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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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做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工作,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2*)98 号),我厅起草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一)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国资管理体制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新形势下加

2、强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改革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新精神、新要求,要做好资产管理各环节工作,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管理,构建规范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内控机制,防范资产管理风险。资产配置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点,是资产管理的源头环节,对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二)(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完善我区国有资产制度建设加强

3、资产配置管理是完善我区国有资产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的必然要求。202*年以来,自治区本级陆续出台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暂行办法(桂财资(202*)9 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2*)6 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2*)3 号)等一系列涵盖资产使用、处置和收入管理的制度规定。但作为资产形成的第一个重要环节配置环节,仍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202*年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遵循的原则,对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事项,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

4、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近年来,自治区本级通过试点并逐步推开的方式,已经在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推开新增资产预算审核工作,但一直缺乏专门的制度规定对资产配置管理的流程、职责的内容予以明确。因此,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 号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需要,利于完善覆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三)(三)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报告意见的重要举措国有资产报告意见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2

5、0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指出,要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决算管理有效衔接、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要坚持资产存量管理与预算资金管理有机统一,坚持资产管理与资金管理并重;要提高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因此,办法的出台,将为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供重要政策依据,也是加快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自治区人大对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意见的重要举措。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分七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执行与调整、管理与监督、附

6、则等七个方面内容。办法明确了资产配置的的原则和程序,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预算申请与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执行与调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区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处理。(一)办法的适用对象,是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为方便表述,简称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二)办法规定符合资产配置条件有三种:一是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二是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三是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7、。(三)办法规定的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调剂、(三)办法规定的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四)办法明确有条件的区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专门资产配置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相关区直主管部门发布实施。(五)(五)办法明确了资产配置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办法明确了资产配置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的程序:的程序:1.单位申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区直主管部门审核。2.区直主管部门初审。区直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8、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自治区财政厅;3.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审核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4.批复。自治区财政厅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区直主管部门,区直主管部门批复给所属各单位。(六)办法规定同时要求财政部门、区直部门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1.报送虚假材料的;2.未经

9、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3.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4.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5.擅自处置资产并造成损失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单位资产)管理,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 738 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100 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 52 号)和甘肃省省级

10、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甘财资(202*)11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社会团体直接支配的资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社会团体直接支配的资产产。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具体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具体负责市直行政事

11、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位直接支配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是固定资产。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单价在 1000 元以上,专项设备在 1500 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满上述起点,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纳入

12、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第二章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章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第六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

13、产配置事项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三)(三)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四)(四)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监督;(五)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五)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并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六)(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改

14、革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理。第七条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第七条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施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一)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三)(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登记、统计及日

15、常监督检查工作;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及时录入、更新、维护资产信息,建立健全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五)(五)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有资产收益;(六)(六)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处置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七)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财(七)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

16、门的监督指导,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直接支配和控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直接支配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的报批手续;(三)(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立健建立

17、健全本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全本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四)(四)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进行资产更新、配备的行为。(一一)调剂是指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增加或减少单位国有调剂是指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增加或减少单位国有资产的行为资产的行为。包括:1.同一系统内部的资产调剂;2.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二)(二)租赁是指单

18、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租赁是指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行为;(三)购置是指单位以购买的方式增加资产的行为(三)购置是指单位以购买的方式增加资产的行为。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国有资产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现状和人员编制定额提出资产购置计划,严格按照*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第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的编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品目、数量及资金来源的审核报批工作,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报的国有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批。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时,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

19、合下列条件时,可予以更新或配备:可予以更新或配备:(一)存量资产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或更新要求;(一)存量资产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或更新要求;(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三)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四)采取市场租赁的方式成本过高(四)采取市场租赁的方式成本过高。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一)一般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20、;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二)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三)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三)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资料等);(四)其他资产(四)其他资产。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申请购置、租赁的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申请购置、租赁的方式配置资产,方式配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办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1、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租赁资产的品目和数量,说明购置、租赁资产的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填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购置、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购置、租赁资产预算进行审租赁资产预算进行审核,报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核,报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租赁预算,由行政事业单位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根据具体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配置资产计

22、划,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的资产,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根据会议或者活动需要,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列明资产购置项目、数量和事由,报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活动结束后,由主办活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第十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进行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购置预算进行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批准单位重新审批。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配备、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资产,更新

23、资产,除调剂、除调剂、租赁以外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采购租赁以外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采购。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不得擅自超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不得擅自超数量、超标准数量、超标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配置标准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等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资产配置数量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调整。第二十一条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二十

24、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管理人员,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内设机构和个人。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以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都必须向市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属确认手续。第二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的管理模式,即不动产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物的管理及维护。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将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真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财政部门报备,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清查

25、登记,必要时可采取公开招标、招租、竞价谈判等方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其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国库。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于当月向市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新增固定资产情况表。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记置、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记录资产的存量、录资产的存量、增减、增减、分布情况分布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

26、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使用维护和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赔偿责任。每年度财务决算前,单位必须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及时将盘盈、盘亏、损毁资产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举办经济实体,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事业单位拟将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第二十九条行

27、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不变,仍归国家所有。第三十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利用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资产在不同部门、单位间调剂平台,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符合条件的科研、教学、医疗等仪器纳入公物仓管理,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拒绝调剂的,市政府财政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涉及办公用房管理和调剂的,由市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根据*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和调剂。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五章

28、资产处置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资产进行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捐赠、报废、报损等。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对其直接支配的资产进行处置。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限规定标准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限规定标准如下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项账面原值 20 万元以下(含20 万元)、一次累计资产账面原值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依据市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办理资产处置手续;(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项账面原值 20 万元以上、一次累计资产账面原

29、值 50 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市政府审批,单位依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办理资产处置手续;(三)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产权单位报市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单位以捐赠方式处置资产时,以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运行为前提,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 5000 元以下,一次性累计资产账面原值不超过 5 万元的资产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凡一次捐赠资产原值达 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赠资产原值达 10 万元(含 10万元)

30、以上时需报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或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或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单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单位应对其资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并分别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或将资产转让给市直单位以外的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时,其资产经评估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报批,实行有偿转让;(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资产可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三)(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撤销

31、的,其资产由单位组织清查后,其资产由单位组织清查后,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单位资产转让过程必须公开、公正、透明,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或报损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委托技术鉴定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报批。小额或确无需鉴定的报废或报损资产,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认定后予以报废或报损。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的收入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

32、位国有资产处置后的收入包括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包括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国库缴入国库。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一)无偿调拨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无偿调拨应提供以下资料:1.资产调出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审批表;2.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

33、清查等相关报告;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有偿转让应提供以下资料:(二)有偿转让应提供以下资料:1.资产有偿转让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2.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有偿转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4.因捱迂而有偿转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三)置换应提供以下资料:(三)置换应提供以下资料:1.资产置换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2.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3.政府或部门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4.审批部门认为需

34、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四)报废应提供以下资料:(四)报废应提供以下资料:1.资产报废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审批表;2.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提供相应技术鉴定;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五)报损应提供以下资料:(五)报损应提供以下资料:1.资产报损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2.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提供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3.涉及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4.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5.债务人死亡的,应提供财产或遗产不足清产的法律文书;6.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

35、资料。(六)捐赠应提供以下资料:(六)捐赠应提供以下资料:1.资产捐赠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2.单位同类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说明;3.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4.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材料。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A)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丢失、被盗抢等情况,拟申请资产报损处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处理。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损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资料外

36、,需提供单位初步处理意见、公安机关证明文件、资产遗失公示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丢失、被盗抢,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须达到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对于其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单位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当继续使用。(一)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置。单位申请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含各类型汽车、摩托车等),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资料外,根据实际情况,如达到报废标准的,需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购置证明、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里程记录、使用年限等资料;如未达报废标准的,除上述资

37、料外还应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近三年维修维护记录清单以及生检检测意见报告等资料,严禁违规报废更新车辆。行政事业单位已配备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 8 年可以更新,公务用车使用 15 年或行驶 30 万公里以上准予报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新:1.车辆维修费用累计超过等车价值一半以上;2.同款车型厂家已无生产,配件供应困难;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车辆使用成本过高或车辆无法使用的。(二)办公设备的处置(二)办公设备的处置。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扫描仪、数码摄录设备等。单位拟处置

38、的办公设备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处理。(三)(三)专用设备的处置专用设备的处置。专用设备包括电梯、教学设备、医疗设备、检测设备等。单位如需处置专用设备,参考国家有关行业标准,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需由资产占用单位委托相关专业检测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市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检测结果,结合单位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四)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无特殊规定的,按本办(四)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无特殊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处置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处置法第五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处置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处置。第六章资产监督第六章资产监督第三十九条市政府财政部门

39、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第三十九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一)是否建立、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二)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报告(二)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三)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了资产维(三)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了资产维护;护;(四)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计提折旧的(四)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计提折旧的情况;情况;(五)(五)资产是否受到侵犯、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年 5 月 28日起实施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酒政办发202*)1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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