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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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的完善法学专业学生 王健指导教师 刘方启摘 要: 未成年人群体是一种特殊的群体,它在犯罪的成因与认定、刑罚的适用、诉讼的方式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都具有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几大特点来看,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必须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文章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从保护和保障两大功能分析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进而比照外国先进立法指出我国刑法的缺乏之处及完善方法。关键词:刑法;未成年人权益;疏漏;完善The Pr

2、otec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Young Person by Chinese Criminal Law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ANG Jian Tutor LIU Fangqi Abstract: Nonages community is a kind of special community, it at commit crime of become because of with affirm, the penalty apply, litigation of way and commit crime of prevent from

3、 etc. all have with the adult commit crim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became opposite and independent nonages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system thus.The nonage committed crime from the our country several great characteristicses for presenting to see, current nonage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the system e

4、xist many not exert perfect place, have to take in to re- examine, and adopt a homologous penal code counterplan an implement a change, end carry out a nonage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system of modernization. Beginning with the protection and guarantee functions,integrating the text and mutual judici

5、al interpretation,the author analyze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youngperson by Chinese criminal law.According to foreign advanced legislation example,the uthor pointed out the deficiency and the means of perfectness of Chinese criminal law.Keywords:criminal law;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

6、f the young person;oversight;perfectness.一、引言未成年人,是一个与成年人相对应的范畴,在我国特指未满18周岁的儿童、青少年由于身体、心智方面的不成熟,尚处于开展过程中,他们一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另一方面,又存在反叛传统,蔑视权威的心理倾向(尤以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明显),喜欢标新立异,极易受坏人诱惑,染上不良嗜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高,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量上占据着较大比例。据统计,2004年全国判决生效未成年犯罪人数比2003年增长1

7、9.05。2005年1月至7月又比2004年同期上升23.96,并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几乎半数以上的未成年犯在犯罪之前已有不良行为,其中,吸烟、逃学旷课、不良交友和夜不归宿的比例到达80以上。因此,国家在加大对他们的保护力度,严惩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同时,又要积极预防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工具,刑法在未成年人的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人权的双重功能。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并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法。这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统一就是我国刑法的

8、目的。据统计,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约占全国人口的1/4。刑法如果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不能完全实现保护人民的根本目的。所以,保护未成年人是刑法的应有之义,是刑法的重要职责和目的。因此,我国刑法从总那么到分那么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那么和措施,表达着国家对他们的关爱。但与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尚待完善的缺乏之处。因此,通过本次研究,我们可以初步了解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情况和在现行刑法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乏之处,对缺陷做出合理的建议并加以完善。二、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一)刑法保护功能的表达刑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和社会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通过对一定行

9、为课以刑罚,借以防止和遏止该行为的出现,以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利益。为了实现这种保护功能,刑法加大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的具体罪名有奸淫幼女罪(第236条第2款,第3款第1、2项);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绑架罪(第239条第2项);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遗弃罪(第261条);拐骗儿童罪(第262条)。其中对奸淫幼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了死刑,对奸淫幼女罪及猥亵儿童罪规定了较之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更重的处分,从而更好的保证了对儿童和妇女的权益。此外

10、,为了保证学生的生命平安,专门规定了教育设施重大平安事故罪(第138条)。未成年人尚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之中,是非区分能力不强,极易在坏人的引诱下走上犯罪道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定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者严历打击,这也从另一方面表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总那么第29条第1款原那么性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分。分那么又具体规定了传播犯罪方法罪(第295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第6款);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3款);组织卖

11、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第2项);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4款)。这些条款的设置严厉的打击了那些以牟利、报复等为目的的成年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依据。(二)刑法保障功能的表达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的根本原那么,通过事先明确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受刑罚权的任意制载。因此,刑法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根本权利的功能,刑法的保障功能有两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只要不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对该公民处以刑罚;二是对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刑法也要保障其不受刑法规定以外不正当的刑罚处分

12、。1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具有多元化和外在化(即主要由于受到不良影响实施犯罪),可塑性极强,思想尚未定型,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不能因为其曾经误入歧途而否认评价消极处置,针对他们身心特点,国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为主、惩罚为辅的原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1款),我国现行刑法充分贯彻了这一思想,通过法条具体规定保障其身心健康开展的权利。1定罪过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刑法总那么在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13、、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两款规定说明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实施八种特定犯罪以外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所列举的八类犯罪都是未成年人能够明辨其社会危害性并控制自己意志的行为,这也表达了主客观相一致原那么,防止罪及无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2日)(以下简称1995年高院解释)中指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几种情形:“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到达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

14、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分的;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此外,“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分或者不认为是犯罪。该解释虽是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就已做出,但它所表达的立法精神至今仍然适用。通过以上规定,尽量缩小对未成年人定罪的可能性,使其免受犯罪阴影笼罩一生,给予其改正自新的时机。2量刑过程中的减免处分政策刑法总那么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是处分未成年人犯罪的

15、总原那么。根据这一原那么,刑法第49条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不仅充分表达了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而且与我国已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的规定相符合。根据1995年高院司法解释,“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适用刑法第32条(现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

16、功表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假设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通过)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分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由此可见,对成年犯罚金数额不得低于1000元,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分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该规定第4条指出,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分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可以依法单处分金。暂且抛开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是否合理的问题,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已充分贯彻了对未成年犯减免刑罚的政策

17、。3行刑过程中的从宽处理政策“缓刑制度起源于美国波士顿州1870年的缓刑法,在当时仅仅是一种只适用于少年犯的刑罚制度,从缓刑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来看,表达了对少年儿童的宜教不宜罚的思想。 2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以及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人民法院在决定对未成年犯罪者处分时,应尽量适用缓刑。1995年高院解释指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此规定较之对成年罪犯的“可以宣告缓刑(现行刑法第72条)更为宽大。1995年高院解释中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规定比拟具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18、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根据刑法第78条对成年罪犯规定可以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对成年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

19、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对成年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73条(现刑法第81条第2款)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三、现行刑法的疏漏及其改良我国现行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维护是很明显的,但是由于我国立法较晚,法律履行迟滞,故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维护仍然有很多疏漏。其疏漏表达在刑法总那么和分那么上:一刑法总那么1量刑的缺陷及完善1无期徒刑。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者没有规定禁

20、止适用无期徒刑。但笔者认为,应该明文禁止对其适用该种刑罚。这一方面是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身心特点的认识,另一方面是为更好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从整体看,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可塑性极强,与成年犯罪者相比,他们比拟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因此从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的目的考虑,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已无太大必要且增大司法本钱,造成资源的浪费。我国1991年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对不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虽然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犯罪

21、人的人数不多且在行刑过程中多减为有期徒刑,但无期徒刑设立的目的即在于通过终生监禁将那些无悔改可能性的犯罪人永久隔离于社会之外,这与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的根本原那么不符合,反而给“人权卫道士留下搬弄是非的借口。2有期徒刑。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判处有期徒刑的期限与成年犯相比完全一致。笔者认为,对于他们应规定比成年犯罪者较短的刑期。1985年8月至9月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那么?明确指出:“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其期限是应尽可能的必要短时间。 3这一条对于监禁限定了两个条件,即“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和“尽可

22、能的必要短时间,说明国际上均认同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应采取尽量短的监禁时间。德国?青少年刑法?中规定少年刑罚的期限6个月以上5年以下,如行为是依一般刑法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最高刑的犯罪,最高刑为10年4。“美国威斯康星州法官把犯轻微刑事案的青少年犯事者判监禁作惩罚,但把刑期减短三分之一,其余刑期那么被送到社区内的团结家庭(GroupHome),使他们在社工、家庭、学校和社区团体的监管下继续学业和工作5。从以上资料看出,未成年犯罪人刑罚的轻刑化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早期发育成长阶段,失去自由和隔绝于正常社会环境之外,这对他们身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无疑较成年人更为严重。所以,在我

23、国应把对未成年犯罪者判处有期徒刑作为最后的手段且关押时间不宜太长,应明确规定较成年犯更短的刑期(最高不得超过10年)。3管制。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少,不需要关押的犯罪人,它不剥夺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基于前文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分析,结合管制刑的特征,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可以多适用管制刑,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管制刑不剥夺人身自由的特点能满足未成年犯正常学习的时间要求;二是在服刑期间可调动最大化的社会力量(学校、家庭、社区等)矫制未成年犯罪者,使其尽早回归社会;三是宽松的改造环境有利于未成年犯罪者

24、身心健康开展;四是可防止狱所中的交叉感染,减少再犯可能性。就世界范围来看,英美各国对触犯较轻微罪行却又不适宜以非刑事化方式处理的青少年犯罪人采取一系列“社区为本判刑选择 6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实际与我们现行的管制刑一脉相通,因此管制作为惩罚未成年犯罪的刑罚方法大有开展空间。4罚金、没收财产。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应否适用没收财产及如何执行没有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假设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通过)对未成年罚金数额有了具体规定(不得低于500元)。该规定第4条又指出对未成年犯可以单处分金。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妥。我国民法义务教育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了我国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会有

25、经济收入和个人独立财产。例外情况仅有以下三种:一是未成年人接受遗赠;二是16到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劳动所得;三是未成年人通过知识产权等途径得到的财产等。根据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刑法原那么,对于没有收入的未成年犯罪人,不宜由其监护人代付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即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他们也只应对相关经济损失承当民事责任,而不应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因此,未成年罪犯是否可适用财产刑应分别处理:对有自己财产的可以适用财产刑,但必须以自己的财产为限;对没有财产的不可以适用财产刑。不能一概而论判处相当数额罚金,更不能以罚金代替其他刑罚措施的适用。2程

26、序方面的缺陷及完善1拘捕。在澳大利亚,假设警察疑心未成年人犯法,警察可以拘捕他们并将他们带到警署。在被拘捕后,警察可以将该未成年人拘留达四个小时以协助调查。在某些情况下,拘留时间会延长至八小时。在这个时限过后,该未成年人一定要录案检控,即移送起诉或者无罪释放。在警署内,警察有义务让该未成年人同其亲戚、朋友、监护人或者律师进行联络和私下对话,承办警员不得在场,或进行干扰。另外,在未成年人被拘捕后及警察决定是否保释之前,警方应当将罪名和犯罪时间记下和向疑犯宣读,此所谓“控罪程序。而在我国,拘留和逮捕是分开的,而且时间较长,前者3天,最长可以延长至30天,后者一般可达3个月;拘捕之后,除规定外,一般

27、是不允许与其亲戚、朋友、监护人或者律师进行联络和私下对话。再者,我国没有规定“控罪程序。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仍然不成熟,在拘留的时间设置上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拘留时间过长不仅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也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2讯问时是否需要家长到场。澳大利亚儿童法庭就警察如何在一宗当庭案件中利用未成年人的口供有特别的规定16。假设未成年人在答复警察问题时,其家长不在场,通常未成年人的口供不会作为指控犯罪的呈堂证据。相反,假设家长在场,那么口供通常能作为呈堂的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也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其到场与否对口供的采信并

28、不产生任何影响。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取得的口供才是值得取信的。这样可以很好的表达在刑法总那么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责任和负有的义务,进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3行刑方面。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那么,也同样要求执行刑罚人人平等。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难易不同而给予差异处遇,这是行刑题中的应有之义。那么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改造难易程度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表达了司法公正的精神,这并不违反行刑平等的原那么,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表达12。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这种区别的待遇,在减刑,假释的规定中,也没有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应该从宽。1997年11月最高人民

29、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不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立法的小足不能仪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补救,并且这是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缺乏:“可以比照而不是“应当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另外,刑法第8l条第2款规定: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因突发暴力性犯罪而被判重刑的来说,也是不公平的。3预防及污点取消1犯罪预防。在我国,关于犯罪预防的做法主要是:1)加强与学校合作,防止学生逃课;(2)到学校举办预防犯罪的讲座;(3)编写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资料和

30、教材;(4)不定期地组织不同社区的青少年进行思想、生活交流。专司青少年保护的警官,一年中必须有四分之一的时间去学校、社区进行法制宣传、辅导教育和联系工作。但是这些都由老师、家长或社会工作者完成,我国还没有设置专司青少年保护工作的警察。在他国,一般都设有专司青少年保护工作的警察。设立专司青少年保护工作的警察,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控制和威慑会产生极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置专司青少年保护工作的警察是极为重要和必须的。2关于取消刑事污点问题。所谓取消刑事污点,是对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根据其表现,在服刑期满和免刑后的两年后通过判决的方式注销档案中的犯罪记录7。这是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我

31、国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1997年11月修订)也有类似规定:“青少年受保护处分或刑罚之执行完毕三年以后视为未曾受罚论。少年法院应通知保存少年前科记录及有关资料机关将之予以涂销。违反涂销义务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8在澳大利亚那么有“清白回归社会方案。根据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存到其成年之后,l8岁后必须销毁,以便使其以无罪记录的身份进人社会,过正常人生活。假设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该青少年犯罪的一切案件档案资料,也必须销毁。我国刑法对此问题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今后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可予以借鉴。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

32、犯罪法?第36条第2款、第39条第2款、第48条中规定了未成年犯罪者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该规定实施起来并不顺利,即使完全实现的话,档案中还留有犯罪记录,离取消刑事污点还有一定差距。青少年服刑期满后肯定要回归社会,重新学习、就业,如果不取消刑事污点,他们就会产生自卑心理,不能以正常青少年的面貌迎接新生活,这样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改造。二刑法分那么1刑法分那么的缺乏及完善刑法总那么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那么性规定,这种保护性规定应表达对未成年人适用刑法上的从宽原那么以及对以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的严厉打击上。刑法分那么有些罪的设

33、置上没有表达这一精神。1教育设施重大的平安事故罪。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是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的场所,其平安理应得到特别保证,但根据该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害,虽然未采取措施,但只要及时作了报告,那么,即使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也不构成犯罪。这一立法不是催促主动采取措施,而是催促责任者及时报告,把危险和问题上交,自己的责任推脱得一十二净。这是对未成年人生命平安权的极大漠视,这样立法,根本起不到惩罚和预防作用。92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

34、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井处分金。嫖宿幼女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奸淫幼女的行为。幼女不满14周岁,是特殊的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区分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缺乏抗拒能力,因此幼女一般视为无性能力者,不管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分。嫖宿幼女的行为应直接以强奸罪从重处分,设立此罪没有多大必要。有学者认为实践中从体貌特征上很难判断卖淫者是否是幼女,如果以强奸罪论处,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那么,也不符合罪刑相当原那么.不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判。此观点只是从嫖客的角度看问题,

35、而没有从幼女的身心健康出发看问题,难免有些偏颇。另外,漂宿幼女罪量刑较强奸罪从重处分要轻,嫖宿幼女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明显轻于强奸罪从重处分,应给予适当协调。3拐骗儿童罪。我国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实践中拐骗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尤其是男性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因刑法无明文规定,故致使处分无据。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将拐骗儿童罪的保护对象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展到整个“未成年人,罪名应确定为拐骗未成年人罪,或者仍定拐骗儿童罪,这里的“

36、儿童与?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一致。4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事实上起着给拐卖儿童“销赃的作用。买卖是对向性的,给“买方市场以严厉的刑罚打击,有利于从源头遏制、杜绝拐卖儿童的发生,但刑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对拐卖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定刑显然过低。特别是本条第6款规定,对被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显然不利于打击收买儿童的犯罪,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刑法分那么立法的空白及完善建议刑法保护应是最重要的保护。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是最根本的,然而现行刑法在分那么中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却留有诸多空白。

37、1偷盗、抢夺、抢劫婴幼儿的行为不以出卖牟利为目的,偷盗、抢夺、抢劫婴幼儿,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供自己或者他人收养或者使唤,刑法并未规定此种行为为犯罪,但此种行为绝不亚于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也时常发生对偷盗、抢夺、抢劫婴幼儿的行为无法可依的现象,应该是立法的一个空白。2拐卖、猥亵年满14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猥亵的对象是妇女、儿童,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拐卖、未满年满14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就不为罪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拐卖、猥亵年满14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的现象。立法上应严密法网,让年满14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保护,使犯罪分子

38、逃不脱应有的惩罚。3诱奸、骗奸年满14周岁未成年女性我国刑法中以发生性关系为侵害目的犯罪只有强奸罪一个。利用特定身份关系和职权奸淫妇女,特别是未成年女性,在西方国家大多视为仅次于强奸、奸淫幼女罪的严重的性侵害,但我国竟一直不规定为犯罪。10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来说,对性的后果和意义仍缺乏理性的判断,被欺骗、被引诱而遭奸淫却得不到刑法的保护。对于那些流氓成性以谈朋友为名,玩弄女性为目的而奸淫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却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不能不说是刑法立法上的漏洞。四、结语我国刑法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确实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缺陷仍然是很大。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

39、保护是今后刑事立法的重中之重。这样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遏制作用,也同时对未成年人罪犯起到较好的教育作用。对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健康的保护会有良好的效果。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建设仍需时时在意,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接班人。当然,本文的具体化结果也许并非最优方案。在这一问题上,笔者是坦然的。另外,本文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的完善并不完美,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看到。希望本文随着笔者对刑法的理解的日渐加强而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致谢历经几经修改,我的本科毕业论文终于得以定稿。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刘方启老师的教诲与关爱。刘老师深邃渊博的学识、细致严谨的治学态度使我受益匪浅。本文的完成,凝聚着刘老师无数

40、的心血,是他耐心细致的指导使得本文顺利定稿。感谢法学系。作为一个年轻的系科,我希望她开展、强大。我愿意与她一同奋斗、一同成长,我热切地期盼能够见证她的崛起!感谢法学系的所有老师,我的本科学习生涯即将结束,感谢你们四年来对我的教导、帮助以及保护!师恩永铭!道不尽的感谢、数不尽的留恋。生命有限、学海无涯,在未来无尽的征程中,我将心怀感恩、奋勇前行!参考文献:1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16 2 康树华,向泽选青少年法学新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3183 康树华,向泽选青少年法学新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684 张玉琴德国青少年刑法的特点及借鉴J青少

41、年犯罪问题,1998(3) 5 邓应标司法系统及罪犯康复中社工的角色J青年研究学报,1998(7)6 王鸣香港青少年犯事者之判刑选择J青年研究学报,1998(9)7 张玉琴德国青少年刑法的特点及借鉴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8(4)8 陈孟莹解析台湾青少年法制和青少年犯罪之防制J青年研究学报,1998(5)9 侯国云也谈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2710 范忠信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8711 罗嘉思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J理论界,2005(2)12 顾百忠英国青少年犯罪的治理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8(7)13 胡文华中日少年司法制度的比拟给我们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314FrankSchMalleger,CriMinalJusticeToday(FourthEducation)M.Prentice-Hall,1997.15 黄静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制度J律师世界,2001(5)16 康树华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J少年司法制度,1996(2).17 Cesare Bonesana BeccariaAn essay 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MOriginally published in Italian 17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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