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收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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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销售与收账业务有序进行,防止错误和舞弊,保证销售和收款业务会计记录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

2、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六条 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第七条 企业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分别设立。 1、销售部门: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2、发货部门: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3、财务部门: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

3、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八条 对于超过企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企业应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第三章 销售和发货控制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

4、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第十条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帐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第十一条 建立客户档案,进行有效的信用评估和跟踪记录: 1、对客户的审查内容主要有:客户经营资质、运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从事本行业的时间,有否合作经历;有无不良纪录;合作原因,合作动机,合作前景等。 2、对客户的评定等级 (1)A 类客户,回款2个月内;(2)B 类客户,回款6个月内;(3)C 类客户,回款12个月内;(4)D 类客户,回款时间相当长,不可靠。 3、对客户应收帐款策略: (1)A 类客户,按常规

5、合同 (2)B 类客户,最好预付一部分货款 (3)C 类客户,必须预付一部分货款 (4)D 类客户,必须货款两清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1、销售谈判。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2、合同订立。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应由专人负责。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3、合同审批。销售合同由负责主管销售经理审批。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

6、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4、组织销售。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核后下达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 5、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6、销货退回。(1)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2)退回的货物应由企业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证明。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3)仓储部门根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清点货物、并根据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填制退货接

7、收报告。(4)财务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第十三条 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的主要内容 : 1、明确交易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期限、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日期、运输情况、验收标准等; 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确定合同期限; 4、签订时间和经办人签名加盖合同专用章; 5、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市场部经理审核确认才可以盖章。 第十四条 销售方式。 1、为防止贷款的长期托欠及发生坏帐损失,销售产品应以现款交易销售方式为主。 2、企业在选择赊销方式的销售产品时,应根据掌握客户的信誉、经营状况等有关情况,并由销售部门提出赊销报告。

8、经批准后与赊销单位签订赊销协议,赊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采取赊销方式必须由销售部门具体人员进行担保。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降低应收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3、采用代销方式应限于本企业的所属经营部门。销售部门应对代销部门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详尽了解,并提出代销的产品范围、资金占用额度贷款结算方式和期限等,向公司主管经理及财务部门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委托销售部门签订代销协议,办理产品出库手续,并负责按月清收已销货款。 4、出口代理销售按国家出口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销售价格的管理。 1、设置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管理委员会是企业价格管理的最高

9、机构,对产品、自制半成品销售,劳务协作,新产品试销等行使定价权。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组织财务、销售供应、技术、计划、职工代表组成。 2、价格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公司计划部门。 3、产品出厂价格的确定。由计划部门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产品技术定额资料,销售部门提供的市场信息,以及企业成本资料,测算出定价、测价方案,报价格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制定相应的价格策略。 4、企业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统一出厂价格,不得随意变动。非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如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废料等需要对外出售时,须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销售价格意见,经计划部门审核定价。 5、计划部门应随时检查各部门价格的执行情况,若发现

10、违反价格规定的,应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第三章 收款控制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理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第十七条 企业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帐,不得擅自坐支现金。第十八条 销售收入计划的管理销售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市场情况及公司整体要求,编制年度销售收入计划,并按年度销售收入计划,编制季度、年度销售收入计划。财务部门应按月度、季度、年度将销售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报计划部门

11、,作为对销售部门的考核依据。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帐,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整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务部门督促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1、催收账款的程序一般为: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2、对客户确实遇到暂时困难逾期的应收账款,可考虑应收账款债权重整、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制定分期偿债计划、将债权转变股权等债务重组方式。3、对客户已达到破产界限

12、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期在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报告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企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第二十二条 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第二十三条 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企业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监控制度。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

13、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销售折让与折扣的管理: 1、销售折让仅指销售发出的商品由于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但不作退回处理,而在价格上给予的折让。 2、销售折扣是购买者能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在价格上给予的一定比例的折扣。 3、在发生销售折让时,由销售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折让比例,经价格管理委员会确认,财务部门据以冲减销售收人。 4、发生销售折让与折扣的销售业务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应分别注明。第二十六条 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的计提按会计核算制度办理。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企业销售业务的顺利进

14、行和企业货币资金的安全,企业应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与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 检查机构应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机构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第二十九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4、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帐,应入帐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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