和困惑都归咎于当地政府。23 (P)然而,在此需要说明,除了沉重的赋役和官府的压榨以外

46、,山东农夫还有来自于家庭内部的负担。 依据大清律例,在祖父母、父母同意的前提下,任何农户都可以分家。21 (P924)在山东,在大多 数状况下,父母俱亡,或主要一方去世后,兄弟几个会协商平均分家。由此,每一个农夫家庭,不管 是否支付得起,从第一天开头就要为另一个、另几个新的家庭支出,就自觉地为此外的农户进行积累。 应当成认,与赋役构成的外部负担相比,农户内部的培育新农户的负担,在某个角度上,是在短时间 内压垮一个不是特别殷实的农户的更直接的缘由。从一开头,农户中的儿子们不是作为母庄户的继承 人,而是作为她的掘墓者被培育出来。总之,康雍乾时期山东的农夫主要有三种负担:1)至细至密的朝廷赋役;2)

47、王朝官吏的额外榨 取;3)农户本身的再生产需求。三种负担的根源可以归结为一:农夫的土地占有权。由于借助于王朝 政权而有权占有土地,农夫必需支撑这个政权;王朝与农夫之间互为依傍,一方衰弱另一方就会起而 扶持。前者常常用武力安排土地,使耕者有其田;后者更多地通过起义斗争,迫使中心政权维护自耕 农夫的利益。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自上至下各级官府既没有土地的占有权又没有耕种权,所 以他们既不担当土地供应耕种权的责任,从而强硬地将土地权利与社会责任分别开来,又不担当土地 供应产品的责任,强硬地将土地权利与土地产品分别开来。各级官府的责任就是使用像商业上买空卖 空的手法,迫使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农夫在担当

48、我国赋役之外,再担当买者与卖者双方的交易利润。此 外,还有更严峻的一方面,即由于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农夫必需自然地或不自觉地在家庭内部进行土 地权的再安排。原本由中心政府所掌握的土地安排权在农业生产与消费的最底层-农户中-自然地 或不自觉地失控。18世纪结束以后,耕者有其权与耕者有其田的历史差异打算了山东农夫与巴伐里亚农夫的完全不 同的命运。19世纪中叶,由于社会历史的本质性变化(通过1848年欧洲革命和1840年中国鸦片战斗), 在整体上山东农夫和巴伐里亚农夫处在相同的历史起点上:在旧的、传统的农业经济轨道上转向。同 时,不同的命运进行了相同的选择:耕者有其田。从未失去耕地权的巴伐里亚农夫盼望

49、摆脱旧的、传 统的土地耕种权的束缚,渴望耕者有其田;在邦国政府的直接干预下,通过改革与立法,到19世纪末 巴伐里亚农夫的土地占有权普遍地取代了土地耕种权。13 (P48-76、87-102)占地权与耕地权合而为一。此后,之所以没有消失中国式的历史循环,缘由在于制度的、技术的、经济的等等所谓现代因素的制 约;有田的耕者成为担当我国赋税义务的我国公民;“农夫”成为一种职业,一种与公务员、工人、老 师等等一样的负有公民义务、享受公民福利的社会职业。比照之下,一再通过中心政权得到土地的山 东农夫仍旧渴望强力政权安排和保证他们的土地;由于外族入侵,直到20世纪初,在国民政府的努力 下,通过战斗和革命,山东大多数农夫再次获得土地的占有权。24 (P53)占地权与耕地权再次合而为 -O此后,有田的耕者再次与土地一起承负起满意我国的、官府的和家庭的需求,以至社会呈现“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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