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参考范本.doc

上传人:清**** 文档编号:61279761 上传时间:2022-11-20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426.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参考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参考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参考范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参考范本.doc(3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一、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一)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序号类别事项内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服从、接受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每年向党组织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省实施办法第4条2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省实施办法第5条、第43条,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5条3接受县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开

2、展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开展相关审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省实施办法第38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5条,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56条4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监督,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第32条,省实施办法第10条、第34条5每年年终接受一次由镇人民政府

3、()组织、指导、监督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的民主评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省实施办法第37条6接受由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培训工作省实施办法第42条7依法履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法办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省实施办法第10条、第31条8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0条、第21条、第26条,省实施办法第2条、第9条、第23条、第28条9村党组织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4、;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决定的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先提交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省实施办法第31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委基层治理办20152号)10将经公布的村务公开草案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将其决定、决议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省实施办法第9条、第11条、第24条、第28条,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47条,省村务公开条例第9条11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省实施办法第10条12加强机构建设提出村

5、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党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省实施办法第31条、第39条,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委基层治理办20152号)13加强机构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中国共产党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下,在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依

6、法依规按时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14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省实施办法第8条15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支持和配合在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支持和配合其开展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省实施办法第34条,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7、中办发201767号)16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村民小组,并领导村民小组开展工作;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督促村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省实施办法第12条、第32条17综合管理综合管理综合管理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省实施办法第9条18依法依规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省实施办法第2条19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中国共产党

8、章程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20调解民间纠纷,受理村民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关系,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7条、第9条,省实施办法第8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7条、第8条21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22加强与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工作协商省实施办法第23条23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24移风易俗,树立

9、社会主义新风尚,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实施办法第9条25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26搞好公共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2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28规范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省实施办法第9条29建立和完善村务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

10、经费,规范整理和统一妥善保管村务档案,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方便村民查阅村务公开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4条,省档案条例第11条,省实施办法第40条,省村务公开条例第12条30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在本村规范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依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村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具体目录,按照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编制村务公开草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并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接受村民查询;

11、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村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省实施办法第32条、第33条,省村务公开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9条、第10条31提倡和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制定保护客家围龙屋的村规民约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6条32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护林员履行职责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5条33综合服务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省实施办法第43条34推动农村公共服务

12、,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省实施办法第9条35办理本居住地区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36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37照顾五保户、孤儿、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省实施办法第9条38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省商事登记条例第17条39发展经济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

13、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尊重并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不得侵犯其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省实施办法第8条、第9条,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6条40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41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民法总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物权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14、地承包法第12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42宣传教育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19条43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44联系村民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维护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第9条、第13条,省实施办法第1条、第9条、第15条45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省实施办法第9条46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15、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省实施办法第10条47收集村民对党委政府和村务管理等意见、投诉;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序号类别事项内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国防和军队建设将国防教育纳入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21条2配合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征兵工作条例第21条3退役士兵回安置地时,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

16、困难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6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4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服务和管理工作省拥军优属规定第2条5文体教育文体教育配合政府对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6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保护的要求合理使用客家围龙屋,配合做好客家围龙屋保护的宣传工作,协助开展客家围龙屋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劝阻、报告违反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定的行为。第三类客家围龙屋申报列入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的,在征求公众和客家围龙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及使用人、管理人的意见后,由客家围龙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6条、14条7文物保护单

17、位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2条8协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2条,全民健身条例第17条9发展文化教育,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建好、管好、运行好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协助组织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3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18、74号)第2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府办201613号)10协助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省殡葬管理办法第5条11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7条12协助政府开展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府办201613号)13安全保卫安全保卫安全保卫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14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

19、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民兵工作条例第11条15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第55条16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工作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3条,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第2条、第5条17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2条,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7条18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

20、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制定 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遵守;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32条、第41条,省实施办法第7条、第15条19协助做好辖区内祭祀、宗教活动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并签订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5条、第6条2

21、0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4条21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加强对村级组织成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6条、第17条、第19条22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对村级组织成员和村民进行禁赌教育,发现赌博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查处省禁止赌博条例第9条23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12条24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省实施办法第9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25

22、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及救灾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6条,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3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5条26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28条27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府201385号)28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6条,省租赁房屋

23、治安管理规定第6条29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电力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第3条30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31社会保障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省实施办法第9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府办2012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的通知(府201437号)32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4条33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7条34协助办理收养子女委托手续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5条35

2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省实施办法第9条36应当依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49条37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56条38权益维护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督促其履行;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

25、、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做好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第20条、第24条、第38条39权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健康有益的活动;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做好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48条,中华

26、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第13条、第28条、第47条,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条、第51条、第52条、第57条,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3条、第8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40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及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第23条,省办法第23条、第24条4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村民委员会可以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其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27、,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其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42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省实施办法第9条43权益维护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中华人民共

28、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4条、第14条、第17条、第23条、第32条44为法律受援人出具相关证明;可以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5条,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5条45卫生计生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5条46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0条、第20条47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已实行垃圾清扫购买服务的地方除外)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9条、第17条、第18条48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

29、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9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条49卫生计生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

30、作梅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4条50动员和组织本村适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6条51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2条52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村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镇人民政府()通报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第9条,省实施办法第9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8条、第14条53农业工作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

31、其他违反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行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21条54实施退耕还林的村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退耕还林条例第46条55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7条56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15条57水利工程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8条58村庄规划建设引导村民合理

32、建设住宅;向上申请的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村民委员会签署书面意见省实施办法第9条,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59村庄规划建设保存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申请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中需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在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征求村民对村庄规划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2条,省城乡规划条例第16条、第24条、第37条、第50条、第51条60统计和普查工作农村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6条61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

33、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3条62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16条63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12条、第17条64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土地调查条例第10条65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

34、法(暂行)第14条66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67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

35、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68其他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6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辖区村民的需要,村民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能够如实掌握的情况,给予出具相关证明70其他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三)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序号事项内容1为群众出具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待业情况证明、失业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事实收养除外)、无违法犯罪证明、村民间财产关系证明、公安户籍可查核的亲属关系证明、历史遗留问题证明、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证明、预防接种证明、新旧门牌证明、统筹门诊证明、资格考试的

36、审核证明、申请入户证明、死亡需要注销户口的证明、家庭三代有无遗传性疾病证明、讼诉证明、各项遗失证明、病痛证明、出国旅游相关情况证明、双无情况证明(部队家属申请补贴需要)、户籍情况证明、申请港澳定居相关情况证明、居住地情况证明、租赁关系证明、遗失发票相关情况证明、遗失证照相关情况证明、税务用土地权属证明、遗失出生证证明、非本户籍出生和死亡证明(公证用)、公证处要求开具的赠与证明和公证证明等系列证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赠与除外)、群众申请使用慈善会和基金会资金的审核证明、中华慈善会等慈善机构资助大病要求证明其家庭困难的证明、在家跌倒证明、各类收入证明、无收入证明、民用水电使用权属及等级证明、国防生

37、的政治表现证明、资格证真实性证明、加装电梯村民签名为真实性证明、社保年审生存证明、名字变更情况证明、在家死亡证明、孤寡老人证明、分红及股份证明、住宅小区经营收费停车场、游泳池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明、住改商证明、绿化迁移证明等应当由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的证明、核实事项等(涉及省外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求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的,从方便群众办事出发,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掌握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出具有关证明)2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3村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4各类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未经县党委、政府批准的满意度测评调查、统计调查、数据普查5各类分配的募捐

38、任务6各类摊派的报刊、杂志订阅任务7以村为责任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如排查登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与违法行为、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与违法违规行为、计划生育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等)8行业管理(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沐足、小歌舞厅影剧院等)9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10各职能部门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影响村民委员会成员年度民主评议的除外)11大门挂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外的所有牌子12废旧电池回收13村民委员会室内张挂各类牌匾14思想品德鉴定表15各类保险的销售16学生毕业时需要到户籍地填写一张工作、学习、思想等表现的表格17正常死亡医学

39、证明申请表18小额贷款个人信息19其他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或禁入的二、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一)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序号类别事项内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服从、接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每年向党组织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2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接受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40、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省实施办法第2条、第3条、第14条、第15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5条,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56条3接受居民监督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4接受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定期培训省实施办法第13条5依法履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法办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2条6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召开和主持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7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文案大全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