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合同范本精选保险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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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保险合同范本精选保险合同范本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购置保险的人也是越来越多,而我们在购置保险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个保险合同,很多刚接触保险的人都不太理解。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商业保险合同范本精选3篇,学习。商业保险合同范本1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以下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以下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

2、)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动物、植物、农作物;(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二、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假设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以下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三)雷电;(四)飓风、台风、龙卷风;(五)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

3、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六)冰雹;(七)地崩、山崩、雪崩;(八)火山爆发;(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_、民众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_的没收、征用、销毁

4、或毁坏;(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四、赔偿处理(一)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以下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一致的状况。(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

5、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工程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三)保险工程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承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假设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工程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如被

6、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五、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绘;(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施行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当;(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

7、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展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根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商业保险合同范本2甲方:中国_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乙方:为了充分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稳定职工队伍,同时帮助职工建立一份补充的养老保障,甲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为下属职工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现就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包

8、括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条款),详细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由甲方全权决定。二、甲方为乙方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而垫支的保险费,作为甲方给乙方的借款,假设乙方满足以下条件的,那么甲方不再向乙方要求归还该借款,同时乙方有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领取保险金。1.职工在甲方工作并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且在甲方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2.因工作需要,在人保系统内部调动的;3.投保后,在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身故的;4.因特殊原因,由总经理室决定给付。三、对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应的利息。1.劳动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满,

9、本人要求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或单位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3.除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原因分开公司的。四、乙方同意将保险单存放于甲方处作为质押,质押期至保险金支付时止。五、假设乙方在分开甲方单位一个月内,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向甲方交清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那么甲方有权向保险人申请办理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解约金款项归甲方所有。六、在质押期内,乙方不得向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挂失补发、投保人变更、解除合同、保费垫交、减保、减额交清、权益转换、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七、本协议对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商业养老金保险事宜均有约束力。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

10、为乙方办理了商业养老金保险的也按本协议执行。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中国_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乙方:日期:日期:商业保险合同范本3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当保险责

11、任。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展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二

12、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一节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13、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二节 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拘留、暂扣、撤消、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

14、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答应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九条 以下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响、核

15、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成心行为。第十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

16、失;(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八)因被保险人违背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按照以下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

17、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三)因违背平安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违背平安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六)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

18、根底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第三节 保险金额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第四节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

19、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惹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

20、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展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

21、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二)局部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

22、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展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三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一节 保险责任第二十

23、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局部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

24、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第二节 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拘留、暂扣、撤消、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

25、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答应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五条 以下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污染(含

26、放射性污染)、核反响、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三)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成心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六条 以下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丧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

27、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28、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十)因被保险人违背本条款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以下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

29、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 违背平安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三节 责任限额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当赔偿责任。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商业保险合同范本精选3篇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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