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X** 文档编号:61411762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9.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第三条台

2、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发改、公安、交通、建设规划、水利、环保、海事、港航、国土、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实行全程监管。第六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七条建设单

3、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信息。第九条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实施招投标确定运输单位。没有规定的,鼓励施工单位实施招投标确定运输单位。第十条建设规划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

4、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同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二)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或硬质密闭围档;(三)现场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五)所有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前必须进行外表冲洗,不得带泥出场;(六)严禁私自安装排放泥浆的管道等设施;(七)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如实记录运输车

5、辆运输情况,做到运营台帐齐全。第十二条严禁向江河、湖泊等水体倾倒建筑垃圾。第十三条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第十四条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居住地居(村)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及时安排运输。第十五条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和管理应当做到:(一)方便居民,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二)城市主干道上严禁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件。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名称,建筑垃圾处置期限、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随车携带。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实行计分制管理。计分制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运

7、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撒漏、飞扬;(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核准证件;(六)在指定的消纳场所倾卸,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并取得消纳凭证以备查验。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台州市区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椒江、黄岩、路桥、台州经济开发区分别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第二十一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设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有专门消纳泥浆的泥浆池;(三)

8、完善的排水、消防设施和道路;(五)明显的指示标志。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接纳建筑垃圾,并堆放规范,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三)保持场内和进场道路环境整洁;(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根据容量消纳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五)对所消纳的建筑垃圾,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纳凭证。(六)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建筑垃圾处置完毕后,对消纳场所出具的消纳凭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核实。第二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对移送的

9、案件,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七个工作日内抄送移送部门。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追查造成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责任人,责令责任人清除污染。第二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处置过程中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6日起施行。以上是建筑网整理的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更多关于“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建筑方面的知识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通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 关注手机建筑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材料 > 建筑材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