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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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一)纳税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1、纳税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那么不予抵扣。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3017号)2、商业企业

2、获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对商业企业承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那么不予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

3、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假设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获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245号)5、纳税人获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从20_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

4、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_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完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_41404号)6、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的抵扣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其税额按照所伴随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可允许抵扣。7、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获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

5、值税销项税额抵扣。其中,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8、纳税人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1)一般纳税人丧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该发票丧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丧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丧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丧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该发票丧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

6、单位出具的丧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展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丧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发生丧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丧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展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丧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7、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

8、,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局部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置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 _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9、向购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承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以下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买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 _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消费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 _扣除率准予抵扣的工程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以下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免征增值税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

11、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方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 _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详细登记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12、可以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_税率第十五条以下工程免征增值税:(一)农业消费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

13、工程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工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工程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工程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到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到达起征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置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

14、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关税税那么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

15、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受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

16、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

17、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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