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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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四、医学诊断证明

2、管理规定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

3、,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XXXX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

4、。患者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一同进行盖章。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2)、诊断名称(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出院时间。(4)、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5)、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1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 XXXX 医院注册。(2)、正在 XXXX 医院临床(不含医技)岗位上工作。(3)、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

5、政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2、我院只为在院内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出生的一律不予开具。3、由在我院出生婴儿的父母携带其身份证、结婚证及出院结账发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我院产科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产科专职人员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到医务科加盖“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 XXXX 医院专用章”后生效。4、特殊情况(单亲、非婚生育、延迟开具)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5、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

6、放管理规定执行死亡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2、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死亡的一律不予开具。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驾驶证、军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诊科室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死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料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科审核无误后加盖“XXXX 医院医务科”印章后生效。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5、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七、其他证明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龄

7、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核对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注清楚。规范更改格式要求如下:证 明患者:*,年龄:*,科室:*,住院号:*,根据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其姓名应为“*”(或其年龄应为“*”)。主管医师签名:*时间:*2、主管医师更改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如出现姓名中字音完全不同时,必须有科室主任签名,否则无效。如发生与患方共同作弊情况,将取消其开具诊断证明书的资格,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3、患者住址或联系人出现错误的,主管医师应在核对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文件后据实开具。4、

8、住院患者的陪护证明由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级别据实开具。5、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6、上述(3、4、5 项)证明材料须统一使用XXXX 医院信纸(整张)书写,不得使用诊断证明专用纸等其他类纸张书写,开具医师应签全名及日期。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1、涉及司法办案需要,主管医师在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 人以上工作人员证件和办案函后,报请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存档并登记。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情况,主管医师应接到相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请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并登记。3、患者本人要求开具涉法涉规涉保类诊断证明书的,须由经治医生报请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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