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绩效考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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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里巴巴绩效考核制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概 念绩 效 考 核 ( 以 下 简 称 “考 核 ”) 是 指 用 系 统 的 方 法 、 原 理 和 合 理 的 评 价 手 段 对 员 工 的 工 作 态 度 、 工 作能 力 、 工 作 业 绩 做 出 评 价 , 来 评 定 、 测 量 员 工 在 职 务 上 的 工 作 行 为 和 工 作 效 果 与 岗 位 责 任 及 绩 效 标 准 的 差距 , 以 达 成 持 续 改 进 的 工 作 过 程 ;第 二 条 考 核 的 目 的一 、 客 观 评 价 员 工 的 工 作 状 态 , 为 公 平 的 竞 争 机 制 提 供 依 据

2、;二 、 促 进 企 业 经 营 高 效 率 的 提 高 和 维 持 , 促 进 组 织 目 标 的 达 成 ;三 、 开 发 人 力 资 源 , 挖 掘 个 体 潜 能 , 促 使 公 司 人 力 资 本 增 值 ;第 三 条 考 核 结 果 运 用一 、 考 核 结 果 为 员 工 绩 效 提 升 提 供 指 导 ;二 、 考 核 的 结 果 与 绩 效 工 资 直 接 挂 钩 ;三 、 为 员 工 的 招 聘 、 培 训 、 晋 升 ( 降 级 ) 、 薪 资 、 福 利 、 奖 金 、 人 员 调 配 等 人 事 异 动 提 供 依 据四 、 作 为 联 系 其 它 人 事 管 理 制

3、 度 的 依 据 ;第 四 条 适 用 范 围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对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 部 门 工 作 的 年 度 、 季 度 绩 效 考 核 。第 二 章 职 责第 一 条 决 策 委 员 会指 定 专 人 或 成 立 小 组 负 责 接 受 、 处 理 员 工 关 于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的 申 诉 ;第 二 条 总 裁 职 责一 、 负 责 分 管 部 门 考 核 工 作 审 核 及 监 督 管 理 ;二 、 负 责 考 核 分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三 、 负 责 对 分 管 部 门 考 核 工 作 中 不 规 范 行 为 进 行 纠 正 ;四 、 负 责 对 直

4、 接 下 属 ( 分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 进 行 绩 效 面 谈 , 反 馈 被 考 核 人 本 人 及 所 管 理 部 门 的 考 核 情 况 ,指 导 下 属 管 理 人 员 本 人 及 其 所 管 理 部 门 的 绩 效 改 进 与 提 升 ;第 三 条 部 门 负 责 人 职 责一 、 负 责 协 助 制 订 本 部 门 KPI 指 标 和 本 部 门 员 工 考 核 指 标 ;二 、 负 责 本 部 门 考 核 工 作 的 具 体 组 织 工 作 ;三 、 使 用 考 核 工 具 , 结 合 绩 效 计 划 和 岗 位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对 部 门 人 员 进 行 考

5、核 ; 负 责 部 门 互 评 评 分 ;四 、 负 责 所 属 部 门 员 工 的 绩 效 面 谈 , 指 导 员 工 进 行 绩 效 改 进 ;第 四 条 人 力 资 源 部一 、 统 筹 管 理 整 个 公 司 的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二 、 牵 头 建 立 考 核 体 系 : 制 定 制 度 、 流 程 , 提 供 各 种 考 核 工 具 、 模 板 ;三 、 负 责 对 各 部 门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的 培 训 与 指 导 ;四 、 负 责 收 集 、 统 计 绩 效 考 核 的 结 果 ;五 、 依 据 考 核 的 结 果 核 算 绩 效 工 资 ;六 、 考 核 制

6、度 的 推 导 实 施 和 绩 效 考 核 效 果 的 调 查 、 评 估 , 跟 进 检 查 绩 效 管 理 、 绩 效 面 谈 反 馈 的 落 实 情 况第 三 章 考 核 的 原 则第 一 条 : 参 与 性 : 绩 效 考 核 是 双 向 交 流 、 共 同 参 与 的 管 理 过 程 , 是 全 体 员 工 及 各 部 门 本 职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第 二 条 : 客 观 性 : 绩 效 考 核 必 须 以 日 常 工 作 表 现 的 事 实 为 依 据 , 进 行 准 确 而 客 观 的 评 价 , 不 得 凭 主 观 印 象判 断 ;第 三 条 : 一 致 性 : 绩 效

7、 考 核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必 须 与 被 考 核 人 /部 门 负 责 的 工 作 有 关 ;第 四 条 : 公 正 性 : 绩 效 考 核 严 格 按 照 制 度 、 原 则 和 程 序 进 行 , 公 正 地 评 价 被 考 核 者 , 尽 量 排 除 个 人 好 恶 、同 情 心 等 人 为 因 素 的 干 扰 , 减 少 人 为 的 考 核 偏 差 ;第 五 条 : 指 导 性 : 绩 效 考 核 不 能 仅 仅 为 利 益 分 配 而 考 核 , 而 是 通 过 考 核 指 导 帮 助 员 工 /部 门 不 断 提 高 工作 绩 效 。第 四 章 考 核 的 分 类根 据 考

8、 核 主 体 , 分 为 个 人 考 核 及 部 门 考 核根 据 考 核 时 段 ,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季 度 考 核第 五 章 考 核 的 程 序 和 方 法第 一 条 : 个 人 年 度 考 核一 、 考 核 的 时 间 :考 核 时 段 为 每 个 自 然 年 度 , 考 核 实 施 在 年 度 结 束 前 后 两 周 内 完 成 ,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安 排 以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统一 部 署 为 准 。二 、 考 核 的 形 式1 年 度 个 人 考 核 实 行 分 层 分 级 考 核 , 分 五 级 及 以 上 人 员 和 五 级 以 下 人 员 ,采 用

9、不 同 的 考 核 方 式 ;2 五 级 及 以 上 人 员 个 人 年 度 考 核 以 年 终 述 职 方 式 进 行 ;3 五 级 以 下 人 员 采 用 业 绩 、 表 现 、 能 力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考 核 , 突 出 个 人 发 展 指 导 。三 、 考 核 的 流 程 及 操 作 方 法1 五 级 及 以 上 员 工 年 度 考 核 流 程 及 操 作 方 法1 1 流 程 图 :年终总结和计划述职陈述上级/下级/各部门负责人考核打分综合评价和反馈意见发展/培训目标建议挂靠部门考核结果结果审批和调整绩效面谈结果运用1 2 年 终 述 职 制1.2.1 述 职 内 容 :

10、 经 理 级 以 上 人 员 在 年 终 围 绕 本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 下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等 拟 出 工 作 报告 , 进 行 述 职 。 述 职 应 表 明 本 年 度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和 取 得 的 成 绩 和 贡 献 , 还 应 表 明 存 在 的 缺 陷 、不 足 及 解 决 办 法 , 以 及 下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和 重 点 工 作 计 划 ; 个 人 陈 述 后 , 还 需 就 其 他 人 员 的 问 题和 质 疑 进 行 答 辩 。 述 职 及 答 疑 时 间 总 共 不 少 于 30 分 钟 , 不 长 于 60 分 钟 ;1.2.2 述 职

11、 对 象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人 事 行 政 部 组 织 年 终 述 职 , 经 理 级 以 上 人 员 及 述 职 人 所 在 部 门 员 工 /员 工 代表 ( 如 部 门 下 属 员 工 多 于 3 人 时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抽 调 3 名 做 代 表 ) 参 加 。 ( 如 需 要 , 组 织 大 区 、经 营 /项 目 公 司 经 理 回 集 团 述 职 ) ;1.2.3 述 职 评 分 : 由 直 接 上 级 、 总 裁 、 横 向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 下 属 员 工 参 与 评 价 和 打 分 , 填 写 年 终 述 职 考 评 表 ( 管 理 岗 位

12、) ( 附 表 一 ) , 对 每 一 项 评 分 内 容 确 定 权 重 并 进 行 量 化 打 分 ,并 在 重 要 事 例 说 明 栏 填 写 打 分 依 据 和 重 要 事 例 。 如 所 列 项 目 不 能 涵 盖 被 评 价 人 的 全 部 绩 效 或 部门 另 有 其 他 考 核 要 求 的 , 需 填 写 “部 门 特 定 的 考 核 要 素 ”并 按 上 述 要 求 评 分 , 评 价 去 掉 一 个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 其 余 平 均 值 为 个 人 述 职 考 核 得 分 ;1 3 年 度 考 核 成 绩 :个 人 年 度 考 核 成 绩 = 直 接 管

13、 理 部 门 年 度 考 核 成 绩 *50% + 职 能 /行 业 管 理 下 属 部 门 年 度 考 核 平 均成 绩 *20% + 个 人 述 职 考 核 *30%;1 4 直 接 上 级 综 评 : 根 据 上 述 评 估 内 容 , 提 出 综 合 评 价 和 反 馈 意 见 ;1 5 结 果 审 核 : 考 核 成 绩 报 总 裁 ( 直 接 上 级 为 总 裁 以 下 人 员 者 ) 及 决 策 委 员 会 ( 直 接 上 级 为 总 裁 ) 审核1 6 绩 效 反 馈 : 结 合 述 职 、 部 门 考 核 情 况 , 与 评 价 情 况 , 由 其 直 接 上 级 负 责 进

14、 行 绩 效 面 谈 反 馈 , 如 考核 总 成 绩 高 于 90 分 或 低 于 70 分 者 , 由 其 隔 级 上 级 进 行 面 谈 反 馈 , 低 于 90 分 者 , 面 谈 双 方 需 共同 填 写 绩 效 改 进 /能 力 发 展 计 划 表 ; ( 附 表 三 )1 7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归 档 管 理 和 结 果 运 用 。2 五 级 以 下 员 工 年 度 考 核 流 程 及 操 作 方 法21年度考核流程图:2 2 操 作 说 明 :2.2.1 业 绩 总 结 : 填 写 个 人 年 度 考 核 表 ( 附 表 二 ) 业 绩 评 估 部 分 , 详 细 填 写

15、 本 年 度 的 主 要 工作 目 标 、 权 重 及 各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2.2.2 自 评 : 对 工 作 业 绩 、 工 作 表 现 、 工 作 能 力 三 方 面 进 行 自 评2.2.3 初 评 : 由 上 级 负 责 人 评 分 , 单 项 评 分 超 过 90 分 和 低 于 70 分 的 , 需 在 评 价 说 明 栏 说 明 原 因2.2.4 终 评 : 由 隔 级 上 级 评 分 , 单 项 评 分 超 过 90 分 和 低 于 70 分 的 , 需 在 评 价 说 明 栏 说 明 原 因 ,如 最 后 合 计 得 分 ( 工 作 业 绩 、 工 作 表 现 、

16、工 作 能 力 ) 高 于 90 分 或 低 于 70 分 的 , 必 须 由终 评 人 加 注 综 评 意 见业绩总结个人自评上级初评复核终评结果审批绩效面谈核算奖金系数资料归档部门年度考核绩效改进2.2.5 结 果 审 核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人 事 行 政 部 初 审 考 核 流 程 操 作 的 规 范 性 及 结 果 的 公 正 性 , 并 将考 核 成 绩 汇 总 表 报 总 裁 ( 终 评 人 为 总 裁 以 下 人 员 ) 及 决 策 委 员 会 ( 终 评 人 为 总 裁 ) 审 核 ,如 对 员 工 成 绩 有 疑 问 , 总 裁 或 决 策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17、 据 事 实 依 据 对 员 工 的 考 核 分 数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反 馈 到 终 评 人 。 调 整 后 与 原 考 核 分 数 相 差 10 分 以 上 者 , 需 附 书 面 说 明 ;2.2.6 绩 效 面 谈 : 结 合 本 人 表 现 和 考 评 情 况 , 由 直 接 上 级 /隔 级 上 级 ( 考 核 分 数 低 于 70 分 或 高于 90 分 者 ) 负 责 开 展 绩 效 面 谈 , 低 于 90 分 者 , 面 谈 双 方 需 共 同 填 写 绩 效 改 进 /能 力 发展 计 划 表 ;2.2.7 资 料 归 档 :各 部 门 负

18、 责 人 负 责 将 经 上 下 级 双 方 签 字 后 的 考 核 表 原 件 及 双 方 共 同 填 写 的 绩效 改 进 /能 力 发 展 计 划 表 交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 人 事 行 政 部 ) 统 一 归 档 ,人 力 资 源 部 ( 人 事行 政 部 ) 评 估 考 核 效 果 ,跟 进 绩 效 改 进 .3 考 核 成 绩 :个 人 考 核 分 数 原 则 以 考 核 授 权 终 评 人 的 评 价 为 准 ;考 核 成 绩 与 部 门 成 绩 挂 钩 :个 人 年 度 考 核 成 绩 =个 人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80%+部 门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20%

19、第 二 条 : 部 门 年 度 考 核一 、 考 核 单 位 : 集 团 /大 区 各 职 能 部 门 、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以 部 门 为 独 立 考 核 单 位 , 经 营 /项 目 公 司 以 公 司为 独 立 考 核 单 位二 、 考 核 时 间 :每 自 然 年 度 结 束 前 后 两 周 内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统 一 部 署 实 施三 、 考 核 形 式 :考 核 以 年 初 制 定 的 KPI 考 核 指 标 进 行 量 化 考 核 。四 、 考 评 人 :考 核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公 司 负 责 人 的 直 接 上 级 根 据 KPI 指 标 打

20、分五 、 结 果 审 核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汇 总 上 报 审 核六 、 考 核 反 馈 :在 对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绩 效 面 谈 时 反 馈 。第 三 条 : 个 人 季 度 考 核一 、 季 度 考 核 时 间 :季 度 考 核 时 段 以 每 个 自 然 季 度 计 , 每 次 考 核 实 施 在 季 度 结 束 前 后 一 周 内 完 成 ;二 、 季 度 考 核 的 方 式 :个 人 季 度 考 核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 常 规 表 现 、 考 勤 等 内 容 对 应 指 标 ,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法 考 核 , 此 考 核 着 重 于岗 位 职 责

21、的 履 行 情 况 、 职 业 操 作 及 工 作 态 度 、 纪 律 几 个 方 面 。三 、 考 核 流 程 及 操 作 方 法 :1季度考核流程图:2 操 作 说 明 : ( 附 表 四 : 个 人 季 度 考 核 表 )2 1 个 人 填 写 述 职 报 告 ( 附 表 五 ) , 季 度 结 束 10 天 前 完 成 , 作 为 本 季 度 工 作 的 总 结 和 考 核 的 依据 , 述 职 报 告 不 作 评 分 ;2 2 自 评 : 员 工 本 人 对 考 核 表 中 的 考 核 标 准 进 行 自 评 , 季 度 结 束 10 天 前 完 成个人填写述职报告个人自评上级初评复

22、核终评综合评价结果审批绩效面谈核算薪资资料归档部门绩效考核互评绩效改进结果反馈及确认2 3 初 评 : 直 接 上 级 根 据 员 工 的 述 职 报 告 、 岗 位 说 明 书 、 工 作 实 绩 、 工 作 态 度 和 具 体 表 现 ,客 观 公 正 地 在 员 工 考 核 表 上 进 行 初 评 , 并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考 核 中 有 重 点 特 殊 事 项 或 该 项 评 分 在90%以 上 或 70%以 下 , 必 须 加 注 评 价 说 明 ; 初 评 应 在 季 度 结 束 8 天 前 完 成 ,2 4 终 评 : 考 核 授 权 终 评 人 根 据 员 工 表 现

23、 , 参 考 初 评 , 进 行 分 数 终 评 及 综 合 评 价 ; 考 核 中 有 重 点 特 殊 事项 或 该 项 评 分 在 90%以 上 或 70%以 下 , 必 须 加 注 评 价 说 明 ; 终 评 应 在 季 度 结 束 前 7 天 完 成2 5 结 果 审 核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初 审 考 核 操 作 的 规 范 性 及 结 果 的 公 正 性 , 并 将 考 核 成 绩 汇 总 表 报 总 裁 及 决策 委 员 会 审 核 , 如 对 员 工 成 绩 有 疑 问 , 总 裁 或 决 策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事 实 依 据 对 员 工 的 考 核 分 数

24、进 行调 整 , 调 整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反 馈 到 终 评 人 。 调 整 后 与 原 考 核 分 数 相 差 10 分 以 上 者 , 需 附 书 面 说 明 ;结 果 审 核 需 在 季 度 结 束 前 一 周 内 完 成2 6 考 核 反 馈 : 直 接 上 级 或 隔 级 上 级 ( 考 核 分 数 在 70 分 以 下 或 95 分 以 上 者 ) 以 绩 效 面 谈 方 式 进 行 ,隔 级 上 级 在 异 地 , 而 无 法 进 行 当 面 绩 效 面 谈 者 , 可 选 择 电 话 面 谈 或 跟 进 指 导 其 直 接 上 级 进 行 面 谈 ,面 谈 后 , 员

25、工 在 考 核 结 果 上 签 字 确 认 ; 考 核 反 馈 需 在 季 度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完 成27 考核汇总: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在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经员工本人和上级签字确认的考核表交人力资源部(人事行政部),由人力资源部(人事行政部)核实绩效面谈的落实情况,评估考核效果,汇总计算考核成绩,核发绩效工资,并将考核表纳入员工档案;四 、 考 核 成 绩 :1 个 人 考 核 分 数 原 则 以 考 核 授 权 终 评 人 的 评 价 为 准2 个 人 最 终 成 绩 与 部 门 成 绩 挂 钩 :5 级 及 以 上 : 个 人 季 度 考 核 总 成 绩 = 部 门 得 分 *50

26、%+ 个 人 得 分 *50%5 级 以 下 : 个 人 季 度 考 核 总 成 绩 =部 门 得 分 *20% + 个 人 得 分 *80%第 四 条 : 部 门 季 度 考 核一 、 考 核 时 间 : 同 个 人 季 度 考 核 ;二 、 考 核 方 式 及 具 体 操 作 :1 集 团 /大 区 各 职 能 部 门 、 行 业 管 理 部 门1 1 考 核 方 式 : 以 部 门 互 评 形 式 进 行 。 部 门 互 评 为 集 团 ( 大 区 ) 同 级 部 门 之 间 的 互 评 , 以 及 大 区 对集 团 、 集 团 对 大 区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之 间 的 互 评 ,

27、 还 包 括 经 营 /项 目 公 司 对 集 团 /大 区 相 关 职 能 部 门的 评 价 ;1 2 具 体 操 作 :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其 它 部 门 进 行 考 核 评 分 , 填 写 部 门 互 评 表 ( 附 表 六 ) , 交 行政 总 裁 审 核 确 认 ; 考 核 中 有 重 点 特 殊 事 项 或 该 项 评 分 在 90%以 上 或 70%以 下 , 必 须 加 注 评 价 说明 ;1.3 成 绩 核 算 : 该 项 得 分 同 一 层 面 部 门 评 分 占 70%, 上 下 层 面 职 能 /行 业 部 门 、 经 营 、 项 目 公 司 成 绩占 3

28、0%, 均 依 平 均 分 计 算 。2 经 营 /项 目 公 司 :由 行 业 总 监 根 据 工 作 情 况 、 目 标 达 成 情 况 进 行 初 评 , 执 行 总 裁 终 评 打 分 并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的 方 式 进 行季 度 考 核 , 填 写 经 营 /项 目 公 司 季 度 考 核 表 ( 附 表 七 ) 。 考 核 中 有 重 点 特 殊 事 项 或 该 项 评 分 在 90%以上 或 70%以 下 , 必 须 加 注 评 价 说 明 ;第 六 章 特 别 规 定第 一 条 :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的 考 核 ,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具 体 的 内

29、容 和 流 程 。条 二 条 : 现 有 的 考 核 频 率 可 能 不 能 满 足 某 些 业 务 、 岗 位 的 特 殊 需 求 时 , 部 门 可 加 大 考 核 频 率 ( 如 一 个 月 一次 ) , 但 需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及 纳 入 统 一 绩 效 管 理 。第 三 条 : 业 务 部 门 和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人 可 根 据 自 身 业 务 情 况 提 出 个 性 化 的 考 核 方 案 , 经 审 批 后 执 行 。第 四 条 : 员 工 在 考 核 期 中 段 ( 20 天 以 内 及 70 天 以 上 不 计 ) 调 至 不 同 部 门 或 不 同

30、岗 位 时 , 其 考 核 分 两 段 进行 , 分 别 由 其 两 个 部 门 上 级 进 行 评 价 , 并 以 平 均 分 为 考 核 成 绩 , 绩 效 反 馈 面 谈 由 新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第 五 条 : 员 工 在 考 核 期 中 间 离 职 时 , 绩 效 工 资 结 算 以 最 近 考 核 成 绩 为 准第 七 章 考 核 授 权第 一 条 : 管 理 集 团 、 大 区一 、 总 监 ( 2-3 级 ) : 由 行 政 总 裁 或 执 行 总 裁 进 行 初 步 评 核 ,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进 行 最 终 评 核 ;二 、 经 理 级 人

31、员 ( 4 级 和 5 级 ) : 由 总 监 进 行 初 步 评 核 , 行 政 总 裁 或 执 行 总 裁 进 行 最 终 评 核 ;三 、 主 管 级 或 直 接 上 级 为 经 理 的 高 级 职 员 级 人 员 : 由 部 门 经 理 进 行 初 步 评 核 , 总 监 进 行 最 终 评 核 ;四 、 直 接 上 级 为 主 管 的 高 级 职 员 级 员 工 或 基 层 级 人 员 : 由 其 上 级 主 管 进 行 初 步 评 核 , 经 理 进 行 最 终 评核 。第 二 条 : 项 目 公 司 /经 营 公 司一 、 经 理 级 员 工 : 由 总 监 进 行 初 步 评

32、核 , 执 行 总 裁 进 行 最 终 评 核 ;二 、 主 管 级 或 直 接 上 级 为 经 理 的 高 级 职 员 级 人 员 : 由 项 目 公 司 /经 营 公 司 经 理 进 行 初 步 评 核 , 总 监 进行 最 终 评 核 。三 、 直 接 上 级 为 主 管 的 高 级 职 员 级 员 工 或 基 层 级 人 员 : 由 其 上 级 主 管 进 行 初 步 评 核 , 公 司 经 理 进 行 最终 评 核 。第 八 章 绩 效 沟 通第 一 条 : 沟 通 目 的 : 各 级 主 管 与 下 级 员 工 之 间 就 工 作 职 责 和 提 高 工 作 绩 效 问 题 在 工

33、 作 中 需 进 行 持 续 的 双 向沟 通 , 以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 促 进 员 工 发 展 , 确 保 个 人 、 部 门 和 公 司 绩 效 目 标 的 实 现 ;第 二 条 : 沟 通 形 式 : 每 次 考 核 ( 季 度 /年 度 ) , 必 须 通 过 绩 效 面 谈 的 形 式 向 当 事 人 反 馈 考 核 结 果 ( 普 通 员工 反 馈 其 个 人 考 核 结 果 , 管 理 人 员 反 馈 其 个 人 及 部 门 考 核 结 果 ) , 季 度 考 核 通 过 面 谈 反 馈 , 员 工 在考 核 结 果 上 签 字 确 认 , 如 需 要 , 共

34、同 制 定 绩 效 改 进 计 划 ; 年 度 考 核 , 考 核 成 绩 在 90 分 以 下 者 , 面谈 双 方 必 须 共 同 填 写 绩 效 改 进 /能 力 发 展 计 划 表 ; 第 四 季 度 考 核 可 与 年 度 绩 效 面 谈 合 并 。第 九 章 考 核 申 诉第 一 条 : 申 诉 渠 道 : 为 了 保 证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 每 位 被 考 核 人 , 在 对 自 己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持 有 异 议 ,部 门 负 责 人 绩 效 面 谈 又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认 识 时 , 可 以 向 决 策 委 员 会 ( 通 过 决 策

35、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综 合 秘书 ) 提 出 申 诉 ;第 二 条 : 处 理 流 程 :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充 分 调 查 和 听 取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 在 认 真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提 出 解 决 方 法 ,作 最 后 裁 定 ;第 十 章 结 果 管 理第 一 条 : 归 档绩 效 考 核 资 料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 人 事 行 政 部 ) 统 一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人 事 行 政 部 ) 为 每 位 员 工 /每 个 部 门 建 立 考 核 档 案 , 考 核 档 案 人 力 资 源 部 ( 人 事 行 政 部 ) 相 关 人 员

36、 及 员 工 /部 门 直 线 上 级 可查 阅 , 其 他 人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查 阅 ,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考 评 结 果 告 诉 无 关 人 员 ;第 二 条 : 季 度 考 核 结 果 运 用一 、 季 度 考 核 成 绩 对 应 本 季 度 三 个 月 的 考 核 工 资 , 在 第 三 个 月 工 资 中 一 并 体 现 , 第 一 、 二 月 不 作 扣减 。 如 季 度 中 间 离 职 者 按 上 季 度 考 核 成 绩 在 离 职 结 算 时 一 并 扣 除 应 扣 总 额 ;二 、 员 工 考 核 总 成 绩 达 到 90 分 即 可 以 得 到 全 额 绩

37、效 工 资 , 不 足 部 分 将 按 比 例 扣 减 ; 超 出 部 分 不 增 加 评核 工 资 , 但 管 理 集 团 和 各 个 大 区 每 季 度 从 评 核 总 分 超 过 90 分 人 员 中 选 出 一 名 工 作 表 现 最 优 秀 的 员工 , 当 季 度 给 予 100 元 奖 励 ;三、核算公式:该季度第三月绩效工资=该月绩效工资基数(绩效工资基数员工月实得绩效工资)3绩效工资基数:5 级 ( 含 ) 以 上 人 员 、 营 销 人 员 : 绩 效 工 资 基 数 =总 薪 酬 *40%其 余 人 员 : 绩 效 工 资 基 数 =总 薪 酬 *30%;季 度 考 核

38、系 数 :5 级 及 以 上 : 考 核 系 数 =( 部 门 得 分 *50%+ 个 人 得 分 *50%) /0。 95 级 以 下 : 考 核 系 数 =( 部 门 得 分 *20% + 个 人 得 分 *80%) /0。 9员工月实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当季考核系数第 三 条 : 年 终 考 核 结 果 运 用 :一 、 年 度 绩 效 系 数 应 用 : 作 为 年 终 奖 和 评 选 先 进 、 奖 励 个 人 、 岗 位 调 整 个 人 培 训 与 发 展 计 划 等 人 事 活 动的 依 据 。二 、 年 度 绩 效 系 数 ( I) 的 核 算 :1 由 个 人 季 度 最

39、终 成 绩 ( 与 部 门 挂 钩 后 ) 、 个 人 年 度 考 核 最 终 成 绩 ( 与 部 门 持 钩 后 ) 、 结 合 本 年度 表 现 和 奖 惩 状 况 综 合 产 生 ;2 个 人 实 发 年 终 奖 =个 人 应 发 年 终 奖 总 额 员 工 年 度 绩 效 系 数3 员 工 年 度 绩 效 系 数 计 算 公 式 :I=四 季 度 平 均 成 绩 ( 与 部 门 挂 钩 后 的 ) *40+个 人 年 终 成 绩 ( 与 部 门 挂 钩 后 的 ) *60%+加 扣 分 ( 表彰 或 处 分 ) 100第 十 一 章 处 罚第 一 条 : 部 门 内 部 检 讨考 核

40、者 在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中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的 , 需 向 上 级 做 检 查 , 在 部 门 内 部 作 检 讨 :在 下 季 度 首 月 一 周 内 未 与 员 工 进 行 绩 效 面 谈 , 但 在 首 月 结 束 前 补 做 了 面 谈 的 。第 二 条 : 公 司 通 报 批 评考 核 者 在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中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的 , 将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1、 绩 效 考 核 中 , 不 依 据 岗 位 职 责 和 考 核 制 度 对 下 属 进 行 考 核 的 ;2、 在 下 季 度 首 月 一 周 内 没 有 与 员 工 进 行 绩 效

41、 面 谈 , 首 月 结 束 前 也 未 补 做 面 谈 ;第 三 条 : 个 人 考 核 成 绩 扣 减 或 降 级绩 效 管 理 能 力 将 作 为 管 理 者 绩 效 考 核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有 以 下 行 为 者 , 其 当 期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成 绩扣 20 分 或 做 降 级 处 分 。1、 由 于 个 人 失 误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操 作 、 评 价 不 客 观 等 ) , 导 致 下 属 绩 效 评 价 发 生 重 大 偏 差 ;2、 不 进 行 绩 效 面 谈 次 数 在 一 年 内 累 计 达 3 人 次 的 。第 四 条 : 降 职 、 免 职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在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不能保持客观与公正的,将视情节严重给予降职、免职处分。第五条:迟发绩效工资因管理者操作原因导致考核不及时、考核不准确不能如期核发下属员工绩效工资时,除下属员工绩效工资延迟发放外,管理者本人当季度绩效工资延迟发放。第六条:处罚实施以上处罚由人力资源部(人事行政部)检查申报,决策委员会审批执行;或在决策委员会处理员工投诉时发现问题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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