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卫生法概述)资料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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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卫生法概述)第二章卫生法概述Summarize 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12-2 1987-5-1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食品卫生法 1995-10-30 1995-10-30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食品安全法 2009-2-28 2009-6-1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12-29 2002-9-1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

2、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 2004-12-1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药品管理法 2001-2-28 2001-12-1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二、卫生法简史:二、卫生法简史:医疗法规开始萌芽西周(公元前11世纪、奴隶制社会)周礼“医师掌医之政令”“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医师掌医之政令”-说明了西周的医学分科与医事制度。“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

3、师”。即要求对于死亡的病例应分别记录死亡原因,报告给医师。“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是要求医师在年终详细汇总各项治疗情况,以便根据其工作成绩确定其待遇。对于医师工作成绩的评定原则为:“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这就是说,治疗中出现的失误率越高,待遇越低。这一原则,就其本质而言,是规定了对于医疗失误应依其程度予以惩处。医疗法制健全唐朝(公元前2世纪 封建制社会)唐律疏议 “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者减一等。”涉及到医疗法制和医疗事故方面的犯罪规定。第三卷职制律中有合和御药误不符本方的规定:“诸合和御药,误不

4、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者减一等。”意思是说,凡调制御药用药物,因过失而同原方不符以及书写的煎服说明有错的,医生处绞刑。药物料理时拣选得不精细的,处一年徒刑,未送上服用的,各减一等处罚。清王朝新刑律中规定:“凡未经官署许可之医生而业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之罚金。”中华民国时期的医事法,是我国医事立法专门化、具体化时期,曾制定了全国海港检疫条例、公立医院设置规则、中医条例及医师法、药师法、医事人员检核办法、传染病预防条例等法规。虽然这些法律由于历史原因并未全面实施,而且也缺少完善的监督执法体制,但它却是中国医事法律初步形成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

5、地和解放区先后颁布实施了卫生法规、卫生运动纲要、卫生防疫条例、暂行传染病预防条例、医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医事法规,在中国医事法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这些法规的实施,使根据地医疗卫生事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新中国的医事立法奠定了基础,新中国的医事法就是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医事法社会主义医事立法时期。其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1954年第一部宪法公布。1.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提出:“推广卫生医药事业,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2.1952年,全国第二届卫生工作会议提出了医事立法和卫生事业发展的四大方针:预防为主,面向工

6、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3.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医事法规和规章,其中由政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医事法规就有46件,如中央人民政府卫生组织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交通检疫暂行办法、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条例等。这是医事立法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1954年至1966年,为医事立法初步发展阶段。在宪法的指导下,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医事法规。其中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医事法规有31件,卫生部也制定了500多件医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1954年,卫生部颁发了卫生防疫暂行办法,稍后又发布了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保证了卫生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1955年,

7、卫生部颁发了传染病管理办法。第三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医事立法有了突破性进展,医事法制建设进入了健康、稳步、兴旺发展的新阶段。1982年宪法中,有关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为新时期医事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1985年,卫生部组建了医疗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制定了医疗卫生行政立法规则。人大常委会:10部医事法律;国务院制发和批准了20多个医事行政法规;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医事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400余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卫生规章近400件。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医事法律体系,卫生事业逐步走上了

8、法治化轨道。卫生法的发展趋势 1.理论研究深入化。(教学、科研)2.法律体系完整化。(单一向综合)3.立法范围扩大化。(器官移植、脑死亡等)4.技术规范法律化。(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广义-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法理)卫生法狭义-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法条)三、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三、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一)卫生组织关系(二)卫生管理关系(三)卫生服务关系(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五)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卫生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管理方面(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方面(三)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方面(四)特殊人群健康保护方面(五)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方

9、面(六)疾病预防与控制方面(七)公共卫生管理方面(八)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九)中医药与民族医药管理方面四、卫生法的作用四、卫生法的作用 卫生法对卫生工作的规范作用卫生法对卫生工作的规范作用 运用三种基本规范来确保卫生法作用卫生法作用的的实现。禁止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禁止性规范 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义务性规范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授权性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个条款包含两种规范: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

10、置。1指引作用:对个人行为所起的引导作用;2预测作用:预先估计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3评价作用:对自身和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4教育作用:教育人们实施正当行为;5强制作用: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三种规范 指引作用 预测作用规范个人行为 评价作用 保护健康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第二节 卫生法的法律地位一、法系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目前影响最大和采用最多的是

1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成文法)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制度等。()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

12、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二)英美法系(判例法)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比较:(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2)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

13、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3)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纠问制),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

14、采用对抗制(抗辩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二、法律体系 一般讲,是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法律体系是由若干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实 体 法 程 序 法 宪法49、54、75、78、82、(88、93、99、2002)民法通则1986/4/12 民事诉讼法1991/4/9 刑法 1979/7/1 刑事诉讼法 1997/10/1修订 1996/3/17 行政许可法 行政诉讼法 1989/4/4 行政处

15、罚法 1996/10/1 行政复议法 1999/10/1o卫生法1985年卫生部医疗立法调研起草小组 三、法律部门 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中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划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部门法的种类: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类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6、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 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宪法宪法 1982年制定的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和2004年三次修改的现行宪法 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有章条。1954年9月20

1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章条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条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章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章条 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18、罢工的自由。”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21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19、效力: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来源和依据。不直接作为案件处理和判决的依据。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等。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等方面的法律。3、

20、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 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 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

21、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 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刑法所采取的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 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和内部生命力的表现,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总结:1.大陆法系为主,吸收英、美法系的精华;2.不是独立的部门法;3、多法律体系的综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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