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薪资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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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为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 19 条及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图 11-1 ):第六条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工资时

2、,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 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查核。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

3、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 16 日到该月的 15 日;并于该月的25 日支付。 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

4、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起时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1 年(365 日)-休假日(101 日)8 小时12(月)=176 小时/月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他。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1)符合上述(1) 、 (2) 、 (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基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5、 1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 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 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津贴。 第十九条 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

6、时的工资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须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产假(56)天,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除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缺勤工资扣除额= 基准工资 缺勤日数/30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 30 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 10 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按基准内工资的

7、 80%给付。 三、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二条 1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职务、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学历等的因素, 以决定其基本工资标准。2凡年满 55 岁以上的员工则按 55 岁时基本工资时间内执行紧急工作时,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表 11-1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及营业所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1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 1500 元。 2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 1000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无自用住宅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房屋津贴:1有无养亲属者,每月津贴 1000 元。 2单身者,每月津贴 500 元。 3其他,居住亲属家庭者,每月津贴 500 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须抚养亲属的员工,

8、依下列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 1抚养家属的范围:(1)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给予津贴,下述亲属为给予抚养津贴的对象: 配偶;满 60 岁以上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未满 18 岁弟妹及子女但年满 18 岁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限制。(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材料证明其抚养人并未受他人抚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 (3)对于同一抚养对象,公司中有两人以上具备抚养资格时,则择其中一适当者给付。 (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抚养津贴给予标准:(1)配偶为 1800 元。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

9、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 500 元。 (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 400 元。 第二十七条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达 10 公里以上时,按下列规定给付交通津贴: 1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当的交通工具,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额作为给予的标准。 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以经济合理的路线为原则; 个人以学生月票、次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入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给予 100%的津贴;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获得免费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据上表所列给付标准1.2 支付。 2支付限额: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 25

10、00 元。 3员工委托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四、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八条 1因公司业务需要,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135%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2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这理由造成业务上的停顿时,经四周中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 38 小时,;则该月时间外勤功原则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从晚上 10 时到翌日清晨 5 时止从事深夜勤务者,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 因不定时勤务,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不定时勤务津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特殊勤务的员工,依据其职务等,

11、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以 8 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付津贴 800 元,但非专职员工,每次仅付给津贴 100 元。 2以 10 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津贴 1000 元。 3临时勤务者,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 50%为津贴。4单身宿舍勤务 (1)宿舍事务员,每月津贴 1200 元。 (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月津贴 700 元。 (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购,每月津贴 600 元。 5警卫勤务者 (1)基本工资未满 20000 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350 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00 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250 元 (2)基本工资超过 20000 元,未满 25000 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

12、,450 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50 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 元 (3)基本工资超过 25000 元以上者 每昼夜间勤务,500 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200 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 元 第三十二条 1在休假日时,因业务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150%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2前项勤务时间,因业务上需要而超过 8 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200% 作为处长勤务的津贴。 第三十三条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务者,若在翌日即给予补休时,给予计时工资 40%的补休津贴。 第三十四条 1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来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

13、助 600 元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车者,每月仅补助 350 元津贴。 2居住地距最近的车站达 3 公里以上的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补助 300 元的保管费。五、加薪 第三十五条 1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状况,每年在 12 月 31 日实施加薪。 2加薪原则上以基本工资调薪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凡去年年底前进入公司的员工,在今年 12 月 16 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 12 月 31 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七条 1 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勤怠等来决定加薪的标准。 2年度缺勤日数达 12 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比例核算: 3

14、员工缺勤的计算除依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及女性员工因生育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年满 55 岁以上的员工,则以 55 岁平均加薪额 75%作个人加薪的标准。 5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六、奖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各人贡献的大小,奖金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九条 1上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原则上在 9 月支付。 2下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原则上在次年的 3 月支付。 第四十条 上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 9 月 15 日以前仍

15、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下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次年 3 月 15 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 第四十一条 奖金给付的标准是根据与工会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结果,以下列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基本工资资格乘数修正率+ 家属抚养津贴 支付月数) 出勤率+核定额。 2资格乘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3修正率即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4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一般缺勤日数 15+迟到、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1 5)/该年底所订的工作日数 (2)出勤率未达 30%者,以 30%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时间从 6 月 16 日(或 12 月 16 日)开始到12 月 15 日(或 6 月 15 日)止。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依据其出勤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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